考试大论坛:民法学案例分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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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民法学案例分析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

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

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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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论坛:民法学案例分析(五).txt懂得放手的人找到轻松,懂得遗忘的人找到自由,懂得关怀的人找到幸福!女人的聪明在于能欣赏男人的聪明。

生活是灯,工作是油,若要灯亮,就要加油!相爱时,飞到天边都觉得踏实,因为有你的牵挂;分手后,坐在家里都觉得失重,因为没有了方向。

七、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案情】被监护人李梅(时年6岁)的父亲是李某君,母亲是王某。

在一次车祸中王某不幸身亡。

李梅一直由其父李某君抚养。

1998年4月,李某君在一次与他人口角的过程中将对方打伤致死,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死刑前李某君未留下遗嘱制定李梅的监护人。

1999年1月,李梅父母所在单位某区某村村委会制定李梅的祖父李某(自李梅父亲被逮捕后,一直由其抚养,且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

)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李梅的外祖父赵某得知后,认为李某年老体弱,且经济收入不高,不具备承担李梅的监护人的职责。

认为村委会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济收入情况,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故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问:赵某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答案与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

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

《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

《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第一篇:《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法学概论》第二次bbs——案例分析(民法)题目及答案1、张某,15周岁,是某重点大学少年科技班学生,少年早熟,平常语言老练,对生活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偶尔在网络周刊上发表文章,赚取一定的稿酬,一次,他骑车撞伤了人,就是用自己的稿酬1000元支付的医疗费。

请问:1)张某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如果张某是16周岁,那么他是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答案:(1)张某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因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而本案中,张某只有15周岁,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张某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因为张某虽年满16周岁,在网络周刊发表文章赚取稿酬,但并非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不能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购买,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指南针倾情奉献[1]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

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有效。

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

电大《民法学》期末考试之案例分析总汇

电大《民法学》期末考试之案例分析总汇

案例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

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

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

此后,一连4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2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

”遗嘱的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

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

双方诉至法院。

问:1。

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案例3.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打印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打印版

《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五一、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其出生日期犯愁。

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是(。

A.8月28日B.8月29日C.8月30日D.9月1日2.下列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

A.王某基于重大误解而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B.12岁的小学生小明与阳光商厦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0000元电脑的合同C.张某以欺诈手段与马某订立的买卖棉花的合同D.8岁的小学生小红与某公司签订的接受500元赠与的合同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有效期始于(。

A.质押合同成立时B.质押合同登记时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D.双方当事人签章时4.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D.清算法人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5.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

则这里负“有限责任”的是(。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的债务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6.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张某替王某招待王某的叔叔的行为B.居委会张大娘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甲以其未成年儿子的名义同一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D.汽车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7.甲代替乙保管手表,甲向丙借钱500元,对丙说:“把我的表质押给你。

”丙接受。

则(。

A.该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该质押合同为有效合同C.该质押合同没有成立D.该质押合同是可以追认的合同,经追认有效8.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理和控制,因此不要求占有人占有物的权利,下列属于占有的是(。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结课论文案例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部别:一系五队姓名:卢贵林学号:3102003014字数: 3200[案例]李忠民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

大儿子李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李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

1997年,李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李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李老汉于1998年病重治疗时当着全家人以及几个乡亲的面宣布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李伟继承。

村里也一直派人照顾直至他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

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李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

村委会念及李伟工作尚未稳定,还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事实并没有明确要求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

后来兄弟二人就遗产的分割问题按照医嘱进行了分配。

半年后,李伟的工作稳定下来,在城里有了住处,此时村委会要求依约收回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另外,李老汉的远房亲戚找到李家兄弟,声称李老汉生前还欠其5500元,并拿出了当时李老汉写的收据。

兄弟二人对此遗产的分割和房产问题均产生了争议。

李家兄弟都认为不应该把房屋给村委会。

在还债的问题上李军认为应该有二人平均各出2250元,而李伟则认为应该全部由李军还债。

三方争执之下诉诸法院。

请就此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这一案例属于继承法范围。

主要涉及的是遗产分割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本案例的焦点集中在如下几个问题上:1、李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2、李老汉与村委会的协议在李老汉立遗嘱后是否仍然有效?3、李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4、李老汉的1万元存款在分割当时应如何处理?5、李老汉生前所所欠债务如何处理?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读小学得赵勇在市教委组织得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得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她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她们挑选。

