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管理办法(细则修改稿)》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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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维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全体职工。

2奖惩管理

2.1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顺行、持续、稳定,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

2.1.1职工必须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组织,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1.2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职工、带领职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

2.2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实绩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考核业绩应与劳动分配相结合。

2.3对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

2.4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采取职工个人自觉遵守,职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起表率作用。

3奖励

3.1对于工作表现、生产经营等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3.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

3.1.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免受重大损失的;

3.1.5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3.1.6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

3.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3.1.8遵章守纪表现突出的、管理责任者业绩显著的、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的;

3.1.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3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公司批准;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公司上报。

3.4对职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职工获得荣誉的,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3.5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6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4惩处

4.1对职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2 对于职工的惩处,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公司审批;对厂部助理及以上人员的处理由公司人事(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3对员工的行政处理种类有:

4.3.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3.2组织处理: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4.3.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

4.4对于有《惩处实施细则》(见附件2)所列行为的员工,可根据管理权限、违反规章制度情况和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处理。

4.5对于《惩处实施细则》未规定,但危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情节严重确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比照《惩处实施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4.6对受上述行政处分的职工,设立考察期。考察的期限、奖金和岗效工资、工龄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4.6.1行政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两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3系数,停发2个月工龄工资,停发1-3个月奖金;

4.6.2行政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3个月工龄工资,停发3个月奖金;

4.6.3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六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6个月工龄工资,停发4-6个月奖金;

4.6.4留用察看处分的:考察期限为一至二年,期间停发岗效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7除《惩处实施细则》所列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外,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4.7.1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两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7.2在记大过或留用察看考察期间有《惩处实施细则》中所列行为之一的;

4.7.3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8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受行政处分职工在考察期间表现好的,有本办法第3条规定获得公司奖励的,经批准可提前恢复。

4.10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按合同约定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4.11审批职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4.12对职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归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对职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

4.13受惩处的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3.1调解委员会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执行);

4.13.2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4.1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5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秩序并造成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1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4.17对职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4.1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公司人事(组织)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本办法所称的负领导责任者,是指室车间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5.3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5.3.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5.3.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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