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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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 政府和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废物,
如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相当于一般废物的十倍甚至百 倍。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尚不强,因此, 修订《名录》要与国际接轨,即要起到保护环境的 目的,又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可承受性。突出重点, 逐步完善。
5.动态性 ?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危险废物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一、《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 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危险废物管 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固体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199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该《名录》在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技术支持能力非常薄弱,制定《名录》既要考虑 科学严谨,又要方便管理、便于操作。因此, 《名录》的分类主要根据其产生源来确定,产生 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类。
四、《名录》的主要内容
? 《名录》由条文,名录本体和附件 3个部 分组成。
(一)条文说明 1.明确制定《名录》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2.创新性 ?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和污染特征,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兼顾《巴塞尔 条约》的实施,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危险 废物名录。
3.可操作性 ? 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而我国从事危险废物
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 员,普遍缺乏关于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因此, 《名录》体现可操作性,通俗易懂,便于基层工作 人员认定危险废物。
? 因为很多危险废物不需要、也不可能制定出鉴别标准。例如 医疗废物、废油、新化学品、转基因物质等。
3.原《名录》没有确定名录的制定标准或原则 ? 导致《名录》今后的修订缺乏明确依据,难
以保持修订的连续性。
4.废物来源的定义不明确
? 原《名录》基本上参照《巴塞尔公约》进行 制订。由于对危险废物产生特性、污染特征
? 近10年的实践表明,该《名录》还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原《名录》的规定与《固体法》的危险废物
定义不一致
? 原《名录》规定: “凡《名录》中所列废物 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 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 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
? 即所有列入《名录》的废物都必须进行鉴 别。
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2.确立将废物列入《名录》的标准和原则 ?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
? 2004年12月修订的《固体法》规定: “危 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
? 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无需 进一步鉴别。
2.原《名录》的规定导致所有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都需要进 行鉴别
? 所有列入《名录》的废物都需要进行鉴别,这种操作程序显 然缺乏科学性,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复杂程度。
二、《名录》的修订原则
(一)《名录》设定的目标 1.危险废物鉴别成本昂贵,技术要求高。在我国管
理的现实中Fra Baidu bibliotek危险废物认定方式以《危险废物名 录》为主,鉴别标准和方法为辅。 2.依据《名录》认定危险废物达到 50-60%。
(二)原则 1.连续性 ? 原《名录》已实施近 10年,为广大管理者
和被管理者所熟悉。《名录》的修订应保持 连续性,避免完全推倒重来,给工作造成不 利影响。
(三)制定 “豁免”、“排除”管理制度 ? 参照国际惯例,为鼓励和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降
低废物的危害性,对列入《名录》的废物,产生者如果能 证明该特定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环境保护部提 出申请,对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规定。
(四)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 ? 考虑到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较弱,特别是
缺乏深入研究,废物的来源定义不明确, 针 对性不强,与我国实际情况有差距 ,可操
作性不强。
5.没有先进的“豁免”和“排除” 管理制度 ? 我国虽然以国有大型国有企业为主,但中、小企业仍占有
较大的比例。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工艺可能存在着许 多差别。完全按照《名录》管理可能导致管理过严,这虽 然有利用环境保护,但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成本远 高于一般废物,过严的管理将造成经济浪费,而且使众多 中小企业无法承受,反而使有些危险废物纳入不了正常的 管理轨道。
别繁多、性质复杂,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类别。 期望依靠一次修订就完成所有的认定工作是不现 实的。因此,在保持名录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坚 持动态修订的原则,不断补充和完善名录。
三、我国危险废物的鉴别体系框架
(一)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鉴别标准》 (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
? 遵循《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明确危险废 物的鉴别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 结合的方法。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 废物;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明确《名录》的制定依据 1.依据我国《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志GB
13690-92》关于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的定义, 参照《巴赛尔公约》,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美国、 欧盟和日本的经验,确定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为五 类,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
2.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 或者在不适当的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 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间接危害的 固体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 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