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行车协会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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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21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21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交通、火灾等平安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平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平安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平安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平安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平安宣扬训练和规范停放、平安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加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平安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平安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外卖行业中其他相关企业落实非机动车平安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进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平安管理相关工作。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俱乐部注册管理办法(试运行)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俱乐部注册管理办法(试运行)
2.俱乐部失去日常运营能力,无法为其个人会员提供正常的训练 教学场地、培训人员等条件。
3.俱乐部所属的法人实体被当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取消经营、注 册资格,俱乐部解散或被中国自协取消会员资格等。
第六章 俱乐部会费
第二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中自协对各类俱乐部(专业代表队除外)以自然年为单位收取会 费。具体标准为: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00 元/俱乐部/年;其它地区:3000 元/俱乐部/年。 注:试运行期间,对俱乐部注册采取优惠政策,西部地区 1000 元 /俱乐部/年,其他地区 2000 元/俱乐部/年。 在国际自盟注册的职业队管理费标准为 6000 元/队/年。 第二十六条 会费收取 1.已注册各类俱乐部(专业代表队除外)须于每年的“集中注册 与转会期”(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交纳会费。
入一家业余俱乐部。对于自由业余运动员(独立个人会员)可在全年 任何时间加入新注册的业余俱乐部。
第十六条 成立专业俱乐部或业余俱乐部须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 会会员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线上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注 册材料。中自协进行线上审核,并授予电子认证执照。
第十七条 俱乐部命名 1.基本原则:
授权法人名称 (由法人授权的填写)
社会团体登记证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号
俱乐部开展自行车活动的主要经历(可另附纸张)
申请人:(盖章)
日期:
申请人已知悉并自愿遵守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同时承诺 本团体中的个人成员亦知悉并自愿遵守上述文件。
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批意见
秘书长:(签字)
注:拟定名词可为中文、字母或数字组合,但不可过于繁琐, 且须符合命名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俱乐部徽标 俱乐部须有独立的徽标,用于俱乐部识别与宣传,可分为图形徽 标、文字徽标或复合徽标三种形式,选择其一进行设计并上传中自协 会员信息系统。徽标可在每赛季集中注册与转会期更改一次。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一、引言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健康的代步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青睐。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如交通安全、停车管理、共享单车乱象等。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定和完善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自行车行政管理的重要性1.促进城市绿色出行。

自行车是一种绿色出行方式,可以降低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城市交通拥堵,为城市环境保护和改善做出贡献。

2.保障交通安全。

自行车骑行在城市道路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加强对自行车的管理,提高骑行者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3.解决共享单车乱象。

共享单车在城市中盲目投放,存在乱停乱放、破损严重等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

4.规范停车管理。

城市中自行车停放混乱,占用行人通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需要制定规范的自行车停车管理制度。

因此,加强自行车行政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对于促进城市绿色出行、保障交通安全和解决共享单车乱象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自行车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

自行车行政管理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自行车的使用和停放。

2.科学管理。

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自行车的监管和服务,推动自行车行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3.公平公正。

对所有自行车使用者一视同仁,不偏袒特定车辆或个人。

4.服务为先。

以服务为宗旨,提高自行车使用者的满意度,为公众提供更好的自行车出行环境。

四、自行车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1.自行车注册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管自行车的使用情况,可建立自行车注册制度。

骑行者在购买新车时,应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车牌号码,并保留车辆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

未注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已注册的自行车需按规定定期进行年检。

2.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骑行者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骑行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强化对骑行者的交通违法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莘县自行车协会章程 (定)

莘县自行车协会章程 (定)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第二条协会的性质:莘县自行车运动协会是由我县泛博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广泛开展自行车休闲活动、环保活动、健身运动和竞技运动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团结全县泛博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致力发展我县群众性自行车运动,增强全县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材,提高自行车骑行健身运动技术水平。

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活,运动健身,享受自然的运动理念,为我县全民健身运动和体育运动的发展服务,为我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协会接受县体育局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地址:莘县体育局。

协会服务中心:莘县喜德盛自行车店(振兴街东首新检察院楼下)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方针、政策,积极推动和指导我县群众性自行车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我县全民健身运动发展。

(二)不断总结、研究我县自行车活动开展情况,促进我县自行车运动的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培养和选拔自行车运动骨干,为各级各类自行车竞技比赛运动选拔、推荐优秀人材。

