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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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

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

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

现场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

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

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

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总承

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下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并制

定两制平台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

台、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

接,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使

用。

(三)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

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

(二)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两制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

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

卡,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

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实名制考

勤数据实时上传至两制平台,完成考勤记录。相关电子考勤和图

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总承包企业的

要求开展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

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

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

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总承包企业备案。

(三)协助本企业建筑工人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

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

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银行发放建筑工人工资。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

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主动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真实信息;

(二)检查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三)对未按本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建筑企业,发出监理通知单,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

训。

第三章现场管理与工资支付

第九条实名制信息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建筑企业负责。

建筑企业实名制信息包括:企业法人信息、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名称、许可信息和地理位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各专业

建筑工人(包括临时聘用工人)及其劳动合同签订等基本情况。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其中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员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

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

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电子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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