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大代表法
从《代表法》第五条探讨人大代表专职化
新修改 的代表法 第五条 规定 :代表 不 脱离 各 自的生产 的政企不分 、 私不分 , “ 公 这会 带来诸 多 的 利益 冲突并 利 用职 和工 作 。代表 出席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 议 , 加 闭 会 期 间 权 为 自己谋 利 。实行 了人大代 表专 职 化 同时也 有 助于 去私 参 统 一 组 织 的履 职 活 动 , 当安 排 好 本 人 的 生 产 和 工 作 , 先 化 , 应 优 人大 代表专职 化可 以确保 其 成 为真正 的选 民代表 , 免 避 执 行 代 表 职 务 。 显 然 是 要 在 法 律 上 把 人 大 代 表 兼 职 化 固 定 权 钱 结 合 可 能 带 来 的 种 种 弊 端 , 以 消 除 权 钱 结 合 的 制 度 ” 可
全力 协 助 和推 动 政 专职代 表是职业 政治家 , 不得 兼任 议 员 以外 的其他 公 职 , 不 定本 区域经济社 会 发展 中 的重 大 问题 , 府 行政 工作 , 有效化解 政府行 政工作 发展 中的矛盾 。 得兼任 社会兼 职尤其 是 营利 性职 务 , 以议 员 或 代 表身 份 从
专职化 , 能真正实 现分权 制衡 , 本解 决 官员 代表 大 会 的 情 。我 们 党 通 过 发 布 党 内 文 件 , 求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之 间 贯 就 根 要
问 题 , 实 发 挥 人 大 代 表 的 重 要 作 用 。 其 次 人 大 代 表 作 为 彻 党 的 会 议 决 议 、 定 和 指 示 , 人 大 的 实 际 地 位 与 理 论 地 切 决 而 人 公 意 代 表 不 能 与 私 营 企 业 家 的 身 份 混 同 。 目前 私 营 企 业 家 位 , 大 实 际 行 使 的 权 力 与 宪 法 赋 予 的 权 力 之 间 存 在 较 大 人 而 有人多人 担任人 大 代 表 , 场 经济 下 企业 家 参 政 会 产 生新 的 差 距 。根 据 我 国 党 政 体 制 , 大 工 作 受 同级 党 委 领 导 , 市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
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
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
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解析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
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人大代表的地位与职权代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推动代表工作与代表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在这里结合学习代表法谈一谈体会。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不仅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同时也反映了以下思想:1.每一位人大代表均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因此,他们的地位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人民性。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每一位人大代表均具有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因此,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与支持。
2.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全体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因此同一级的全体人大代表整体的地位,相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处于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而人大代表个体,作为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分子,其地位固然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尊敬,但远不比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亦不能凌驾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以及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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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最新代表法全文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代表法》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规范人大工作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到现在已经是20年了,2009年、2010年作了两次修正,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当家法”,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指南针”,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护身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法”。
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解读《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1、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人人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和人民性。
2、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就从国家法律的高度确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
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
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
人大代表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资料
人大代表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资料目录一、人大代表的产生二、人大代表的工作三、人大代表的权利四、人大代表的义务五、人大代表职务行为保障六、人大代表的监督第一章人大代表的产生一、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包括:1、依法选举产生;2、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产生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进行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规定,经过宣传发动、成立选举机构、代表名额的分配、选区的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代表等程序,最后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代表选举产生的方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一)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选举方式叫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叫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4.03•【文号】主席令第56号•【施行日期】1992.04.0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六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关于代表法的几点思考
前面讲的这些集中起来就是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讲这些其目的就是要树立起一个代表的意识,有了这个意识,就能够自觉的学习和掌握人大代表工作的知识,认真的履行好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努力的为人民服务。下面的内容我就讲的快点,只是点到为止。
二、人大代表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监督和保障。
议案是指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是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简称。它们的区别在于1、提议主体不同(法定的国家机关包括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2、提出的内容要求不同(议案一般是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3、提出的时间不同(议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4、书写方式不同(议案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5、处理的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机构进行调研,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如果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话一般都转为建议处理。议案一旦形成并由人大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就不再仅仅是提议代表的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议案的要求比建议高,处理的程序要复杂,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的那些议案可以作为议案处理,各地都有一些探索的做法,一般每次会议的议案只有少数。实际上人代会上人大代表最常用的形式是提出代表建议。
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福建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解读
代表小组 活动为基本形式 ,并不 限
于集体活 动和代表小组活动 ,代 表
个人也可 以依法 开展活动 。实践证
明 ,走访 、座谈 、持代 表证就地 视
察 、设立 代表信箱或者 电子信箱等
方式是行 之有效 的 ,既 能取得 听取
…
垦堕堡
立 法 聚 焦
意见 的实效 ,又符合 代表兼 职 的特
保 障人大代 表
了人大代表 的权利 和义务 、细化 了
★熊 明 根
要求代表 正确处 理执行职务 与
人 大代表 的履职规 范、加强了对人 从 事职 业活 动 的关 系 。总 体上说 ,
19 年 ,根据 《 92 中华人 民共 和 大代表履职 的保 障 、强 化了对 人大 我 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兼 职的 ,由
督 的一种有效 方式 。根 据代 表法 的
