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成功案例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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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23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23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摘要:1.2023 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医疗费赔偿标准3.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5.湖北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6.2023 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正文:一、2023 年湖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医疗费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统一按照城镇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根据湖北省统计局2023 年3 月17 日发布的《湖北省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14 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626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09 元。

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828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9121 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991 元。

武汉汉阳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武汉汉阳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武汉汉阳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功案例
2013年某月某日,被告***某驾驶XXXX号小型越野车有南向北行驶至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某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原告***某由北向南驾驶的XXXX号轻型箱式货车相撞,致使原告***某受伤、车辆、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案经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某无责任。

案发当天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某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作为本案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以被告***某交车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最后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某获得赔偿款九万多元。

原告***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下是2023年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详细规定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9万元-30万元,根据被害人年龄、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2.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伤者住院治疗的实际天数,每天补助60元。

4. 救治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救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5. 护理费用:根据伤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6.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7. 残疾赔偿金:残疾程度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根据评定结果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为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机动车辆修理费:根据受害人实际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2. 机动车辆残值损失:根据担保修理厂或拍卖行估价,折旧系数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四、丧葬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5万元不等。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被扶养人生活需求进行评估,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维修保养费用标准:根据受害人实际维修保养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

以上仅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同时,受害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医疗费用收据、工资收入证明等,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比例赔偿方式计算公式

比例赔偿方式计算公式

比例赔偿方式计算公式
比例赔偿方式是一种常用的赔偿方式,它是根据责任方与被赔偿
方之间的责任程度占比来确定赔偿金额的。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比例赔
偿方式的计算公式及其应用。

首先,比例赔偿方式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总损失 x 责任
比例。

其中,总损失指的是受害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责任比例
则是指责任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程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比例赔偿方式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实
例进行解释。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方承担了60%的责任,乙方承担了40%的责任,而受害方的总经济损失为10万元。

那么,甲方应
该赔偿的金额就是6万元,而乙方应该赔偿的金额则为4万元。

除了交通事故之外,比例赔偿方式还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

比如,在公司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因违反合同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对方可以根据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
济损失。

而在民事诉讼中,比例赔偿方式也常常被用来计算赔偿金额。

例如,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生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而导致患者受到了
损害,那么患者可以要求医生按照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应的赔偿
金额。

总之,比例赔偿方式是一种常用的赔偿方式,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被广泛应用。

通过了解比例赔偿方式的计算公式并加以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

202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202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202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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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1、2021年1⽉19⽇,湖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6706元。

2、根据《湖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鄂⾼法(2019)158号)规定,即⽇起,湖北地区⼈⾝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均按照新标准36706元/年进⾏计算。

湖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全省各级⼈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作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要求,我院经研究决定,⾃2020年1⽉1⽇起在全省法院启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城乡赔偿标准试点⼯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试点适⽤标准。

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统⼀按照湖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赔偿⾦额;对于被抚养⼈⽣活费,统⼀按照湖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出标准计算赔偿⾦额。

⼆、试点适⽤案件范围。

侵权⾏为发⽣在2020年1⽉1⽇后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侵权⾏为发⽣在2020年1⽉1⽇前的案件,不适⽤上述标准。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民法院通知。

试点⼯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北省⾼级⼈民法院2019年12⽉31⽇⼆、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均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20年计算。

武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武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什么是双重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认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
武汉市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武汉市的车祸伤残赔偿金标准如下: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80万元。

2. 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40万元。

3. 三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22万元。

4. 二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

5. 一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不低于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的赔偿标准可能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事故责任的划分、具体伤情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情况。

因此,在具体理赔时,还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湖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湖北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湖北省公安厅鄂公通〔2009〕11号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通知鄂公通〔2009〕11号关于发布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2009年4月21日印发签发:张传读核稿:鲁銮昌承办:朱晓江毛凤藻范传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九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31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4656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9478 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3653 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19597元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农、林、牧、渔业10948元采矿业19585元制造业17177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7228元建筑业17049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1711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387元批发和零售业14757元住宿和餐饮业12409元金融业36292元房地产业21270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051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31011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182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4260元教育2250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438元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0533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7145 元湖北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级别金额级别金额一级263060 一级93120二级236754 二级83808三级210448 三级74496四级184142 四级65184五级157836 五级55872六级131530 六级46560七级105224 七级37248八级79818 八级27936九级52612 九级18624十级26306 十级93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数额)农村居民(数额)263060 93120 丧葬费城镇居民9798 农村居民9798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7397×年数=农村居民2732×年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涂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涂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涂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鄂09民终1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艳华龚敏喻富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涂海清;张从亚;程志雄【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涂海清张从亚程志雄【当事人-个人】涂海清张从亚程志雄【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冬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乐成锋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杨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冬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乐成锋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杨斌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冬冬乐成锋杨斌【代理律所】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涂海清;张从亚;程志雄【本院观点】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后张从亚离开现场,但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和伤者的救治情况,本案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均可以确定,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称其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2:46:1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涂海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9民终15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首席调解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调解方法和技巧

