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权力义务的终止

合集下载

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doc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变更,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包括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出现某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订立合同后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要求
1、让学生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变更的情况及法律效力。2、合同的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3、合同的终止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教学过程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其转让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6月1日将自家祖传的宋代瓷瓶出售给乙,5月5日甲将该瓶捐赠给市博物馆。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甲构成预期违约。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XXXX经济法第四章6-7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 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 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 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 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
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 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丁仅对乙 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 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 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 未告知丁。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正确的有( )。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 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
第七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 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 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 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 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 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关系得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2.1 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时,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2.2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2.3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充抵。

抵销后,合同关系得以终止。

2.4 提存提存,是指合同一方按照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终止合同关系。

提存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5 免除免除,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对方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免除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关系终止。

2.6 混同混同,是指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且合同标的物归一方所有,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3.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合同终止的事由;2.依法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3.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清理;4.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行要求对方履行已经终止的合同义务。

5. 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终止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本文档旨在阐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终止事宜,请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及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本节知识点】1.合同转让的情形2.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及变更主要发生的场合【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1、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2、《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意定概括转让和法定概括转让。

①意定概括转让。

这是指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②法定的概括转让。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合法性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要约和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第九条(格式条款的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其主要权利。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合同订立的内容,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合同的法律效力)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法律对于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合同除外。

合同效力不受登记手续的影响。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
3、提存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提存期限为5年,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合同还没到期 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 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 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 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消灭。 或简单的说是合同到期了
三金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当选择违约金时,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定金。
应用举例:乙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 的定金4万元。这是选择了违约金,没有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 原数返还不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 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 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 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中,既 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 求是什么?( )
与违约金选择适用
(四)定金——定金罚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2)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债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1.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2.程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1】债权让与本身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注意2】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

【链接】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效力:(1)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示例】甲与乙的债权债务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债权人乙在2013年1月5日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对甲提出诉讼要求还款,甲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

(2)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义务转移1.程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效力: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

《合同法编》(审议稿)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评析一、问题民商合一的实质是私法的商事化,其将传统上属于商事性质的规则融入了普通私法,使得商法不再成为特别私法。

从这个意义上,私法的商事化同时代表了商法的胜利及商法走向实质性的灭亡。

[1]但这也只是从整体意义上而言的,从相关法律规范的表达上,民商合一的法典仍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民商事之间应有的差异。

瑞士、意大利和荷兰等采民商合一的国家的民法典在将可以一般化了的商事规则整合入民法典的同时,也将那些仍然仅适用于商事活动的规则进行了体系性或特别安排,因而在规范表达上既体现了民商融合,也体现了一定的商事规则的特殊价值。

1999年《合同法》是在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基础上,并主要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出台的,它们均主要以企业或经营者为调整对象的合同,亦即其主要内容为商事的,因而相应规范表达主要体现了商事性质。

但由于该法同时还调整“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2]有关规范还体现着其民事性质。

也就是说,1999年《合同法》是以商事为主,民事为辅的规则体系。

作为民商合一的典范,其不仅应在形式上实现民商合一,也应在实质上实现民商合一。

前者是指合同法之外不需要另行单独制定有关商事合同的专门立法,后者是指合同法的有关内容既要体现出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统一,也要体现出二者之间应有的差异。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1999年《合同法》将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进行了统一,所有合同不分对象与行为性质均适用同样的规则,而二者之间的差异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3]在1999年《合同法》基础上,《民法典分则·合同法编》(审议稿)(以下简称《合同法编》(审议稿))关于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合与分上体现出了较高的技术性,将能够更为合理地适用于经济生活实践之中。

但同时也能够发现,该审议稿对于民商合一的规范技术及表达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文章来源:/Content-9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文章来源:/Content-9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文章来源:/Content-9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合同法》二、课程类型:专业课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一)合同法概述【教学内容】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重点习题】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教学内容】1、合同的分类2、合同成立概述3、要约4、承诺5、格式合同6、合同的形式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重点、难点】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1、合同有哪些分类?意义?2、合同成立的要件?3、要约的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4、承诺的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5、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1、合同的生效要件2、合同的无效3、合同的撤销4、效力待定合同【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2、掌握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情形【重点、难点】重点: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情形难点:合同的无效、撤消、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重点习题】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不同?2、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3、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消?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区别?5、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四)缔约过失责任【教学内容】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教学要求】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重点、难点】重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难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承担方式【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2学时【重点习题】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五)合同的效力【教学内容】1、合同的权利与义务2、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3、情势变更原则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的原则2、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难点】重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难点: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重点习题】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六)合同的解释、担保与保全【教学内容】1、合同解释的方法2、格式条款的解释3、保证、定金4、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解释的方法和意义2、掌握格式条款的解释、保证和定金的法律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重点、难点】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适用条件难点:格式条款的解释【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模拟法庭2课时【重点思考】1、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适用条件?4、保证和定金的法律特征?(七)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教学内容】1、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终止【教学要求】1、了解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情形2、掌握合同转让的条件【重点、难点】重点:合同转让的条件难点:合同转让的条件【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重点习题】1、债权让与的条件?2、债务承担的条件?(八)违约责任【教学内容】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违约责任的形式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教学要求】1、了解违约责任的基本内容2、掌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重点、难点】重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难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运用【教学方法】听课(含授课3与案件讨论、作业1)4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2、过错责任的基本内容?3、严格责任的基本内容?(九)买卖合同【教学内容】1、买卖合同概述2、买卖合同的效力3、特种买卖合同【教学要求】1、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 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归责原则——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 1、拒绝履行 2、根本违约(违约导致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预期违约 (二)不适当履行 (三)迟延履行
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我国采取规则原则,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影响来确定是否免责(117) 2、如果迟延履行以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三)债权人的过错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及注意事项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请求撤销,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最新】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最新】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这种协议,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文就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两者的异同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讲,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转让。

