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文章来源:/Content-115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文章来源:/Content-115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待遇
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待遇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祉,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本文将重点探讨妇女和儿童在社会福利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以及各国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妇女福利方面,各国政府致力于保障妇女的权益和福祉,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健康和社会保障方面。
对于妇女就业,许多国家制定了反性别歧视的劳动市场政策,鼓励雇主提供平等机会和待遇。
此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特殊的就业保护机制,包括产假、哺乳假和灵活工作时间等措施,以帮助妇女顺利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
教育方面,妇女的教育权益也受到广泛关注。
各国政府积极投入教育资源,提高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
一些国家还针对性别不平等问题,采取了额外的措施,比如提供补助费用、提供免费或廉价的教育资源,并制定了各种课程和计划,以提高妇女的全面素质和技能。
在健康方面,妇女的健康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各国政府制定了健康政策,提供了特殊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妇科检查、计划生育服务、孕期保健和产后护理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鼓励妇女关注自身健康,提供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妇女对健康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儿童福利方面,各国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祉。
在基本需求方面,政府制定了贫困儿童救助计划,提供生活津贴、教育补助金和医疗保障等,以帮助贫困儿童脱离困境。
此外,针对弱势儿童(如残疾儿童、孤儿、流浪儿童等),政府还建立了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机构,提供庇护、教育和康复等服务。
儿童教育方面,各国政府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环境。
政府投入教育经费,改善学校设施,培训教育工作者,提供全面的教育课程和学校。
此外,一些国家还重视儿童早期教育,推动普及幼儿教育,并提供免费或补贴的学前教育服务。
儿童健康方面,各国政府倡导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计划。
政府提供免费的儿童医疗保险,包括常规体检、免疫接种和急救等服务。
此外,政府还重视儿童营养和饮食问题,推广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2013年第06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婦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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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儿童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章 社会福利概述
个人的经济福利就是由效用构成的。 每个人获得的效用总计起来就构成了全社会效用的总和,而这个效用综合就是全社会
的经济福利。
幻灯片 14 (2)关于检验福利的两个标准 庇古认为凡是能增加国民收入总量而不减少穷人的绝对分额,或者增加穷人的绝对分
额而不影响国民收入总量,都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增进。 庇古至少作了以下三个重要贡献: ①确立了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准 庇古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对市场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资源最优配置的标准是边际私
幻灯片 3 社会福利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出资或给予税收优惠而兴办的、以低费或免费形式向社会
弱者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物质帮助或服务保障,通常是为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 体提供的福利津贴、服务及设施等;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一切旨在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卫生、教育等生活 的社会措施。
域对福利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根据序数效用论,物品的效用不能用具体数字来表示,但可以用第一、第二、第三等
序数来进行比较。这种比较说明,一个人对于不同物品的不同组合有偏好上的差异, 如甲偏好一种组合而乙偏好另一种组合,只不过表明个人对物品的趣味不同,而不能 表示甲种物品的组合比乙种物品的组合效用大福利多。 根据无差异曲线,两种商品的不同组合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同等程度的满足,消费者为 使自己的满足程度不变,就会在损失了一定数量的甲种物品时用一定数量的乙种物品 来补偿。由于效用不能相加,每个人的效用和偏好因其偏好方式的不同而无法进行比 较,因此,消费者追求最大的满足的途径就不能是像庇古所说的那样是力求达到最大 满足的总量或最大效用的总量,而应该是力求达到最高的满足程度,即最高的无差异 曲线。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
Half of fate is in God's hands, and the other half is in his own hand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最新全文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新中国历来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权益都是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毕竟在整个社会上,这三类人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弱势的地位,所以很有必要加强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下文中带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范文最新推荐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1 / 23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范文最新推荐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待遇(ppt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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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儿童社会福利概念
狭义的儿童社会福利是指由特定形态 的机构向特殊的儿童群体提供的一种特定 的服务。
广义的儿童社会福利对象是所有的家 庭和儿童。
儿童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为立 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 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面健康发展的资金与 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
1.妇幼保健服务 如家长教育、营养建议、支持与咨询
、孕产妇访视、儿童体检和免疫接种、青 春期保健、青年卫生、儿童健康评估等 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三级儿童保健网络 儿童保健中心、家庭保健中心和提供 住宿的家庭保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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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补贴方面