规 定 和 一 些 地 方 的 实 践 , “ 法 ” 权利 ,目的在 于防止有 关机 关或 者 不 适 当 ,效 果 不 佳等 情 况 。为 此 , 办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 县级 以 第二 十条对县 级 以上 的地方 各级人 个人对 代表在 人大及其 常委 会各 种 “ 民代 表大会代 表在参加 本级 人 民代 会 议 上 的发 言 和 表 决 进 行 法 律 追 上 的地方各级 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国代表法》 的规定 ,福建 省制定 了 代表 的监督 ,补充和完善 了代 表制 于绝大 多数代 表都有 自己的本 职工 《 福建 省实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全 度 。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
作 ,这就难免 产生执行代表 职务 与
明 确 代 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在 从事本职工作 的矛盾 ,也就要求代
代表法讲稿
《代表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为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
《代表法》是一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
同时,《代表法》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法》共六章,52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二条【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第三条【代表的权利】7项第四条【代表的义务】7项第五条【代表执行职务】第六条【代表接受监督】这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
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间接选举。
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时采用差额选举、届中补选时采用等额选举)。
(2)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
济阳县各级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35名;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28名,实选226名;镇级人大代表623名,实选617名。
(3)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实行兼职制;(4)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学习代表法提纲
学习代表法提纲如何依法履⾏代表职务(提纲)——学习《代表法》体会⼀、⼈⼤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代表是国家权⼒机关的组成⼈员,是⼀项职务,是通过选民直接投票或下⼀级⼈民代表⼤会间接选举产⽣的。
全国、省、市、县、镇五级⼈⼤代表共2623183⼈,其中:全国代表2980⼈,省级代表20222⼈,市级代表121993⼈,县级代表596508⼈,乡镇代表1881480⼈。
代表法是各级⼈⼤代表依法履职的依据。
它规定了⼈⼤代表的权⼒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由表达意志的权利。
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民代表⼤会各种会议上的发⾔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这样规定,有利于代表讲真话、讲实话,忠实地表达⼴⼤⼈民群众的⼼声,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2、保障⼈⾝⾃由的权利。
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民代表⼤会代表,⾮经本级⼈民代表⼤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当然,这不并意味⼈⼤代表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律只保护⼈⼤代表依法履⾏职务,不是保护⼈⼤代表违法乱纪。
3.获得履⾏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的权利。
⼀是“代表在本级⼈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民代表⼤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33条)⼆是“代表按照代表法第33条的规定执⾏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资和其他待遇。
”(第34条)三是⽆固定⼯资收⼊的代表执⾏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34条)4.获得⼈⼤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为⼈⼤代表执⾏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权利。
⼈⼤常委会是⼈民代表⼤会的常设机关,必须采取多种⽅式联系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开展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7 期摘 要: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代表法》开始至今,我国《代表法》一共经历了3次修正,分别为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正。
而这三次修正也逐步将当下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问题显现在众人面前,引起了我们深刻的思考以及人大代表全职化与否的热切探讨。
关键词:人大代表;全职化;代表法;监督一、《代表法》的三次修正(一)《代表法》第一次及第二次修正《代表法》的第一次修正是在2009年对于内容却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修正。
且该次修正并不是针对于《代表法》的一次专门的修正,故在此不作多说明。
而2010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却是在《代表法》实行之后的18年来针对实际操作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首次作出的实质上的针对代表法的修正。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大代表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以及新问题。
其中较为显著的问题为一些地方出现代表工作室,譬如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调元镇、御营镇先后成立了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刘圣会、李国喜分别担任两个镇的专职人大代表,接待选区来访群众,集中听取、收集民意,南京市江宁区设立人大代表工作室等等。
以及利用人大代表身份以权谋私的“梁广镇现象”。
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适时介绍说:“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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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大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改为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新法第5条3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重点记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四、关于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改为第6条和第47条。
第6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
第47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主要完善了对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权的规定,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该条的规定司法考试中一般不会命题。
五、关于代表出席会议的相关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7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18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规定了代表按时参加会议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执行代表职务的准备。
强调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对代表如何出席会议进行细化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注意需要了解该条规定的内容。
六、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3、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新法增加了代表提出的议案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规定。
该条规定比较重要,在2011年司法考试中考查的机率非常高,请考生注意记忆和掌握。
七、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方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没有规定。
2、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0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
3、命题角度分析: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这一规定明确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同时也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
注意了解该条内容。
八、细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3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
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第24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
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3条改为第26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
3、命题角度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第23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第24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第26条)。
以上新增规定,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提出要求,也对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的研究处理提出要求,增强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强化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尊重和落实。
需要重点掌握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