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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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演绎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辨析

侵权演绎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辨析

系列有关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 .为进城 农民市 民化开了一 道绿灯 .但是 一些地 方政府 出于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和 自身多


对持反对观点的 回应
方面的权衡考虑 ,往往采取 了不 同的政策 态度 。例 如,出台各种
反对侵权作品享 有著作权的理 由 :1 如果授予侵权作 品著作 .
恢 限制性政策 ,收取赞助费、城市增容 费等不合理费用 ,以提高进 权 .那是忽视 民法的基本责任 中 “ 复原状”原则的结果。2如 实际上只是要求人们把侵 权作品与被 城务工人员进城 门槛 。这些城市管理者在 制定城市规划、社会公 果授 予侵权作 品著作权 .” 这是完全违背民法中的另一 帝王条款 , 即 共设施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 ,根本没有把进城务工人 侵权作 品同样看待 . 公平 原则的。 ”3违法 行为不能取得权利 因此侵 权演绎作 品的 员的需求纳入考虑的范围 。在对待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安排上 大 多是以城市市 民的心态对待进城务工人 员。进城务工人员无法 法律保护不能适用著 作权 的方式 , 其只能适用不 当得利制度 。 其 得到社会的认 同,他们成 为二等公民。因此城市政府应该改变过 观点 和理 由是不充分的 : 民法 中的 ” 1 恢复原状”责任存在 的前 去单纯的将进城务工人员当作劳动 力资源的看法 , 将他们纳入城 提是 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而侵权演绎作 品的表达方式及存在范 市居民的行列 .让他们参加到城市社会生活中来 ,成 为城市的~ 围有别于原作 ,而且侵权演绎作 品具有独创性.侵权演绎作品一 部分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城市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亲和力 . 旦产 生,其就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从而使 ” 复原状”失 恢 同时也有利于建立 良好的公共秩序 .推进我国的城 市化进程。 去可 能性。2 虽然授予侵权 作品著作权对在先权利人有失公平 . . 2要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政治权利 。现行的 《 选举法》仍 但毕 竟侵权演绎作品也是演绎者辛勤劳动的结果 , 一概否定侵权 按户籍人 口和户籍所在地来确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与被选 举名额 , 演绎作 品的著作权对演绎者来说难道就是公平的吗73 违法行为 . 造成几百万进城务工人员因为户籍不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而丧失了 不能取得权利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有所突破 .专利法 中的 选举和被选举权 , 使他们应 该享 有的公民 的基本政治权利无法正 封锁性专利制度便是明证。而且适用不 当得利制度的结果使得该作 常实现。因此 ( ) 改革我 国现行的选举法 ,允许进城务 工人 员 1要 品的收益归演绎者所有 , 这与否认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白相矛盾。 在异地参加选举。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城市 ,以及全国人大代 二 ,侵权演绎作 品享有著作权的哲学基础 表 中,要有~定比例 的进城务工人员代表 ,作为进城务工人员表 在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或者是人格权这个问题 . 学界存在争议。 达 自己心 声的代言人。2 应该清理我 国当前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参 () 在著作权 的哲学基础理论 中.其 中占主导地位 的有两个 :一个是 加社会管理 的规章制度 . 给进城务工人 员参政议政的机会 。城市 政府应该定期召开关于进城务工人 员问题 的专 门 会议 认真听取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一个是康德 的人格权理论 。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目前,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与《无极》之间的纠纷似乎归于平静,但法律界关于《馒头》是否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无极》片方现在没有起诉,我们无法得知其诉讼理由,假使其提起诉讼,笔者分析他们最有可能以《馒头》侵犯其著作权和导演的名誉权为诉由。

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理由牵强,但在本文中不予详述,在此仅讨论《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起诉侵犯《无极》著作权的适格原告应是《无极》的制片人。

《著作权法》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无极》制片人最有可能以下面两项权利来主张《馒头》侵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原有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出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又称演绎制作或衍生创作。

改编必然以原作为前提和基础,是对原著作权的一种利用,因此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有人想对已有的原作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后者指改编者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原作改编后,对形成的新的形式享有的新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发行权以及表演权等。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之下,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使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也可以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

一、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例外情况。

根据著作权相关法律,他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著作,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的标准通常包括使用目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效果等因素。

