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如何定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案由。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纠纷案由1.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款、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2.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修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因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承揽标的、质量、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 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因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
5.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方面的问题。
6. 金融服务合同纠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金融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证券、基金等方面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由1. 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引发的争议。
2. 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引发的争议。
3. 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所引发的争议。
4.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他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商业秘密所引发的争议。
四、公司、证券纠纷案由1.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资格、出资、章程、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问题。
2.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因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登记等方面的问题。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导言: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能够有效解决争议,缓解不必要的纠纷,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调解的基本知识。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公正公平是首要原则。
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调解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自愿自主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意愿。
调解员在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协助当事人明晰矛盾焦点,推动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理智明确的情况下签署。
3. 公开透明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应当公开透明,使当事人了解整个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程序、调解权威,将调解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同时,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疑问时,调解员应耐心解答,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理解和认可。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方法1. 调解庭审法方法调解庭审法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调解方式。
通过模拟法庭庭审的方式进行调解,由调解员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询。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和证据后,做出具体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调解对话法方法调解对话法是一种基于对话和互动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对话平台后,通过主持对话、疏导情绪、缓解矛盾,促进双方沟通和理解。
调解员在对话过程中注重废止对抗、强调合作,协助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3. 调查取证法方法调查取证法是一种基于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会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的描述,并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
西安律师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
西安律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选自《高西宁律师案例选》打官司,讲究方法,讲究谋略。
告谁?不告谁?怎样告?不同的打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官司的结局和命脉。
打官司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得到一纸胜诉的判决,而一定要使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际利益。
长庆油田的吴某乘坐出租车回家,被一酒鬼驾车直接撞掉了半个脑袋。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无事故责任,酒鬼醉酒驾车超速逆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的爱人一腔悲愤,她从江苏来到西安,律师们都对她说,这显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子,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被告当然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酒鬼,官司百分之百是胜诉。
可吴某的爱人从交警部门得到的信息是:肇事者是个吸大烟的,家里一贫如洗。
她非常清楚,即就是官司百分之八百胜诉,又有什么用?吴某的爱人一筹莫展,悲愤交集。
终于有一天,有人给她介绍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从此,该案才出现了彻底的转机。
高西宁律师说,同样是交通肇事,但官司却有多样打法。
一般的交通肇事,大都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打侵权官司,追究过错责任,被告是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肇事者。
但长庆油田的这起案子,却适宜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对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的出租车公司,追究其无过错责任。
于是,高西宁律师代理受害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西安市亚辉汽车客运公司为被告,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采用了和一般交通肇事案完全不同的全新的官司打法,几乎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都遇到层层阻力和不解。
但高西宁律师一路释法解惑,披荆斩棘,艰难行进。
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于2008年8月7日乘坐被告西安市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AT3952号出租车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
在运送途中发生车辆相撞,造成原告重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适用合同法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严重损失。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法〔2011〕4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目录法〔2011〕41号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2)法〔2011〕42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1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7)法〔2011〕41号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9〕2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步骤
交通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步骤交通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委托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得到赔偿要配合交通事故律师走完以下程序。
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
如诉交通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如果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受害人委托交通事故律师提起诉讼,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得到赔偿要配合交通事故律师走完以下程序。
1、准备好财产保全(可选)。
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在诉前财产保全。
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提出诉讼。
2、准备民事诉状、证据。
根据被告人数加一份,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和证据3、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如需要申请伤残鉴定、三期鉴定的,也可以在此时同时以申请书形式一并提出递交给立案庭。
4、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满足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
5、由此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能会有法院会在交通事故律师的申请下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6、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师,并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后,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进入第一个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师陈述,证人作证,宣读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师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交通事故和对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开庭审理阶段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肇事机动车为购买人分期付款,出卖人保留车所有权的,由肇事车辆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肇事机动车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和中间购买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最后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肇事机动车为被盗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辆在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第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上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用《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追加机动车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方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四、上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2023民事案件案由一览表
