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为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及法制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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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为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及法制宣传日

27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拟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消息传出,从专家到民间都极为热烈地肯定这是一大制度进步,而更多理性的声音则指出,“国家宪法日”这一形式的内核是宪法意识和宪法的有效实施,这还需要更多的载体与制度建设。

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这正体现了四中全会提出的立法及时性”,著名立法专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早在2001年就建议将12月4日定为我国宪法日。2012年,在宪法颁布实施30年之际,他又专门就此事撰文呼吁。

韩大元说,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全社会仍没有树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难于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一些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这部国家根本法的认识还非常欠缺,维护宪法的自觉性没有形成为社会的内在动力。社会生活中违宪现象不断出现,宪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韩大元认为,中国近几年来的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件,背后的一个共同点是,一些公职人员缺乏宪法观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务员失去了基本的伦理道德。

在闭门参与研究有关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文件半天之后,听闻要设立“国家宪法日”,刘克希脱口而出:这样的决定符合中国国情,必将对推动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产生深远影响。

刘克希密切关注宪法实施30多年。1981年,宪法草案征求意见,尚在西南政法大学读书的他曾提出3条修改意见,2条被采纳,未被采纳的那一条就是建议加强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具体来说要设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后来,新中国宪法学奠基人之一许崇德先生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记录了此事。刘克希说,当时国家正处于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初期,未采纳这个意见是可以理解的。此后,刘克希一直大力呼吁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工作,在《立法法》、《监督法》的立法进程中,都曾继续提出有关建议。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刘克希说,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说,任何一个纪念日的设立,都是需要内容支撑的。只有365天尊重了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才真正有意义,否则就是形式主义。设立“国家宪法日”,“既要轰轰烈烈,又要扎扎实实”;“宪法宣传的主要对象便是各级领导干部。”

“国家宪法日”立法案的提出,在最短时间内向世人证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宪法的高度强调并非空言。刘克希介绍,过去在各种立法进程中,包括他和各方人士曾提出过设立宪法法院、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等建议,因各种原因,没有付诸实施,他认为,“到底是什么形式不是最重要的,”如今,四中全会公报已经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有形的载体和制度指日可待。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开创了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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