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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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及推广宣传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摄影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销售工艺礼品、文化用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及服务,大型会展组织和文案策划,音响及舞台设备租赁(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本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第八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出资时间:以上出资由出资人于2038年6月6日前向公司足额缴纳。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三)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二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在本章程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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