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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一季度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一季度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一季度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16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一季度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7】167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全面掌控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预控管理,实现差别化管理,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评价办法》,全市于2017年一季度开展了在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及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测评工作基本情况一季度,全市17个区开展测评工作的在施房屋建筑工程共计3032项、14909个单体、在建面积16681万平方米,涉及1105家建设开发企业、643家施工企业、226家监理企业。

纳入一季度房屋建筑工程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1655个,涉及施工企业439家、监理企业178家、注册人员2096名(施工项目负责人1334名、总监理工程师762名)。

共计1377项工程因处于施工前准备、停工、完工预验阶段而未纳入工程测评排名,涉及施工企业204家、监理企业48家。

一季度,全市17个区开展测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共计328项、2597个单体(单体是指道路、桥梁、雨污水),涉及70家建设开发企业、117家施工企业、76家监理企业。

纳入一季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测评排名的项目共计69个,涉及施工企业41家、监理企业31家、注册人员74名(施工项目负责人44名、总监理工程师30名)。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十四条
法》第九十六 条第(一) 项; 《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
警告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行 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C16361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建筑业 企业
为进行处罚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0C020 情节较轻的

0 1
企业负 责人
1 1
罚款。
C16361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六十五条第 四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 四款; 《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 条; 《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二十八 条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 企业记 人员记 分对象 分分值 分对象
C160220 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0
对施工单位未按
C160220 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京建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1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停止收取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建监协〔2015〕74号)、《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对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刻制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本市注册人员,其执业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执业印章继续沿用全国各相关注册管理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详见附件)。

二、执业印章制作信息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asite/jsbpp/index)自行查阅获取,也可在对应注册管理系统中查阅。

特此通知。

附件:1.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附件1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制作样式一、执业印章式样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二、执业印章规格(一)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

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京建发〔2017〕406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40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曝光后,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提升”的要求,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工作的管理,确保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建设行为,全面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各类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有关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辖区内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

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见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赵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玥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支小龙【审理法官】马宏玉贾宇军支小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玥【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双领【代理律所】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玥【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确凿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本案在案的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赵玥向崇西公司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书》,要求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赵玥。

但根据206号文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赵玥不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户籍”的变更资格条件。

案房屋作为公有住房,其所有权属于东城区政府,原承租人亦无权为涉案房屋指定新的承租人。

据此,崇西公司作出《答复书》告知赵玥,其不具有承租人变更的资格,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复书》作出程序亦无违法之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三批二级建造师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三批二级建造师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三批二级
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1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30
【实施日期】201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三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京建发〔2017〕120号)
根据《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2017年第三批申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王志鑫等2059人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附件1:王志鑫等1093名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11170100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10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的通知(京建发〔2017〕106号)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17号)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各有关单位填报的《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和市电力公司提供的用电数据基础上,确定了2017年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现通过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doc/1b14494993.html,或进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在“其他业务系统”中找到“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系统”)发布。

为确保电耗限额指标的延续性,本次发布的2017年度电耗限额仍沿用2015年度的电耗限额值,具体计算办法参见《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17号)。

请各有关单位于3月20日-4月20日注册登陆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确认2017年电耗限额值,并查看建筑基本信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电力用户编号、历史用电量及电耗限额等信息。

如有异议,请于5月20日前提交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具体方式参见附件2。

逾期未登录注册、登录后未予以确认或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已经确认,后续的能源审计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依据本通知发布的能耗限额值开展。

