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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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建市[2012]61号主题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在岗人员,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在岗证明材料。

4.参与施工项目投标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原则上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

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常态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一)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

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对取得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对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二)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

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7日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1.明确强制招标的对象。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

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除国家规定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2.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不得要求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除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供水、供电、通讯、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面向社会进行招标。

二、规范招标行为3.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工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省示范文本,各地不得再另行制定。

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可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招标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其他部分应直接引用。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要设置奖励标准。

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工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4.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且不得明显高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可按规定设立同类工程业绩参考指标。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o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九日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鲁建招字[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体系,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24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招标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部令)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济宁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济宁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济宁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增长,济宁市的建筑工程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济宁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二、工程管理组织机构1.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管理与监督。

2. 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整体管理。

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操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建筑工程设计与审批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 设计文件需经过市建设局的审查和批准,获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许可证1.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2. 申请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等相关资料。

3. 市建设局在收到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和批准,如符合要求,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施工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2.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1. 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2. 施工完工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七、工程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 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建设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许可证。

2.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使用伪造的施工许可证等。

九、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作为济宁市建筑工程管理的基本依据。

2.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1/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四)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査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査,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济政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等工程设施及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规划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桥梁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人防、消防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按照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相关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八条城市道路红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市政工程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济宁胜通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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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标书系统代理机构网上操作说明济宁市招标投标中心编制2009-5第一章标书制作部分 -------------------------------------------------------------------------- 2第一节概述------------------------------------------------------------------------------------------------------------------- 2第二节软件运行环境------------------------------------------------------------------------------------------------------ 3第三节软件安装与卸载 -------------------------------------------------------------------------------------------------- 4第四节标书制作 ------------------------------------------------------------------------------------------------------------ 6第五节编制工程量清单 ------------------------------------------------------------------------------------------------ 15第六节投标标书商务标 ------------------------------------------------------------------------------------------------ 21第七节模板管理 ---------------------------------------------------------------------------------------------------------- 23第八节素材管理 ---------------------------------------------------------------------------------------------------------- 24第二章电子标书使用说明------------------------------------------------------------------ 25第一节网站验证程序安装及登陆后台 ---------------------------------------------------------------------------- 25第二节代理机构使用说明--------------------------------------------------------------------------------------------- 27第一章标书制作部分第一节概述胜通标书制作管理系统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文档资料制作与管理工作的软件系统。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济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日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城市管理项目。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做好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采购机制第六条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实行手续办理容缺容补、事前对接、限时办结和容补签字机制。

第七条凡在原红线范围内改建、扩建、维修等不新增用地、不改变主要用途的工程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城市管理项目政府采购概(预)算编制应当规范完整,财政评审应当准确、及时;财政评审时,人工单价、主材价格、预备费等,均须执行国家现行规定,初步评审结果应征求负责项目采购的部门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济政字〔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字〔202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0日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专项债券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需求导向、多跨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管理,履行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并通过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大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立项、验收、评价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3-18 访问次数:108 信息来源:执法室字号:[ 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6]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经与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检察院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标方式、监管权限及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1、严格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有关规定,一次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进行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须建立评标监控系统,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监管权限管理。

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及市内四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市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区工程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具备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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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4 月29日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为济宁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法律法规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信息发布、专家资源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规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市级平台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为主,相关县(市、区)配合。

在县级平台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以县(市、区)监督为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抽查监督。

第七条监督工作开展的主要内容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确定的交易流程和环节为主。

第三章交易目录监督管理
第八条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情况,制定的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从其规定。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根据突发重大事件等应急情况,省、市制定临时交易规则的,可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加强招标人监督管理,招标人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按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招标;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或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加强投标人监督管理,投标人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违法手段骗取项目中标资格;
(二)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进行投标;
(三)恶意低价进行投标,或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四)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
(五)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及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投诉;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应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竞得者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泄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技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交易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相关规定受理不符合进场条件的项目;
(二)违法强制指定招标、政府采购、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违规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四)违规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
(五)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泄露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实行开标现场监督执法和全过程在线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汇总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并通过行政监管平台等相关平台(官网)及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由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驳回投诉,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联合检查、抽查机制,并对进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较多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或经大数据分析系统检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建设行政监管平台等相关平台(官网)及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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