例如,为了学术研究或评论目的,其他学者可以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满足合理范围的前提下,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在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中,著作权保护也出现了新的例外情况。

以互联网为例,用户在网上上传影片、音乐或其他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属于他人。

然而,著作权人很难控制这些作品的流传和使用,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一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如网络共享、信息搜索等。

三、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在教育和科研领域,著作权保护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为了促进教育和科研的发展,一些国家对教育和科研机构在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使用他人的作品给予了一定的例外权利。

这些例外权利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四、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也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之一。

为了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益,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以报道新闻事件或撰写评论文章。

然而,新闻报道和评论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并确保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总结: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情况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及其他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合理使用、信息时代的例外情况、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例外情况以及新闻报道和评论等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在法律中被明确规定,以确保著作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浅谈演绎权与复制权的区别

浅谈演绎权与复制权的区别

浅谈演绎权与复制权的区别一、区分演绎权与复制权之困境演绎是指在已有作品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一部作品经过演绎后会产生一部新的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

演绎作品的特点在于它既包含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又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因此原有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在自己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这种权利便是演绎权。

演绎权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定术语。

演绎权只是理论上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分类,法定权利中并无演绎权这一项。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翻译、改编、摄制和汇编四种演绎行为,并无关于演绎行为或者演绎作品的概括式规定。

其实从法律字义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权足以包涵演绎权的所有内容,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总而言之,演绎行为的实质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产生新的具有独创性作品,至于二次创作的方式如何并不重要。

《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其中一份或多份似乎意味着只有制作精确复制件的行为才能被称为复制。

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只要在新的物质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将该作品或其实质性部分在物质载体上加以固定的行为都应构成复制。

《美国版权法》虽然只规定版权人有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并没有明确提及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但美国法院和学者从没认为这种复制必须是精确复制。

由此可见,复制行为首先可被分为精确复制和非精确复制。

前者包括典型的盗版行为,如翻印书籍或将电影刻录在光盘上,后者包括在稍作修改的情况下抄袭论文等。

既然非精确复制并非原文照抄,而是在原文基础上作出了修改。

这和演绎行为方式极其相似。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区分演绎权与复制权这一问题上,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就存在不同认识。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

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一、本文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环境的日益普及,二次创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次创作,通常指在原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包括改编、续写、重新诠释等多种形式,它不仅体现了创作者的创新精神,也丰富了文化产品的多样性和深度。

然而,随着二次创作的繁荣发展,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充分激发二次创作的活力,成为了著作权法规制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案例的分析,以及学界研究的梳理,深入剖析二次创作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侵权认定、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

同时,本文还将从促进文化创新、鼓励创作自由等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规制下,为二次创作提供合理的保障空间,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论述中,本文将首先明确二次创作的定义和特征,然后分析现有著作权法对于二次创作的规制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接着,本文将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解析,深入探讨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完善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以期在保障原作著作权的为二次创作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作环境和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问题的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关系二次创作,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演绎或转化。

在著作权法的语境下,二次创作与著作权法的关系表现为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的创作成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引用甚至改编原作品的内容;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旨在保护原创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传播作品,从而确保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独占的权益。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版权保护

第34卷第9期 2021年05月Vol.34 No.9May 2021艺术科技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1.1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众共居部落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以文字、语言等多种形式世代相传,蕴含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并在持续地创新和发展的艺术作品。

它是民间文娱活动的产物[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翻译、注释等而得到的作品。

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为群体所创作的薪火相传的作品,而后者是作者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创新和发展,是对自身所处社会生活的独特思考而形成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是传承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重要途径。

演绎者对其所创作的演绎作品付出了时间与劳动成本,因此,演绎作品的作者应获得其作品的著作权。

1.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特征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主要有四大特征。

一是民间文学演绎作品作者的确定性和非集体性,个体创作是演绎作品创作的新兴模式,它避免了集体创作观点分散、特点不集中的问题,个人创作能使作者的思想与原有作品浑然一体,使作品既能展现艺术价值又能滋养民族文化。

二是演绎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主要有诗歌、美术、歌剧、戏剧、音乐、服饰等类型。

三是演绎作品融会了作者独特的思考和自己的见解,是对原有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它既不是完全地覆盖和抄袭原有作品,又不是绝对原创的作品。