联系人:邱伟国、李鑫联系电话及传真:67786340邮箱:gjnhxe@/doc/1b14494993.html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408室附件:1.2017年实施电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名单(略)2.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调整的说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20日附件2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调整的说明一、时间要求请于3月20日-4月20日注册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确认2017年电耗限额,并查看建筑基本信息、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电力用户编号、历史用电量及电耗限额等信息。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示范文本(2017年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示范文本(2017年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招标备案编号:___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加盖执业资格印章)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2)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5)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0)通用部分 (20)1. 总则 (21)1.1 项目概况 (21)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1.3 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和服务期 (21)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2)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2)1.5 招标投标介质 (24)1.6 费用承担 (24)1.7 保密 (24)1.8 语言文字 (24)1.9 计量单位 (24)1.10 计价货币 (24)1.11 踏勘现场 (25)1.12 投标预备会 (25)2.招标文件 (25)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5)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6)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6)3.投标文件 (2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27)3.2 投标有效期 (27)3.3 投标保证金 (28)3.4 投标人资格、能力、信誉情况 (29)3.5 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 (30)3.6 投标文件的编制(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 (30)3.6 投标文件的编制(适用于纸质招标投标形式) (31)4.投标 (3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网络递交方式) (3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现场递交方式) (3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纸质招标投标形式) (33)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 (33)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方式) (33)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 (33)4.3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适用于纸质招标投标形式) (34)4.4 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 (34)5.开标 (34)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34)5.2 开标程序 (35)5.3 拒收投标文件 (36)5.4 开标异议 (36)6.评标 (37)6.1 评标委员会 (37)6.2 评标原则 (37)6.3 评标 (37)7.合同授予 (37)7.1 定标方式 (38)7.2 中标公示 (38)7.3 中标通知 (38)7.4 合同订立 (3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39)8.1 重新招标 (39)8.2 不再招标 (39)9.招标终止 (39)10.纪律和监督 (39)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9)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9)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40)10.4 对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10.5 投诉 (40)1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40)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0)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41)专用部分 (43)1. 总则 (44)1.1项目概况 (44)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44)1.3 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和服务期 (44)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45)1.5 招标投标介质 (45)1.11 踏勘现场 (46)1.12 投标预备会 (46)2.招标文件 (4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4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4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46)3.投标文件 (4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47)3.2 投标有效期 (47)3.3 投标保证金 (47)3.4 投标人资格、能力、信誉情况 (47)3.5 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 (48)3.6 投标文件的编制(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 (48)3.6 投标文件的编制(适用于纸质招标投标形式) (48)4.投标 (48)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 (48)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方式) (48)5.开标 (49)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49)6.评标 (49)6.1 评标委员会 (49)6.3 评标 (49)7.合同授予 (49)7.3 中标通知 (49)7.4 合同订立 (50)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50)第三章评标办法 (51)通用部分 (51)1.总则 (52)1.1 评标方法 (52)1.2 评标原则 (52)1.3 评标程序 (52)2.评标准备 (52)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52)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53)2.3 熟悉文件资料 (53)2.4 暗标编码(适用于采用暗标形式评审的) (53)3.对开标有关情形的确认 (54)4.初步评审 (54)4.1 形式评审 (54)4.2 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54)4.2 资格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55)4.3 响应性评审 (55)5.详细评审 (55)5.1 详细评审程序 (55)5.2 技术评审 (56)5.3 商务评审 (56)5.4 报价评审 (57)5.5其他因素评审 (58)5.6 汇总评分结果 (58)6.澄清、说明和补正 (58)7.废标条件 (59)8.推荐中标候选人 (59)8.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9)8.2 编制评标报告 (59)9.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0)9.1 评标活动暂停 (60)9.3 对发生重大变化的投标人的评审 (60)9.4 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审查 (61)10.补充条款 (61)附件一废标条件 (62)专用部分 (63)5.详细评审 (64)5.3 商务评审 (64)5.4 报价评审 (64)5.5 汇总评分结果 (64)6.澄清、说明和补正 (64)6.1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形式和注意事项 (65)10.补充条款 (65)附件一:废标条件 (66)废标条件 (66)附件二:评标记录表 (69)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69)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70)附表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形式) (71)附表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适用于纸质招标投标形式) (72)附表4:形式评审记录表 (73)附表5:资格评审记录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74)附表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77)附表7:技术评审记录表 (78)附表7:技术评审记录表(适用于电子化招标投标暗标形式) (79)附表8:商务评审记录表 (80)附表9:报价成本分析和评审记录表 (82)附表10:报价评审记录表(适用于内插法) (83)附表10:报价评审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84)附表11:其他评审因素评审记录表 (85)附表12:问题澄清通知 (87)附表13:问题的澄清 (88)附表14: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89)附表15:评标结果汇总表 (90)续表1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92)续表2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9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94)一、合同通用条件 (94)1.一般约定 (95)1.1 词语定义 (95)1.2 解释 (96)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96)1.4 通知 (96)1.5 保密 (96)1.6 著作权 (97)2.监理人的义务 (97)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97)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97)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97)2.4 履行职责 (98)2.5 守法诚信 (98)2.6保险 (98)2.7 提交报告 (99)2.8 文件资料 (99)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99)3.委托人的义务 (99)3.1 告知 (99)3.2 提供资料 (99)3.3 提供工作条件 (99)3.4 委托人代表 (99)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99)3.6 答复 (100)3.7 支付 (100)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100)3.9 保障监理人的权利 (100)4.违约 (100)4.2 委托人的违约 (100)4.3 除外责任 (101)5.支付 (101)5.1 支付货币 (101)5.2 首付款 (101)5.3 中期支付 (101)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102)5.5 结算 (102)6.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02)6.1 生效 (102)6.2变更 (102)6.3 暂停履行与解除 (103)6.4 终止 (104)7.争议解决 (104)7.1协商 (104)7.2调解 (104)7.3仲裁或诉讼 (104)二、合同专用条件 (105)1.定义与解释 (106)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06)1.5 保密 (106)2.监理人义务 (106)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106)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06)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106)2.4 履行职责 (106)2.7 提交报告 (107)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107)3.委托人义务 (107)3.2 提供资料 (107)3.4 委托人代表 (107)3.6 答复 (107)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107)4.违约 (107)4.1 监理人的违约 (108)4.2 委托人的违约 (108)5.支付 (108)5.3 中期支付 (108)7.争议解决 (108)7.2 调解 (108)7.3 仲裁或诉讼 (109)8.补充条款 (109)三、合同格式 (110)合同格式一合同协议书 (111)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13)1.监理规范、规程 (113)2.相关服务的规程或规定 (113)3.招标人关于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管理要求 (113)4.设计文件 (113)5.其他 (11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7)(一)投标函 (117)(二)投标函附录 (11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9)三、授权委托书 (120)四、联合体协议书 (121)五、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格式) (123)六、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 (124)(一)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汇总表 (124)(二)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 (125)(三)相关服务费用计算表 (126)七、投标人资格、能力、信誉情况 (127)(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7)(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128)(三)财务状况 (129)(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30)(五)拟投入监理检测设备和工器具清单 (131)(六)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不良行为记录 (132)(七)近年监理服务获奖情况 (133)八、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情况 (134)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一)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汇总表 (134)(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135)(三)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项目情况及承诺 (136)(四)拟派总监在监项目委托人同意兼职确认函(如有) (137)(五)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履历表 (138)(六)拟投入的其他人员工作履历表 (139)九、资格预审更新资料表(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0)十、其他材料(如有) (141)十一、监理大纲与相关服务方案 (142)(一)监理大纲编制内容要求 (142)(二)相关服务方案编制的内容要求(如有) (142)第七章其他 (143)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由________(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________,招标代理机构为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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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违章建筑【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1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7.04.25【实施日期】2017.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155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新农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顺利推进我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的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复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最终确定2017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总数为481户,其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391户,农村低收入、优抚对象家庭90户,各区任务计划情况详见下表。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年度改造户数。