赵勇得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得期刊上发现有赵勇得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她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就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得作品就是教委对其成绩得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就是否有署名得权利与获得报酬得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得行为就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得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得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得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得强烈反对,但李某还就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她们之间得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就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得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得承担付某7岁得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得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您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您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得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得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得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得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得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得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得刘某结婚,但她们得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得反对。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民法学期简答论述及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期简答论述及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期末试题四、问答题(每小10分,共20分)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简述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4分)依《合同法》 014条规定,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既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经对方承诺,台司就成立.因此,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分)(2)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要约人作出要约的目的,只有经受要约人承诺才能实现,要约人应是向特定对象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

(2分)(3)须内容具体确定.确定是指其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希望对方提出主要条款,则该意思表示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邀请.(2分) 2.遗赠与赠与的区别在于;2.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的民亭法律行为.(5分) (2)遗赠是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则是赠与人和受赠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分)五、案例分析(18分)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 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屏幕出现了问题,无法正常显示画面。

小明要求超市退货或者换货,但是超市以已经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的主张成立。

超市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超市应当接受小明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二,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空调,但是在送货安装后发现空调无法正常制冷。

小王要求网店退货或者换货,但是网店以已经签收并安装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网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王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王的主张成立。

网店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网店应当接受小王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三,小李在美容院接受了脱毛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皮肤过敏反应。

小李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美容院以服务已经结束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小李认为美容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重新服务、重作、退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的主张成立。

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服务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事务民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上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李四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此后,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交付房屋,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2020年1月,张三无奈之下,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违约,是否应当交付房屋给张三?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3.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租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四是否违约及是否应当交付房屋给张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和条件,李四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二)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在张三多次催促下,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三)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掌握法律原理和逻辑推理的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后,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支付购房款后,乙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甲方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车辆前方情况,导致与乙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乙受伤。

乙因此向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甲的过错程度、乙的损害情况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继承法的案例。

甲去世后,留下了一份遗嘱,约定将全部财产留给其子乙。

然而,在遗产分割过程中,甲的父母声称遗嘱无效,要求分得一部分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遗嘱的效力条件、继承人的权利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的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法律条文和学说,更需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民法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租赁期内,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绝进行维修。

甲方因为无法正常居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押金。

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乙方拒绝进行维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经诊断为骨折,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

甲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丙为兄弟姐妹三人,父母去世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甲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继承,而乙、丙认为应该按照长幼顺序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父母的遗产应该由子女平均继承。

因此,甲的主张是合理的。

长幼顺序的继承方式在我国已经被废除,乙、丙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法学中的相关知识。

案例分析是民法学学习中的重要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解释,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五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五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五案例分析是政法干警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案例中包含了各个法律法条,那么怎样备战案例分析呢?出国店铺公务员频道(m./gongwuyuan)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很多案例,并有详细的答案解析,欢迎登陆我吗的网站查看,网站每天更新,要时刻关注哦!案例23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

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案例24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案例25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

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

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案例261994年8月20日。

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

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

2023年民法学案例分析

2023年民法学案例分析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企业干部,二人住同一种宿舍,因工作需要,企业委派黄某去企业设在深圳旳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旳一台36cm 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旳一台可以合适价格卖掉。

我司旳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达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旳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规定他减少价格发售。

张当时有些踌躇,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常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此后旳关系。

同步,有一次企业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懂得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旳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假如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减少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旳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懂得了买卖彩电旳真相,规定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旳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状况并不知情,1000元旳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忽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导致其他财产损失近2023元。

又查,该彩电旳关键部件存在严重旳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旳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旳行为,效力怎样?(2)黄某可以祈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旳行为与否有效?为何?(4)王某可以向谁规定赔偿损失?祈求根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规定赔偿损失?祈求根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旳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旳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祈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旳行为符合善意获得旳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规定赔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祈求或侵权损害赔偿祈求,王某可在两个祈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此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规定赔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祈求权。

民法学案例答案

民法学案例答案

民法学案例答案(共1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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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监护人李梅(时年6岁)的父亲是李某君,母亲是王某。在一次车祸中王某不幸身亡。李梅一直由其父李某君抚养。1998年4月,李某君在一次与他人口角的过程中将对方打伤致死,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死刑前李某君未留下遗嘱制定李梅的监护人。1999年1月,李梅父母所在单位某区某村村委会制定李梅的祖父李某(自李梅父亲被逮捕后,一直由其抚养,且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良好。)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李梅的外祖父赵某得知后,认为李某年老体弱,且经济收入不高,不具备承担李梅的监护人的职责。认为村委会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济收入情况,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故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问:赵某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答案与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本案中,李某和赵某作为李梅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是李梅的同一顺序的监护人,都有权主张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李某身体健康,经济状况良好,没有对被监护人不利的因素存在。而且,自李梅父亲被逮捕以前,一直由李某抚养,村委会指定李某为李梅的监护人,并无不妥。因此,赵某无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指定,另行指定自己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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