(四) 举办全县乃至地区、全省自行车运动竞赛和表演,组织与周边县县区开展自行车运动竞赛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行车运动技术水平。

(五)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形象及产品宣传服务,促进自行车运动开展。

(六)领导和催促各俱乐部文明、健康、有序地开展自行车骑行活动,组织开展自行车运动的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

(七)接受并管理政府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开展自行车运动的资助、捐赠。

(八)推动我县自行车运动设施建设。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身体健康,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爱好自行车运动并愿意参加其中的活动。

(四)莘县范围内的居民、县直机关单位、工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加入。

自行车管理制度

自行车管理制度

自行车管理制度自行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

然而,随着自行车数量的增加,管理自行车的问题也愈发凸显。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有必要建立一套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注册登记制度所有骑行者需要在使用自行车前进行注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自行车车型、颜色等。

注册登记的目的是方便管理部门对自行车的追踪,便于寻找丢失的自行车或协助处理违规行为。

二、新车认证制度购买新自行车的人需要将自行车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认证登记。

认证登记需要对自行车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合格,并且详细记录自行车的特征信息。

新车认证制度的推行可以杜绝潜在安全隐患,增加市民对自行车的信任度。

三、规范停放制度为了解决乱停乱放的问题,制定规范停放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设立专门的自行车停放点,鼓励骑行者将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其次,采用电子监控系统,记录自行车停放时间和位置,对于违规停放的自行车进行警示或处罚。

此外,可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加装自行车停放架,提供更多的停车位。

四、交通宣传教育对于骑行者和行人,进行交通宣传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宣传横幅和举办交通安全宣讲会等方式,提高骑行者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遵守程度。

同时,加强对行人的宣传教育,提醒他们注意自行车行驶的速度和方向,减少潜在的交通事故。

五、违规处罚制度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罚制度是自行车管理的核心。

对于骑行者的违规行为,如闯红灯、逆行、占用人行道等,应严格处罚。

处罚方式可以包括罚款、扣分、暂停使用自行车服务等。

此外,利用科技手段监控违规行为,比如采用智能摄像头识别违章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六、丢失报备制度对于丢失的自行车,骑行者应及时报备。

报备信息包括自行车特征、丢失时间和地点等。

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丢失自行车信息库,并加强与警方的合作,提高寻找丢失自行车的有效性。

七、定期检测维护制度自行车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定期检测和维护的要求。

定期检测可以确保自行车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自行车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自行车管理制度(4篇)

自行车管理制度(4篇)

自行车管理制度(4篇)自行车管理制度(精选4篇)自行车管理制度篇1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本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齐抓共管,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进入本工地自行车作如下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安排,进入本工地的'自行车不准乱停乱放,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二、无证无牌、无车主的自行车一律不准进入本工地,车辆管理人员及门卫有权拒绝。

三、凡新采购自行车必须领取牌照后,方能进入本工地。

四、未经同意,擅自乱停乱放的自行车,一经查获,将作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自行车管理制度篇2为了保护学生财产安全,防止学生白行车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管办法1、住校学生自行车棚由专人看管。

2、走读生白行车按学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挂牌加锁,由专人看管,对不加锁自行车由看管人员随时清理。

3、管理人员对进棚自行车进行验号、登记。

不准无牌、无锁、不加锁自行车进棚。

4、进棚白行车必须按班级顺序停放,不按顺序放置的自行车由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并交由政治处处理。

5、看管车棚人员必须按时开、锁车棚并及时打扫车棚内卫生,学生取车时必须在场查验车牌号并进行登记,不准让学生独自取车。

6、学校大门口出去的学生白行车,门卫必须查验车牌号与有关证明,不得私自放行情况不明的'自行车。

7、无牌自行车一律不准进出校门(除教师、两灶工作人员)。

校外来车一律停放校门口。

8、严禁学生私自转让车牌,一经查处交由政治处处理。

9、各班级住校生车牌号码按男、女生分册登记,走读生车牌号另册登记(不分男女)。

二、学生存放与取车办法1、走读生自行车按学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并加锁。

2、住校生自行车一律进棚,按男女、班级次序放置。

3、住校生自行车一周取两次(周三和周六),请假学生取车必须持班主任批条。

4、放取车时间(迟到学生自找管理员及时放车)取车时间放车时间周三放学后1小时内下午5:30~7:oo周六放学后1小时内下午5:00~5:30(补课生)周日下午5:00~6:30三、丢失白行车的处理办法1、学生白行车若有丢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或政治处汇报,同时上交车牌号及车钥匙等。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侯红2021年2月5日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市市区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单位自行车管理制度

