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GBZ_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_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
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
MAC的应用
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 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 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
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
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1)职业接触限值( OELs )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可视为对PC-TWA的补充。只用于短时间接触较高浓
度可导致刺激、窒息、中枢神经抑制等急性作用,
及其慢性不可逆性组织损伤的化学物质。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在遵守PC-TWA的前提下,PC-STEL水平的短时间接 触不引起: 1) 刺激作用 2) 慢性或不可逆性损伤
相似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等),或已知这些物质可产生相加作 用时,则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评价: C1/L1+C2/L2+ · · · · · · +Cn/Ln=1 式中: C1,C2 · · · · · · Cn——各化学物质所测得的浓度; L1,L2 · · · · · · Ln——各化学物质相应的容许浓度限值。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1(皮):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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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WS/T批准日期 1999-09-01 实施日期 1999-09-01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技能培训专题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最理想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对策是从源头控制职业性危害因素,但实际上难以完全消除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防治的关键控制点是保护劳动者避免过度接触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降低其健康危害的风险水平●为将职业性有害因素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主要控制目标是实施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以控制职业接触修订背景1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1.长期反复接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反复接触2.容许接触水平:可接受的8h工作日平均接触浓度3.在该浓度下,近乎所有的劳动者工作终生不会产生不良健康效应OELs 是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管理及交流的重要工具:1.依据OELs 对职业并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风险控制对策2.为劳动者提供健康风险信息,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何种健康影响、相对保护水平,以及目前水平是否可危害健康等3.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国家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合规性评估的重要工具●2002年,卫生部颁布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两个重要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依据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资料,参考美、德、前苏联及日本等国家的OEL 及其制定依据,对TJ36-79 列出的有毒物质和粉尘的标准值进行了修订,增加119项1979年以后颁布的国家劳动卫生标准2007年卫生部组织专家对GBZ 2-2002 进行修订1.根据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特征,将GBZ 2-2002 分为GBZ2.1 化学有害因素部分和GBZ 2.2 物理因素部分2.理顺了PC-STEL 与超限倍数的关系3.增加了职业接触限值表现形式:皮肤、致癌及致敏标注4.完善了标准的使用说明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实际应用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有必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或修订职业接触限值新增职业病需要制定限值的物质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粉尘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应金属溴丙烷中毒溴丙烷β-萘胺所致膀胱癌β-萘胺激光所致眼灼伤激光冻伤低温2.随着对毒理学研究、健康理念认识的提高,对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解释与指导‐如何界定职业接触,即职业接触的定义问题‐限值保护的健康效应是什么,确定限值大小依据的关键健康效应‐采取职业卫生行动的起点是什么,即行动水平问题‐不同行动水平应当采取的对应行动措施是什么,即分级管理问题‐如何将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职业接触限值进行比较‐巡检作业如何应用职业接触限值‐非常规工作时间制如何应用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生物限值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体系的关系‐新修订的职业接触限值发布不及时的问题‐职业接触限值在接触控制方面的指导作用等3.随着标准本身的动态发展,有必要对标准的结构、标准值概念、限值设置和实施规范进行审核并做调整、更新和完善‐WS生物接触限值及生物监测方法仍未纳入GBZ 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类1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3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OELs4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5 职业危害防护导则6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7 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8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9 职业病诊断标准1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复习国内外毒理学、职业流行病学资料以及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参考有关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对标准概念、文本结构、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接触评估等进行了澄清和修订,对个别接触限值进行了调整,增订了近年来审议通过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而形成更新版本●2019年8月27日,国家正式颁布GBZ2.1-2019 版本,并将于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GBZ 2.1-2019 标准框架,包括正文和二个规范性附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前言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分为两个标准——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增订119项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 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10333-1989,GB10434~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GBZ2-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职业接触限值
定点采样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按8小时工作日内(工种)各 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 权平均浓度 (TWA),定点采样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于评 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采用个体采样方法的采样 一般采用长时间采样方法。 选择有代表性的、接触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劳动者作为重点采样对
象。 确定采样对象的数目 将个体采样仪器的空气收集器佩戴在采样对象的前胸上部,进气口尽量接
近呼吸带。 采样仪器能够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时,空气中有害物质8小时时
间加权平均浓度按下式计算: c·v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个体敏感性差异: 性别差异