养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可获 得家庭补贴,但必须经过家庭收入、财产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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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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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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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生育津贴
1994年之前称为“产假工资”,为与国际 接轨改称“生育津贴”
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期限不少于90天;未 实行统筹的,按其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 准由企业或单位发放
4.妇女在特殊时期,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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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儿童社会福利
1.托幼事业(托儿所、幼儿园等) 2.义务教育 3.保护儿童的个人隐私(信件、日记、公
检法、电视等)
4.就业保护(禁用童工) 5.保护儿童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6.对违法犯罪的儿童的保护(教育、感化
第四章儿童社会福利《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PPT课件
三、中国儿童社会福利的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以儿童为本,促进儿童成长”。以往的
教育方式在家庭是以父母为中心,在学校是以教师为中心。父母或教 师把自己的期望投射到儿童身上,把儿童当做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
(二)改革的总方向
Restricted Information and Basic Personal Da利制度化建设。 2.儿童福利社会化出现 3.儿童福利有了很大发展。
(1)儿童健康福利的发展 (2)儿童教育福利的发展 (3)特殊儿童的社会福利
Restricted Information and Basic Personal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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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的成功有三条经验: 一是规定的非常细致可操作,而不是一些原则性的、意识
形态性的语 言,这说明美国的儿童福利计划是切实以儿童 为本的,注重实质意义; 二是在针对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时,非常注意公平性,也就是 说让有需要的家庭得到帮助,让步符合条件的家庭与儿童无 法钻制度的空子,这里面除了前面提到的细致规定外,再就 是美国的税务制度和家庭收入管理技术; 三是美国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那就是联邦儿童局。
从社会福利的范畴上讲,一般把妇女和儿童福利归结在一块安排; 另外就是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和职工福利。如果按照人生历程来分, 且儿童期划在青春期以下的话,那么对未成年福利的理解将是不完整 的,故而在此我们把未成年人统称为儿童。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 也作了如是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 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护法 为了保障妇⼥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平等,充分发挥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制定了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护法,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护法 第⼀章总则 第⼀条 为了保障妇⼥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平等,充分发挥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条 妇⼥在政治的、经济的、⽂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活等各⽅⾯享有同男⼦平等的权利。
实⾏男⼥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权益的各项,消除对妇⼥⼀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各级政府根据中国妇⼥发展纲要,制定本⾏政区域的妇⼥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保障妇⼥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依法⾏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妇⼥⾃尊、⾃信、⾃⽴、⾃强,运⽤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权益的保障⼯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权益的保障⼯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权益的保障⼯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联合会和地⽅各级妇⼥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的利益,做好维护妇⼥权益的⼯作。
⼯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的⼯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权益的⼯作。
第⼋条 对保障妇⼥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享有与男⼦平等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儿童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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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后,开始建立普遍性儿童福利补贴制度,中小 学实行完全的免费教育(午餐、课本、文具等);
▪ 1955年,实行针对所有妇女与收入联系的产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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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阶段(1980年至今)
▪ 1.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16岁以下, 6800克朗/人.年)
▪ 2.在家福利服务(假肢、轮椅、生活料理) ▪ 3.福利设施服务(治疗、训练等) ▪ 4.残疾儿童的教育(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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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一)妇女社会福利概念
▪
妇女社会福利事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
女生理和职业的特殊需要、特殊利益而制
定的各项福利政策和开展的社会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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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社会福利概念
▪ 1.儿童的概念界定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儿童系 指18岁以下任何人” 有物质、精神需求,需要社会、家庭给 予支持——相对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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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女就业福利
