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研究管理制度
科技研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研究管理行为,提升科研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研究管理制度是指科研单位为了管理科技研究活动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制度和程序,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科研课题审批管理、科研成果评价管理、科研奖励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科技研究管理制度适用于科研单位内部进行的科技研究活动。
第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究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条科技研究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创新的导向,提高科技研究的效益,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六条科技研究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要求。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科研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七条科研单位应当依法规划和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科研单位应当设立科研经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管理科研经费,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审计。
第十条科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向科研项目组拨款,并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系统,加强对各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科研单位应当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三章科研课题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课题审批管理制度,对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十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课题申报和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各阶段的责任部门和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科研单位应当根据科研方向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课题的立项原则和指导方针,确保科研课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科研单位应当根据科研课题的特点和要求,明确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对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和工作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
川大新版科研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川大新版科研管理系统操作说明各项目负责人:川大科研院启用新版科研管理系统,请尽快登录该系统完成项目信息确认,步骤如下:一、项目信息审核确认、各项目负责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均为学校工号)登录系统网址:,补充完善个人信息,修改初始密码。
、补充完善各人基金项目信息,提交审核。
已经存在的信息由系统管理员导入,个人无法自行修改;若要修改,需与川大科研院基相关管理人员联系:刘娟(系统管理员);彭晓菊(国自然项目管理员);请根据各自课题研究内容选填请根据各自课题研究内容选填请根据实际级别选填项目信息完善阶段请逐条核对,与任务书保持一致,如有误请联系管理员修改以上步骤完成后提交、各学院科研秘书审核(该步骤由医院科技部操作)各科研人员提交项目信息后,医院科技部将所在单位的项目点击审核通过,如有误将退回给各科研人员修改;项目信息无误后进入川大科研院审核阶段。
、项目管理员审核(该步骤由川大科研院项目管理员操作)科研院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完成项目信息的录入。
二、经费办理项目信息全部审核通过后进入网上经费办理阶段,各项目负责人进行如下操作:、各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确认到账经费额度和预算,完毕后点击提交。
请注意:到账经费为“直接经费”2、川大项目管理员审核经费(该步骤由由川大科研院操作)3、川大科研院经费管理员审核(该步骤由川大科研院经费管理员操作)。
4、川大科研院经费管理员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自行打印出经费分配单,交医院科技部办理最后入账手续,入账后即可使用经费(注意:科研院经费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数据同步到财务处需要一个工作日)经费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显示为“学校通过”,进入下图“经费卡入账”进入“经费卡入账”,点击“打印预览”,下载打印经费入账通知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挂靠学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不设专门的人员编制,不下拨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组织开展高水平科研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交流,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着力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双一流”建设。
第四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然科学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二)负责机构的设立审批、调整和撤销;(三)聘任机构负责人;(四)组织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教学科研单位作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的挂靠单位,是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机构的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机构管理运行条件保障,解决机构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推荐机构负责人;(三)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组建第七条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分为三类:(一)学校自主批准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二)政府部门委托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三)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八条组建非实体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具有承担国家、地方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具备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四川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川大科技【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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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校作为唯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实用新 型专利 ,以 及我校作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发达国家发明专利 给予奖励。具体 奖励如下
:
四川大学授权专利奖励标准
奖励 内容
金额 (万 元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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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 获得授权 的中 国发 明专利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获 得授权 的中国实用新型专 利 我校作为唯 一 专利权人获得 授权 的发达 国家发 明专利 我校作为共有专利权人 (不 超过 2个 专利权人 )获 得授权 的发达 国家发 明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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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青年人才培养类。 “ 四川大学青年科技人才奖”奖励 当年1月 1日 未满们周岁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能成为高层次人才后备人选 的青年学者 ,按 理 、工、 医三类评 选 ,每 年每类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可 以空缺 ),由 学校颁发荣 誉证书,每 人奖励1万 元。 第九条 科研项 目类。
奖励 内容
一类
金额 (万 元 /项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特等奖 (第 一 完成单位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 (自 然 、发 明、进步 ,下 同 )一 等奖 一完成 单位 ) 国家级科 学技术奖励 二等奖 (第 一 完成单位 )
|国 家 级科 学技术 奖励 特 、 一 等奖 (第 二 完 成 单位 )
术奖 。
3,中 国专利奖是指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 的中国专利金奖和 中国专利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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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 国技术市场协会 金桥奖是指 经 国家科 学技术 奖励 工 作办公 室 审定 ,中 国技术市场协 会 “ ” 设立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 。 5. 术奖励 工 作办公室批准设 立 ,山 旨 ‘ 中国产
学校科创中心管理制度
学校科创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科技创新管理,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制定本科创中心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学校科创中心属于学校直属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工作,下设办公室、科研项目管理部、知识产权部、技术转移部等职能部门。
三、管理职责:1.办公室负责科创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2.科研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和验收工作。
3.知识产权部主要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工作。
4.技术转移部主要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
四、管理制度:1.科研项目管理制度:(1)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采取审批制度进行管理。
(2)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进行审批和备案。
(3)科研项目的验收应符合验收规定,验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学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首次申报时明确,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强。
(2)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转化行为必须进行合法合规审批。
3.技术转移管理制度:(1)技术转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转移合同必须进行合法合规审批,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技术转移应注重产学研结合,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五、管理流程:1.科研项目管理流程:(1)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书评审、立项审批、项目启动。
(2)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申报、项目评审。
(3)科研项目的管理:经费管理、成果汇报、中期检查、验收结题。
2.知识产权管理流程:(1)知识产权申报:成果申报、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
(2)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鉴定、保护措施、商业化推广。
(3)知识产权转化:技术推广、技术交易、技术引进。
3.技术转移管理流程:(1)技术成果申报:成果申报、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所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所属于学校内部的科研机构,由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研究所设置条件自行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设立,在院(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
