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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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为了提升全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机维修网点的服务能力,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按照省局“十二五”农机化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农机维修业实际,制定山西省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方案。
一、建设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必要性
建设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是解决农机使用者后顾之忧,促进农机维修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农机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贯彻落实,特别是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机械发展迅猛,装备总量持续增长,尤其是一些节能、环保、安全、适用的多功能、高科技农业机械的发展,对农机维修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势在必行。
但是,从为农机化发展服务的农机维修市场情况看,经过调查,全省农机维修服务网点存在着散、乱、差,小规模多、不规范等问题,难以修复一些以区域性为特点的节能、环保、适用的多功能、复式机械和大型农业机械的问题;维修网点设备简陋,难以保证维修质量的问题;维修水平普遍偏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满足就近修理、快速修理、高质量、高水平修理的要求,为此,必须在不断扩充发展适应农机化发展的维修市场的同时,建设全省区域性的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真正解决农机户“维修难”、“服务难”和“难维修”等问题,这是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农业机械能源,推进农机节能减排、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指导思想
建设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要以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生产厂家、销售企业、维修中心和农机管理“四位一体”的联动作用和互动协作为效果,以提高
农业机械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为目的,结合《山西省农机维修网点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利用当前农机服务组织体系资源,建立全省以地市一级区域性的,集“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农机维修服务中心。通过科学管理,完善服务手段,逐步带动和扩大农机维修的服务领域,加强农机维修的社会化服务能力,提高农机维修的服务技术、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保障全省农机化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农机化发展速度,繁荣农村经济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实施。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要根据地域农业生产的特点,突出服务功能,进行科学合理实施。在全省选择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土地集中、机具发展快、机械作业面积大、机械化程度高的地点布局建设。
(二)资源整合,完善功能。以区域内的农机服务组织进行整合,合理优化资源配置,选择具备有一定基础条件的组织,作为建设主体,通过不断规范管理,不断注入技术活力,不断多方经济投入,逐步满足农机维修中心应有的基本条件,从而达到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应具备的功能。
(三)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积极争取和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特别要引导有经济实力的农机维修企业、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共同建设,形成国家、企业、个人相结合的投资格局和以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长效发展机制。
(四)严格标准,规范创建。严格按照集“农机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规范、发展,为确保建设质量,按照先建设后规范发展的原则进行。
四、服务功能
(一)维修服务功能。要具备《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006)二级以上维修点的维修资格,对当地农机具进行及时修理维护、保养,并承担对当地维修网点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任务,充分扩大农机具的维修技术、维修能力、维修范围和技术水平、技术质量。
(二)零配件的供应功能。根据当地农业机械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大中型、科技含量高的农机具和区域特殊机械的发展,因零配件短缺带来的使用问题,按需求计划进行积极组织货源和配送,解决养机户“修机难”的问题。
(三)技术服务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为实施农业机械化的不同服务功能,通过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对区域内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积极引导、指导和提高各个农机维修网点的维修技术服务功能,发挥区域性维修技术、维修能力和服务功能的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省农机维修技术服务网络“全覆盖”。
五、条件标准
按照国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的规定,结合本《方案》要求和我省农机维修网点“星级”建设标准,因地制宜规范建设。
1、场地。农机维修工作区域200㎡以上;农机零配件供应场所50㎡以上;技术服务工作区域,设2间以上办公场所、配套网络打印设施和培训设施齐全。
2、维修设备。新增、更新农机维修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二级以上维修网点必备的维修设备。
3、技术人员配备。技术人员中必须有1名以上助理工程师或高级工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工人必须有3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至少具有高级工1人)进行维修工作。
4、流动服务设施。配备流动维修服务车。
六、方法步骤和要求
(一)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为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调研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实地勘察,在本区域内选择1-2个符合条件的单位,作为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建设的被选单位。
(二)经过省、市、县逐级筛选评定,每市确定一个,作为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建设单位。
(三)市、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确定的单位编制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的建设规划。内容包括:
建设农机维修中心的必要性、可行性;目前设施条件,技术人员情况;拟服务范围和维修能力;拟改扩建的场地具体情况、购置维修设备清单、填补新增技术服务设施清单,办公等设施清单和详细地址以及维修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对确定建设的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要定计划,分阶段,通过国家、企业、个人不断投入,不断充实,不断改造提升,科学管理,使其在区域内起到应有的指导、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从而带动全省农机维修网点大力发展。要求确定的单位在2011年底,初步建成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具备二级以上维修资格条件的,符合维修服务功能的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确定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具体负责建设工作。
(二)政策扶持。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建设,要依靠政府的支持和政策引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之中,争取财政和计委对农机维修工作的扶持。
(三)部门联合。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协调下,加强与城建、国土、环保、节能、工商、质检、银行等部门的联合,主动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四)企业合作。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一定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联合方式,实施多元化建设的方案,实现区域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各项发展目标。要充分运用资源整合优势,与知名度高、有实力的农机服务企业联合,依托农机服务企业在本地区的零配件供应优势,生产厂方委托“三包”服务优势和技术力量等优势,把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成高标准、高质量、有代表性的维修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