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洲猪瘟国家有关防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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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相关文件
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农医[2018]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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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本省相关文件规定
排查/临床巡视
排查范围:养猪场户、猪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
日报告制度;
按农业厅规定报表报送。
可疑症状猪群采样
活猪:采集可疑症状猪和同群无症状猪,每栎2头抗凝血和血清;
死猪:剖检采集脾脏异常肿大的脾脏、淋巴结等组织,并拍照; 样品经省疫控中心送中国兽药监察所。
确诊疫情: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复核阳性;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唯一确诊单位。
农业农村部确认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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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或举报
异常批量死亡,如猪瘟免疫失败;
不明原因批量死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收报告、举报; 按《规范》要求,市县级复核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2小时内报省; 不可瞒报,也不能乱报。 按《明电》要求,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确诊、反馈结果后, 省按快报形式报告疫情。
无明显季节性,但夏秋病例较多。
临床症状与病理变化:高烧,皮肤和内脏出血,母猪流产, 高死亡Baidu Nhomakorabea,与CSF、HPPRRS、PCV-2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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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北疫情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
发病率、死亡率不高,但病死率100%:发病场存栏猪383头,发病47 头、死亡47头,死亡猪多为100kg大猪。 死猪剖检:脾脏极度肿大(5-10倍)、严重梗死、质脆易碎;其它 器官与组织变化与CSF、HPPRRS相同或相似。 死猪病料(抗凝血、脾脏、淋巴结、扁桃体)荧光定量PCR、普通 PCR检测ASFV核酸阳性。
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疫情。目前其它单位无权认定和发布
按《应急预案》规定,首次发现应为Ⅰ级疫情; 发布为Ⅱ级疫情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
国家和本省相关文件
国家相关文件
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范工作的通知”(农医 发[2012]22号);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15]31号);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医发[2017]2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 明字[2018]22号)(含非洲猪瘟紧急排查工作方案、非洲猪瘟可 疑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未经省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
除农业农村部指定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病料、 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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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定性和确认发布权限
临床可疑疫情: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省、市、县。
疑似疫情:
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血清学或病原学诊断阳性;
我省送中国兽药监察所。
排泄物、被污染的料、水无害化处理。
移动控制
禁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运出;
疫区所在地市为高风险区,其非疫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 产品仅限在本地市范围内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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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疫情处置
消毒灭源:按非洲猪瘟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疫点:被污染的场地、圈舍、工具、用具、物品清洗消毒,每天消 毒3~5次连续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直到解除封锁;出入人员、 车辆、设施等按规定消毒。 疫区:养猪场所严格消毒,每天消毒1次,持续消毒直到解除封锁; 在疫区的交通路口对出入人员、车辆按规定消毒。 最有效消毒药是10%的苯及苯酚、去污剂、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 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 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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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北疫情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
同群临床健康活猪:抗凝血样品病原学检测阴性,血清样品血清学 (西班牙、法国和本中心试剂)检测ASFV特异性抗体阴性,提示 群内传播可能有一定局限性。 P27基因片段序列遗传进化分析显示:该样本病毒属基因II型,与目 前在俄罗斯和东欧流行的格鲁吉亚毒株同属一个进化分支。
非洲猪瘟(ASF)国家有关防控政策
提纲
ASF概述 辽宁沈北区疫情 国家和本省相关文件及有关规定 诊断定性和确认发布权限 疫情报告 疫情处置 当前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概述
定性:一类动物疫病、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目前为新
发动物疫病;不感染人;目前30多个国家发生过,尚无有
效商品化疫苗; 主要传染源:感染ASFV的病猪、康复猪、隐性带毒猪和钝缘 软蜱; 主要传播途径:接触ASFV感染猪、被ASFV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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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处置
临床可疑疫情处置
按《非洲猪瘟可疑疫情处置指南》处置;
采取隔离监视、采样送检、环境消毒、监测排查等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措施,并按确诊疫情处置。
确诊疫情处置。 按《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 范(试行)》处置。 处理过程详细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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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疫情处置
主要感染途径:消化道、呼吸道、吸血昆虫叮咬;
易感动物:家猪、野猪,不同品种、年龄、性别的猪无明显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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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F概述
感染第2天开始向外排毒,康复后仍然可带毒、排毒;
感染2-3天至8天出现病毒血症,可持续数月;
感染后7-11天出现特异性抗体,持续数月甚至数年; 潜伏期:一般4-19天,OIE规定15天。 发病率/死亡率:与感染的ASFV毒力有关,强毒株2-10天病 死率100%、中等毒力病死率30-50%、低毒力少量死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
疫点:猪场/自然村/生猪交易市场/屠宰场/运输工具/放养场所;
疫区:疫点外延3公里;
受威胁区:疫区外延10公里/野猪50公里。
封锁
发布封锁令; 24小时对疫点、疫区封锁到位; 封锁期:从最后1头猪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后,封锁期至少1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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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疫情处置
扑杀销毁
《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疫点、疫区内猪只全部扑杀;《应急预案 规定》根据采样检测和流调结果确定疫区扑杀范围;根据《明电 [2018]22号》精神,可先按后者执行。 就近焚烧深埋病死猪、扑杀猪及其产品。
疫区:关闭猪屠宰场,疫区、受威胁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杀灭钝缘软蜱等昆虫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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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疫情处置
追溯追踪
追溯:发病前30天(预案15天)内进入疫点的猪、人、车辆、物品,
调查与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健康情况,查找疫情来源。
追踪:发病前30天内至隔离控制前从疫点输出的猪、人、车辆、物 品,调查与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健康状况,追踪疫情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