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以下内容:第一,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必要前提。

因为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

对合同进行变更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可能构成违约。

这里所讨论的合同变更,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变更,不包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定变更。

第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调整。

例如合同标的数量增减、交货时间、地点的改变,价款和结算方式的改变等等。

合同的变更不应包括合同标的变更。

标的是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实质内容。

标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

中国法律内容及案例(3篇)

中国法律内容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中国法律体系庞大,内容丰富,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例,探讨其内容及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 合同的履行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 违约责任6. 合同的保全7. 格式条款8. 争议解决三、案例分析以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为例,介绍一个典型案例: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所售房屋均为现房,购房者可即时入住。

购房者小李在看到广告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小李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

审理过程:小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小李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所售房屋为现房,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体现了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四、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经济法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主、
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当事人协议变更。 ②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变更。 ③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
注意: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 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因合同的变更而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可向另 一方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经对方同意,当事人将自己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 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 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 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 权,承担连带债务。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 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Nhomakorabea、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

本科《合同法》期末复习及综合习题

本科《合同法》期末复习及综合习题

6月21日《合同法》网上实时教学活动:期末复习指导复习纲要中谈到的要求中有说出、描述、写出、运用这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

说出即能简单地、有条理地说出大致内容框架,这对应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描述即能较系统的描写叙述主要内容,这对应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写出即能准确写出各个重要的知识点,如名词、简答、论述;运用即能用这部分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如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能够说出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哪些;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及主要内容;合同的分类;合同形式。

能够写出合同、广义的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章比较重要)能够说出合同成立的要件;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标准;合同成立的地点的规定;合同法第10、33、36、3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合同订立的法定阶段;招投标的程序;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能够写出要约的撤回、承诺适格、强制缔约的概念;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注意这一章相关知识的案例分析)能够说出期限的设定方法;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的规定;撤销权的期限;哪些合同可以撤销;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哪些。

能够写出可撤销合同和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合同无效的原因。

能够运用合同的成立与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案例。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能够说出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的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法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的源头;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能够写出合同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其具体内容;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能够运用《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分析案例。

合同管理基础知识概述

合同管理基础知识概述

自然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订立合同)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也可订立合同)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订立 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行方式的变更。
3、标的数量的变更。
7、结算方式的变更。
4、标的价格的变更。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删除。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将 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至第三人的行为。
2、合同转让的特点:
①、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由第三人取代 原合同一方当事人。
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①、严格责任原则。 ②、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违约行为的分类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2、可撤销的原因 ①、重大误解。 ②、显示公平。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②、须有过错。 ③、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 一、概述 1、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法 律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2、履行合同应尽的基本义务: ①、通知。 ②、协助。 ③、保密。
3、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又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 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享有的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 权利。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转 让和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 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 的修改。--狭义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的重大变更。比如, 合同的类型、标的种类、范围、履行地点、 方式、有效期限等的变化,也就是重新明确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上同订 立合同的要求相同,即要约与承诺。 当事 入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 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广义的合同变更包 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 同进行变更。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当事 人协商 — 致,可以变更合同。”合意变 更,是当事人以新的合同变更原合同, 该新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该新 合同有无效事由或者撤销事由的,仍确 认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合意变更的形式。《合同法》对合意 变更的外在形式未作特殊要求。变更原 合同的合意也是合同,它可以是书面形 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行为。 一般来说,变更书面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双方一致的行为,可以变更已 经达成的书面合同 (参照《合同法》第36 条 )。
法定解除权是根据法律规定 产生的解除权,法定解除又可分 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 1 ,所谓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 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 享有单方解除权。 2 ,所谓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 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 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
1,法定事由解除 《合同法》第 94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 二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 五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
务;
•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做出履行
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 任;
• 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所享有的对抗原
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 而消灭;
• 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移转
•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基于
• 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
特点:
• 利义务的转 让。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
更。这种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
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 成新的协议;
•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
变化,也即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 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 容的全部变更;
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 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 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 转;
•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
利瑕疵;
• 转让人在某些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权
利再做出转让。
•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对债务
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合同 权利义务的终止
• 合同关系成立后,如果符合了合同的生效
要件,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合同当 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但这 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在 合同生效后,调整双方交易关系,变更、 解除合同的途径,恰恰 相反,当事人既可 以经由自由的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也可 以在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满足时, 行使合同 的解除权变更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
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 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
的现象。
• 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
债务人的现象(合同的移转)。不论是改换债权 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 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 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 让。
•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
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 同, 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 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 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 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
•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
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 行为。其特点在于在:
• 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
转让给第三人;
• 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
• 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来自,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 变更合同;
•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 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 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 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 (8) 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 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合 同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
• 3、合同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
•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
可有如下类型:
•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
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 害赔偿债务;
• 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
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
• 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
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 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 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 加债务人负担 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 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 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 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 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 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 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 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 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 须有有效合同的权利的存在; – 转让双方之间达成合同; – 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 须通知债务人; –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转让人和受让
人之间的发生的法律效力。
• 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 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
•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
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
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 为必经程 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 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 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 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 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 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 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 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