2017年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表(单位: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4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4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4月20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的通告【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16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7【实施日期】2017.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4月20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的通告(京建发[2017]161号)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经审核,2017年4月20日“三类人员”共有4732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其中,主要负责人315人、项目负责人1445人、专职安全员2972人。

现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和考务与证书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一、如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有异议,申请人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工作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统一报送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均可针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100039联系电话:59958253联系传真:59958981三、凡在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东、西部审核点参加审核的考试合格人员,请于2017年5月24日凭准考证到东、西部审核点领取证书;由培训机构统一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请于2017年5月24日后到培训机构领取证书。

附件1:企业主要负责人附件2:项目负责人附件3:专职安全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4月27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4月20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企业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印刷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印刷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的通知京建发〔2017〕107号1 111 11(一)临时设施1.施工现场围挡(墙)★(图一)围挡板示意图(图二)市政工程围挡板示意图(图三)建筑工程围挡板示意图说明:1.施工现场围挡(墙)应封闭、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500mm,围墙材质应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

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每半年粉刷或更新一次;2.围挡砌筑、安装前应编制方案,经审批后实施;3.市政工程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可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图二)。

2.施工现场公示标牌★施工现场大门口外侧明显位置处应设以下标牌:1.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2.土方施工工程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公示牌(土方施工阶段);3.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4.本工程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公示牌。