▪ (1)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
▪ 男女平等;不得以生育育儿为借口单方面解除劳 动合同等。
▪ (2)对妇女职业权益的保护
▪ 同工同酬;晋职、晋级等平等对待;合理安排妇 女工作和工种等。
▪ (3)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
▪ 在经、孕、产、哺乳期等,不得安排高处、低温、 冷水、有毒、有害劳动。
▪ 2.对新生儿父母实行补贴(1年假期) ▪ 3.双亲津贴(高达450天假期) ▪ 4.对需要入托的孩子实行补贴 ▪ 5.怀孕补助(可调换工作或150天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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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国的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 (一)初步发展阶段(1914~20世纪40年 代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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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外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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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典的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 (一)初步发展阶段(1914-1945年)
▪ 1881年,宣布使用童工违法;1902年,颁布儿 童立法;1912年,颁布劳工福利法,禁用13岁以下 儿童;怀孕妇女有权享受假期,要求女工上夜班为 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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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儿童社会福利概念
▪ 狭义的儿童社会福利是指由特定形态 的机构向特殊的儿童群体提供的一种特定 的服务。
▪ 广义的儿童社会福利对象是所有的家 庭和儿童。
▪ 儿童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或社会为立 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 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面健康发展的资金与 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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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社会福利的功能
▪ 1.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条件 ▪ 2.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 ▪ 3.对维护家庭和睦幸福和社会稳定具
有重要作用 ▪ 4.有利于妇女的潜能在社会活动中得
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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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社会福利的功能
1.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身心健康、教育、培训 2.促进社会安全 儿童是家庭重要成员;是未来的主体 3.促进社会发展 儿童是未来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 (二)快速发展阶段(1942~20世纪70年 代)
▪ (三)完善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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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的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 20世纪30年代开始,通过一系列立法,保 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主要措施有:
▪ 1.预防发生、早日发现、早日治疗(各种 健康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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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在政治、卫生、法律体 制等方面为生育妇女提供相关服务,主要 是卫生保健服务——全体妇女
▪ 1995年6月1日实施《母婴保健法》 ▪ 应设立妇幼保健医院、妇产医院、妇女活
动中心、健美中心、妇女庇护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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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社会福利的基本特征
▪ 第一,普遍性 ▪ 体现出全体性 ▪ 第二,发展性 ▪ 儿童自我发展、成长的潜能,全面健康发展 ▪ 第三,社会性 ▪ 动员社会力量,运用社会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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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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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儿童社会福利
▪ 残、孤、弃、流浪儿童——1700万!
▪ (1)残疾儿童的预防和康复(婚前教育、 检查)
▪ (2)残疾儿童的教育(普通学校)
▪ (3)社会环境(广播、电视、手语、字幕、 无障碍设施等)
▪ (4)监护养育(儿童村、福利院、康复中 心、孤儿学校等)
第四章 妇女儿童社会福利
▪ 学习目的和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妇女儿童社会福利的 概念、功能和主要内容;熟悉国外妇女儿 童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理解和把握我国 妇女儿童社会福利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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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妇女儿童社会福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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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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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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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
▪ 1.特殊津贴和照顾
▪ 生育津贴(现金津贴)—因生育、流产而 离开工作岗位时,依法给予的补助。各国 比例不等。另外还有育儿假或育儿津贴。
▪ 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生育保护公 约修正案》、《生育保护建议书》等,提 供了照顾妇女生育的政策框架,宗旨是确 保妇女产前产后本人及婴儿得到支持和照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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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
▪ 1.儿童普遍社会福利
▪ (1)家庭保护(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 (2)医疗卫生与保健福利(接种、健康检 查——儿童医院)
▪ (3)儿童福利(受教育权、发展权——9 至12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
▪ (4)文化福利(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文化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