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里买房送装修执行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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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1【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娟周瑞单琬甜【审理法官】王娟周瑞单琬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当事人】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曾琦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曾琦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涌曾琦【代理律所】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润置地(鞍山)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紫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向被上诉人作出减免物业费的承诺行为对上诉人华润置地鞍山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被上诉人是在销售人员作出优惠承诺的情况下获取的优惠券,所持有的优惠券正面注明“物业费优惠券(送2年物业费),使用时间:2016年6月18日-6月30日。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侵权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紫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向被上诉人作出减免物业费的承诺行为对上诉人华润置地鞍山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娜高中日盛新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曹洪玉【当事人】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素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曹洪玉【当事人-个人】成素娟曹洪玉【当事人-公司】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颜佩栋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徐彤彤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佩栋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徐彤彤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佩栋徐彤彤【代理律所】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晶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素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曹洪玉【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认定晶城公司支付成素娟劳务费69050元及利息,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无因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第三人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判认定晶城公司支付成素娟劳务费69050元及利息,依据是否充分。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盖章确认的《关于中国电信信息服务(青岛)基地一期工程欠款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成素娟、曹洪玉在涉案项目提供劳务及晶城公司向成素娟、曹洪玉支付3.5万元用于人工费发放的事实,但晶城公司仍在一审中否认成素娟、曹洪玉为涉案项目提供劳务,其陈述与事实不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幸福里入伙方案2009-09-22

幸福里入伙方案2009-09-22

目录1 目的 (2)2 范围 (2)3 职责 (2)4 入伙前的准备工作 (2)4.1成立入伙交楼组 (2)4.2成立专家小组 (3)4.3入伙文件资料的准备 (3)4.4入伙礼物的准备 (4)4.5入伙现场物料的准备 (5)4.6入伙工作内容及责任人 (6)4.7入伙流程图 (7)4.8入伙培训 (7)4.9入伙预演 (8)5 业主预验房 (11)6 入伙实施方案 (14)6.1入伙时间安排 (14)6.2入伙现场的选址 (14)6.3入伙现场的布置 (14)6.4入伙程序要点 (15)7 入伙增值服务 (17)8 附件 (18)1目的为体现幸福里周到的尊贵专属服务特色,规范幸福里入伙管理,并为业主提供便捷的入伙服务,确保入伙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入伙方案。

2范围适用于幸福里入伙办理工作。

3职责3.1物业公司分管副总负责入伙工作的指挥与协调。

3.2管理处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入伙工作。

3.3管理处各部门人员负责具体入伙手续的办理。

3.4财务部负责核收各项入伙费用。

3.5维修小组负责对收楼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跟进工作。

4入伙前的准备工作4.1成立入伙交楼组4.1.1交楼组成员由世联地产销售人员、物业工程人员、礼宾人员、其他辅助人员和总包维修人员组成,共分5组,具体人员如下:4.1.3物业公司负责遗留问题的汇总以及配合整改工作的推进,及时统计整改的具体情况、进度,并向业主做实时汇报。

4.1.4成立交楼应急小组以接待推迟前来收楼的客户。

交楼应急小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与交楼组相同。

4.1.5维修组由总包维修人员组成,负责精装修单元须整改问题的处理。

4.2成立专家小组4.2.1专家小组由华润(深圳)工程部、总包、中海监理及华润(深圳)相关法律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如下:4.2.24.3入伙文件资料的准备4.3.1根据公司要求并结合幸福里的实际情况编写和印制相关的入伙文件,具体包括:4.3.1.1《业主手册》,包括:4.3.1.1.1.《业主临时管理规约》4.3.1.1.2.《业主信息表》4.3.1.1.3.《消防治安责任书》4.3.1.1.4.《委托银行自动转帐收款协议书》4.3.1.1.5.《代购自来水协议书》4.3.1.1.6.《单元钥匙交接表》4.3.1.1.7.《一卡通申请表》4.3.1.1.8.《停车卡申请表》4.3.1.1.9.《家居护理须知》4.3.1.1.10.《家居维修费用表》4.3.1.1.11.《业主签章备案表》4.3.1.1.12.《停车场管理规定》4.3.1.1.13.《尊贵礼宾专属服务》4.3.1.1.14.《会所指引》4.3.1.1.15.《装修指引》4.3.1.2《入伙通知书》4.3.1.3《入伙资料审核表》4.3.1.4《精装修单元验收记录表》4.3.1.5《单元钥匙托管承诺书》4.3.1.6《业主入伙前关怀计划》4.3.2《入伙通知书》的内容应注明办理入伙时间、地点、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时应携带的资料、证件及交纳的费用明细,并附简明扼要的入伙流程等。

