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小汽车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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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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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序号 为 1 1 . 0 税则号为 3 2 2 9 的 “ 9 0 0 0 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 、 、 。 片 带 修订为 : 9 0 0 0 0 3 2 2 9 9 非泡沫聚丙烯板 、 、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儿 鬈 片 膜、 , 。 3 序号为 1 3 . O 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9 0 3 0 按重量计 增靼剂含量不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鬈 片 膜、 箔及扁条 修订为 : 9 0 3 0 0 聚氯乙烯板、 膜、 。 3 24 09 ‘ 片、 箔及扁条 退税率为 l 鬈 , 1。 4 序号为 1 4税则号为 3 2 4 0 的 。 . 0 9 0 9 0 按重量计增靼剂含量小于 6 的聚氯乙烯板 、 、 、 鬈 片 膜 箔
( ) 整 四 调 降低 出口 退 税率 商 品 清单 中的 部 分税 则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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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沿海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局:我国沿海、长江和黑龙江水系中,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的内贸货物和船舶收费标准长期过低,港口的装卸等业务亏损,新建码头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影响了港口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决定自今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对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和各项杂费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一、上述港口的货物装卸费平均提高64.5%(其中:新码头平均提高28.3%,老码头平均提高92.4%),新老码头费率并轨。

各货类具体提价幅度见附件一。

为支援农业起见,这次对化肥和粮食的港口装卸费适当少提。

鉴于上海港长期以来亏损严重,设备陈旧,这次比平均幅度多提高十六点三个百分点。

二、沿海港口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一角五分提高到三角;长江诸港货物港务费每吨由五角提高到八角。

港口火车取送费每吨公里由一角一分提高到两角。

三、其他各项港口杂费同幅度提高64.5%。

四、对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港口装卸费按规定费率与运价同幅度浮动。

现将按上述水平调整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颁发于后(见附件二)。

凡在今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时后发生的港口费用,均按新规则执行,与新规则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调整测算表(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略)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7.25•【文号】署监一[1992]1099号•【施行日期】199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现将我署会同国务院特区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签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该《办法》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请各关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熟悉《办法》的各项内容;同时,各关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鉴于该《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各关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取专用的统一报关单。

总署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

请各关提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用量并联系上海海关,以便及时供应。

新的报关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

其它有关附表请各关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见附件一(1)、(2)、(3))。

以上请遵照办理。

以下文件同时废止:①《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3)署税字第995号〕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84)署税字第233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1183号〕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说明海关总署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财税[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署税发〔2013〕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汽车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汽车牌照;(三)驾驶人员执照;(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特种汽车和其它汽车除外)。

其技术条件如下:(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汽车,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发给《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汽车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超豪华小汽车征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超豪华小汽车征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超豪华⼩汽车征税问题
的通知
⽂号:税管函[2017]27号
颁布⽇期:2017-04-12
执⾏⽇期:2017-04-1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直属海关:
进⼝⾃⽤超豪华⼩汽车进⼝环节消费税⾃2016年12⽉1⽇起进⾏了调整 (海关总署2016年74号公告)。

现就有关征税事宜补充明确如下:
⼀、进⼝⾃⽤超豪华⼩汽车进⼝环节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超豪华⼩汽车进⼝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进⼝环节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1-(进⼝环节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10%))]
进⼝⾃⽤超豪华⼩汽车进⼝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对进⼝⾃⽤超豪华⼩汽车,请各关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税款后⼿⼯开具税单征税。

对本通知发布前上述进⼝商品征税情况开展排查并进⾏追补税。

特此通知。

附件(略)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04.1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11.30财关税[2016]63号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30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做好政策实施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0.06•【文号】税委会[1996]22号•【施行日期】1996.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1996年10月6日税委会〔1996〕22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列动物胚胎、混合甲酚暂定税率的税目和税率,其税号、货品名称、税率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两个纺织原料的暂定税率税目的货品名称,详见附表二。