事实上,相关法律对演绎作品创新的要求并不高,作者自己完成创作即可。

四是具有传承性,演绎作品是创作者对保留至今的优秀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展现了我国历经千百年的人民的智慧成果,是几代人文学创作的生动写照,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民族的希望。

2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2.1 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关于使用许可制度,相关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中的第12条表明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其创作者拥有,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犯原创者的任何法定权利。

法律怎么定义演绎作品

法律怎么定义演绎作品

法律怎么定义演绎作品一部作品虽然上面已经附着的有著作权,但要是经过他人的演绎之后,创造出了新的作品,那么这样的作品就被称之为演绎作品。

当然,这只是小编对演绎作品的理解,那法律是如何定义演绎作品的?一、什么是演绎作品?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

如何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演绎作品,长期以来一直是是很多法律刊物的文章以及很多争论的主题。

总的来说,一部翻译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外一种或者一部书的一个电影版本就是演绎作品的例子。

在知识共享的核心授权条款下,与电影画面同步录音处理的音乐也被看做是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二、关于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1、关于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我国法律未对演绎作品进行明确定义,也未将演绎作品作为一种单独的作品类型予以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1条规定,“演绎作品”(derivative work)指的是根据一部或多部已有作品创作完成的作品,如译文、乐曲改编、改编成戏剧、改编成小说、改编成电影、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缩写本,或一次“改写”(recast)、“改变”(transformed)、“改编”(adapted)的任何其他形式,包含有编辑修订、注释、详解或其他修改的作品“作为整体”(as a whole)构成原创性作品的,该作品为演绎作品。

因此,演绎作品可以称为再创作作品或派生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创作方式主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等方式。

非法演绎作品是相对于演绎作品而言的,是指经未经原作著作权人许可或虽经许可但超越许可范围对原作进行再创作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排除合理使用。

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与政策建议

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与政策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的保护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然而,在保护原创作品方面,我们依然面临许多困境。

本文将探讨文化艺术领域中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背景分析1. 原创作品遭遇盗版和侵权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原创作品很容易被复制、传播和伪造。

网络上的盗版现象层出不穷,许多原创作者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有一些人恶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使得原创作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2. 原创作品保护机制不完善在文化产权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如《著作权法》等,但在执行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足够力度和效率,导致违法行为常常能够逃脱惩罚。

三、原创作品保护的困境1. 法律执行层面存在问题当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效果。

对于盗版电影、音乐等涉及原创作品的违法行为,能引起重视并采取行动的情况仍然比较少见。

这给了盗版分子可乘之机。

2. 缺乏有效的证据保护机制在网络时代,追踪侵权行为变得愈发困难。

诸如视频、图片等数字媒体容易被修改或复制,很多时候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原创作者进行维权。

缺乏有效的证据保护机制使得原创作者面临更大的挑战。

3. 原创作品商业化难度大文化艺术领域中,将原创作品商业化是实现长期发展和稳定收入的关键。

然而,许多初创企业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巨大困难,导致优秀的原创作品黯然销声匿迹,未能释放出其全部潜力。

四、政策建议1. 加强执法力度,形成合力政府应出台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明确惩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予以足够的打击力度。

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断链执法”,以扭转当前执法效果低下的局面。

2. 建立完善的证据保护机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对数字媒体水印等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先进和可靠的证据保护手段。

此外,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建立起高效快捷的权利维护平台,帮助原创作者实现有效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一、引言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作、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形式。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对演绎作品享有的权益和保护,本文将探讨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演绎作品的创作要素演绎作品的创作要素主要包括原作品的基本情节、人物形象、音乐节奏等,以及演绎者的独特创意和表现手法。

在演绎作品中,创作者必须在尊重原作品的前提下,加入自己的独特元素,使之具备独创性和独特性。

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 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演绎作品属于衍生作品的范畴,依法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然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关联。

2. 合法授权与对于演绎作品的创作,如果未经原著作品的合法授权或许可,擅自进行演绎创作将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

创作者在进行演绎创作时,应当尽可能与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协商,获得相应的授权,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合法。

3. 演绎作品与原著作品的著作权关系在演绎创作中,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意味着即使演绎作品属于独立的著作权主体,但仍需尊重和保护原作品的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登记保护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获取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登记著作权有利于明确著作权人的权益,便于维权和权益保护。

