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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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附件2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
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浙医保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01
•【字号】闽价医〔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通知
闽价医〔2016〕180号
各省属公立医院、驻榕部队医院,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46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7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省属各公立医院执行此标准,驻榕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
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标准制定具体价格。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20•【字号】赣卫计发[2000]第125号、赣财综字[2000]第90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卫计发[2000]第125号赣财综字[2000]第90号2000年7月20日)各地(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医疗单位:随着医学科技发展,新医用设备仪器的广泛使用和新医疗技术的应用,新开展的医疗项目不断增加,为规范医疗服务内容,理顺医疗价格,现将部分新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收费标准核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新医疗项目及收费标准:1、赣州市人民医院核磁共振(日立0.31AIRIS开放式永磁型MRT)检查收费标准定为600元/人次。

2、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SSD-680型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80页规定的第三档标准执行。

3、赣州市人民医院HP8500GP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80页规定的第二档标准执行。

4、SW-TH200AR型脑电图监护仪及BI8000-8A动态脑电图换能盒癫痫病诊断费每人次260元。

5、“美国贝尼MF-150型乳腺诊断仪”收费标准为:70元/单侧、120元/双侧6、jk-c型智能化下肢关节康复器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次7、MJ-肿瘤固有荧光诊断仪15元/人次。

8、SHP-Ⅱ型射频治疗仪(五官科)8元/次9、肝病治疗仪10元/次10、“感觉统合评定”每人次收费标准为10元“感觉统合训练”每人次35元(每疗程20次)11、CI-2颈椎失稳80元/次(一疗程三次)急性腰扭伤50元/次(一疗程1-2次)梨状肌损伤50元/次(一疗程1-3次)12、病理图文图像分析报告10元/张(每例不超过4张)13、细胞病理学诊断30元/人次14、对ICU病室危重病人作全血液分析检查,收费标准为:(1)3+(含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血氧饱和度、标准碱、剩余碱、酸碱度)每人次40元。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一、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1.合理公平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公平合理,合理反映医疗服务的成本,并兼顾医院和患者的利益。

2.透明度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患者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明确知晓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

3.索证明信息原则:医院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向患者提供相关费用的明细和解释,患者有权要求医院为其核实所收费用的依据。

4.市场调控原则: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应受市场调控,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相关内容1.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医院应设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

2.医院医疗服务项目定价的程序:医院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确保价格的合理性。

3.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医院应按照规定,将医疗服务价格向患者公示,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4.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虚假宣传和乱收费行为。

5.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医院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操作流程1.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医院应设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2.定期评估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医院应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进行定期评估,包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药品耗材成本等。

3.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原则:医院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原则,确保价格与成本相匹配,并兼顾市场需求和患者的支付能力。

4.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医院根据定价原则,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方案,包括定价标准、定价依据等。

5.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院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公示,确保患者能够了解和选择。

6.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机制:医院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价格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朋友:
根据《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自202*年5月1日零时起,我市所有公立医院统一执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202*版)》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二、价格具体调整内容
1、取消药品加成(中成药饮片除外),我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等部分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民族医等部分服务项目价格。

调整的项目继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我院价格调整安排
1、我院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执行二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

202*年5月1日起,我院将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患者朋友可通过我院急诊一楼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具体收费标准,我院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也将不断公示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2、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经过多方测算和论证,患者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希望患者朋友理解,在收费系统调整过程可能会给您就诊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咨询热线。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明医保〔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医保〔2022〕10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各专科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院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甲状旁腺移植术(003303000040000-330300004)和咽鼓管扩张术(003305020120000-330502012)等项目内涵并制定价格。

详见附件1。

二、除外内容特殊缝线(除外编码950059)“体内不留存异物”的收费规定不适用于神经、血管、肌腱、韧带、内脏、眼球面颈部等重要部位,其他仍按闽医保〔2019〕5号规定保持不变。