多学科、跨专业、综合性研究中心由学校科研处直接管理。
第三条研究所的组建要以学科为依托,一般以一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
第四条研究所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人文、社科分类设置,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设立研究所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报建立研究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研究所总人数至少5人,且具备承担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2.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或专业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行业和企业技术人员。
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定量省市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研究所的审批程序为:研究所组建应由所在院(系)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规划,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所申请表,经院(系)讨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研究所的机构设置、运行与管理第七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并建立所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研究所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研究所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研究所设所长一名。
研究所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正高职称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规划与协调能力。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提高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科研项目质量,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学院科研工作要坚持服务教学、服务社会、面向地方、面向行业,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学院承担研究项目的实力,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
第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各类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务部代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职能,并以科研部名义与外部单位进行科研项目合作。
第六条教务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规划的制定;(二)负责科研计划、项目指南的公布;(三)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鉴定和结题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四)与财务部共同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五)负责科研成果、资料归档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主持人职责:(一)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等工作;(二)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科研队伍组织管理;(三)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四)负责科研项目鉴定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职责:(一)负责初审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项手续;(二)指导、监督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计划开展研究;(三)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相应条件。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认定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认定科研项目按类别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其中纵向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局级(含院级)。
(一)项目类别1.纵向项目。
指由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项目、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和厅局下达的项目;2.横向项目。
指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外单位合作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二)项目级别1.国家级项目。
由我校主持申报或参加申报(课题组主要成员)、经批准获得资助并有经费下达到学院财务账户的国家审批项目。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快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增强科研实力,加强人才培养,产生一批有影响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我校科学研究的基础、力量、优势和特点,重点建立一批相对稳定而又独具特色的研究机构,以促进专业内涵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
研究机构可命名为“XXX研究所”、“XXX研究基地”或“XXX协同研究中心”,并鼓励以合作企业或产品冠名。
第二条科研机构分校、院(部)两级,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院(部)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申请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以专业为基础申报,也可跨专业联合申报。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已进行较长时期的系统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优势,具有中长期发展目标。
3、有一支力量较为雄厚,结构合理,吃苦耐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的研究队伍。
每位研究人员原则上只能归属一个科研机构。
4、有学术造诣较高,富有开拓精神,能承担具体研究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研究带头人。
5、研究团队具有一项以上相关研究方向在研省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在研横向课题,同时在近三年至少发表一篇cssci级别以上收录的论文。
6、有较好的仪器设备条件或物质基础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经常开展各类学术交流。
7、优先支持校企联合申报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1、填报《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书》,说明科研机构人员组成及拟聘任的所长(中心主任),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研究方向和任务、人才培养规划、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等。
2、经相关研究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研究中心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3、经学校校务会审核通过,由校长批准,在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负责制,所长(中心主任)候选人由本机构研究人员推荐,校长聘任。
四川大学社科科研管理系统
四川大学社科科研管理系统四川大学社科科研管理系统用户手册适用对象:科研秘书(系/部级权限) 北京易普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录第一章系统概述 ........................................................... .............................................................. .... 3 1.1、系统功能整体布局 ........................................................... ............................................... 3 第二章操作指南 ........................................................... .............................................................. .... 4 3.1、系统登陆 ........................................................... .............................................................. . 4 3.2、科研办公 ........................................................... .............................................................. . 5 3.3、科研队伍 ........................................................... .............................................................. . 8 3.4、科研平台 ........................................................... .............................................................14 3.5、科研项目 ........................................................... .............................................................15 3.6、科研经费 ........................................................... .............................................................19 3.7、科研成果 ........................................................... .............................................................22 3.8、奖励成果 ........................................................... .............................................................31 3.9、学术活动 ........................................................................................................................33第一章系统概述 1.1 、系统功能整体布局进入科研管理系统首页,页面分为 LOGO 区域、一级菜单区域、主操作区域三部分。
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穿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研经费是指高等学校内设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高等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长)系(主任)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监管的主要责任。
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根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度,制定专人管理科研项目合同。
要建立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高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
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
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
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务基地等。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使科学研究更密切地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科学研究规律,调整、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高级别、大数额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旅游院校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根据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不同,科研机构可以按单位(专业)设置,也可以跨专业、跨学院(部)设置。