2. 平等保护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在法律上享有与原作品一样的保护,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对作品的署名、修改、发表、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和转让等权利。

3. 合理使用和公平引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合理使用和公平引用演绎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引用、评论、批评、研究等正当范围内的使用中,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解决1. 著作权登记证明对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创作者可凭借著作权登记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

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4期SHANTOU UNIVERSITY JOURNAL(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MONTHLY)Vol.36.No,42020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论考——以《著作权法》之溯及力为中心舒晓庆(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摘要: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被明确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

不过,基于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对其施行前的创作行为发生效力,但其效力不应及于施行前的演绎行为o即创作完成于该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不应因未经许可,而被认定为非法演绎作品。

原作品著作权人控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基于演绎者的演绎行为,即前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后者行为的后果o而该类演绎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改变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演绎行为的法律后果,构成不正当溯及既往。

因此,该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其作品,但应将获取的经济利益,按照适当比例分配给原作品著作权人。

关键词:演绎作品;原作品;溯及既往;公平原则;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225(2020)04-0005-07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演绎,可以充分实现优秀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严同时,演绎者也可以通过行使其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获得收益;此外,著作权法立法目的为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由于创作资源有限,因此该立法宗旨也蕴含着鼓励对已有作品进行演绎及其后的传播行为浮由此看来,演绎是对各方主体皆有利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合理、合法解决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问题,有利于促进该类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本文拟就创作完成于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行使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解决该类问题有所助益。

浅谈演绎权与复制权的区别

浅谈演绎权与复制权的区别

浅谈演绎权与复制权的区别一、区分演绎权与复制权之困境演绎是指在已有作品上进行的二次创作,一部作品经过演绎后会产生一部新的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

演绎作品的特点在于它既包含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又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

因此原有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控制他人在自己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这种权利便是演绎权。

演绎权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法定术语。

演绎权只是理论上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分类,法定权利中并无演绎权这一项。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翻译、改编、摄制和汇编四种演绎行为,并无关于演绎行为或者演绎作品的概括式规定。

其实从法律字义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权足以包涵演绎权的所有内容,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总而言之,演绎行为的实质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产生新的具有独创性作品,至于二次创作的方式如何并不重要。

《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其中一份或多份似乎意味着只有制作精确复制件的行为才能被称为复制。

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只要在新的物质载体中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而形成新作品,将该作品或其实质性部分在物质载体上加以固定的行为都应构成复制。

《美国品的专有权利,并没有明确提及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但美国法院和学者从没认为这种复制必须是精确复制。

由此可见,复制行为首先可被分为精确复制和非精确复制。

前者包括典型的盗版行为,如翻印书籍或将电影刻录在光盘上,后者包括在稍作修改的情况下抄袭等。

既然非精确复制并非原文照抄,而是在原文基础上作出了修改。

这和演绎行为方式极其相似。

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区分演绎权与复制权这一问题上,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就存在不同认识。

在司法案例中,经常有玩具制造厂商将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动画形象印在玩具上,甚至使用动画形象造型生产玩具。

