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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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
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
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
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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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国家机构组织,行政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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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105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文章来源:/Content-105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d402898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fe.png)
(一)判断题84道(你若认为是错的,请回答正确答案):1、《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对)2、《代表法》规定,代表只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代表职务。
(错)正确答案:《代表法》第6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工作关系在距原选区较远时,可不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代表法》规定,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无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6、《代表法》规定,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7、《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对)8、《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9、《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和案据。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10、《代表法》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会议可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错)正确答案:第9条第2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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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选举法(2015年修正)
![选举法(201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882ce09650e52ea551898d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广西普法考试试题(一)
![广西普法考试试题(一)](https://img.taocdn.com/s3/m/d8e4b16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6f.png)
2024年广西普法考试(二)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职责B职权C权力D权利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2.以下不属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标准是:()A业绩突出B群众认同C善于学习D政治坚定题目详解【答案】C单选题3.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A6B8C7D5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4.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 C A品种登记制度B品种备案制度C品种审定制度D品种认可制度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5.以下不属于公民姓名权的是()。
C A决定自己的网名B变更自己的姓名C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D决定自己的姓名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6.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CA断供燃气B停水C上门催告D断电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单选题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10日B30日C15日D7日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8.以下哪项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BA家庭暴力B自愿结婚C重婚D包办、买卖婚姻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9.物业管理实行以()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e739000a580216fc700afdec.png)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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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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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https://img.taocdn.com/s3/m/549f034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b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佚名【期刊名称】《中国科技产业》【年(卷),期】2013(000)00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总页数】1页(P15-15)【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J], 信春鹰;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郑淑娜;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J], 李建国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大、政协任命人员重处分的程序
![人大、政协任命人员重处分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0f45f87a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c.png)
人大、政协任命人员重处分的程序文章要旨1.对各级人大、政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应当先依法或依章程罢免、撤销或免去其职务。
2.建议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阶段及时办理相关免职手续,并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注明免职情况,将相关材料入卷。
3.对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可以罢免、撤销或者由其提出辞职;对政协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可以撤销或者由其提出辞职以免去其职务。
实践中,一般由被审查调查人个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案例2021年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北京市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1年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罢免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于志刚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于志刚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以案说纪《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选举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代表法
![选举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代表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d09520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0年 3月 14日 第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15年 8月 29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大会和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 举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的决定》 第 六 次 修 正 根 据 2020年 10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 的决定》 第七次修正)
出版·发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 7号 (100069) 电话 /(010) 63055259 (总编室) 63058068 63057714 (营销中心) 传真 /(010) 63055259 http://wwwnpcpubcom Email:mzfz@ npcpubcom 经销 /新华书店 开本 /32开 850毫米 ×1168毫米 印张 /3 字数 /60千字 版本 /2021年 7月第 1版 2021年 7月第 1次印刷 印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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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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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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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
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代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https://img.taocdn.com/s3/m/36b1b7f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9a.png)
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佚名【期刊名称】《人民政坛》【年(卷),期】2018(0)7【摘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的职权有15项: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5、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总页数】2页(P36-37)【关键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职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检察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J],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郑淑娜;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J],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4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杨景宇;;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顾昂然;;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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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3.03.01•【文号】•【施行日期】1953.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废止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主席毛泽东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乡(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和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均依现行行政区划选举之。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第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三、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四、精神病患者。
第六条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
其选举办法另订之。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之。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一节乡、镇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选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过二千者,选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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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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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06•【字号】•【施行日期】1993.0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四条代表接到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出席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分管主任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批准。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
第五条代表按照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各种专题审议。
代表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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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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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