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宁限购令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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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八条及其解读

宁八条及其解读

限购政策——宁八条内容一、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二、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探索新的土地供应方式三、进一步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四、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引导企业合理定价五、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市场销售秩序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化供应结构体系七、加大保障性限价住房供应,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问题八、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具体措施1、房贷要求:首套购房继续执行最低首付30%的规定,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

2、限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的限购政策。

对违反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3、用地供应:对今年40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和350公顷保障房用地计划,尚未完成的要落实供地时间表,今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在前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加10%。

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探索新的土地供应方式。

4、保障房:加大保障性限价房和租赁性保障房建设力度,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000万平方米。

2013年12月份推出3000套现房公开发售,增加市场供给,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

政策影响1、对买房人影响:新政中最详细的条款无疑是对二套房首付从6成提高至7成。

香溢置业副总经理张良认为,对于有能力购买四五百万以上总价房子、或者动辄以全款购房的人来说,提高10%的首付比例可以说没任何影响。

但对于刚刚准备改善住房条件、资金不充裕的首改置业人群,无疑具有一定杀伤力。

2、对开发商影响:新政的八条中,要求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不少开发商坦言这恰恰是最头疼的一条。

南京一家刚需楼盘的营销人士对记者表示,受于控价的影响拿不到销许,无奈决定封盘。

目前南京城南、江浦、江宁有多家楼盘都因为这个因素迟迟开不了盘;还有约10家楼盘选择靠改精装修来提高售价。

3、对二手房影响:今年南京二手房市场经历了从大火到平稳的走势,近几月无论成交和价格都比较稳定,成交均价一直稳中微升。

2020年房地产各地调控政策一览

2020年房地产各地调控政策一览
严厉打击房地产捂盘惜售 停止向购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维持市场平稳健康到明年筹集租赁住房7. 75万套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限制擅自挪用 住房公积金第二次申请贷款利率上浮10%
取消子女使用己退休父母公积金贷款
限售改3年严查购房“喝茶费” 开展2020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房的按离异前套数计算 鄞州、江北、镇海、海曙部分区域划入限购圈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针对阴阳合同 深圳“新八条”细则正式出台涉及落户、离异购房等 公积金停止向第三套房及以上购房者发放
关联公司不能参与同一宅地竞买 房产中介不得借核心区控规炒作房价 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加强南京、无锡、苏州监测
城市
成都 常州 沈阳 银川 无锡 杭州 东莞 柳州 南京 宁波 郑州 深圳 内蒙古 南通 北京西城 江苏 海口 阜阳 长沙 福州 长春 大连
调控政策
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住房限售4年,二套房首付部分 升级6成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增值税征免2年变5年
加强银川房地产市场指标监测 高异后2年限购,增值税征免2年变5年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落户本市的,须满3年

兰州限购政策2023

兰州限购政策2023

兰州限购政策20232023年南宁买房限购新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23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X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南府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和上市交易等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要求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含转让、抵押、租赁)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缴的相关价款的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一)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二)购房人需另行购买住房的;(三)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并由新购房人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原购房人适当的装修补偿。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补缴相关价款,凭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房屋登记手续。

四、符合下列条件,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广西限购政策实行城市 广西限购政策有哪些内容

广西限购政策实行城市 广西限购政策有哪些内容

广西限购政策实行城市广西限购政策有哪些内容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楼房供应越来越紧张,很多省份都出现了楼房限购政策,广西省也不例外。

广西省有哪些城市出台了限购政策呢?限购的内容又是针对哪些方面呢?据了解,广西省南宁市2011年出台了“限购令”政策。

政策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

广西省南宁市“限购令”内容:对于已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限购期间,购房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如实提供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相关信息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情况,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限购期间,购房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如实提供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相关信息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情况,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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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政:2套首付4成 三套暂停商贷

南宁新政:2套首付4成 三套暂停商贷

南宁新政:2套首付4成三套暂停商贷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7年05月26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二套房首付不低于4成,三套停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全装修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以下为通知原文: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加快供地节奏。