单位自行车管理制度

单位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自行车管理,提高自行车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员工出行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使用的自行车。

第三条单位自行车管理应遵循“便捷、安全、文明、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自行车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自行车使用者在单位内使用自行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自行车管理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第二章自行车的配置和保障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数量,合理配置适量的自行车。

第八条自行车的使用和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自行车的使用状况,保证自行车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九条自行车使用者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行车,防止自行车被盗或损坏。

第十条单位应当提供合适的自行车停放场所,确保自行车停放的安全性和秩序性。

第三章自行车的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自行车使用者在使用自行车之前应当进行自行车安全知识培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自行车使用者在单位内使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文明骑行,遵守交通信号灯。

第十三条自行车使用者应当自觉保护自行车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卸或变更自行车结构。

第十四条自行车使用者应当按规定使用适量的自行车锁,防止自行车被盗。

第十五条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在公共场所滥用自行车,妨碍他人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自行车使用者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并遵守相关紧急规定。

第四章自行车管理违规与处罚第十七条自行车使用者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自行车使用者因违规行为造成自行车被盗、损坏的,应当按照《单位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自行车使用者因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自行车使用者在使用单位自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可以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充电和规范停放等措施,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自行车管理人员职责

2021年自行车管理人员职责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自行车管理人员职责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管理,预防和惩治偷盗自行车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行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自行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办理本辖区居民的自行车落籍、迁移、过户、报废手续;(二)办理换、补领自行车牌(证)照;(三)管理本辖区的自行车停放场所;(四)查验无牌(证)照自行车;(五)接待群众自行车报失、返还捡拾的自行车;(六)侦破自行车偷盗案件。

商业、供销、规划、城建、财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做好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自行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自行车专用发货票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暂住人口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籍手续。

第五条个人之间买卖自行车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牌(证)照不全或自行车的车体号与牌(证)照不符的自行车。

第六条个人之间买卖自行车的,买方应当凭卖方提供的自行车牌(证)照、专用发贷票、卖方本人身分证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自行车交易凭证以及本人身分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第七条个人之间因赠予、继承等转让自行车的,应当办理更名手续。

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时,受让方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自行车牌(证)照(或原始发票、转让方的身分证复印件和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及本人身分证(或户口簿)。

自行车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自行车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自行车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出行工具,在城市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了规范自行车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自行车管理条例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最新的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一、自行车登记管理
1.所有私人自行车需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车辆注册证明,
并随身携带。

2.公共自行车需由相关运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利用智能系统实现轨迹
追踪和车辆管理。

二、自行车停放规定
1.自行车停放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公共空间。

2.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点停放时,需按指定位置摆放,不得乱停乱放。

三、自行车行驶规定
1.骑行时需佩戴头盔,尊重交通信号,依法行驶。

2.不得骑行时一手或双手握手机、听歌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四、自行车维护规定
1.自行车需定期检修,确保车辆结构完好,灯光齐全。

2.自行车出现故障需及时维修或更换,避免影响交通安全。

五、处罚规定
1.对违反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扣分或暂
扣自行车等处罚。

2.恶意破坏公共自行车设施和设备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着城市发展和自行车使用量的增加,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完善至关重要。

希望
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自行车出行环境。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9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互联网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第五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非机动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场所,加强停放场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21-12-01 实施日期:2021-01-01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时效性:有效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1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信、公安、环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相关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信、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 汕尾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日期 : 2021.06.05实施日期 : 2021.07.15效力级别 : 地方政府规章法规类别 : 城市交通运输汕尾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2月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届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逯峰2021年6月5日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等零部件生产、销售以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道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2021年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21年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___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 ___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 ___。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5号)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的《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黄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9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和停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源头治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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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条总则
一、根据《诸暨市自行车协会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社会各有关部门,努力发展群众性自行车运动。

增强人民体质,发现和培养自行车运动人才,提高自行车运动技术水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刚要》的实施,为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服务,为攀登世界体育高峰服务。

二、本协会接受诸暨市体育局和诸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业务范围
一、本会努力宣传贯彻党的体育路线、方针、政策,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人们利用自行车作为生活及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为缓解诸暨市的交通拥堵、促进环境、倡导低碳环保作出贡献。