2023民事案件案由一览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产生各种民事纠纷。
2023年,预计将会出现大量的民事案件,案由繁多。
为便于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了解和掌握各类案件,下面将按照案由对2023年的民事案件进行一览表的整理和归纳。
一、合同纠纷类案件: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也是较为普遍的民事案件。
涵盖范围广泛,常见的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涉及的违约、解除、过户等问题。
2.劳动合同纠纷:围绕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赔偿等方面的争议。
3.借款合同纠纷:关于借款合同的借贷、利息、还款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4.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到房屋、车辆、设备等租赁合同的履行、违约、赔偿等争议。
5.销售合同纠纷:涉及商品或服务销售合同所引发的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等纠纷。
二、人身损害类案件:人身损害案件是指因为他人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后引发的纠纷。
常见的案由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以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为争议焦点。
2.医疗纠纷:医疗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导致的损害等纠纷。
3.产品质量纠纷:以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
4.伤害赔偿纠纷:涉及各类事故、伤害引发的赔偿纠纷。
三、婚姻家庭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主要涉及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等。
常见案由包括但不限于:1.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2.抚养赡养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子女抚养、赡养义务等问题。
3.婚姻无效纠纷:以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为争议点,包括婚姻登记、重婚等问题。
四、债权债务类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是指与金钱债务相关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在借款、利息、还款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
2.欠款追偿纠纷:拖欠工资、款项、债务追偿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赔偿协议属于什么案由
赔偿协议属于什么案由概述赔偿协议是指当发生纠纷或损害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金钱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的协议。
赔偿协议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但它并不属于具体的法律案由。
在民事诉讼中,赔偿协议的属于案由主要由纠纷的本质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民事赔偿纠纷案由民事赔偿纠纷是指因民事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原因,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所引发的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民事赔偿纠纷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类:1.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争议,一方根据被侵权人的要求,支付赔偿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赔偿。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包括物品毁坏、财产丧失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名誉权、荣誉权侵权纠纷:包括恶意中伤、抹黑名誉等引起的名誉权、荣誉权侵权纠纷。
2.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各种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或解除合同时发生的争议。
合同一旦违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或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
常见的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合同纠纷: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引起的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包括租金违约、房屋损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未按时归还款项或不支付利息所引发的争议。
3.其他纠纷除了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类型的纠纷可以通过赔偿协议解决,包括:•继承纠纷: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不合理引起的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某一方非法获得他人财产后,被侵权人请求返还的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或解除婚约后一方要求赡养费、分割财产等相关纠纷。
赔偿协议的作用赔偿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达成和解通过赔偿协议,当事人可以达到和解的目的,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不诉诸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合理的补偿。
赔偿协议书起诉案由
赔偿协议书起诉案由甲方(赔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因___________(案由)发生纠纷;2.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愿意就上述纠纷达成赔偿协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赔偿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赔偿事项1.1 甲方同意就___________(具体事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2 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1.3 赔偿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现金/转账等)。
第二条赔偿金支付时间及方式2.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2.2 若甲方选择转账方式支付赔偿金,应将赔偿金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赔偿金。
交通事故的案由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案由是什么
在发⽣了交通事故之后,很多⼈也开始对于交通事故的案由、交通事故带来的后果等等⾮常的好奇,希望⾃⼰能够尽快的处理交通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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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案由是什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由,是⼈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条的规定,随意增加案由,未坚持统⼀的民事案件案由确定标准;其⼆、后⼀情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导致案由与的案件本质特征和法律关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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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如何定案由
【案情】
原告刘某以正常速度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在一拐弯处,因为被告曾某驾驶的小汽车未注意拐弯路况,不慎刮蹭到刘某,致使刘某倒地,大腿部位骨折。
事发后,介于是同村的村民,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等20000元,2013月10月30日赔付8000元(已经给付),2013年12月给付剩下的。
但是被告在给付8000元后,剩下的余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分歧】
在立案时,对本案是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还是定合同之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之上,赔偿协议因侵权而产生,其本质是侵权之债,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已到期义务和提前履行未到期义务,原告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选择的是合同之诉,应定合同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对于双方签订协议是有效的,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未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或自行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合法有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一种赔偿法律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形成的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协商,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从此意义上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
如果当事人随意反悔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会使社会产生信用危机,引起纠纷双方的诉累,不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所赋予当事人的是为实现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对选择何种请求权没有限制。
如果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选择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达成协议部分未生效,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选择合同之诉,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如果达成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协议请求履行义务,即选择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如果协议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协议受损害方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协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解除后,法律约束力消失,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协议对侵权赔偿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全,对没有约定的部分,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已到期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原告是认定合同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撇开协议来要求被告赔偿,基于合同,所以选择的是合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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