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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车辆过户流程图

车辆过户流程图

一、材料准备1.1.卖方:(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黑白)3份、(2)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大绿本)及复印件3份、(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红票)及复印件3份、(4)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5)车辆完税证明(小蓝本)3份。

下图: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下图:车车的原始购置发票下图:车车的税票1.2.买方:(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黑白)3份(2)北京市购车指标打印件3份二、车辆买卖(我去的是京北回龙观的欧德宝汽车市场),共花了200元。

1.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找了一个代理(国家规定必须通过一个代理来做此事,不允许自己办理),一共给了200元。

只有这200元,没有别的费用(比如,税……),与你的车估价多少没关系。

2.车辆先被拍照、核对大架号。

交给代理办后我在屋里等了半小时,就拿到一个交易红票和一个绿色副本。

车辆估值多少与交多少钱没关系。

以上是办理过户前的手续。

三、车辆过户(我去的京顺车管所),共花了235元,当天办完。

注:车辆过户已经迁到顺义南法信车辆检测场,南边就是旧车交易市场,东边是顺义交通执法大队。

在顺平路和顺畅大道路口东北处(20140120更新)1.先到大家都在排队的大棚下把车排队,这是进行验车的地方。

2.到写着“照相、拓号”的屋里领《车辆检查记录表》同时交费120元。

3.回到排队前等候工人给你拆牌(注意,他们用手砂轮暴力拆除固定车牌的螺丝,小心拆坏你车漆和钣金。

),拆下的车牌你自己要收好,后面还要用到。

验车时会让你把原车改装全部拆掉,比如轮眉、行李架、射灯等,我装的一个小小的车头后视镜都得拆下。

标准就是必须与刚买车上牌时拍的照片一模一样。

4.验车后有人会给你的车拍照然后在你的记录表上盖章。

现场见一哥们正在用罐喷漆把车身上的广告词覆盖,说是不喷不给验车。

5.回到交费那个屋等候打印机打出你的车车的祼照(素车)并用现场提供的切刀切好粘到表上。

6.交给同一屋的档案封存的人员进行封档。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知识产权转让流程

知识产权转让流程

知识产权转让流程知识产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得他人成为新的权利人。

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无论有无偿,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转让的流程。

1.确定转让对象:首先,权利人需要确定将知识产权转让给谁。

转让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2.编制转让合同:在确定转让对象后,权利人和转让对象需要编制并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金额(如果有偿转让)、转让的知识产权具体内容等。

3.知识产权评估:为了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双方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转让金额或者无偿转让时的补偿措施。

5.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审查: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会对转让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是否属实等。

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会予以登记,并颁发新的知识产权证书。

6.知识产权转让公告:转让登记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会发布转让公告,公告内容中包括原权利人和转让对象的基本情况、转让事项、转让登记号等信息,以确保公众对知识产权转让信息的透明度。

7.公告期限内异议申请:在知识产权转让公告期限内,对于转让事项有异议的第三方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8.处理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会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如发现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中止对知识产权转让登记的处理,待异议解决后再进行后续的处理。

9.知识产权转让完成:如果知识产权转让不存在异议或经过处理后异议解决,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将认定知识产权转让已完成,并将颁发新的知识产权证书给转让对象,使其成为新的权利人。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转让的流程包括确定转让对象、编制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转让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审查、知识产权转让公告、处理异议申请和最后的知识产权转让完成。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新三板简介与交易流程图

新三板简介与交易流程图

2 新三板开户流程
开通新三板权限的流程: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股东帐户,没有股东账户 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
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 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 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 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如何挑选优质的股权公司?
1、以互联网高科技经营发展的公司。 2、有上市公司背景或者有名人效应。 3、有政府背景的企业。 4、符合创新层标准的企业,符合越多越好。 5、与富豪企业合作的三板公司。 6、没有挂牌新三板就扭亏为盈的企业。
股权投资的魅力
86万变1亿4000万
540万变5000万
37万变3000万
收取方 证券业协会 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信息公司 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
三所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主办券商),这四类机构 费用打包合计150-180万元左右。
普通投资者为什么要参与新三板?
1、政府平台监管,有保障。 2、估值优势明显,成本低。 3、企业高速成长,收益快。 4、退出机制灵活,易选择。 5、绿色通道转板,高溢价。
个人投资新三板开户条件: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 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 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 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交所上市工作底稿目录