(图12 12一)公示标牌示意图说明:1.公示牌宜采用不锈钢材加工,立柱直径63mm、高1800mm;2.公示牌四框尺寸:不小于600mm×800mm;3.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公示牌应采用白底红字,清晰醒目。

3.施工现场管理公示标牌★施工现场大门内侧明显位置处应设以下标志牌:1.工程概况牌;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5.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制度;6.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7.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栏;8.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9.施工现场安全宣传、评比、曝光栏。

13 131515(图一)模块化箱式外置楼梯拼装房实物图 (图二)模块化箱式内置楼梯拼装房实物图(2)生活区临建房屋☆1616(图一)彩钢板内置楼梯活动房效果图 (图二)彩钢板外置楼梯活动房效果图说明:1.临建房屋应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风、防火等要求;2.临建房屋整体应组合式连接,按照功能分别设计独立的标准房,配置标准通用的楼梯、通道、护栏等设施;3.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使用应符合《建筑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相关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8.08
•【字号】京建发〔2017〕329号
•【施行日期】2017.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7〕32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要求,由我委组织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主编的《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定案和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和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编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注浆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和北京住总集团主编的《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等6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批准发布。

以上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
理,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十批二级建造师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十批二级建造师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十批二级
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4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7年第十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的通告
(京建发[2017]420号)
根据《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2017年第十批申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的郎松齐等872名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郎松齐等218名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7〕1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7〕370号)的要求,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2017年6月30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等106件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京建发〔2017〕260号附件

京建发〔2017〕260号附件
4.通过各类三维模型的创建及优化、施工模拟,逐步实现施工及管理三维可视化,提前发现设计问题,减少错漏碰缺,规避风险,优化方案,降低成本,达到为项目创效。
6
平房乡新村(三期)建设项目
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创新项目管理体系,较好的体现工程参与各方的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以自有BIM力量为主实施,实现项目、集团公司两级的BIM应用能力持续增长,服务于集团实现十三五规划。
3
长安街西延(古城大街~三石路)道路工程8#标段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通过搭建的系统,实现设计模型的深化、现场管理的协同及钢结构加工制造,形成一套完善的4D系统。
2.根据设计多向曲面模型与加工完成后的扫描模型对比,确定曲板加工误差,形成一套多向曲面构件质量的验收方法。
2.利用BIM模型的可模拟性,对复杂施工技术方案、各专业施工复杂节点、复杂施工工序进行模拟。进行可视化交底,确保复杂部位施工,提高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能力。
3.选择较为成熟的基于BIM的管理平台,收集整理项目动态管理和信息的,配合提高项目商务运行能力。将BIM模型与施工现场管理紧密结合,实现基于BIM的进度、成本、竣工交付等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对各专业分包及独立承包的管理水平和现场协调管理能力。
京建发〔2017〕260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表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预期成果
1
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Z15地块项目(中国尊大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1.BIM建模
本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所有专业都建立与图纸相对应的BIM模型。最终交付一套完整的与建筑实体相一致的BIM竣工模型。模型深度和信息录入情况达到《中国尊BIM实施导则》中所规定的要求。模型包含:混凝土结构(不含钢筋)、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电梯、机电管线及设备等。

京建发〔2017〕225号

京建发〔2017〕225号

京建发〔2017〕225号附件1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做好我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实施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分为市区联合检查及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两部分。

(一)市区联合检查。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各区在施工程项目。

(二)施工集团系统检查。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建材办抽查各施工集团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时间- 1 -上半年市区联合检查为2017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施工集团系统检查为2017年7月4日至7月1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

下半年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一)建材管理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政策执行情况。

2.《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5〕86 号)及国家相关“禁限”使用产品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3.《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贯彻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建材相关文件的留存情况,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建筑外窗、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5.施工现场建材实物抽查,重点抽查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粉刷石膏、管材管件、预拌砂浆、墙体材料等。

(二)墙材革新1.基金欠缴。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核实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行为,重点核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2.按图选材。