呼和浩特华润幸福里一期项目悬挑式(消防连廊)论证报告

呼和浩特华润幸福里一期项目悬挑式(消防连廊)论证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呼和浩特华润幸福里一期项目
建设单位
呼和浩特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呼和浩特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悬挑式脚手架(消防连廊)施工方案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论证结论:通过
(加盖论证专用章)
2019年6月8日
专家签名
组长:
专家:
职务
职称
专业
周文静

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呼市分公司
总工
正 高
工民建
蓝新中

内蒙古建设工程质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正 高
工民建
杨怀志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
高工
工民建
孔宪东

内蒙古城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正 高
土木工程
专家意见:
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的呼和浩特华润幸福里一期项目《悬挑式脚手架(消防连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齐全,设计合理,计算详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能够指导施工。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5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耀强刘东李峰【审理法官】刘耀强刘东李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当事人】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刘丽亚【当事人-个人】刘丽亚【当事人-公司】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亮亮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翟高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亮亮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翟高启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亮亮翟高启【代理律所】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丽亚【本院观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幸福置业公司当日为刘丽亚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证明房款已交耿全根。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幸福置业公司当日为刘丽亚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证明房款已交耿全根。

以上事实能够证明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经幸福置业公司同意支付给耿全根。

幸福置业公司上诉称其未收到购房款,耿全根与其的债务关系不清。

根据以上事实,该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幸福置业公司与耿全根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驻马店市幸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广庆与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广庆与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广庆与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蕾刘秋燕刘新泉【审理法官】赵蕾刘秋燕刘新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广庆;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广庆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广庆【当事人-公司】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金萍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金萍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金萍【代理律所】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广庆【被告】北京金陆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何某二审出庭作证,其曾于2002年3月20日向康信公司转账1647135元中的120万元为付某安排,拿给他的,与金陆森公司无关。

金陆森公司、付某、李广庆认可何某关于钱款支付的证人证言。

金陆森公司表示首付款中40万元由何某代金陆森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金陆森公司、何某均表示何某就2104室的一切行为均属于代表金陆森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与二审何某出庭作证陈述不一致,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除上述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02年3月15日金陆森公司与李广庆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金陆森公司以李广庆身份申请贷款代为购买2104室,购房首期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金陆森公司支付,李广庆应随时配合金陆森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7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娟;北京智创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智创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都江堰唯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莉娟北京智创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都江堰唯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唐莉娟【当事人-公司】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智创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智创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都江堰唯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豫川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王兴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杨毅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豫川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王兴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杨毅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豫川健王兴杨毅【代理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翔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莉娟;北京智创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都江堰唯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势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转委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交房户型不一致赔偿案例

交房户型不一致赔偿案例

交房户型不一致赔偿案例交房户型不一致的赔偿案例有很多,下面介绍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杨某某和周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面积为平方米,合同总价为872426元,交房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然而,在验房时,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商品房户型错误,实际户型与合同及宣传的不一致,客厅卫生间的窗户位置方向发生改变,窗户尺寸被明显缩小,主卧室卫生间的窗户被封死,明卫变成暗卫,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满足交付条件。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实际户型与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不一致,尤其是主卧室卫生间无窗户对使用体验及房屋价值有一定程度影响。

最终,法院按100元/平方米标准酌情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并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505元。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问题。

蒋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已经解除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首付款、契税款、大修基金等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9月10日解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蒋某购房款、契税款、预告登记费及转移登记费合计元,并支付蒋某资金占用损失。

以上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交房户型不一致的问题,一个是赔偿案例,另一个是解除合同的案例。