北交所上市工作底稿目录

北交所上市工作底稿目录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第一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1-1 改制与设立情况1-1-1 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1-1-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1-1-3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方案,包括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的重组安排1-1-4改制时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1-1-5 国企改制的相关人员安置方案的职代会审议文件1-1-6 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1-1-7 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1-1-8 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1-1-9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1-1-10 改制前原企业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的说明1-1-11 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的说明1-1-12 发行人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1-1-13 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1-2 历史沿革情况1-2-1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1-2-2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的说明1-3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1-3-1 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1-3-2 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及验资资料1-3-3 发行人设立后与股东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凭证1-3-4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1-3-5 发起人、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时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1-3-6 发起人、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时,涉及的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资料文件1-3-7 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1-4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1-4-1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决议等)1-4-2 发行人审议重大股权变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如需)1-4-3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1-4-4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1-4-5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增减资协议、债权人同意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情况说明或支付凭证等1-4-6 重大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1-5 重大重组情况1-5-1 重大重组涉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1-5-2 重组协议1-5-3 政府批准文件1-5-4 重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1-5-5 重大重组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文件1-5-6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1-5-7 重大重组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管理层影响情况的说明1-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情况1-6-1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1-6-2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1-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6-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关于国籍、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以及住所的说明1-6-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6-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1-6-7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1-6-8 发行人关于全部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份性质的说明1-6-9 股东中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1-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情况1-7-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7-2 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主要其他合作方情况和相关资料1-8 员工及其独立性情况1-8-1 关于员工人数及其变化、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年龄分布的说明1-8-2 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说明1-8-3 劳动合同样本1-8-4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说明1-8-5 社保证明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1-9 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情况1-9-1 房屋所有权证1-9-2 土地使用权证1-9-3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1-9-4 资产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控制或占用情况的说明1-10 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情况1-10-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与拥有的资产情况1-10-2 如存在业务交叉,相互占用资产、资源的情况,要特别说明解决措施和效果1-10-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财务部门的设置以及独立运作情况1-10-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采购销售部门的设置及各自运作情况1-10-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税务登记证、重要税种的完税凭证1-10-6 发行人关于机构独立情况的说明1-10-7 发行人内部各机构的规章制度1-11 商业信用情况1-11-1 重大商务合同及其履行情况1-11-2 工商、税务、海关、环保、银行等的调查反馈文件1-11-3 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1-11-4 主要银行给予发行人的授信额度、主要银行信用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1-12 内部职工股(如适用)1-12-1 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及验资报告1-12-2 历次转让文件、历年托管证明文件1-12-3 内部职工股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数量、违规转让和交易、法人股个人化等1-12-4 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1-12-5 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包括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文件1-12-6 内部职工股清理的决策文件、相关协议、价款支付凭证1-12-7 省级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及真实性的确认文件第二章业务与技术调查2-1 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2-1-1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1-2 行业研究资料、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2-1-3 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主要竞争对手意见2-1-4 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发展纲要2-1-5 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主要竞争对手资料2-2 采购情况2-2-1 行业和发行人采购模式的说明文件2-2-2 与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能源动力供求相关的研究报告和统计资料2-2-3 发行人过往三年的采购情况以及成本变动分析2-2-4 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各自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说明2-2-5 与主要供应商(至少前10名)的供货合同2-2-6 发行人关于采购来源以及价格稳定性的说明2-2-7 与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2-2-8 发行人关于关联采购情况的说明2-2-9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权益的说明2-3 生产情况2-3-1 行业和发行人生产模式的说明文件2-3-2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2-3-3 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2-3-4 发行人关于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领先程度的说明2-3-5 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2-3-6 房产、主要设备等资产的占有与使用情况2-3-7 房屋、土地、设备租赁合同2-3-8 