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性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作者:李湘英 | 来源:九江县审计局 |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7日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少数行政事业单位有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业理财产品的行为,虽已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但这种行为必须予以制止,以维护财政性资金的完全、完整和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是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用于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二是国家赋予行政权利,行使管理职能,收取规定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性收费,用于补充差额拨款和开展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三是指定专门用途下拨到企事业单位和项目的专项资金。这些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具有专门的用途和作用,主要用于社会公共服务,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的相关规定三令五申明确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维护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行。减少和改变资金的使用,会影响公共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其次,商业理财产品虽较一般银行存款收益高,但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再次,从审计中了解多为人情购买。用部门代管资金或专项资金帮关系人完成任务而购买,公款私交。会造成内部控制管理失控,易滋生腐败的温床。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尽管理职能,认真为人民服务。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完整。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