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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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3〕8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
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关于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和《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全市规划城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外墙保温板粘贴和抹面砂浆以及防水、抗裂等专用砂浆)。砂浆采购或使用单位必须查验供货企业是否具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严禁现场搅拌砂浆或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砂浆产品。具有资质的企业名录可登陆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质量监督栏目中公告栏查询。
二、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
(一)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厂登记台帐,所有原材料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 预拌砂浆生产用原材料中天然砂的含泥量或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不大于5.0%,泥块含量应不大于2.0%。干混抹灰砂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内、外墙抹灰区别化生产,并应满足《预拌砂浆》(GB/25181-2010)标准规定。在外墙保温板粘结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不少于15kg/t;在外墙保温板抹面砂浆、外墙陶瓷砖粘接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应保证压折比不大于3.0。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检测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各品种砂浆产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2.出厂检验:每批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备查;
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进场时,应严格依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规
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货检验。
(四)袋装干混砂浆的包装袋上应标明生产单位、商标、产品名称、品种、强度等级、净含量、加水量范围、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批号)、贮存条件及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散装干混砂浆应向使用方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信息内容的卡片,并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预拌砂浆保质期为自生产日起3个月,严禁销售和使用过期砂浆产品。
三、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和交底时应对设计文件中预拌砂浆的品种、代号、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发现设计文件中未使用预拌砂浆或说明不明确的,应及时告知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和释义。
(二)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书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配比、材料检验和实体验收。干混砂浆应依据厂家推荐加水量进行加水拌合,严禁随意调整加水量。
(三)监理单位:全面落实预拌砂浆进场验收、交货检验程序,在施工过程中依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规定的检验批进行见证取样,送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及时下达监理停工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对预拌砂浆样品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保水率等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日常监督管理
(一)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工程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考核扣5分。
建立在建工程统计台帐。各区市工程质监机构每月25日前将《在建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工程由土建专业质量监督员直接汇总报市质监站综合科。
健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各区市工程质监机构每月对所辖区域内所有砂浆生产厂家当月生产的各品种砂浆产品抽检一次,每月25日前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抽检汇总表》(附件2)和检测报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
(二)实行预拌砂浆供货合同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主体工程验收前监督检查前,应将《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货合同登记表》(附件3)和已签订的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上述材料确认后在《主体工程验收前监督检查相关事项审核表》签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规模测算预拌砂浆消耗量(合同购销量),对总包单位提供的预拌砂浆供货合同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供货合同登记的工程暂不受理主体工程验收前监督检查,同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考核扣10分。市南、市北、李沧
区的工程,《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货合同登记表》和供货合同报送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进行登记。
(三)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与工程评优评奖联动管理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现场复查,需同时向市评优办报送申报工程预拌砂浆供货合同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将取消市优质结构工程及其它质量奖项参评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在建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统计表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抽检汇总表
3.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供货合同登记表
青岛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12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