核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是否采购、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重点核验墙体材料采购合同、购货发票、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京建发〔2019〕329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C1)、土建(C2)、综合(C3)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报考原则从相同内容不重复考核,减轻考生负担的角度出发,报考遵循以下原则:1.已取得土建类(C2)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类(C1)考核;2.已取得机械类(C1)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土建类(C2)考核;3.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一项考核。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印刷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印刷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七年三月1(图一)围挡板示意图(图二)市政工程围挡板示意图(图三)建筑工程围挡板示意图说明:1.施工现场围挡(墙)应封闭、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500mm,围墙材质应采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图一)公示标牌示意图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公示牌应采用白底红字,清晰醒目。

(图一)管理标牌示意图(图一)模块化箱式外置楼梯拼装房实物图(图二)彩钢板外置楼梯活动房效果图(图一)防护栏尺寸图(图二)防护栏示意图(图二)防护栏实物图说明:1.电梯井口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500mm,底部安装高度不小于180mm挡脚板,竖向栏杆间距不大于120mm;2.电梯井口防护栏四角采用膨胀螺栓与结构墙体四角固定;3.防护栏外侧悬挂安全警示牌。

(图一)网片式防护栏杆尺寸图说明:1.立柱选用截面长、宽不小于40mm,厚度不小于2.5mm的方形钢管,在上下两端约50×5mm钢板连接外框,连接板采用不小于M6普通螺栓固定连接;2.外框选用截面长、宽不小于30mm的方形钢管;焊接钢丝网钢丝直径不小于(图一)格栅式防护栏尺寸图说明:1.立柱选用截面长、宽不小于40mm,厚度不小于2.5mm50×5mm钢板连接外框,连接板采用不小于M6普通螺栓固定连接;2.外框、竖杆选用截面长、宽不小于30mm的方形钢管;竖杆间距应不大于(图一)钢管防护栏杆尺寸图(图二)钢管防护栏杆效果图说明:1.立杆、横杆采用Ф48.3×3.6mm的钢管,防护栏应搭设二道护身栏,第一道栏杆离地1200mm,第二道栏杆离地600mm,立杆高度1300m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000mm2.立杆的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密目式安全网挂置在钢管防护栏杆的内侧;(图一)组装式防护栏尺寸图说明:1.直角弯头、三通、四通套管均为等边尺寸,采用Ф2.立杆、水平杆采用Ф48.3×3.6mm的钢管;3.立杆的固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施工现场3起施工挖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施工现场3起施工挖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施工现场3起施工挖断燃气管线事故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25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7年上半年施工现场3起施工挖断燃气管线事故情
况的通报
(京建发〔2017〕25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上半年,全市发生多起施工挖断各类管线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3起有较大影响的施工挖断燃气管线事故通报如下:
一、三起事故概况
(一)朝阳区双井优士阁二期项目拆除工程挖断燃气管线事故
1月13日15时30分,朝阳区双井优士阁二期项目,北京常业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北京喜田强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组织10余名工人临时租用一台挖掘机进行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餐馆拆除作业时,触碰到一根直径40mm的低压燃气管线,引起1米高火苗,现场人员立即报警。

