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表、机电证、两用物项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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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参考文件
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商品税号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65号)
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493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6.海关总署文件署税发【2007】90号
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界定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03】357号)
二、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流程
1、办理《项目确认书》
2、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关税处减免税管理科)
3、办理具体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恢复征收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2、需参考《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根据(财关税【2012】14号)的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些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
3.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问题
按照署税发【2007】9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多项(两项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进口属于此类商品范围的设备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的,可认定为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此文件仍在适用)
4.配套件备件问题
5.减免税额度问题
四、鼓励项目减免税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合同随附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至少应包含供货范围和所申报设备的技术指标)、设备图片、设备的介绍(包括功能、原理、用途及对主要技术指标的阐述)及设备的说明书。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
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所提供的单据应真实、有效)
进口机电产品: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是指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 的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L的产品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材料:入境货物检验需审核的资料(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商检局检验人员有权查看其正本,核查其文件的有效性):报检单(正本);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外贸合同;外贸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能够证明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书面材料;对于《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须按规则加施统一的能源标识,按规定进行备案。
(2)使用制冷剂、发泡剂的进口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提交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4)进口旧机电产品须提供相关旧机电备案证明材料;
(5)进口医疗器械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6)进口电池产品须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其它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件和单据
申报流程:
开始---注册---开通账户---登陆申报系统---网上填写申请表---送审申请表---产品是否需要机电司审批---是/否---市省机电办审批并转报/所属机电办审批---市省机电办审批并转报/无---市省机电办审批并转报---结束
进口机电产品的现场检验:原则上收用货单位不得擅自打开货物的外包装,应由我局检验人员在现场监督的时候方可打开货物的外包装,进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项目的检验,收用货单位应委派对本批货物了解的人员协助我局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条件。如海关已开箱验货,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工作实效:五个工作日
五两用物项起证
1.定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 for Dual-use Items and Technologies),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商品的许可证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2”。
2.适用范围
(一)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类。(二)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40%)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10%)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申请资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