演绎作品制度与文化产业发展——演绎作品著作权规制重构的思考

演绎作品制度与文化产业发展——演绎作品著作权规制重构的思考

播带动文化 产品价值的流转和实现 。 文 在 化产业链 条中 , 品的创作是产业利益 的 作
来源 , 品 的传 播 是 产 业 利 益 的 流 转 , 作 作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和原作 品的著作权人 许可, 并支付报 酬 ( 3 条 、 0 第 7 4 条有相似
础 ,并没 有参加演绎作 品的创作 ,演绎 作 者不 能成 为合作作者 ,是辅助者 ;演绎作
品也有 别于汇编作 品。汇编作品中各作 者 的成果是可 以分割使用 ,汇编作品和其 组 成部分各作 品都是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的 作品 ,汇编作 品和各作品是整体和部分 的
的规定 )从而确立了出版者等传播者使用 。
演 绎 作 品 的 双重 许 可 使 用 模 式 。这 种 规 制
品的使 用是 文化 产品利益的实现 。 著作权 制度既是一种利益 刺激机 制 , 又是一种财 产 制度 ,调整 因作 品的创作 、传播而产生 的财产流转 关系。 著作权 制度 如何 在知识 产品的生产者 即作 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品 的投资者即作 品的传播者之 间进行权益的 配置 将深 刻影 响着 文化产 业 的生产 、流 通 、消费和分配各个环节 。著作权 制度 日 益成为文化产业发展 的基 石 , 有利 于优 化 资源配置 , 障科技文化进步及其产权 有 保 序流转
订 著 作权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程 序 增 多 ,交 易 成 本 增 加 。而 且 在 传 播 使 用 过 程 中只 要一
演作制与化业展 绎 品度 文 产 发
演 作品 作杈 绎 著 规制重 思 构的 考
■ 陈 博 ( 西警 官高等 专科 学校 南宁 5 0 2 广 3 ( 3) )
权 规 制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重 构 演 绎 作 品 著 作 权 规 制 , 以推 动 文 化 产 业 的 健 康 良性 发 展 。 关键 词 :作 品 无 权 演绎 传 播 者 文

演绎作品保护中的独创性与利益分配

演绎作品保护中的独创性与利益分配

法律对演绎作品的保护并非天然存在, 保护程度亦非一成不变。 演绎作品自产生之初, 就成为各
方利益主体竞相争夺的对象。 立法保护演绎作品的初衷究竟为何? 司法实践背后蕴藏着怎样的分配逻
辑? 法律又是如何将演绎作品的利益在原作者与演绎人之间进行衡量和分配的? 本文尝试以演绎作品
的立法保护为起点, 通过立法轨迹的回溯, 揭示演绎作品保护的初衷。 继而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试
2024 年第 1 期
No. 1 2024
四川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 250 期
Sum No. 250
§ 法学研究 §
演绎作品保护中的独创性与利益分配
作者简介: 曾青未, 上海海事大学讲师 ( 上海 201306)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 《 此间的少年》 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不停止发行, 再版时向权利人
支付版税收入的 30%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下文如无特别说明, 该案件判决内容均来自本判决
of Copyright, to Extend and Explain t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cts, and to Explain the Acts relating to Copyright in
Engravings” 。
U. S. CONST. art. I, § 8, cl. 8.
图厘清演绎作品各方的利益边界, 还原司法审判中独创性标准的认定逻辑。 最终, 在探寻演绎作品独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孙山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Key Words:types of works;miscellaneous provisions;compilation works;employee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 of copyright作者简介: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8BFX219)o•53・扣识迪•2020年第12期我国《著作权法》中存在多处兜底条款。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很多原创的作品在经过他人改编后受到了大众的欢迎。

这些演绎作品国家也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不能侵犯其著作权。

那么,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大家就和律伴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演绎作品是指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但不是精确的逐字的复制。

如何准确而全面地理解演绎作品,长期以来一直是是很多法律刊物的文章以及很多争论的主题。

总的来说,一部翻译作品从一种语言到另外一种或者一部书的一个电影版本就是演绎作品的例子。

在知识共享的核心授权条款下,与电影画面同步录音处理的音乐也被看做是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

二、演绎作品国内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

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进行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也可以对该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演绎作品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演绎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

三、美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即使仅仅改变作品的版本,例如从印刷形式改变为数字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也构成演绎作品。

但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允许使用者享有改变作品版本或传播媒介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知识共享许可之下,举例来说,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许可协议授权下,只要遵从许可协议的条款,您可以将作品从数字文件形式复制为印刷文件形式。

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

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

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关键词: 表演活表演作品表达著作权内容提要: “活表演”能否构成作品,这是一个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

比较法研究显示,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未将表演定性为作品,邻接权国际公约的实施并未从根本上影响这些国家传统上对于表演的法律定性。

尽管动作、声音、表情等人体“活表演”可以构成作品的表达媒介,而且其有形形式固定或复制也不成问题,但表演的内涵决定了其独创性的缺失。

作为法律术语,表演应指以人体的动作、声音及表情忠实的再现具有可表演性的剧本、乐谱或舞谱等作品。

在作品从文字到动作和/或声音的表达媒介转换中,作品的内在表达不变,而表演者也未对作品的外在表达做出创作、选择、安排或取舍。

通常所说的“即兴表演”之所以能构成作品,是因为它同时是即兴创作。

在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领域有一个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活表演”能否或应否被认定为作品。