如发行人存在设备、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及还款情况2-3-9 关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障协定2-3-10 无形资产的相关许可文件2-3-11 发行人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2-3-12 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2-3-13 境外拥有资产的情况说明及重要境外资产的权属证明2-3-14 质量控制制度文件2-3-1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3-16 安全生产及以往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资料2-3-17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说明2-3-18 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情况的说明2-4 销售情况2-4-1 行业和发行人销售模式的说明文件2-4-2 销售合同(包括关联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2-4-3 权威市场调研机构关于销售情况的报告2-4-4 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的资料2-4-5 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2-4-6 报告期对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2-4-7 与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合同2-4-8 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情况的收入确认凭证2-4-9 报告期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2-4-10 重大关联销售情况的说明2-4-11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权益的说明2-5 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2-5-1 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等资料2-5-2 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2-5-3 核心技术的取得及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的说明2-5-4 与非专利技术相关的保密制度及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2-5-5 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及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说明第三章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3-1 同业竞争情况3-1-1 发行人改制重组方案3-1-2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3-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3-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3-2-1 主要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3-2-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3-2-3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3-2-4 关联交易协议3-2-5 发行人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的情况说明3-2-6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独立董事意见3-2-7 关联交易在销售或采购中的占比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影响3-2-8 关联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的比例3-2-9 关联交易必要性、持续性、真实性的说明3-2-10 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长期持续运营的影响3-2-11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3-2-12 发行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4-1 任职及任职资格4-1-1 与任职情况及资格有关的三会文件4-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的说明4-1-3 监管部门对于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准或备案文件4-2 简历及操守4-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4-2-2 发行人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说明4-2-3 发行人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以及履行情况4-3 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4-3-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4-3-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投入的时间的说明以及相关的三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或纪录4-4 薪酬及兼职情况4-4-1 与薪酬情况相关的三会文件4-4-2 关于是否存在兼职情况的说明4-4-3 从关联方领取报酬以及享受其他待遇情况的说明4-5 报告期内变动情况4-5-1 与报告期内上述人员变动相关的三会文件4-6 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等情况4-6-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发出的声明文件4-6-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及声明文件4-6-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及声明文件4-6-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的声明及相关资料第五章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调查5-1 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5-1-1 与公司章程历次修改相关的三会文件、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5-1-2 发行人就其三年内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明确的书面声明5-2 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5-2-1 组织结构及关于部门职能描述的文件5-2-2 公司治理制度规定,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资料5-2-3 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副本、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5-3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5-3-1 独立董事简历及任职资格说明5-3-2 独立董事制度5-3-3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5-4 内部控制环境5-4-1 有助分析发行人内部控制环境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5-4-2 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5-5 业务控制5-5-1 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的相关制度规定5-5-2 发行人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海关、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5-6 信息系统控制5-6-1 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5-7 会计管理控制5-7-1 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培训制度等)5-8 内部控制的监督5-8-1 内部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5-8-2 发行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书面意见5-8-3 发行人内部审计稽核部门设置情况及相关内部审计制度5-9 股东资金占用情况5-9-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5-9-2 发行人关于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说明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财务与会计调查6-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资料6-1-1 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6-1-2 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原始财务报表6-1-3 披露的参股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6-1-4 如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20%),需要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利润表并核查其财务状况6-1-5 如接受过国家审计,需要该等审计报告6-1-6 对财务资料中重点事项进行调查、复核或进行专项核查的相关资料6-2 有关评估报告6-2-1 公司设立时(含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及报告期内历次资产评估报告6-2-2 公司设立时(含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期间)及报告期内历次土地评估报告6-2-3 其他评估报告(矿产、房地产开发存货等)6-3 有关内控制度6-3-1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6-3-2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6-3-3 注册会计师关于内部控制的整改建议及企业的整改措施6-4 销售收入6-4-1 发行人收入的产品构成、地域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详细资料6-4-2 发行人主要产品报告期价格变动的资料6-4-3 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的销量变化资料6-4-4 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6-4-5 补贴收入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6-4-6 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收入明细表6-4-7 