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复习重点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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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卫生法的特征(一)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与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三)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四)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原则(一)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原则(二)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三)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四) 全社会参与原则(五)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规则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3.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家属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4.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合法合理执业,取得报酬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研究参加培训基本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卫生法复习重点1

卫生法复习重点1

一、卫生法总论1、卫生法学得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得一门法学学科。

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融与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得转变, 而产生与发展起来得一门新兴得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得研究对象:卫生法学得研究对象就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就是与医药卫生相关得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形成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4)发生过程得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得过程中或活动中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得存在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得一方当事人・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SI务所指向得对象,包括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得自然之物与人造之物如药品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得产品与其她与人身想联系得非财产性财务、人格与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3、行为:满足权利人得利益。

如诊治行为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得权利与承担得艾务2)权利3)义务4)权利与艾务得对等性与一致性4、卫生法得渊源瞧一下即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或认可得,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与地位得卫生法得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与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1)定义一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与程序,制定、修改、废止与解释卫生法律法规得活动。

一元:立法体制得统一性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 2)客体:必须违反了我国卫生法的规定, 侵犯了我国卫生法所保护的卫生法律关 系和卫生法律秩序。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 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 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 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 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医疗事故构成
® 《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二、主要关注
® 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 业规则等
® 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规范处方、合理 用药等。
® 规范用血、紧急采血资格等 ® 传染病预防、诊治、报告等 ® 母婴保健人员资质、行为规范等 ® 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据授权)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妇检案) ® 自主权(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如:尸检后脏器不
归还’) ® 人格尊重权 ® 财产权:多收费 ® 受监护权: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 名誉权: 如:‘石女’、‘艾滋病阳性’ ® 肖像权 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
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思考与讨论

卫生法规考前必背要点(考前看看提高15分)

卫生法规考前必背要点(考前看看提高15分)

卫生法规考前必背要点(考前看看提高15分)田博士团队预祝大家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考试!欢迎加入田博士医考交流群:242151736卫生法规第一单元卫生法概述考点1★★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亦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来源于哪些法,其表现形式及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也是卫生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考点2★★★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2.预防为主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患者自主原则包括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第二单元卫生法法律责任考点1★★★ 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1. 卫生民事责任的概念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医药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医药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1)主要是财产责任;(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考点考点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3★★ 卫生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考点4★★★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大学《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考点总结

大学《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考点总结

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1)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2)各种卫生法的现象与规律;3)与卫生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2,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1)宪法中的相关规定;2)基本法律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3)卫生法律;4)卫生行政法规;5)卫生行政规章;6)地方卫生法规;7)国际卫生条约。

3,法律救济有何重要意义?1)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4,我国卫生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对某些传染病人员的隔离和治疗,对物品的查封和扣押,控制危害现场措施,强制检疫,令其出境,留验,限制活动范围,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宣布疫区和封锁疫区。

5,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哪些原则?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医疗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以及中西医并重原则。

6,乡村医生的执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7,什么是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素: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只有在这四方面要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医疗侵权责任才能成立,才需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8,医疗事故分为哪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024版卫生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2024版卫生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明确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 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管理 要求。
2024/1/25
9
药品管理法规
2024/1/25
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01
规定药品注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解析
2024/1/25
17
医疗机构违法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被处以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
案例二
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以罚款 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案例三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 历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
2024/1/25
职责与任务
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执法 任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卫 生秩序。
执法手段与措施
采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 罚等手段和措施,确保卫生法律法 规得到有效执行。
15
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制定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明确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 力。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卫生执法部门将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社会认知度逐步提高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公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 认知度将逐步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将得到增强。
24
完善卫生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措施
加强立法工作

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原版教学文案

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原版教学文案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卫生法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等。

2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4卫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3)先调查取证或裁决原则(4)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以下罚款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1)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2)拟责令停产停业(3)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6卫生行政复议形式: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7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卫生行政复议时,审理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8卫生行政讼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发挥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9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1)诉讼不停止原则(2)复议前置原则(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合法性审查原则10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1)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2)实现司法救济(3)维护社会稳定(4)宣传社会主义法制11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一)共同点:1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2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二)不同点:1性质上: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活动2在受理机关上:行政复议只能由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3在适用程序上:卫生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卫生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4在审查范围上:卫生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则主要审查合法性。

卫生法重点 课件

卫生法重点 课件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一、卫生法概念(Health Law)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regulation object of health law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活动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卫生组织Health organization关系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关系卫生服务Health service关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国际卫生关系三、卫生法的作用Functions of Health Law(一)规范作用Regulation function指引作用Guidance function预测作用Prediction function评价作用Evaluation function强制作用Enforcement function教育作用Education function(二)社会作用Social function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利益维护社会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政行为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广泛性和综合性(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四)社会共同性※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一)卫生保护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公平原则(四)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五)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六)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1.获得医疗权《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卫生法(1-5章)PPT优秀课件

卫生法(1-5章)PPT优秀课件
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第四节 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 自学 注意:国际卫生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CONTENTS
1
概述
2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
第一节 概述
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在社会中所形成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卫生法律规范适用 于社会,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 卫生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卫生法行政执法的特征

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具有特定性。

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具有法定性。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强制性和可诉性。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行 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CONTENTS
1
卫生法的制定
2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制定
• 结合卫生法的渊源自学。 • 注意:教材对于地方政府立法权的表述存在错误。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 时间效力 • 空间效力 • 对人的效力
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卫生法学是将卫生法作为一种现象来加以研究的学说。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 卫生保护原则 • 预防为主原则 • 公平原则 •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 患者自主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除了本书的观点外,还有其他观点。目前这是一个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进行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的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传染病的控制措施: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措施、疫区封锁
老师强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方面的外交豁免权,所 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法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口起已满2年的;
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H止不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情形已消灭的。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五、医师执业规则(不说了,懂的)
⑴权利:1、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2、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J
6、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参加卜在其他法规屮也存,在卫生法屮再次强调
7、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⑴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⑵流程:
本科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f
专科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f
中专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资料13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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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30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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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复习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一、卫生法总论1、卫生法学的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2)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5、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政府-----地方卫生规章6、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这六点结合卫生法的渊源看6、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区别授权执法: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

委托执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

特点有:1、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获其他国家机关。

2、仅行使委托范围内的只能。

3、有不允许委托的职权。

4、不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责任有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8、行政责任1)定义---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2)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3)卫生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9、卫生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猪蹄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及程序法定。

2)公正与公开原则A、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B、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决定、程序、身份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发。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也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去进行处罚。

极度重要5)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2)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者差别(比如处理机关,处理时间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二、传染病防治1、传染病1)定义——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2)传染病的分类:1)分类情况: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C、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预防传染病的制度1)预防接种制度 2)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3)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 4)传染病报告制度5)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6)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3、国境卫生检疫对象 1)出入境人员2)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3)行李、邮包4)货物 5)尸体与骸骨三、职业病和劳动保护1、职业病A.定义------广义——一切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狭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的鉴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产假待遇基本的: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生育一个因而,其产假增加15天。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工薪: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记发。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晚婚晚育:3年四、食品安全:1、食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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