首席调解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调解方法和技巧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结论,且以一次 为限。
(四)受伤人员的治疗处理
• 就近及时治疗:不管受伤人员 是否住院治疗,在交通事故中 一定要到正规有相应票据的治 疗机构进行治疗。
• 治疗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 由交警责令肇事方先期垫付部 分医药费,但是,如果在事故 中肇事方不承担或承担次要责 任的,尽量在保险理赔限额内 垫付。
如何赔偿?
伤残赔偿金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精神抚慰金
赔偿项目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交通费
营养费
赔偿项目及计算
1、医疗费:6000元 2、残疾赔偿金:14367元×20年×10%=
28734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3725元×(12年+15
年) ×10%/2=3166元 4、误工费:1800元/30 ×18天=1080元 5、护理费:45元×18天=81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18天=270元
经鉴定构成伤残的: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一到十级,
最重的是一级,最轻是十级。来自伤残等级和赔偿系数• 赔偿系数:依次为:100%到10%
伤残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赔偿系数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010年湖北省的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35元; 2011年湖北省的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16058 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5832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共2篇)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共2篇)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共2篇)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1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2详细:2015年湖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852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84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681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681元。

5、湖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3217元/年。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至少为50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实例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实例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实例背景介绍在法律领域,赔偿实例是指根据特定案例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和次要责任主体的赔偿比例和金额。

责任主体通常是导致事故或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次要责任主体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实例常常适用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合同违约等各种类型的纠纷。

实例描述某市公交车辆意外碰撞行人,导致行人受伤。

经查明,公交车驾驶员在操作车辆时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而行人也未按照规定过马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交车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者,承担主要责任,而行人也需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划分该案中,公交车公司作为法定责任主体,应当对行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案情,行人未按照交通规则过马路,也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因此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赔偿比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过马路不依规定行走的行人,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而主责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由于行人未按规定过马路,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促成作用,因此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公交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比例,行人承担30%的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公交车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交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比例,赔偿金额将根据行人的损失以及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公交车公司应负担的赔偿金额由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医疗费用:包括行人因伤势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救治费、住院费、手术费等;2.护理费用:由于伤势严重,行人可能需要长期护理,包括临床护理和家庭护理费用;3.误工费用:如果行人因伤势而无法正常工作,公交车公司还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精神损失:由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也值得一定程度的赔偿等。

行人赔偿金额计算作为次要责任主体,行人需要承担30%的赔偿比例。

行人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公交车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行人的赔偿金额等于公交车公司的赔偿金额乘以30%。

结论根据该案例中公交车公司违规操作导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未按规定过马路的情况,法院判定公交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行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武汉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武汉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案情】2009年3月始,张某到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2009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张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2010年6月10日张某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

2010年12月1日经武汉市中真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2010年8月9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张某,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

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

”2010年12月14日张某持此证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张某于2009年5月29日受伤,2010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1年3月21日张某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张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

2011年3月24日张某找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肖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

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

另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费400元。

【裁判】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1012.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张某的生活费6400元,被告尚应给付张某24612.2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

双重赔偿案例

双重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成功案例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交通事故死亡家人获赔54万元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家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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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家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鄂08民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勇邓中华李欢【审理法官】姜勇邓中华李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家利;王盛云;王盛霞;王友涛;艾兆雷;马俊【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家利王盛云王盛霞王友涛艾兆雷马俊【当事人-个人】王家利王盛云王盛霞王友涛艾兆雷马俊【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云何德明【代理律所】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王家利;王盛云;王盛霞;王友涛;艾兆雷;马俊【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宗国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宗国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

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王宗国虽系农村户口,但其一审中提交了钟祥市长滩镇绿林村民委员会、荆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南台社区、荆门市弘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宗国于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随其女王盛云在荆门市白云广场居住,并在荆门城区打零工。