对主要客户的函证文件6-5 期间费用6-5-1 营业费用明细表6-5-2 管理费用明细表6-5-3 财务费用明细表6-5-4 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6-6 发行人银行账户资料6-7 应收款项6-7-1 应收款项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6-7-2 主要债务人及主要逾期债务人名单6-7-3 与应收款项相关的销售合同6-7-4 应收持发行人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账款情况6-8 存货明细表及构成分析6-9 重要的对外投资6-9-1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6-9-2 被投资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告6-9-3 投资协议6-9-4 被投资公司的审计报告6-9-5 报告期发行人购买或出售被投资公司股权时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6-9-6 重大委托理财的相关合同6-9-7 重大项目的投资合同6-9-8 发行人内部关于对外投资的批准文件6-10 固定资产的折旧明细表和减值准备明细表6-11 主要债务6-11-1 银行借款合同6-11-2 委托贷款合同6-11-3 应付持发行人5%及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账款情况6-12 纳税情况6-12-1 报告期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6-12-2 公司历史上所有关于税务争议、滞纳金缴纳、以及重大关税纠纷的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及信函6-12-3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纳税凭证6-12-4 发行人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6-12-5 报告期内产品出口退税税率变动情况及相关文件6-12-6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6-13 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情况6-1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6-15 报告期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6-16 报告期内重大会计政策、估计变更情况6-17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层关于商誉减值测试情况说明6-18 盈利预测报告6-19 境内外报表差异调节表6-20 历次验资报告第七章业务发展目标调查7-1 发展战略7-1-1 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资料7-1-2 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7-1-3 独立董事意见7-2 历年发展计划及年度报告7-3 业务发展目标7-3-1 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7-3-2 业务发展目标相关文件7-3-3 制定业务发展目标的依据性文件7-3-4 业务发展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7-3-5 募集资金投向与业务发展目标的关系第八章募集资金运用调查8-1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资料8-1-1 可行性研究报告8-1-2 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案、决议和会议纪要8-1-3 涉及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8-1-4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安全、环保等需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8-1-5 如收购资产的,拟收购资产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收购协议8-1-6 如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相关工程资料及收购协议8-1-7 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8-2 历次募集资金验资、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8-2-1 发行人关于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说明8-2-2 会计师出具的专项报告以及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核算资料8-2-3 历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相关决策文件8-2-4 变更后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8-2-5 历次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8-3 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的详细分析8-4 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的文件8-4-1 关于募集资金专项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8-4-2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证明、使用情况的说明8-5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8-5-1 关联方资料8-5-2 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8-5-3 项目合作协议及合资公司设立文件第九章股利分配情况调查9-1 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9-2 发行人关于实际股利分配情况的说明9-3 发行人关于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说明9-4 相关三会文件第十章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10-1 既往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动或历次重大事件的相关资料10-2 重大合同(包括已履行完毕但属于报告期内且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合同)10-3 诉讼和担保情况10-3-1 与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相关文件10-3-2 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第二部分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第一章会议纪要1-1 定期会议的会议资料以及会议记录1-2 重大事项的专题讨论会的会议资料及会议纪要1-3 按照证监会保荐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作的工作日志第二章备忘录2-1 保荐机构就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2-2 发行人律师就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2-3 会计师就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2-4 评估师就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2-5 承销商律师就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2-6 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第三章访谈提纲及记录3-1发行人高管访谈提纲及记录3-2 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访谈提纲及记录3-3 与发行人的开户银行和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访谈提纲及记录第四章对发行人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的记录4-1现场访谈及实地尽职调查的记录文件第五章招股说明书验证5-1 招股说明书(验证版)第三部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第一章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文件1-1立项文件1-1-1 立项申请文件1-1-2 审查批准文件1-2内核文件1-2-1 内核会议通知1-2-2 内核会议纪要1-2-3 内核意见及整改方案1-2-4 内核结论性文件第二章辅导文件第四章询价、簿记等发行阶段相关文件4-1询价阶段相关文件4-2 簿记阶段相关文件4-3 承销团文件4-4 发行总结文件第五章上市申请文件及证券登记公司文件5-1上市申请阶段报送证券交易所文件5-2 股份登记阶段报送证券登记公司文件第六章持续督导文件6-1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日志6-2 持续督导期间的会议纪要、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6-3持续督导期间现场核查资料6-4 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6-5 保荐总结报告书附件一:企业IPO 尽职调查内容清单一、发起人和公司主体资格资料1.全部发起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2.全部发起人目前有效的章程3.主发起人公司注册成立时及已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验资报告4.主发起人股权历次转让、增资情况及相关合同、批文、决议等5.公司(含前身)目前有效的及所有曾经生效过的营业执照6.公司(含前身)目前有效的及所有曾经生效过的章程7.审批机关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如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流程介绍及注意事项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以“32号令”为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为例,介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定流程,并就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一)国有产权转让定义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2号令”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为四个类型(见图1),这四个类型的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时,需要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法定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构根据“32号令”规定,转让不同情形的国有产权需要经对应的审批机构批准,详见图2:(三)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与流程根据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分为进场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类型。