三、将暂定税率商品目录中72251110、72261110两个矽钢片税号更换为72251190、72261190,更换后的税目,详见附表三。

四、停止执行新闻纸(税号:48010000)7%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新闻纸15%的税则规定税率。

五、以上通知自1996年10月15日起实施。

其中对1996年10月15日以前已正式签定合同并在1996年10月20日前向海关备案、于海关确认的合理的到货期内报关进口的新闻纸,仍可按7%的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附表一:┏━━┯━━━━━━┯━━━━━━━┯━━━━━━━━┯━━━━━━━┓┃序号│税则税号│货品名称│ 1996年税率│暂定税率┃┃│││(%)│(%)┃┠──┼──────┼───────┼────────┼───────┨┃1│05119990│动物胚胎│20│0┃┠──┼──────┼───────┼────────┼───────┨┃2│27076000│混合甲酚│8│3┃┗━━┷━━━━━━┷━━━━━━━┷━━━━━━━━┷━━━━━━━┛附表二:┏━┯━━━━━┯━━━━━━┯━━━━━━━━━┯━━━━┯━━━━┓┃序│税则税号│ 调整前货品│ 调整后货品名称│1996年税│暂定税率┃┃号││名称││率(%)│ (%)┃┠─┼─────┼──────┼─────────┼────┼────┨┃1│55013000│聚丙烯腈长丝│聚丙烯腈或变性聚│18│7┃┃││丝束│丙烯腈制长丝丝束││┃┠─┼─────┼──────┼─────────┼────┼────┨┃2│55033000│未梳的聚丙烯│未梳的聚丙烯腈或变│18│7┃┃││腈短纤维│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附表三:┏━┯━━━━━┯━━━━━━━━━━━┯━━━━━━┯━━━━━━━┓┃序│ 税则税号│货品名称│ 1996年│暂定税率┃┃号│││ 税率(%)│(%)┃┠─┼─────┼───────────┼──────┼───────┨┃1│72251190│矽钢片,按重量计含硅量│8│4┃┃││在2.5%及以上││┃┠─┼─────┼───────────┼──────┼───────┨┃2│72261190│矽钢片,按重量计含硅量│8│4┃┃││在2.5%及以上││┃┗━┷━━━━━┷━━━━━━━━━━━┷━━━━━━┷━━━━━━━┛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化工部、机械部、冶金部、纺织总会、轻工总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02期税委会〔2019〕50号海关总署: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調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9年12月18日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一)最惠国税率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

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见附表5)。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2.26•【文号】国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国发[199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

但从总体上看,“税率高、减免多、税基小”的问题仍很突出。

名目繁多的减免税造成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必须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为此,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具体降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执行。

二、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修正)(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税字第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海关总署署税〔1995〕383号文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第三条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者原货已被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又未退还,其进口的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四条原货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税款又未退还,海关对于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免予征税。

第五条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

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税。

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第六条在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二)原税款缴纳证;(三)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七条进口的抵价货物如需征税,不论原货是否集中纳税,一律由进口地海关按原货物进口日期所实行的税率和外汇折合率补征税款。

第八条对于将一般进口货物伪报为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瞒骗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2023年最新发布的关税调整情况

2023年最新发布的关税调整情况

2023年最新发布的关税调整情况概述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公告,2023年关税调整主要涉及进出口税率和部分商品的关税政策。

本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发挥关税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最新发布的关税调整情况,包括税率调整、商品分类及调整内容。

税率调整进口税率调整1. 农产品、水产品、矿产品等基本生活物资进口税率保持稳定,部分农产品进口税率有所下调。

2. 制造业进口税率整体呈下调趋势,尤其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重要原材料。

3. 汽车及零部件、高端电子产品等进口税率有所上调,以保护国内产业。

出口税率调整1. 纺织品、服装、家电等传统优势出口产品税率保持稳定。

2. 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税率有所下调,以提高我国出口竞争力。

3. 部分资源性产品、污染类产品出口税率上调,以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商品分类及调整内容进口商品1. 农产品:部分水果、蔬菜、畜产品等进口关税税率下调,以满足国内消费者需求。