赵倩、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倩、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倩、周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0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钧张剑李行【审理法官】叶钧张剑李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倩;周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聂童;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倩周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聂童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倩周治国聂童【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晓华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陈礼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李冬慧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田海玉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袁诗绮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晓华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陈礼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李冬慧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田海玉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袁诗绮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晓华陈礼军李冬慧田海玉袁诗绮【代理律所】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倩;周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聂童;武汉永明红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一审法院委托,武汉宏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对鄂A×××某某号汽车在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3月27日期间的停运损失出具评估鉴定报告,赵倩支付了相关鉴定费用6000元,上述鉴定费用系赵倩此次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方承担,故赔偿责任由周治国承担,永明红利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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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7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海波陈蔚红陈祥【审理法官】马海波陈蔚红陈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罗伟;吴瑛【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罗伟吴瑛【当事人-个人】罗伟吴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王后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王后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兴旺王后乐【代理律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被告】罗伟;吴瑛【本院观点】吴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侵权行为地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涉外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李月玲、秦油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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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玲、秦油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文黄浩鲍刚【审理法官】任文黄浩鲍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月玲;秦油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月玲秦油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月玲秦油响【当事人-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友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英子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殷德豹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英子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洪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程华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殷德豹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英子洪艳程华玉王杨殷德豹【代理律所】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月玲【被告】秦油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友缘物【本院观点】李月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月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李月玲撤回上诉。

王勇方、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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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方、孙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20)鄂09民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艳华龚敏喻富林【审理法官】胡艳华龚敏喻富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某某方;孙锐;孙角;某某;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孙中旺【当事人】某某方孙锐孙角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孙中旺【当事人-个人】某某方孙锐孙角某某孙中旺【当事人-公司】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张华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张华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明丁首红张华【代理律所】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孙锐;孙角;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某某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已为粤J×××某某号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一般代理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某某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已为粤J×××某某号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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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成功案例法院判定赔偿比例
案情:
2013年7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右转经过非机动车道时与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轻便摩托车上2人受伤。

事后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告知货车司机李某要承担主要责任。

办案经历:
货车司机找到肖小勇律师,委托肖律师维权。

笔者先听取了李某讲述案件经过,据货车司机陈述,案发时,货车准备转入右侧工厂,转弯过程中需要经过非机动车道,货车在右转前已经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没有发现有非机动车和行人,在货车几乎右转完毕时,李某听到碰撞声音,李某采取制动下车发现货车右后侧轮胎有一辆轻便摩托车与货车右后侧发生碰撞,地上躺着2个人,非机动车道地面上有一段摩擦痕迹。

李某怀疑是轻便摩托车摔倒在地后滑行与自己的货车发生碰撞。

李某没有直接碰撞轻便摩托车,也没有碾压轻便摩托车或者人体组织。

交警委托进行碰撞形态司法鉴定和受害人王某是否被碾压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是货车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直接碰撞,王某被货车碾压。

肖律师代李某向交警提出重新鉴定,开始交警百般阻挠,以重新鉴定费用高、重新鉴定没有意义、鉴定意见不重要等理由说司法鉴定没有问题,在肖律师的坚持下,交警受理了笔者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

但交警重新鉴定依然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可想而知还是同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一样。

交警依据鉴定结论等,作出
了货车承担主要责任,轻便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武汉市交管局申请书面复核。

在复核过程中,因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终止复核程序。

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

肖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肖律师再次向法院提出对交通事故发生形态和货车是否碾压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受理并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肖律师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积极沟通,将事发时货车与轻便摩托车碰撞的形态告诉鉴定人员,争取鉴定人员的支持。

经过一段时间,重新鉴定意见出来,第一个意见是支持了肖律师的观点,轻便摩托车是倒地后与地面摩擦滑行撞击货车右后轮,这个鉴定意见是对被告有利的,第二个意见是货车碾压其中一位受害人可以成立,这个可以说对被告不是很有利。

正式开庭过程中,肖律师提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证明,货车与轻便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所以,不应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原告有2处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第一,轻便摩托车不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原告当时就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但是事发时轻便摩托车就是有2位乘客,就是因为轻便摩托车载人属于超载,超载又导致制动距离延长,所以,原告的违法行为多于被告,原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维持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就是被告承担主要责
任没有改变,但法院采纳了肖律师的观点,就是原告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认定一位原告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35%的责任,另一位原告对自己的医疗费承担45%的责任。

律师解读:
虽然法院没有改变交警认定的主次责任,但是法院依法改变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主次责任一般是主要责任赔偿70%,次要责任承担30%,本案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律师辩论意见依法改变了一般的赔偿比例,这在司法实践中很是少见。

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本起交通事故,如果被告充分保留当时现场的证据,可能判决结果会更加有利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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