无论是赔偿还是解除合同,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第二批涉执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案例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访案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访案案例5: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访案案例6: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访案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案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农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访案案例10: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关于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访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法拍房成交后出现承租人异议,买受人访要求法院强制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程序正义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等多手段联动机制,促使法拍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

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

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

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

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极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

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

2021年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代理律师/律所】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郜慧杰崔全来【代理律所】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关于香堂村委会与辛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香堂村委会与辛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辛晶在合同无效后要求香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300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崔建磊的案件(青建罚﹝2021﹞第187号)

关于崔建磊的案件(青建罚﹝2021﹞第187号)

关于崔建磊的案件(青建罚﹝2021﹞第187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青建罚﹝2021﹞第187号【处罚日期】2022.02.25【处罚机关类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厅/局【处罚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崔建磊【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5:02:34处罚决定书青建罚﹝2021﹞第187号文号案件关于崔建磊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名称当事崔建磊工商注册号人统一社会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信用代码作出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2022-02-25 00:00:00处罚幅度较重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进入绿城理想之城B-2-5地块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于2021年7月上旬正式开工建设,而该项目于2021年9月1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书,属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建议处壹仟肆佰元人民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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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成为纠纷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中,李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李某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签订合同后,李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已上涨至每平方米10000元。

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属于缺乏判断能力。

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因此,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

2. 撤销合同的请求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价格条款显失公平,符合撤销合同的时效要求。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缺乏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购房合同。

四、结论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表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避免因缺乏判断能力而遭受损失。

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购房者缺乏判断能力,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刘某、李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1【案件字号】(2021)黔04民终16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福伟黄光美王爽【审理法官】黎福伟黄光美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某李某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当事人-公司】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可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董美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黎家碧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可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董美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黎家碧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可董美叶黎家碧【代理律所】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案外人的备案登记表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以评估报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作为购房人的损失,判令精石房开负担赔偿责任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未支持刘某、李某购房款资金占用费是否错误。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客观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案涉商铺在安顺市平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备案登记图纸显示为消防通道,该图纸绘制时间为2014年12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以评估报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价作为购房人的损失,判令精石房开负担赔偿责任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未支持刘某、李某购房款资金占用费是否错误。

第一,对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第一次审理即(2020)黔0403民初946号案件中,案外人深圳长基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和评估人员资质证书,证实评估人员资质已通过续期审核,具备评估资格,故对上诉人精石房开关于案涉评估报告中评估人员无资质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郭松、李梅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松、李梅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松、李梅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0【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6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建民张丽刘潇【审理法官】李建民张丽刘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当事人-公司】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修高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杨铁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修高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杨铁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修高李同升杨铁生【代理律所】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松;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作意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达成合意;二、上诉人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三、上诉人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向郭松等四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郭松等四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足额交纳后期款项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五、一审反诉费1150元应由谁负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书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作意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否达成合意;二、上诉人李梅香、李亚楠、田丽丽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三、上诉人菏泽桓兴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向郭松等四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四、郭松等四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足额交纳后期款项是否构成违约,能否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五、一审反诉费1150元应由谁负担。

幸福里项目质量安全检管理经验分享课件

幸福里项目质量安全检管理经验分享课件

问题销项表
华润置地沈阳大区
25
可视化
学习交底 一次做对 厂家及班组考察 过程管控 可视化
2014年、2015年,总部可视化管理试点工作完成并正式启动进行。
华润置地沈阳大区
26
学习交底 一次做对 厂家及班组考察 过程管控 可视化
可视化
项目在大区指导下,开始进行可视化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可视化管理清单、编制可视化管理手 册、在总包技术要求中纳入可视化管理要求等。
前期策划
工程管理规划
3轮修改,大区评审 9个方面的前期规划
8个重难点及风险 明确大区第一质量目标
工程管理规划经过内部3次修改及大区管理层评审通过,将四期所面临的开发手续办理、周边配套设 施建设、拆迁、质量管理等8个重难点及风险进行了分析,明确质量管理进入大区前三名的目标。
总包技术要求
总结以往分期经验 分判明确
四期
97.59(3)
二期
80.94
二期
79.79
二期
75.67
二期
78.15
四期
92.34(2)
华润置地沈阳大区
5
1
引言
2
项目概况
3 质量管理经验分享
4 安全管理经验分享
5
结束语
华润置地沈阳大区
6
过程检及交付检数据
四期过程检
检查项
综合得分
截面尺寸
0/30
平整度
2/90
垂直度
0/90
洞口尺寸
1/10
新团队 新标准
➢ 总包、监理管理团队成本均为第一次 接触华润项目;
➢ 组织对华润高品质标准、瑞捷检查标 准进行内部学习交底,自2015年, 组织体系交底、专项交底、标准学习 等近20次,分阶段考试4次。