2017年市本级(不含武鸣区)住宅用地供应量不少于4400亩,根据市场需求,还可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数量。

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灵活确定出让土地竞价方式。

根据我市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限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限地价、竞产权移交房”、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缩短缴款期限等,坚决防止高地价、高房价,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三)存在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参加我市土地招拍挂。

二、限制现房转让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购房人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一)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条及以上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暂停向其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20年全国最新房地产限购城市名单

2020年全国最新房地产限购城市名单

2020年全国最新房地产限购城市名单重启限购天津: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苏州:户籍居民有三套房者,不得再买房无锡:无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同一买受人出售多套商品住房成都:部分区域单人只能新购一套房郑州:拥有两套房者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住房济南:本市户籍家庭已有三套住房的暂不得再购房合肥:市区(不含四县一市)实行限购,市区两套及以上住房者暂停购买武汉:主城区限购,本地人最多可购2套房北京、深圳和广州一直实行限购政策,而此次深圳调控新政进一步规定: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限外天津: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苏州: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锡:暂停对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济南: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限购一套住房合肥:外地人需提供1年社保或纳税证明,首付30%武汉:外地人购买首套房首付25%,购买第二套房限贷,购买第三套房限购深圳:社保3年改5年,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限贷北京:收紧首套房首付比例到35%,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上涨到40%,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二套房为非普通自住房首付至少七成郑州:二套房贷款首付40%,首套房首付30%苏州:首套房首付30%;无房有贷和有1套房无贷的居民家庭,首付为50%;有1套房且贷款未清,首付比例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武汉:主城区限贷,首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25%,二套房比例提至50%无锡: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2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40%合肥: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30%,二套房无贷首付40%,二套房有贷首付50%济南: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首套房首付提高至30%,二套房首付提高至40%成都:购买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深圳:首套房无贷首付最低30%;本市无房但有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首付不低于5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70%广州:执行现行政策,首套房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2套房首付不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认房又认贷北京: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苏州:无房有贷和有1套房无贷的居民家庭,首付为50%;有1套房且贷款未清,首付比例为80%合肥:一次购房记录贷款已结清,首付40%,未结清50%深圳:认房又认贷,无房贷记录首套30%,无房有贷50%,二套房70%10月7日,福州和东莞先后出台限购政策,至此,2017年重启限购限贷政策的城市已经达到18个。

南宁市继续实施住房“限购令”

南宁市继续实施住房“限购令”

南宁市继续实施住房“限购令”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3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2年3月1日起在南宁市区范围内继续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限购令与去年3月1日实施的内容一样,只是在期限上不再设实施期限,实施多久将视国家政策变动。

【总页数】1页(P118-1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241
【相关文献】
1.南宁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J], 陆少妮
2.H省C市住房限购令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考量 [J], 刘丽;周甜甜
3.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正当性及困境——以住房限购令为例 [J], 李桂芳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J], 无;
5.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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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

2020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

2020年全国购房限贷新规定(一)武汉1、在武汉市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2、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还有1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3、在武汉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有2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发放相应购房贷款。

(二)南京1、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5%。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除高淳、溧水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外,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9日发布“关于暂停受理建行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2016年10月1日起,暂停受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

凡是9月30日24时以后录入系统的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一律不再审批。

(三)苏州2016年8月11日,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四)合肥2016年6月24日,合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从未购置过住房)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1、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下同)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2、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3、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

无锡限购令细则 南宁限购令细则

无锡限购令细则 南宁限购令细则

无锡限购令细则南宁限购令细则
无锡限购令细则:
1. 房屋限购: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非无锡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满足特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车辆限购: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辆小型乘用车,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辆小型乘用车。

非户籍居民申请购买第二辆及以上小型乘用车需满足特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 高价商品限购:对于一些高价商品(如奢侈品、高端家电等),无锡市居民家庭限购一定数量或金额。

4. 公司购房限购:非无锡市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住房需满足特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南宁限购令细则:
1. 房屋限购: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非南宁市户籍居民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满足特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车辆限购: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辆小型乘用车,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辆小型乘用车。