[1]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还是“一整台戏”?[2]有学者甚至主张废除邻接权法,将著作权法也适用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有关著述论证了表演者在表演活动中的创造性[3]、表演的倾作品性[4],也有的指出戏剧表演行为可以成为作品[5],但是,目前的研究成果仍未能说明表演者的贡献何以构成作品的创作。

究其原因,乃是对作品和表演的概念没有做更深入的探究,同时也缺乏对于从作品到表演的过程的法律剖析。

如果说表演的邻接权保护是从国际公约推进到国内法的,而在国际层面创设邻接权体制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6],那么我们仍然有必要考察比较法上对于表演的保护机制与法律定性,因为这有助于在公约之外更深入的了解著作权法或版权法适用或不适用于表演的理论缘由和实践状态。

结合目前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将表演分为两类,“即兴表演”和“非即兴表演”。

由于通说认为“即兴表演”可以构成作品,争论的焦点看起来就是“非即兴表演”的作品适格性。

本文将在对表演的比较法考察之后,先行分析“即兴表演”被接受为作品的原因,并据此阐释作品和表达的概念,然后结合从作品到表演的过程分析“非即兴表演”的作品适格性。

2021智慧树答案 知识产权法(华东政法大学)243 知到网课章节测试答案

2021智慧树答案  知识产权法(华东政法大学)243  知到网课章节测试答案
D: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撰写的历史调查报告中的情节,事后原称调查报告实为小说
答案: 【擅自将某摄影师精心拍摄的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上传至博客】
10、选择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因此,国家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起草的相关文件,不属于作品。
C:受托人享有署名权,托付人享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D:受托人
答案: 【受托人享有署名权,托付人享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4、选择题:特别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规章为?
选项:
A:完全归属于单位
B:署名权归属于个人,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C:完全归属于个人,单位享有在托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答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让学问产权客体的物质载体的物权,不等于转让学问产权;
侵犯学问产权客体的物质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侵犯学问产权;
享有学问产权客体的物质载体的物权,不等于享有学问产权】
4、选择题:甲在书店购买了正版图书,下列哪些行为侵犯的学问产权
选项:
A:甲将该图书转卖给他人
B:甲擅自扫描该图书内容,并上传至网站
D:署名权归属于单位,其他权利个人享有
答案: 【署名权归属于个人,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5、选择题:某电视台要播放由小说改编的影视剧《白鹿原》时需要获得以下谁的许可?
选项:
A:错
B:对
答案: 【错】
4、选择题:下列有关英美法系版权制度和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将作品单纯的视为的平凡财产,更注重保护的经济利益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收稿日期:2019-07-01项目基金:本文为2016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研究”(批准号YB05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革新(1964-),甘肃高台人,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张革新(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摘要:舞剧作品是由剧本编剧、舞蹈编导、音乐作曲等人员共同创作的以舞台演出为形式表现的作品。

依据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确定其著作权归属,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行不通。

舞剧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组织、协调作品创作并承担市场风险责任的歌舞剧院享有,但编剧、编导、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一定性和著作权归属原则可以解开实践中舞剧作品无法真正寻求著作权法保护的困惑。

对于舞剧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重视创作过程中的主动保护和海外维权。

关键词:舞剧作品;权利归属;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09-0113-07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以创作形式为标准对该法保护的作品做了分类规定,其中的第三类为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条将戏剧作品界定为“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关于“戏剧作品到底是指‘一台戏’还是指剧本”的争论理论上始终存在。

一种观点认为戏剧作品实际上就是指剧本,因为只有剧本才可以供舞台演出,该观点某种程度上有国际公约的支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戏剧作品不是指剧本,而是指一台戏的现场演出,这一观点是依据戏剧艺术理论得出的结论。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整合后规定为:“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②其中的一个变化是列举规定舞剧作品是戏剧作品的一种,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前舞剧作品在戏剧作品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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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三审稿,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有很多亮点,如简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500元的规定等。

但是白璧微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仍未涉及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及认定
1.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

目前我国法律对演绎作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著作权法12条中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几种演绎行为,而且采用了完全列举的方式。

