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样板房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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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设计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就住宅小区的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第1款施工部位:
第2款施工范围: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第四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
2、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1款、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范围内的防水工程合同价款按照确定,
5.1.2工程总价为:元,包括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保险费、施工管
理费、利润以及税费。
第2款、工程支付
1、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时,发包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3、发包方和承包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4、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发包方退还工程结算
总价款给承包方。
第3款、工程量确认
5.3.1 承包方在请求工程款的前天,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
报告后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
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命承包方未能参
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3.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
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3.3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结算资料
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承包方在结算资料中开列的结算工程量
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第六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款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指派为本工程的协调监督人员。
6.1.2 组织业主、承包方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交底。
6.1.3 向承包方书面确定施工范围文件,并在现场进行交接。
6.2.4 协调承包方与业主单位的施工用水、电及人员住宿事宜。
第2款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承包方委派为驻工地现场代表,组织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接
受发包方代表和工程人员、设计方代表的监督。
6.2.2 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6.2.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
6.2.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3款设计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 设计方委派为设计方驻工地现场代表,指导和监督施工人员施工,并接受发包
方代表和工程人员的监督
6.3.2 设计方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
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6.3.3 设计方须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及施工组织计划要求监督施工。
6.3.4 设计方须严格按照设计理念,积极跟踪并在必要的时候对设计作适当的修改,以便于
确保设计效果达到发包方的要求。
6.3.5 设计方按照发包方核定的清单(包括价格)按时购买样板房内的家具、装饰品和电器
等,并保证质量、品质和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进度计划、工期和竣工
第1款进度计划
7.1.1 承包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提出修
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7.1.2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
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2款工期及工期顺延期
7.2.1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7.2.2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7.2.3 因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
施工,承包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窝工费用。窝工时间由停工之日起到复工之日止,人员数量按承包方停工之日的现场施工人员实际数量计算。相应顺延工期。
7.2.4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5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范围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30%;
(4)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第3款工程竣工
7.3.1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7.3.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
违约责任。
7.3.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第八条安全施工
第1款安全责任
8.1.1 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