非户籍居民申请购买第二辆及以上小型乘用车需满足特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 高价商品限购:对于一些高价商品(如奢侈品、高端家电等),南宁市居民家庭限购一定数量或金额。

4. 公司购房限购:非南宁市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住房需满足特殊情况,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注意:以上细则仅为示例,实际的无锡限购令和南宁限购令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公告和政策文件以获取最新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南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2〕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销售及权属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6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审核及权属管理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

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0日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项目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满足强首府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发展定位和国土空间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做好项目策划、储备;负责跟踪、督查、通报全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相关配套办法、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市重大项目宣传、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和城建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统筹解决项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市直各审批部门负责市级重大项目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行政领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单位,也是相应行业市直项目的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有关审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抓好议定事项和整改措施的后续跟进落实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18日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统计、投资促进、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1年)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1年)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公安、人民防空、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南宁实施限购历程

南宁实施限购历程

南宁实施“限购”历程
2010年4月“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相继颁布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被称为“限购令”。

2011年1月26日,被称为我国近几年来“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的新“国八条”出台,再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同年3月,南宁市也加入了“限购大军”。

2011年2月15日,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2011年3月1日起,南宁市开始实施限购令,限购时间为1年。

南宁版“限购令”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1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

同时划定了限购范围,仙葫、五象新区核心区、龙岗片区、兴宁快环外的部分不在街道办事处管辖之下的区域属“非限区”。

限购政策实施满1年后,房产部门发布消息,从2012年3月1日起,南宁市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继续执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而新出的南宁限购令具体内容与2011年基本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2012年新的限购令不设执行截止日期。

2014年4月,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购房新政,从4月25日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参照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在南宁市购房。

该政策被业界认为是南宁市“限购令”松绑的信号,但并未见具体实施细则出台。

2014年10月1日,南宁市宣布全面解除“限购令”。

无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不管之前有没有购买过房产,不管有没有社保证明,均可在南宁市购房。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房[2011]201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贯彻《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精神,现就落实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房人应准确理解本市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自身情况,按政策规定条件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住房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居民家庭、个人接受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接受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适用住房限购有关规定。

五、随本市户籍子女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无住房且其子女家庭拥有住房不超过一套的,凭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六、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经我局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限购一套住房。

七、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条件办理。

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驻地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八、非直系亲属的居民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按各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拥有住房套数。

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偶外的成年直系亲属共有不超过两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偶外的成年直系亲属共有不超过一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无锡限购令细则南宁限购令细则

无锡限购令细则南宁限购令细则

无锡限购令细则南宁限购令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稳定无锡房地产市场,防止投机炒房行为,无锡市政府决定实施限购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一、适用范围限购措施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和商业办公类房产,不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二、限购对象1.居民户籍限购: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本市市民和外地本市购房人(需在无锡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以上)2.非居民户籍限购:无锡市以外的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外地和境外购房人。

三、购房限制1.居民户籍限购:(1)新房限购: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房的,限购一套,且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2)二手房限购:家庭首次购买二手住房的,限购一套,且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商业办公类房产限购:每户限购一套商业办公类房产,且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2.非居民户籍限购:(1)新房限购:限购一套,且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2)二手房限购:限购一套,且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3)商业办公类房产限购:每户限购一套商业办公类房产,且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购房资格购房人购房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2.购房人在无锡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3.购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购房人的资产证明材料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限购规定的购房者,将采取如下措施:1.超限购的住房交易无效2.涉及购房者的贷款、额度及信用记录将受到限制3.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六、细则调整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政府有权随时调整限购细则,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监管要求。

南宁限购令细则:为了有效控制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过热运行,防范投资投机风险,南宁市政府决定实施购房限制措施,具体细则如下:一、适用范围该限购措施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在内的所有住宅类房产。