隋宝维、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宝维、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隋宝维、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辽11民终1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金生高玉波王丹【审理法官】王金生高玉波王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隋宝维;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隋宝维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隋宝维【当事人-公司】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隋宝维【被告】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电梯收费包含电梯运行能源费、电梯日常养护费、电梯小修费、电梯安检费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电梯收费包含电梯运行能源费、电梯日常养护费、电梯小修费、电梯安检费等。

上述养护、维修、安检等均需专业人员实施,电梯费用不同于物业管理费。

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系本地区物业费的普遍标准,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宜扩大解释为包含电梯。

法律法规及条例未强制要求电梯费必须在物业费中一并收取,被上诉人将电梯费另行收取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接受了电梯带来便捷服务,享有使用权的同时亦应承担交纳电梯费用的义务。

上诉人履行该义务后,现以物业协议未约定电梯费为由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隋宝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颍州去海量幸福里20万精装修变成简装修问题

关于颍州去海量幸福里20万精装修变成简装修问题

关于颍州去海量幸福里20万精装修变成简装修问题尊敬的区长,您好: 我是阜阳市一名普通市民,2017年底在阜阳海亮幸福里小区购买了一套精装房。

近日,接到海亮通知后于今日前去接受房屋交接及验收事宜,本带着开心、兴奋的心情与家人今日前往,但实际看到房屋后发现诸多问题,经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我仅代表我个人及“幸福里“的购房者向您说明下本次购房中的问题: 一、价物不符,粗制滥造: 装修合同约定费用为20万元/套,实际装修价值与合同金额差距较大且开发商不愿提供实际工程清单及相关造价;经今日初步验房有以下质量问题:房屋多处建筑材料与其样板房宣传不符,如:合同墙面为乳胶漆,实际墙面仅为简单粉白、地砖多处存在炸裂现象等;二、不明不白缴纳契税今日验房缴纳装修尾款时被告知需缴纳装修款项的契税,开发商给出解释为房屋总价包含装修款,但开发商所开具的发票分为两张(购房款、装修款),且当时在相关部门备案价为毛坯价。

装修部分真的需要我们缴纳契税还是开发商在规避什么。

三、所购车位无发票且尺寸较小当初买房时,开发商以购买房产必须加购车位为由对外售卖,后期缴纳车位购买费用后仅签署了车位租赁协议且未提供正式发票.今天部分业主验房时发现部分车位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尺寸较小)相应诉求: 一、按照合同约定相应价格或样板房标准对质量不达标房屋进行整修,如满足不了请予以退还与合同相应差价二、明确购房者所需缴纳相应款项并提供对应税务发票三、对不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车位予以退款。

政府是百姓的政府,我们老百姓用自己一辈子的积蓄买套房子不容易,恳请省长在百忙中能帮助我们解决如诉困难,祝好。

---阜阳市民收信人员:颍州区税务局办理时间:2020-01-02 14:50:00回复内容:尊敬的网友,您好!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阜阳海阔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幸福里”小区项目,2017年5月9日至今,以合同签约形式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总车位2431个,依据市场环境变化,每个车位价格区间为1.5—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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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里】4388元+1元买房送装修执行细案
(一)策略目的:
1.以送装修为推广方式,用“你装修,我买单”的活动来刺激购房;
2.针对目前厚街市场竞争项目,用价格拉差对比,促进成交
(二)策略执行:
1.推货策略:
1)此次活动中购房,在均价4388元/m²只需加上1元,送600元/㎡
精装修(实际装修标准500元/㎡);
2)建议选取5栋和2栋单位共计20套作为特价房推向市场;
3)其他单位客户也可申请优惠,需销售经理批复;
4)若客户不选择不装修,该装修款仅供冲抵所认购房房款,冲抵价为
装修款八折(即每平方米480元),不以现金形式返还。