二、立足群众,面向社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大力开展自行车健身骑行、旅游观光、自行车竞速、竞技等活动,组织自行车爱好者学习自行车运动技术、竞赛常识、裁判规则,介绍国内外自行车运动发展趋势,开展对外交流。

三、在市场经济中,自行车服饰标识、竞技骑行竞赛等活动采取市场竞标方式与企事业、商业、科技等单位互利合作,选择赞助商及其冠名权。

四、与各省、市、区自行车团体建立联系,开展各地区、各城市间的竞赛交流活动。

五、开展各级自行车非专业队伍之间的交流;开展自行车运动的专家、学者、爱好者与各级自行车非专业队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本市自行车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自行车运动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组织机构
(待选定)
第四条工作流程
1、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会议由五人组成核心成员,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意见较难统一时,采取举手表决制度,少数服从多数。

2、理事会的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多于2次,每次要求高效率,形成会议决议。

3、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不允许因人因时而变化。

4、协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对协会全年工作进行总结交流。

5、协会活动在一周前通过网络或手机通知会员,会员要在出发前两天确定参加资格确认。

6、协会每周组织一至两次晨骑或夜骑活动,每月组织一次户外或比赛活动。

7、协会会员要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积
极支持协会网络论坛。

8、协会会员退会后,会费不予退还本人。

一、竞赛安排
1、协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上级部门要求,由秘书长做出自行车竞赛策划方案,最后由协会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以协会名义对外公布举办消息。

2、确保竞赛车手安全是协会举办赛事的第一宗旨,因此每次赛事都要求车手购买保险,同时具体负责任人应充分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责任措施后方可开赛。

3、凡由协会组织的赛事,如无特殊情况,协会核心领导都要参加赛事现场组织活动,明确分工,各执其责,努力办好比赛的各项事宜。

4、赛前必须事先制定好比赛规程在网站上公布,并严格按比赛规程执行。

5、凡由协会举办的赛事,应以"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筹备赛事经费。

如需由赞助商赞助的,协会应有专人做好整体经费预算,经理事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执行。

6、凡由赞助商赞助的赛事,应以现金赞助为前提,具体策划都由协会指定专门负责人办理。

7、赞助人赞助的现金,就先交由协会财务入账,然后根据赛事经费预算,经审批后由出纳支取现金办理。

8、凡协会举办的赛事,均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严禁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二、协会固定资产使用规定
1、凡属协会购买的长期固定使用的物品,即为协会的固定资产,应登记归档保管好,原则上不允许个人使用。

2、不允许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以协会名义、名称自行无偿使用相关物品,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协会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需要,由协会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出纳与经办人一起购买。

4、会员每年的会费交缴最终统一到协会的财务部入账统一专户管理。

不准截留使用,年终向会员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

三、协会的网站管理
1、协会网站所有权属诸暨市自行车协会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网站的资源。

2、考虑到协会网站自身特点,以及今后的发展建设节约经费的需要,可采用与指定商家有偿使用合作方式共同建设。

合作期限一般为一年。

具体合作费用另定。

3、网站上以协会名义发布的公布、公告、消息、召集活动等信息都必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同意后,由指定专用id发布,否则对给协会造成名誉损失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4、,网站的广告收由协会财务统一收取管理。

四、奖励规定
1、对协会会员以协会名义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协会内部给予适当奖励或报销相关路费。

2、为了广开资金渠道,增强协会的发展后劲,充分发挥协会领导和会员的积极性,凡属个人名义吸引商家或其他单位对协会赞助资金
的,给予奖励。

3、协会每年年终评选出若干名成绩优秀的会员和协会优秀领导给予奖励。

五、外联活动规定
1、凡以协会名义外出参赛、郊外骑行、与兄弟城市之间友好往来等活动,应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行。

2、应穿上协会统一的骑行服,带着协会旗帜,充分体现协会的精神面貌。

3、遵守领队纪律,统一行动,团结协作。

六、协会logo和旗帜、信笺等使用规定
1、协会logo和旗帜、信笺、服装一经确定后,即代表协会一切对外的文字、宣传、形象等的标志,因此应认真对待和谨慎使用,它代表协会的唯一性和合法性,不允许任何人以个人名义复制、盗用等,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2、协会logo和旗帜、信笺、服装等必须是以协会名义对外活动时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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