从审批及管理体制上,可分为如下两类:1.由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2.由学校批准设立的挂靠在学院(部)的校级科研机构(包括与校外企业联合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的条件和报批程序第四条设立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一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条件要求和报批程序或学校的发展需要,决定设置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五条设立校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机构应具备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专业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教授(研究员)不少于1人,1人只能同时参加不超过2个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2.具有以学校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和任务。
3. 有相关的实验室或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4.已承担有科研任务(项目),且能从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川大校[2004]57号(附件)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同时学院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学院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各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
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紧急救助药箱等。
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篇: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时间: 2014-10-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大学办学规律,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积极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把四川大学建设成为一流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校一级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院(系)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学校一级涉及学术行为的事项,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一)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评议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评议学校在学科、科研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的调研、考查和建议等。
(二)师资队伍建设。
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类重要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候选人等。
(三)人才培养。
授权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和方案,审议拟申报的重大教学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等。
(四)学术道德规范。
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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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管理,促使我校科技工作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科技工作改革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的力量和优势,形成团队,参与竞争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形成在全国相关学科领域能代表我校科研水平、并能逐步进入国家队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他们中的优秀者将是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和条件
第三条科研机构设置
校内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院级科研机构两个层次;根据研究内容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联办科研机构类。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和开发研究,承担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开发、专利为主。
3、联办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单位与校外单位为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重要合作科学研究与开发,校外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以在全国占有一定优势的学科为基础,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
为经济建设、学科前沿、社会发展等国家目标服务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年均三大检索文章25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其年均到校经费300万元;三大检索文章10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申请联办科研机构则依其性质分别按基础研究类或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随着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
)
2、有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在国内该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
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
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学院申报科研机构,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正高不少于8人,研究生应达到50人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学院申报科研机构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正高不少于5人,研究生应达到35人以上。
使科研机构的规模与承担的科研任务相适应,使校级科研机构优势集成,成为该学科、学院科研发展的基地。
3、有较好研究支撑条件,如应有不少于200m2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
4、校级科研机构的数量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学院可以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不超过3个;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学院可以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不超过2个。
以利于优势集成,形成团队,承担并做出有影响的重要科研工作。
5、对于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跨学院和跨学科的科研机构,其组建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参照上述标准组织并管理。
6、建立校级联办科研机构,其条件按本文件第四条的条款1执行,申请时应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学院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方可签署合同(协议),然后履行与其它类校级科研机构相同的申办手续。
7、在联办科研机构中的校方科技人员,应自觉遵守“四川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8、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办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 (协议)有关条款者;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五条申请建立院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学院有设置院属科研机构的权力。
学院在设置院属科研机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研机构的名称应与所在学院学科内容相符合;(2)科研机构的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有固定的实验场地,有科研任务。
第三章科研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新建校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1、拟新建校级科研机构由筹办者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学校科技处制定的《四川大学新建科研机构申请书》设定的内容填写。
2、上述报告一式两份报学校科技处,经科技处研究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3、新建校级科研机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4、经批准的校级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校文到相关部门办理挂牌和刻章等手续。
第七条新建院级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1、学院可以根据本院情况并参照本文件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设立具体标准和程序审批院级科研机构。
院级科研机构的名称需报科技处审核后才能对外公布。
2、院级科研机构不刻章,有业务需要时由学院代章。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名称
1、校级科研机构的名称规范为“四川大学XXX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川大XX XXX研究所(研究中心)” (后一种名称适用于联办科研机构)。
2、院级科研机构的名称规范为“四川大学XXX学院XXX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川大XXX学院XX XXX研究所(研究中心)” (后一种名称适用于联办科研机构)。
3、所有科研机构的名称均应与所在学科内容相符,不能超出范围造成雷同,影响其他单位及全校整体发展。
第九条科研机构根据不同层次实行分级管理
1、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科技处和所属各学院共同管理。
学校将在研究生招生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在科研编制上可以实行单列,在人、财、物等方面尽量协调、支持。
校级科研机构中的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应集中精力主要从事科研工作及研究生培养任务,其科研工作量不应低于全部工作量的6 0 % 。
2、院级科研机构归口其所属学院管理
3、所有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均应按川大办[2001]47号文《四川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十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1、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聘任。
2、院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单位聘任,并报科技处备案。
3、所有科研机构负责人的级别不与行政级别相对应,而只作为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或学术带头人。
4、已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考核评估及奖惩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12月的第二个周五之前上报年终检查考核评估表,由学校科技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工作业绩(项目、经费、成果、论文等)进行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应重点抽查,然后分别给出结论。
2、院级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考核评估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将结果于每年12月的第二个周五之前汇总报科技处。
3、校级科研机构在考核评估前均应将公章交回科技处,考核评估合格后再予返回
第十二条奖惩
1、对科研业绩突出,管理良好,为学校科研工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科研机构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适当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2、对缺乏竞争活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不善,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限期一年整改,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则由学校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3、院办科研机构,其行为若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解决之前,学校将暂停对该单位科研机构申报的审核、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各条款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大学新建科研机构申请书
四川大学
200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