将止血夹调整为手术治疗(项目编码33)项下的除外内容。

详见附件2。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等配套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三明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院价格表2.除外内容修订编码表三明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10日附件1附件2。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健全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 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医疗服务收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县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为加强我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力度,我院医疗服务收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 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及省、市、县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二、专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部门收费管理科三、科室兼职物价员科主任、护士长第三章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县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县、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意识;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二、宣传医疗服务收费政策,组织职工学习医疗服务收费知识及有关规定,使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得到完善;三、建立健全医院三级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适时召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会议,听取收费管理科及个临床科室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布置、监督、检查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全院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进行宏观控制;第四章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张掖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负责制定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张掖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工作;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室兼职人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室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五、督促药剂科兼职物价人员维护好药品库,根据规定和通知,及时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六、负责处理群众因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来信来访;七、协调上级主管部门、患者与医院之间、医院内部科室与科室之间有关医疗服务收费方面的工作联系;八、对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定期上报医院行风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医院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一、积极贯彻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熟悉掌握并认真执行张掖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二、根据张掖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对本科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错收、漏收和滥收费情况发生,在此基础上,临床科室物价员应积极配合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小组每月对本科室抽查病历2-5份,科室自查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把自查材料病人费用清单和检查整改报告按月上交给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负责本科室新增医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以便医院收费管理科及时送交物价部门审核;四、积极配合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对本科室医疗服务收费工作进行检查;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一、信息设备科负责全院计算机联网、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二、住院处、门诊大厅分别配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电子显示屏或自助查询机,由信息设备科负责调试及维护;三、在计算机操作中新增医疗项目的输入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调整只授权给院物价办公室,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计算机的“价格管理”系统;四、收费处收费员及病房输机员应严格根据物价政策相关规定按医嘱收费;不得多收费、比照收费、擅自分解收费;五、各临床科室应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对工作,要求做到对每一出院患者医药费用进行复核,努力保证对每一患者的各项收费准确无误;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计算机管理制度一、全院所使用并允许另行收费的医用材料一律由设备科统一购进,各科不能私自进货;二、设备科购进允许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后 , 应正确及时地把材料的规格、产地、进价、应用于何种医疗项目等详细数据报物价办公室;三、物价办审核此耗材可以另行收费后输入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四、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价格调整只授权给院物价办公室,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计算机的“价格管理”系统任意调价;五、收费处收费员及各科病房收费员应按物价规定按实收费;不得多收费或跨项目收费;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一、严格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认真公正地记录、处理患者有关物价收费的投诉和来访;对各种矛盾和纠纷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物价部门反映情况,给予病人满意答复;1、患者在医院内部投诉的,由被投诉的科主任及兼职物价员予以解释答复,不能解决的由物价专管员负责协调解决;2、上级物价部门转来的投诉意见或物价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物价员负责调查解决;3、物价员对患者及家属的物价收费方面的投诉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要有投诉记录、答复意见和整改措施;4、门诊大厅设投诉箱,投诉电话;三、工作流程1、热情接待投诉和来访2、认真填写投诉内容3、对投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4、重要投诉信访要请示领导5、书写调查处理意见6、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7、征求投诉者处理结果满意情况的意见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一、医院各项收费须按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应准确,不得多收费、少收费或漏收费,多收费的按多收费项目金额考核责任科室;少收费和漏收费的按金额赔偿少收、漏收金额;多收费、少收费和漏收费金额巨大5000 元以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理;二、严格按医嘱、护嘱收费,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应在病历和医嘱单中都有记录,收费项目在病历中无记录的,每发现一次一项扣责任人或责任科室10 元;三、如果发现多收费、错收费每发现一次扣10元,收费错误数额较大5000 元以上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故意乱收费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加倍处罚;四、由于科室或个人行为造成上级物价部门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和罚款,造成医院负面影响的,将按医院有关规定由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进行承担;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理;五、认真遵守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引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是指医院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价格公示的制度。

通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旨在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增加患者对医疗费用的了解,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为患者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 - 《医疗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价格收费管理规定》政策要求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医院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和标准进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

具体要求如下:1. 公示内容医院需要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代码 - 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 相关医疗费用的优惠政策说明 - 公示时间和更新频率2. 公示渠道医院需要将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向患者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在医院官方网站上公示 - 在医院大厅、门诊等公共区域张贴公示通知 - 在医院App、微信公众号等在线平台上公示3. 保密信息的处理医院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时,需注意对患者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不得公示包含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

