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合集下载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

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

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

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发布日期: 2015.08.29实施日期: 2015.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权力机关【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2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2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学习贯彻《代表法》的主要精神一、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人大代表的权利根据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

通过选举,选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为完成人民的嘱托和使命,履行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能够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首要的前提条件。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大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2.提案权代表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依法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等;一类是指依法提出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

提案权实际上是一种提议、动议权,某一事项只有经过特定主体提出动议,列入会议议程,才能得以讨论,并有机会获得通过,因此提案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广西普法考试试题(一)

广西普法考试试题(一)

2024年广西普法考试(二)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职责B职权C权力D权利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2.以下不属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标准是:()A业绩突出B群众认同C善于学习D政治坚定题目详解【答案】C单选题3.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A6B8C7D5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4.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 C A品种登记制度B品种备案制度C品种审定制度D品种认可制度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5.以下不属于公民姓名权的是()。

C A决定自己的网名B变更自己的姓名C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D决定自己的姓名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6.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CA断供燃气B停水C上门催告D断电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单选题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10日B30日C15日D7日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8.以下哪项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BA家庭暴力B自愿结婚C重婚D包办、买卖婚姻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9.物业管理实行以()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那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律师365小编相信以下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那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小编相信以下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作者:滕修福来源:《人大研究》2024年第08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现行选举法颁布45周年。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正历程,以及不断完善的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法的两次制定及七次修正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其间9月29日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1952年,中共中央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和国内外形势,及时提出了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起草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的建议,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赞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宪法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第一部选举法”)。

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现行选举法”或“第二部选举法”“选举法”)。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选举法历经了五次修正,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

代表法试题一

代表法试题一

代表法试题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于_______________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__________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________________公布施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____________________机关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关组成人员。

3、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__________________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

4、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__________,可以投___________,也可以________。

5、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__________,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

6、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回答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7、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___________________,不受法律追究。

8、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持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正确打√,不正确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2、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直接处理问题。

选举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代表法

选举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0年 3月 14日 第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15年 8月 29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大会和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 举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的决定》 第 六 次 修 正 根 据 2020年 10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 的决定》 第七次修正)
出版·发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 7号 (100069) 电话 /(010) 63055259 (总编室) 63058068 63057714 (营销中心) 传真 /(010) 63055259 http://wwwnpcpubcom Email:mzfz@ npcpubcom 经销 /新华书店 开本 /32开 850毫米 ×1168毫米 印张 /3 字数 /60千字 版本 /2021年 7月第 1版 2021年 7月第 1次印刷 印刷 /

代表法讲稿

代表法讲稿

《代表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为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

《代表法》是一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

同时,《代表法》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法》共六章,52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二条【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第三条【代表的权利】7项第四条【代表的义务】7项第五条【代表执行职务】第六条【代表接受监督】这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

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间接选举。

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时采用差额选举、届中补选时采用等额选举)。

(2)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

济阳县各级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35名;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28名,实选226名;镇级人大代表623名,实选617名。

(3)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实行兼职制;(4)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法(第二次修正本

代表法(第二次修正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三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10-03-14【生效日期】2010-03-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通用)法宣在线宪法学习知识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通用)法宣在线宪法学习知识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通用)法宣在线宪法学习知识题库及答案(通用版)一、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现行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C)A(基层政权机关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D.基层事业单位2.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B)A(社会主义法治原则B.民主集中制原则C.责任制原则D.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原则3.根据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商产生D.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4.根据现行宪法,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属于(C)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全国人大常委会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D)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6.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A)A.1787年美国宪法B.1791年法国宪法C.1215年《自由大宪章》D.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7.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B)A.《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8.现阶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是(D)A.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B.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C.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D.非公有制经济9.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C)A.没有选举权B.停止行使选举权C.准予行使选举权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10.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A)A.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B.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C.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D.党组织、厂长(经理)和工会相结合实行民主管理11.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B) A.刚性宪法B.柔性宪法C.不成文宪法D.钦定宪法1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特别行政区立法会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13.现行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B)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公共所有D.集体所有、村民承包14.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对下列哪个人员提出罢免案?(C)A.国家主席B.国家副主席C.全国政协主席D.国务院总理15.下列关于民族乡的说法,错误的是(A)A.民族乡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B.民族乡具有比一般乡镇更多的自主权C.民族乡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D.民族乡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16.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是(D)A.1988年宪法修正案B.1993年宪法修正案C.1999年宪法修正案D.201X年宪法修正案17.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是(C)A.201X年7月1日B.201X年10月1日C.201X年12月4日D.201X年5月4日18.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D) A.《人权宣言》B.《权利请愿书》C.《世界人权宣言》D.《独立宣言》19.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是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因为它(A)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20.现行宪法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D)A.政治制度B.社会制度C.国家制度D.根本任务21.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人事权中,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D)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B.决定国务院副总理C.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D.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2(根据现行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包括(C)A(主席B.副主席若干人C.秘书长D.委员若干人2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A)A(双重领导体制B.平行领导体制C.审检合署体制D.垂直领导体制24(根据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D)A(上级人民法院负责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5(以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错误的是(D) A.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23周岁B.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没有任期限制2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由(C)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国务院审批D.民政部批准27(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C)A(提出批评的权利B.提出申诉的权利C.取得赔偿的权利D.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权利28(根据我国国徽法的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C)A(国务院颁布的任命书B.中央军委主席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请柬C.商标和广告D.国家出版的法律正式版本的封面22.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行使的权力是(A) A(选举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监督同级人民政府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制定地方性法规23.根据现行宪法,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的关系是(A)A(监督关系B.指导关系C.领导关系D.协调关系24.根据现行宪法,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A)A(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规定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25.根据现行宪法,批准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国家机关是(D)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省、自治区人大常委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B)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27.英国的宪法监督类型属于(D)A.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B.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C.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D.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28.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此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代表法》开始至今,我国《代表法》一共经历了3次修正,分别为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正。

而这三次修正也逐步将当下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问题显现在众人面前,引起了我们深刻的思考以及人大代表全职化与否的热切探讨。

关键词:人大代表;全职化;代表法;监督一、《代表法》的三次修正(一)《代表法》第一次及第二次修正《代表法》的第一次修正是在2009年对于内容却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修正。

且该次修正并不是针对于《代表法》的一次专门的修正,故在此不作多说明。

而2010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却是在《代表法》实行之后的18年来针对实际操作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首次作出的实质上的针对代表法的修正。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大代表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以及新问题。

其中较为显著的问题为一些地方出现代表工作室,譬如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调元镇、御营镇先后成立了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刘圣会、李国喜分别担任两个镇的专职人大代表,接待选区来访群众,集中听取、收集民意,南京市江宁区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等等。

以及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以权谋私的“梁广镇现象”。

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2010修正)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
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