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七、应用OELs注意要点 OELs不适用于一般人群(只用于工人) 一般情况下,接触限值不用于孕妇和哺乳期母亲或其他敏感人群,在需要保护这些群体 时可另采取具体的行动 在接触时间或工作强度超出制定OELs时所考虑的条件时,不能使用。 OELs值不能作为参考值用于工作场所以外的非职业环境,例如,不能评估人群的环境 污染,水或食物污染 八、结果评价时注意要点 容许浓度值不能作为划分安全与危险程度的精确界限,也不能简单的用以判断化学物质 毒性等级或单纯的作为毒性比较的相对尺度,当工作环境超过OELs时,不能就下结论 说是劳动者健康损害的直接或唯一原因,反之亦然。 在观察到劳动者出现某些健康异常时,不能只以超过OELs为理由就判断该健康损害是 由该物质造成的,还应考虑工作场所潜在的所有危险或风险,包括工作程序和工作系统。 应结合接触机会、方式、时间、危害控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相反,也不能只以没有超 出OELs等,就判断为健康损害不是由该物质引起的。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1
GBZ 2.1 - 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
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 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的修订内容,将未能包括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 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 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 PC-TWA 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2 超限倍数 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 PC-STEL 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 8h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 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 PC-TWA 的倍数值。 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 限值。
❖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 各类用人单位。
❖ 包括毒物标准330项、粉尘47项、生物因素1 项、物理因素9项。
定义:
❖ 1、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 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 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 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2、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指以时间为 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 粉尘
❖ GBZ2—2002卫生标准提出了47项粉尘标准,其中 绝大多数含有呼吸性粉尘标准,均提出了短时间接 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标准要求尽 量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来评价,但不具备测定呼吸 性粉尘条件时,可测定总粉尘浓度来评价。
❖ 噪声 ❖ 参见GBZ1-2002
❖ GBZ2对监测提出的要求
❖ 4、STEL是15min的时间准确、越真实。因此,最好进行15min的采样检 测。
❖ 5、MAC是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能超过的浓度。采样检测时间确定 为不超过15min。
❖ 6、容许浓度都是工作日中不能超过的浓度,要在工作日内,有害物 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检测。
制定依据:
❖ 1、有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资料; ❖ 2、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 ❖ 3、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 ❖ 4、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制定原则:
❖ 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技术 可行。 科学性 可行性
❖ 根据有害因素特征提出不同的接触限值
❖ (1)对毒性大、刺激性大并容易导致急性中毒的 毒物只提出最高容许浓度一个卫生标准值,共53 项。该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 的浓度必须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而不容许 超过此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OELs(mg/m3)
MAC
PC-TWA PC-STEL
备注
-
50
100
皮,G2B
-
4
-
-
5
-
-
G2Ab
-
200
300
-
-
30
-
-
-
300
450
-
3
-
-
皮
-
2
3
皮
-
1
2
皮,G2B
0.3
-
-
皮
-
6
-
皮
-
20
-
皮,敏 e
-
25
-
敏
-
0.3
-
皮,G2A
-
1
2
-
-
300
-
-
0.3
-
-
-
-
0.2
-
G2B
-
0.5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见表 1。 表 1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
序 中文名
号
英文名
化学文摘号 (CAS No.)
OELs(mg/m3)
MAC
PC-TWA PC-STEL
备注
1. 安妥
Antu
86-88-4
-
2. 氨
Ammonia
7664-41-7
1,3- 二 甲 基 丁 基 醋
65.
acetate(sec-hexylac
酸酯(仲-乙酸己酯)
etate)
108-84-9
66. 二甲基二氯硅烷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
MAC的应用
主要是针对具有明显刺激、窒息或中枢神经系统 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 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 容许超过的限值。最高浓度的检测应在了解生产工 艺过程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工种和操作地点采集能 够代表最高瞬间浓度的空气样品再进行检测。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 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 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PC-TWA)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GBZ 2.1-2007
1.2 标准解读 (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C-STEL)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 浓度。
GBZ 2.1-2007
PC-STEL的应用 PC-STEL是与PC-TWA相配套的短时间接触限值,
GBZ 2.1-2007
1.6 标准备注栏说明:
1.6.1(皮):可因皮肤、黏膜和眼睛直接接触蒸气、液体和固体,通过完 整的皮肤吸收引起全身效应。
使用(皮)的标识旨在提示即使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等于或低于PCTWA时,通过皮肤接触也可引起过量接触。对于那些标注有(皮)标识并 有低OELs的物质,在接触高浓度,特别是在皮肤大面积、长时间接触的情 况下,需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皮肤的直接接触。当难以准确定量 其接触程度时,也必需采取措施预防皮肤的大量吸收。对化学物质标识 (皮)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刺激、皮炎和致敏作用的特性,对那些可 引起刺激或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也未标以(皮)的标识。 患有皮肤病时可明显影响皮肤吸收。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1999.09.01批准,1999.09.01实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1999.09.01批准,1999.09.01实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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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WS/T
批准日期1999-09-01 实施日期1999-09-01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我国首批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有毒物质6种,监测指标8个)业经卫生部批准、颁布,它们的标准代号与编号分别为WS/T 110-1999~WS/T115-1999。
制订了生物接触限值的化学物包括∶甲苯;三氯乙烯;铅;镉;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见附表)。
此附表仅摘录了6种毒物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和采样时间的规定,并非该项标准的全部内容,在实际应用这类标准时
务必认真阅读标准全文,同时不可忽略标准的附录。
特别是提示的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格外重要。
注∶
*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适当放宽,作业时间1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可达到50 mg/m3 ;半小时以内可达到3 ;3。
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小时以上。
** 含有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宜不超过1 mg/m3 。
*** 其它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植物性粉尘。
+ 最高容许浓度栏内以斜线隔开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C-TWA)。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注∶* WS/T卫生行业标准/推荐; ** 尿校正比重为1.020; *** 校正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