4. 公示时间和更新频率医院需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更新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信息。

通常情况下,医院的公示时间为每年一次,更新频率为每个季度或半年一次。

公示的意义和作用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医院、患者以及医疗服务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通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患者可以对医疗费用有更清晰的了解和认知,提高了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

同时,公示制度的实施也减少了医疗服务价格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促进患者选择权的实现患者在了解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比较不同医院的价格差异,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医院和医疗服务。

这有助于促进患者选择权的实现,提升医院之间的竞争。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苏价费[2005]21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

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

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属各公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肠内高营养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87号),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现对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肠内高营养治疗(项目编码120800002)”、“经腹子宫肌瘤剔除术(项目编码331303011)”、“扁桃体烙法治疗(项目编码470000007)”等3个项目内涵。

二、修订“变应原测定(项目编码250405)”、“总IgE测定(项目编码250405001)”、“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4)”、“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项目编码250405005)”、“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项目编码2703)”、“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项目编码270500001)”、“耳部特殊治疗(项目编码310401049)”、“经胸腔镜交感神经链切除术(项目编码330204016)”、“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项目编码420000005)”、“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项目编码460000008)”等10个项目说明栏内容。

三、取消“葡萄糖测定(项目编码250302001)”说明栏“血糖仪检测(项目编码25030200103)”项目。

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函

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函

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皖医保函〔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正文安徽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函皖医保函〔2020〕8号安医大第二附属医院、安医大附属阜阳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蚌医一附院: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原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8〕15号)规定,经审核,你们所申请的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测定(CESM1000250310029)、抗核小体抗体(AnuA)测定(CGFQ1000250402044)、肺段切除术(HJG73301330702003)、常压高流量吸氧(KJA21404310607006)、二维剂量验证(LABZX002)等18项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授权规定,同意你们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并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必须进行成本监审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试行价制授权定价行为,所核准的18项医疗服务应按项目分别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成本资料。

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所制定试行价中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的,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依授权制定试行价格应严格遵循《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规范》。

制定后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测算、材料采购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其他省市价格水平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医保局方可执行。

省医保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实行试行价格的执行单位、医疗服务项目和试行期。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附件。

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尊敬的全体职工:为更好地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根据我院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调研和讨论,我院决定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旨在合理调节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不同需求。

二、调整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价格调整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杜绝任何不合理的虚高。

2.基本医疗服务原则:在价格调整中,充分考虑一般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3.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难度,合理确定差异化价格,激励医疗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调整内容1.医疗服务项目分类调整: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难易程度,将原有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

2.价格制定原则:价格的制定将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医疗质量、人力资源投入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相协调,确保价格合理。

3.价格透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在医院官方网站、就诊导引手册等渠道进行公示,并向患者进行解释说明,确保患者知情权。

四、价格调整实施时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将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届时,所有涉及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将按新的标准实施,并做好价格调整信息的发布工作。

五、价格调整的影响与应对1.提醒收费窗口工作人员提前做好价格调整的准备工作,确保价格调整能够顺利实施和落地。

2.积极协助患者理解和适应价格调整,及时解答患者关于价格调整的疑问和建议。

3.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能够与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相协调。

4.通过内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价格调整的理解,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新的价格标准提供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请大家密切关注相关通知,按照新的价格标准进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确保医院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15
•【字号】锡价费[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锡价费[2013]14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关于新增完善2008年上半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8]209号)文件规定,及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申请,经研究,现明确我市部分市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其收费项目等级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13年11月20日起执行,价格执行期间省有新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各相关医院接通知后,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件:无锡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苏价费[2005]39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390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完善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及价格,并明确有关规定:一、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一)增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并相应调整项目价格(详见附表1);(二)调整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等项目价格(详见附表2);(三)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表3)(四)增加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详见附表4)二、明确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暂停执行院内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2);(二)医用降温毯按特殊物理降温(编码 121100002)价格执行;(三)宫腔镜检查(编码331306003)不加收宫腔镜费用。

三、明确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的价格管理暂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达。

(三)关于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及血液成分价格:1、增加血液及血液成分的规格,调整部分项目名称(详见附表5);2、取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5]292号)中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项目;3、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42号)规定,医疗机构不执行白细胞除滤项目及价格(编码310800006),由采供血机构执行;4、采供血机构的血液按照按《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血液照射(编码310800009)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XX科室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