2.认定标准
首先,演绎作品应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

根据互文性理论,所有的作品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以往作品。

而演绎作品更是在已有作品的
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以及借鉴更为显著。

如果与原作品并无最低程度的相同之处,则属于全新作品而非演绎作品的范畴。

此外,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表达而非思想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仅仅借用原作品的思想并不会侵犯其著作权,也不会产生演绎作品。

其次,合理使用不构成演绎作品。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新闻报道等目的,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并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对于演绎作者而言,其在创作时应当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

然而在满足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时,演绎作品与原作品因无实质性相似而不构成演绎作品。

最后,演绎作品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与其他作品一样,演绎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由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创新性。

因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其独创性应当包含以下两点:一是实施了演绎行为如改编等对原作品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二是对于相应的改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二、演绎作品规定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1.网络同人作品成为网络文学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目前我国网络文学繁荣发展,根据统计,网络文学行业整体呈现出稳定增长的健康发展态势,并有望未来继续保持上扬势头。

截至2019年底,行业用户规模为4.6亿人,同比2018年增长5.3%;行业市场规模为19.1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27.1%。

其中网络同人作品占据了其中很大一部分比例。

同人作品可以说是演绎作品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形式,其一般基于原作,并根据同人作者自己的意愿对剧情,人物关系等进行修改。

初期的同人作品仅限于特定群体内传播。

随着原作影响力的扩大,同人作品的受众也随之增加,并且产生了可观的商业价值。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没有对同人作品的法律性质做出详细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法律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也使得同人小说与原作品间法律关系模糊,同人创作者随时面临着被指控侵权的风险。

因此在著作权法中正式确认同人小说的法律地位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无论是演绎类同人小说还是非演绎类同人小说,仅仅是学理上的分类而未得到法律承认,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会有争议。

而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亦未明确规定演绎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或几种演绎方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为同人小说的适用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2.IP改编热与著作权纠纷问题频出
据伽马数据发布的《2019年移动游戏IP评估报告》,2019年游戏流水“TOP100”中文学类IP产品增速最快,达 52.4%。

而最新的《2015年-2020年网络文学IP赋能价值报告》显示,2019年“国漫”网络热播榜中,改编自唐家三少的《斗罗大陆3》上线后以 80.5亿的播放量成为榜首作品。

报告同时显示,《盗墓笔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点击量较大、粉丝较多的网络文学作品,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舞台剧的内容。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然而,因对于改编作品相关立法的缺失,我国的ip改编仍存在着许多乱象,例如对人物角色等作品元素的利用及保护、剧本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等问题,需通过对改编作品进行明确界定来解决。

三、演绎作品立法的正当性理由
首先,表达自由是演绎作品正当性的基础与前提。

表达自由即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人皆可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表达自己
的观点意见而不受非法干预,著作权作为保护作品这一智力成果设立的权利,其创作过程本身就是作者自由表达的过程。

激励作者创作优秀作品,也是鼓励作者行使其自由表达的权利。

而演绎作品的设立,可以鼓励作品的受众通过改编等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情感表达出来,亦体现了表达自由的内涵,原作品作者以享有改编权及相应收益为对价,理应容忍前述的演绎作品出现。

其次,关于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不得不提到的是建立在工具主义上的激励论,即如果不为作品提供必要的保护,创作者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创作作品。

一方面,对于原作品作者而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小于原作品出版及销售所获得收益,如果否定原作者的演绎权,允许演绎作者自由演绎并获取巨额收益,必将严重打击原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从而损害著作权法的立即功能;
另一方面,毕竟演绎作品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体现了演绎作者的情感及表达,部分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也非竞争关系,例如对于电影作品的同人插画及小说创作是不会影响到电影票房的,因此也应对于演绎创作者的权益进行界定,明晰原作品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双方的权利义务范畴,才能激励双方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

四、结语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也具有地域性的特点,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而演绎作品的出现符合著作权法制定的意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立法指导思想既包括对作者的保护,又包括对作品的保护。

演绎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亦应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则改编创作者的热情往往会因侵权、抄袭等指责而熄灭,此外一味的禁止演绎作品也不利于鼓励大众参与文化事业。

进入网络时代后,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也决定了无法用禁止的方法阻止演绎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将演绎作品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演绎创作者及原作品作者皆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共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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