二、限购对象限购措施适用于居民户籍和非居民户籍购房人。

其中居民户籍购房人指具有南宁市户籍的购房人,非居民户籍购房人指无南宁市户籍的购房人。

2019年最新南宁限购令

2019年最新南宁限购令

2019年最新南宁限购令关于20xx年最新南宁限购令你了解多少?下文是x关于南宁限购令的资料整理,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南宁限购令南宁住房局透露,从20xx年10月1日起,南宁将不再执行限购政策,即居民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无需提供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含商品房和二手房)不再作为购房的资格审核条件。

从4月25日,广西5城购房解禁,到8月初,南宁简化外地人购房程序,再到10月1日宣布全面取消,执行了三年多的南宁住房限购政策终于土崩瓦解。

此前,众多业内人士在接受搜狐焦点采访时,就曾表示南宁限购令已经名存实亡,如今,住房局的消息使得取消限购最终“尘埃落定”。

同一天下午,央行“认贷不认房”新政落地,规定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推广部经理裴洪亮表示,央行新政信号作用明显,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实质性调整限购政策;对于二套改善型家庭而言,他们将不再是政策的误伤人群。

但是这样新政对于不限购的项目意义不大,同理,对于首套刚需人群也没有实际上的利好。

外地人购房比例上升今年4月25日起,南宁市实行“同城化”措施,即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参照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在南宁市购房。

尽管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该消息一出,立马为低迷的南宁楼市注入一股劲风,提振了整个市场的信心。

7月16日起,南宁市进一步对住房限购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对外地人购房免交纳税社保证明,房改、集资建房不纳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计算等;10月1日起,南宁市不再将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作为购买住房资格审核条件,即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政策。

同时,南宁市各大银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调整了住房贷款政策,实行“认贷不认房”,同时优先保障住房贷款额度,尽量满足开发贷需求,首套房贷实施基准利率。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自然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四)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六)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七)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

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2020年12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南宁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暂行办法》(1996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二、《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三、《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四、《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五、《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六、《南宁市实施城市管理委托执法暂行规定》(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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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宁限购令文档Nanning purchase restriction order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南宁限购令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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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南宁限购令的资料整理,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南宁限购令
南宁住房局透露,从20xx年10月1日起,南宁将不再
执行限购政策,即居民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无需提供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含商品房和二手房)不再作为购房的资格审核条件。

从4月25日,广西5城购房解禁,到8月初,南宁简化
外地人购房程序,再到10月1日宣布全面取消,执行了三年
多的南宁住房限购政策终于土崩瓦解。

此前,众多业内人士在接受搜狐焦点采访时,就曾表示南宁限购令已经名存实亡,如今,住房局的消息使得取消限购最终“尘埃落定”。

同一天下午,央行“认贷不认房”新政落地,规定对于
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xxx有限公司推广部经
理裴洪亮表示,央行新政信号作用明显,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实质性调整限购政策;对于二套改善型家庭而言,他们将不再是
政策的误伤人群。

但是这样新政对于不限购的项目意义不大,同理,对于首套刚需人群也没有实际上的利好。

外地人购房比例上升
今年4月25日起,南宁市实行“同城化”措施,即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参照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在南宁市购房。

尽管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该消息一出,立马为低迷的南宁楼市注入一股劲风,提振了整个市场的信心。

7月16日起,南宁市进一步对住房限购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对外地人购房免交纳税社保证明,房改、集资建房不纳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计算等;10月1日起,南宁市不再将居民家
庭拥有住房套数作为购买住房资格审核条件,即全面取消住房
限购政策。

同时,南宁市各大银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调整了住房贷款政策,实行“认贷不认房”,同时优先保障住房贷款额度,尽量满足开发贷需求,首套房贷实施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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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5点,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保持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宣布“在全市范围内从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新购住房证明”,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地市民或是外地购房者,在南京市买房将不再有数量限制。

七举措亮点仍是“限购”
昨日南京市政府出台的这份通知共有七项内容,包括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稳定土地市场供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改进房地产价格管理体制机制等。

刚性住房需求方面,将在中小户型土地供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住宅的供应,同时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的合理信贷需求,加大对销售过程中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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