XX科室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

XX科室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一、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对于XX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明确医疗收费标准,保护患者权益,通过本文,我们将介绍XX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

二、服务项目及价格介绍根据XX科室所提供的不同医疗服务项目,我们制定了以下价格规定:1. 门诊检查费- A项目:XXX元- B项目:XXX元- C项目:XXX元2. 住院治疗费- 病房费:按照不同病房类型区分收费,标准如下:- 普通病房:XXX元/天- VIP病房:XXX元/天- 手术费:XXX元- 治疗费:根据具体疾病和治疗方案收费,详细价格请咨询医生。

3. 特殊检查与治疗费- MRI检查:XXX元- CT检查:XXX元- 超声检查:XXX元- 放射治疗:XXX元- 化疗:XXX元4. 门诊手术费- A手术:XXX元- B手术:XXX元- C手术:XXX元5. 医疗卫生材料费- 根据实际使用的材料种类和数量计算,具体价格请咨询医生。

6. 其他费用- 护理费:XXX元/天- 麻醉费:XXX元- 输血费:XXX元- 康复费:XXX元- 药品费:根据不同药品种类收费,具体价格请咨询医生。

三、收费规定说明1. 收费标准公示我们将在医院官方网站、窗口等明显位置公示XX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方便患者了解和监督医疗收费情况。

2. 收费方式患者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等方式结清医疗费用。

3. 收费优惠根据国家、地区或医院政策规定,我们将提供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 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惠;- 特殊疾病患者:根据疾病种类和程度提供适当减免;- 住院患者:提供特殊福利和折扣。

4. 投诉渠道若患者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有任何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和建议:- XX科室投诉电话:XXX-XXXXXXX- 医院投诉热线:XXX-XXXXXXX- 医院官方网站投诉栏目:XXX官网四、结语通过明确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规定,我们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收费透明化和公正性。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规定,省医保局对《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2号)中85项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开展了成本监审等工作,规范了相关项目内涵和说明,现就服务项目和试行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附件明确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省级、市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二、“骨科手术导航引导”继续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有能力、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四、项目中涉及的医用耗材,继续执行现有医保支付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医疗机构,确保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六、原有关规定中涉及到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附件2.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表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15日——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甘价费[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9〕63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制定了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请按附表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执行。

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请按附表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执行。

三、在本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由于个别项目的监审成本和医疗机构反映的情况出入较大,我们将重新调查测算后另文下达。

四、本次国家新增204项医疗服务项目中,对省管各医疗机构未开展的38项暂未制定其基准价格。

今后将视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适时制定。

五、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的浮动幅度仍按甘价费〔2004〕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试行期一年。

即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试行期间各医疗机构须做好成本测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各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重新申报,并说明其试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表1:附表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发改价格[2012]11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本地区尚无条件实施的新版项目规范中的其他项目,不得向社会公布。

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

明确为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要同时明确相应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制定规范后的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得区分试剂或方法,要充分考虑当地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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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医院关于制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工作
制度与流程》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件精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并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制定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工作制度与流程。

一、医院开展的具有自身特点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二、各科室开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医疗服务项目,应根据该医疗服务项目所需设备、器材、人力、技术等要素综合评价,提出拟定价格参数,并填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表》报医务部按照医疗技术基本规范并遵循循证医学原理进行论证,符合规范与原理的向医院物价科申报。

三、物价科应根据申报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与构成要素与相关科室和部门进行比对与核算,对科室拟定的价格进行评估与勘误,提出合理的项目价格。

报院长初审,最后由总经理审核并核定项目价格。

四、医疗服务项目执行明码标价,通过医院电子滚动屏等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为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医院自觉接受患者、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医院每年定期对自定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一次审视和清理,对疗效可靠,患者和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保留,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医疗技术项目予以放弃。

对于修定或新立医疗服务项目,均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论证、核算、初审、审批和公示。

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表
XXXXXXXXX医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制度与流程通知
XXXXXXXX医院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印发
XXXXXXXXX医院自定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审核表
填报科室: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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