朝阳区相关政府部门及市燃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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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显著的经济效益,直接成本节约10~15%,并得出精确地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分析;
3.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等。
5
朝阳区百子湾保障房项目公租房地块第二标段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展现建工集团BIM应用水平,辅助项目展示汇报等工作,使BIM工作的组织、管理、执行与成果达到优质高效。
2.通过BIM技术手段辅助现场施工进度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提升管理效能。
3.通过BIM+智慧工地技术使与我方协作的单位能共享我方已拥有的信息数据,验证基于平台的项目数据协同管理模式,完善平台功能。
7.信息平台
使用Bentley ProjectWise作为本项目数据协同管理平台,该平台对内作为信息数据库,将项目施工管理的信息储存在此平台上;对外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形成协同共享,将图纸、模型、公文等内容同步,形成项目专用的信息传递工具。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竣工后皆可通过此平台完成各类信息查询和追溯。
4.通过各类三维模型的创建及优化、施工模拟,逐步实现施工及管理三维可视化,提前发现设计问题,减少错漏碰缺,规避风险,优化方案,降低成本,达到为项目创效。
6
平房乡新村(三期)建设项目
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创新项目管理体系,较好的体现工程参与各方的协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京建发〔2017〕260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表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预期成果
1
北京市朝阳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1.BIM建模
本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所有专业都建立与图纸相对应的BIM模型。最终交付一套完整的与建筑实体相一致的BIM竣工模型。模型深度和信息录入情况达到《中国尊BIM实施导则》中所规定的要求。模型包含:混凝土结构(不含钢筋)、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电梯、机电管线及设备等。
4.以自有BIM力量为主实施,实现项目、集团公司两级的BIM应用能力持续增长,服务于集团实现十三五规划。
3
长安街西延(古城大街~三石路)道路工程8#标段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通过搭建的系统,实现设计模型的深化、现场管理的协同及钢结构加工制造,形成一套完善的4D系统。
2.根据设计多向曲面模型与加工完成后的扫描模型对比,确定曲板加工误差,形成一套多向曲面构件质量的验收方法。
3.对实体加工构件扫描,构建得到的扫描模型,进行预拼装,形成完善的预拼装技术。
4.通过设计模型到数字加工模型,到计算仿真模型,真正实现钢结构桥梁施工建造的数字化。形成一套钢结构桥梁数字化智慧建造的方法和技术。
4
朝阳区北土城中路北侧OS-10B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
北京城奥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工程进度模拟
各专业工程施工前一个月内相关单位提交BIM4D模拟,利用模拟视频文件对施工进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进度计划进行优化和调整。除总体施工进度4D模拟外,对专业性较强的工序及关注度较高的施工区域,如装饰装修样板、幕墙试验样板,也将提供控制施工进度的4D施工模拟。
5.施工方案辅助及工艺模拟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在城奥项目中推进BIM技术的集成化应用,实现虚拟现实技术、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技术、三维激光扫描、三维打印等。
2.对施工可视化技术理论体系、实施平台、设计方案进行了系统分析,避免工程中的结算缺项漏项。
3.工程中综合管线布置减少返工。
4.对技术方案辅助决策,按施工段划分区域提高工作效率。
2.深化设计
在深化设计工作中全面应用BIM技术。对钢结构、幕墙、机电等设计软件比较成熟的专业工程,利用各自的专业软件,直接实现以BIM技术进行深化设计。对土建结构、装饰装修等工程,传统的二维图纸深化设计暂时还无法取代,在深化设计过程中同步建立BIM模型,两者互为补充,提升设计深度和准确度。
3.模型综合协调及碰撞检查
2.利用BIM模型的可模拟性,对复杂施工技术方案、各专业施工复杂节点、复杂施工工序进行模拟。进行可视化交底,确保复杂部位施工,提高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能力。
3.选择较为成熟的基于BIM的管理平台,收集整理项目动态管理和信息的,配合提高项目商务运行能力。将BIM模型与施工现场管理紧密结合,实现基于BIM的进度、成本、竣工交付等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对各专业分包及独立承包的管理水平和现场协调管理能力。
施工方案模拟的主要目的,是用预演来分析方案的合理性,补充方案的不足点,协助施工人员充分理解和执行方案的要求。模拟内容在施工阶段将与现场实际需求相匹配。
6.工程量统计
利用BIM软件对部分精度较高的模型进行工程量数据统计。钢结构及幕墙采用BIM模型指导加工制作,模型精度高,主要工程量可以进行统计。机电及装饰模型在样板层(间)建模精度将达到施工要求,在此范围内主要工程量可以进行统计。其他模型根据建模精度及施工管理需求,可部分开展工程量统计相关工作。
8.三维激光扫描
项目使用三维激光扫描仪,真实还原现场实际情况。并将BIM模型与三维点云数据相结合,实现结构施工误差分析、机电管线深化设计验证、装饰装修深化设计验证、基于点云的深化设计及预制加工等多项目标。
2
北京新机场旅客航站楼及综合换乘中心工程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利用BIM技术辅助各专业深化设计及管线综合。形成全专业的深化设计BIM模型,并进行全专业综合协调检查,提高深化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设计问题对施工的影响。
本工程各专业深化设计完成之后,总承包整合模型并分楼层进行BIM模型综合协调及碰撞检查工作,核对深化设计成果,最大程度减少拆改返工。对结果进行分类分析:如果是模型本身不精确产生的碰撞,且对设计和施工不会产生影响,将模型调整即可;如果为设计本身导致碰撞或者设计不易于施工,应汇总、定位,并结合设计平面图,将问题反馈给深化设计人员,由设计人员进一步考虑完善设计及模型。在施工之前力争实现相应区域的“零冲突”,为实体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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