2. 制造业:集成电路、芯片、机器人等高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税率下调,以促进国内产业发展。

3. 消费品:高端手表、珠宝、化妆品等消费品进口关税税率上调,以抑制过度消费。

出口商品1. 纺织品:部分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下调,以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2. 电子产品:手机、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出口关税税率下调,以促进出口。

3. 资源性产品:煤炭、石油等资源性产品出口关税税率上调,以保障国内供应。

总结2023年最新发布的关税调整情况体现了我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本次调整有利于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广大进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合理调整经营策略,以应对关税调整带来的影响。

汽车进口流程环节

汽车进口流程环节

汽车进口流程环节:1、办理CCC:预先准备好需要进口的汽车车架号,车窗纸,国内办理CCC申请。

英文全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即CCC2、同步进行的:国外工厂专业捆扎装柜。

3、订舱:国外工厂负责装柜,送货至码头,我司安排进口海运。

4、货至港:在最快的时间内帮您准备齐全单证,开始进入通关流程。

5、海关笔录:海关初审时需要客户到场配合海关做笔录,归档。

6、审核:对车辆的价格,排量(欧三标准以下的不可进口),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行驶公里数经行审核。

7、关封:在海关初步审核后办理关封(进口批文),送到贸易性海关。

8、报关:凭海关的关封(进口批文),去贸易性海关进行申报。

9、查验:申报完成后在港区查验,确认货物是否和申报一致,查看车内装饰,确认车辆价格。

10、审价:海关确认价格,如有异议,需要和海关经行沟通。

11、征税:根据议价后的完税价格作为基数,进行征税。

12、放行:在征税完成后可以提取车辆,结束海关监管。

但是无法上牌,车辆必须经过车检部门检查后,确认是否符合国内通行条件,方可上牌。

13、车检:对车况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中国通行的条件。

14、整改:车检下来如果符合国内通行条件,既出具车检报告,如不符合将经行整改,整改后再出具车检报告。

在得到车检部门的验车报告后,确定可以再国内通行,凭验车报告去海关申请上牌通知。

15、上牌通知单:在海关取得上牌通知,凭上牌通知去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

美规车上牌全面解禁,上牌流程:一、车辆上牌要求美规车上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到相关部门按照具体操作要求进行车辆整改合格后才能上牌,整改项目如下:1.产品标牌均应有中文名称GB7258-2012 4.1.2 GB/T18411 GB/T259782.车辆识别代码打刻高度大于等于 7 毫米,深度大于等于 0.3 毫米,乘用车大于等于 0.2毫米 GB7258-2012 4.1.2 3.号牌板(架)GB7258-2012 11.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64.照明和信号的一般要求左右转向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光色为琥珀色,后雾灯(必配备)可以为一只,也可以为二只,光色为红色GB7258-2012 8.3 GB4785-2007 GB40945.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GB7258-2012 4.8.36.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方和正下方GB7258-2012 12.6.9 12.13.77.里程表应为公里表,对于既有公里表又有英里表的双码表的机动车请示上牌所在省局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6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6号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10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为准确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为有效实施2024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4)。

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为准。

二、其他有关事项(一)《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二)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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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8﹞21号 【发文日期】2008-05-28 【实施时间】2008-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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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6类共26个税 目商品进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 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 个税目商品执行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植物油 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饲料 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 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五、棉花 从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 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 滑准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六、其他3个税目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 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 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 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述调整(除棉花、植物油外)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前五类商品具体调 整情况详见附件一,第六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前5类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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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小汽车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交函财[1992]291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5.11
【实施日期】199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进口
小汽车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交函财(1992)291号1992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哈尔滨、沈阳、大连、青岛、南京、宁波、重庆、西安、广州、厦门、深圳、武汉市交通局:
现将海关总署署税[1992]252号《关于取消进口调节税的通知》中有关从今年四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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