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防规定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
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定期限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修订说明:原办法规定的许可未设定具体条件,上位法也无专门规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设定相应的条件。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一)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立项证明文件;(二)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
修建单位或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进行设计,并持下列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书;(三)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修订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中改变防护等级标准和改变结构、布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变更前20日内持变更说明、变更设计文件等,向原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批建范围内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津防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管理规定(暂行)为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第一条面积定义(一)结构面积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平面积之和。
(二)口部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含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和设备设施房间(含扩散室、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的净面积。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
通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1.专用通道指仅为本工程战时疏散用,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2.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
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的最小通道长度。
3.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大于本人防单元建筑面积的3%(以此控制人防门至室外楼梯或坡道的距离)。
(四)各类竖井面积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五)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防化器材室、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
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
平战结合使用的各类竖井净面积均计入辅助面积。
(注:当同一竖井为两个以上含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时,仅计算一次,且平均分配给各单元)(六)掩蔽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3期备案文件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保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体育局、市信访办、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天津市总队参谋部,各区人民政府,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医科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农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美术学院、河北工业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天津市职业大学、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天津市南开中学、天津市耀华中学、天津市第一中学、天津市新华中学、天津市实验中学、天津市武清区杨村第一中学、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负责同志为委员。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下设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上述三个办公室均设在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同时,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牵头,建立市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组成市国家教育考试舆情监控工作组和市国家教育考试应急管理工作组。
上述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名单由其办公室发文落实。
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8日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的通知津防办〔2019J23号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201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14J7号)文件将于2019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市人防办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2014年印发的《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经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单位,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
以下资质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防办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津防办〔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
质认定的通知
津防办〔2021〕18号
各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防办,滨海新区、开发区、保税区人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申请;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终止办理。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监理相应资质的企业,即可
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
三、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后,本市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等级证书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人防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不再开展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废止。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8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防办[2018]4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联系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郑楠;联系电话:24698751转)(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
负责市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人防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
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人防收费标准 文本文档
所在地城区 甲类 5级/6级 5% 2000
新城、建制镇 甲类 5级/6级 5% 800
中心村 甲类 6级 5% 600
汉沽区大港区 区人民政府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09〕25号)《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附件:
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市内六区 甲类 5级/6级 5% 2000
注:本表中修建比例对应于新建民用建筑9层(含)以下情况。
2、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0]61号)《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第四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含危改工程),减半收费;
2)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所在地城区 甲类 5级/6级 5% 1500
新城、建制镇 甲类 5级/6级 5% 800
中心村 甲类 6级 5% 60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点
经济目标区 甲类 5级/6级 5% 2000
其他区县 区县政府
所在地城区 乙类 5级/6级 4% 1500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津防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5日正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规定》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落实到位,特制定宣传贯彻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1.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制定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防系统落实李鸿忠书记关于着力建立完善制度要求的具体体现。
《规定》为强化人防建章立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现依法行政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全市人防系统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2.成立宣传贯彻领导机构。
市人防办成立《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青松;副组长:赵斌、吴玮;成员:傅明和、李梦林、郭树会、李浩申。
领导小组下设学习宣传贯彻办公室,由法制宣传处牵头工作。
主任:吴玮;成员:任宝发、耿立宏、吕卫东、袁永生、宋雷、臧中强、张作成、李理、王健、葛辛、尹海粟。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现各级领导了解《规定》、工作人员掌握《规定》、建设单位遵守《规定》、广大市民关注《规定》,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防规定(截止于2014.5.31)
2.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图件);
3.建设用地内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证明。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申请人根据意见书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
(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9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逾期不报送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防空地下室修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为优良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出经费给予奖励。
(四)向防空地下室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津防办规〔2021〕01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及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含早期公用人防工程)及与人防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防办负责制定全市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政策规范,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区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同其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巡查。
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反馈区人防办,区人防办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巡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人防办直管的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二)结建人防工程由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为项目投资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制度,区人防办要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津政函〔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市人防办:你办《关于报审〈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13—2020年)〉的请示》(津防办〔2014〕5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人防规划》)。
《人防规划》按照区域协调、整体统筹、注重防护、兼顾应急、服务民生、平战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我市近远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提出了发展策略和实施保障措施,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各项目标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人防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区域。
规划期限为2013年至2020年,近期至2016年。
三、全市近远期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目标为:至2016年,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达到约1360万平方米,留城人口人均约1.3平方米;至2020年,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达到2060万平方米,留城人口人均约1.5平方米。
四、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人防规划》并结合本区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区域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保《人防规划》控制规划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得到深化与落实。
五、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要注重近远期结合,加快城市重点发展地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统筹安排,形成统一的地下空间利用体系。
六、《人防规划》是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展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你办要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涉及局部规划调整的,由你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车位的规定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车位的规定我国的《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规定: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通过出售、附赠等形式约定使用;占用业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随意规划停车位的,尤其是以下3种,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
尤其是以下3种,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
1、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划几道线就变成车位再卖给业主,这当然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2、地下人防车位。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律师认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
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利用公共空地划定开式地上车位,这个地上车位的使用费用,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定的,也就是小区业主自己定的,物业只不过是代为管理,这笔钱最后除去基本开销,比如税金、人工费外剩下的都要纳入房屋维修资金。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津防办〔2019〕4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结合我市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范围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按规定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免缴免建的项目。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防办要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及环节。
(一)受理条件1.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取得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简称质监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3.免缴免建的项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出具建设意见。
(二)相关要件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3.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天津市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或经代收银行确认盖章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
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津政发[2007]082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对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存国家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维系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遭到破坏后,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维持城市基本运转和经济恢复有重大影响的目标。
主要包括: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能源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贯彻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措施可靠、防护有效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重点防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重要经济目标分级分类标准: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对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级:一级目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战区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二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市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三级目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该区县指令组织重点防护的目标。
天津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津防办〔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要求,规范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资质认定(一)资质认定分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并协助市市场监管委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派出观察员参加资质认定首次、扩项、变更评审等工作。
(二)资质认定要求市市场监管委依据《管理办法》和《认定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当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检测工作,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并能证实运行持续有效。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内容为《认定通知》中“检测范围”所包括的全部11项内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认定通知》要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一)”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二)”所涉及全部产品、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同时应具备与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标准、规范和人防防护设备加工图集,详见附件1。
3.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实现信息化。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免收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免收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13
•【字号】津防办计〔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免收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精神,经天津市价格管理部门同意,从2020年1月1日,免收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以前年度文件中有关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在本年度中,已收缴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办理退库申请并退还缴款单位。
此通知
2020年7月13日(此件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题: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
(二)按审批权限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一调配;
(五)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9层(含)以下的,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本市各区域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等级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交纳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第八条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性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
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通知书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图件);
3.建设用地内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证明。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申请人根据意见书要求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意见书及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民用建筑须补办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同时补办人防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体系。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平时使用单位必须事前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及平战转换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可进行一般技术性变更;降低或提高防护等级标准和战时使用用途及改变结构、布局,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到原审核批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安装的各种防护设备(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并应提前或与地上建筑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9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逾期不报送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防空地下室修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
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为优良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出经费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
(二)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及其防护设备设施的;
(三)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影响使用效能的;
(四)向防空地下室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六)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日废止。
市人民政府2004年3月30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
天津市各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类别、级别及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