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安全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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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2015年3月

目录

农民工安全培训教材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事故案例 (3)

二、法律法规教育 (4)

(一)《安全生产法》 (4)

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7)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

三、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8)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8)

2、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8)

3、人的不安全行为 (9)

(1)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概率 (9)

(2)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分类 (9)

(3)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9)

四、安全生产技术教育 (11)

(一)必须遵守的安全基本原则 (11)

(二)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名词解释 (12)

(三)、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教育 (13)

(四)高处坠落预防措施 (14)

(五)事故原因、危害和预防 (16)

(六)、临时用电教育 (16)

(七)、机械安全教育 (17)

五、施工现场应急与救护知识教育 (17)

六、如何做到四不伤害 (18)

各位师傅、兄弟姐妹你们好!

欢迎你们来到八冶公司109项目部,来到我们的施工现场参加建筑施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我们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要做好你们的

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你们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业务素质是我们的目的。只要你们能够按照我讲的去做,就能安安全全走出来,平

平安安回家去。你的亲人们盼望你们平安回家,要达到这个目标,就

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

伤害”,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

真落实规范标准,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去作业,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我就现场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请大家认真听讲。

一、事故案例

一切的安全事故都是可控、可防的,从以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不难发现,特别是对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

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有的农民工第一天来上班,第二天甚至是当天就发生了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落实不到作业人员手上,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由于违章作业酿成事故,这些人既是事故的受害者,又是事故的肇事者。

那一滩滩的血迹,那一幕幕的惨像,无不让我们触目惊心。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一个个活生生生命在我们眼前消失或致残,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你们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的培训、使你们掌握并善于应用安全生产知识,保护好自己,减少事故发生。

我们根据“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共创和谐社会的原则”,编制了这个对劳务人员培训教材,用于指导你们安全生产,希望你们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确保

你们施工中的生命安全。

安全才能回家,这不只是一句平常的宣传口号,更是人们对平安的渴望,对外出亲人的担心和祝愿。对我们每一务工的朋友来说,保

障安全就是保障了家庭的和谐、保证了家庭的幸福。(具体案例见事故案例课件)

二、法律法规教育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

项义务:

a.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

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⑤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

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

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

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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