推货时间楼栋货量明线8月7日-9月7日2栋5栋20套
暗线8月7日-9月7日所有单位剩余套数
2.装修标准
1)装修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对外宣传每平方米600元)
2)装修清单(参考):
序号装修部分装修标准1 主题外墙高级瓷质砖
2 内墙1)住房及厅:水泥砂浆打底、压光,乳胶滑石粉刮腻子,刷乳
胶漆;
2)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打底、扫毛、贴釉面瓷砖到顶;
3)首层入户大堂及各层电梯厅:仿古墙面砖;
消防楼梯:水泥砂浆打底、压光,乳胶滑石粉刮腻子,刷乳胶漆。

3 室内天花1)房:水泥砂浆打底、压光,乳胶滑石粉满刮腻子,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铝板天花;钢结构夹层石膏板吊顶,刷乳胶
漆;
3)首层入户大堂及各层电梯厅、消防楼梯、公共走道:水泥砂
浆打底、压光,乳胶滑石粉刮腻子,刷乳胶漆。

4 地面1)房为高级抛光砖;
2)厨房、卫生间:防滑地砖;
3)消防楼梯休息平台及踏步:梯级砖及地砖
5 门窗1)入户大门:高级仿木钢制防火防盗门;
2)厨房:高级推拉门;
3)卫生间:高级夹板门;
4)阳台:铝合金推拉门;
5)窗:高级铝合金窗。

6 厨房整体橱柜、人造石台面、配送名牌洗池、抽油烟机和燃气灶;管道燃气入户并装表,水管敷设到位并配水龙头。

7 卫生间安装名牌座厕、洗脸盆、名牌热水器及淋浴喷头。

8 阳台地面防滑地砖;顶棚为水泥砂浆打底、压光,刮腻子,刷乳胶漆;金属栏杆加安全玻璃。

9 电梯富士达电梯
10 电器名牌空调、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到位。

11 其他1)水、电、燃气均为一户一表(电表为自动抄表系统);
2)可视对讲系统;电视、电话、网络管路敷设到户,设弱电箱,
由客户自行向服务提供商申请开通。

3.交楼标准间
1)建议选取5栋304(面积为83平方)做为标准间展示。

理由:面积小,成本低,与样板间同层。

(三) 推广配合
1. 推广进度节点表

2. 阶段推广配合
1) 阶段推广主题:
主题语:
购房有豪礼,加1元送全屋精装修
2) 推广手段
户外
➢ 宣传方式:对户外广告牌进行内容更换
➢ 更换目的:提高项目自身形象,提升产品价值。

➢ 更换内容:幸福里购房有豪礼,加一元送全屋精装修 ➢ 更换时间:2010年8月6日前 手机短信
➢ 发送对象:厚街、虎门主要目标客户群 ➢ 发送数量:共6次,每次各15万条,共90万条.
10.07.1目前
10.09.0
第一阶段截止日
推广配合
1、 室内装修完成
2、 户外
3、 派单
4、 短信
5、 活动
6、 路标
7、 外展点
➢发送内容:项目促销信息
➢发送次数和时间:
✧短信一:2010年8月7日、8日。

每天各15万条
✧短信二:2010年8月14日、15日。

每天各15万条
✧短信三:2010年8月21日、22日。

每天各15万条
营销活动
➢活动内容:现场举行冰淇淋DIY和烧烤活动
➢活动名称:周末嘉年华,冰火两重天!
➢活动目的: 吸引客户前来看房,聚集人气,宣传促销,
制造气氛。

➢活动地址:售楼中心
➢活动时间:2010年8月8日(周日)
派单
➢宣传方式:各大商场、超市、康乐南路等繁华地段进
行派单
➢宣传目的:让更多客户了解促销活动信息
➢宣传时间:2010年8月初
3.费用预算
项目数量价格备注
暖场活动2场4万元
派单2000份6000元(含派单
人员费用)
短信90万条3万元
总额:7.6万元
备注:以上促销手段继续保留泛销售模式,及对销售团队、策划团队的奖励机制。

瑞峰置业·【幸福里】项目组
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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