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是原则,也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转让方式。

同时,“32号令”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转让方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第一种情形,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二种情形,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本文主要对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方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流程如下:二,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介绍本文将结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等交易规则,以北交所为例,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程序进行介绍。

(一)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阶段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仅限于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若不涉及该情况,转让方可以直接进行转让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流程图标准版文档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流程图标准版文档

人员 处领导 内容 复审 时限 2个工作日
人员 分管主任 内容 审核 时限 2-3个
工作日
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的
2、所出资企业不同比例增资扩股或其他折股国有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政策规定,审查前置审批是否完备,是否按改制方案执行等
2、所出资企业公开转让项目,或其他转让国有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项目
人员 主任 内容 审核 时限 ——
提交委主任 办公会议审议
由主任审签 上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页,共7页。
(三)不同比例(bǐlì)增资扩股(总时限20个工作日)
1、下属企业(qǐyè)不同比例增资扩股且折股国有净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所出资企业下属企业、 部门下属企业不同比例 增资扩股且折股国有净 资产(zīchǎn)在2000万元以下的
人员 经办人员
内容
按照政策规定, 审查前置审批是 否完备,是否按 改制方案执行等
时限 10个工作日
人员 内容 时限
处领导 复审 2个工作日
人员 内容 时限
分管主任 审定
——
2、所出资企业不同比例增资扩股或其他折股国有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所出资企业不同比例 增资扩股或其他折股 国有净资产在2000
人员 内容 时限
分管主任 审定
——
人员 经办人员
人员 分管主任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公开转让或其他转让
国有净资产在2000万
元以上的项目
内容
按照政策规定, 审查前置审批 是否完备,是 否按改制方案 执行等
人员 内容 时限
处领导 复审 2个工作日
内容 审核 2-3个
时限 工作日
3、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时权限公1开0个工转作让日 涉及国家(guójiā)控股权转移的项目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工作流程图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工作流程图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工作流程图知识产权转让简介由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式,所以,按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来看,知识产权转让包括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让。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确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规范;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活跃,从而使知识产权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

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

1.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征。

作为知识产权应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征,比如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

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征:1)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

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

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断出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

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让知识产权的人。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

例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

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常见问题1.转让方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前,转让方应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组织对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的备案;与选定的产权转让行为代理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2.转让方进行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有哪些?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议。

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除作出同意转让的内部决策外,还应将转让行为报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3.涉及哪些情形的产权转让项目需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应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手续。

4.如何选定代理转让行为的经纪会员?转让方可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经纪会员,或向北交所提出推荐经纪会员的需求,北交所通过会员评审或摇号方式确定拟推荐的经纪会员,由转让方选定。

5.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什么服务?经纪会员可为转让方提供与产权交易相关的经纪服务和配套的增值服务,服务内容包括:(1)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2)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相关条件的设定;(3)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4)协助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5)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6)对代理项目实施尽职调查、核实交易材料;(7)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8)协助转让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起草竞价文件;(9)协助转让方选择拍卖或招投标机构;实施网络竞价;(10)寻找、推荐意向受让方,并参与相关谈判;(11)协助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权证变更手续等;(12)其他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配套细则应提供的经纪服务及与转让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

转让申请和审批流程

转让申请和审批流程

转让申请和审批流程合同书:转让申请和审批流程甲方:[转让人姓名]乙方:[受让人姓名]鉴于甲方作为[企业名称]的一员,经过充分考虑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其持有的[转让项目/股权/资产]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事项1. 甲方将其持有的[转让项目/股权/资产]进行转让,并授权乙方进行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2. 转让事项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申请流程1. 乙方在收到本协议后,应尽快向甲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甲方指定的申请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的转让申请后,应立即启动审批流程,并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

3. 甲方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或者进行相关的调查,并保证在审核期限内及时向乙方反馈审批结果。

三、审批流程1. 甲方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批,保证审批流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收集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内部评估、风险分析、决策会议、最终审批。

3. 甲方将根据相关部门的评议结果和决策会议的讨论,对转让申请进行最终决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审批结果。

四、保密义务1. 甲方和乙方在签署本协议的过程中了解到对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资料,双方同意将其保密,并在协议终止后依然承担保密义务。

2.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适当的合理措施,确保对商业机密和保密资料的保密性,并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六、协议终止1. 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 在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履行已约定的义务,并完成相关的手续和流程。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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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权转让
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交所”)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图
进入交易所前
进入交易所后
转让方
提交转让申请●委托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
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北交所转让申请受理●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
让受理通知书》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
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
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
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
内容为主。

北交所项目挂牌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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