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关于人大代表补选,资格终止以及辞去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3.10【实施日期】1989.03.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1999)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根据省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成府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8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和四川省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2001年冬至2002年春依法选举产生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五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第七届村民委员会、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依法在今冬明春进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4〕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村(居)民自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必须坚持把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放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大局中去贯彻。
依法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利于增强城乡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人大研究”微信群的讨论
代表资格终止于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公告之时——“人大研究”微信群的讨论作者:王华宁整理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4期一、问题初步讨论武春: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于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之时?还是终止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我认为应终止于省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
谢蒲定:为什么?李翔宇:作为省人大组成人员,虽然是区域选举出来,选举单位先接受辞职,但法理上仍应终止于省人大确认资格终止为止。
一经选举产生,代表即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其选区的代议士,又是整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如果区域接受辞职即可产生效力,伤害了权力机关整体性。
谢蒲定:不同于罢免代表?李翔宇:罢免权行使也是终止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资格终止的效力确认应该是类似的。
个人观点,求教各方家。
武春: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请注意第五十条。
谢蒲定:第五十条只是说予以公告,没说生效时间。
罢免代表,不是属于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权力么?辞职被接受,不是意味着代表资格已经终止么?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不是第四十九条规定么?武春: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两条共同确定。
不公告表明程序没走完。
公告意味着认定。
不公告表明未认定。
毕竟完成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两条规定才算走完程序。
谢蒲定:注意,法律法规的效力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效力,都不产生于公告之时。
公告是必须的程序,但公告不是发生效力的程序。
公告似乎与发生效力不能画等号。
张天科:未必!李翔宇:这确实值得深入探讨,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体现了选区和整体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21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五章任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部分人大代表补选、辞职、资格终止、职务撤销的公告-全国人大法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部分人大代表补选、辞职、资格终止、职务撤销
的公告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补选肖盛峰、潘利国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肖盛峰、潘利国的代表资格有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李万才、陈海波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万才、陈海波的代表资格终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仇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仇和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超因车祸去世。
王超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截至目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62人。
特此公告。
来源: /fg/detail2007941.html。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通过,即日起生效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3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成都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行为,提高地方立法解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正确施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规解释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方法、程序对本市现行生效地方性法规条文的内容、含义等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和解答。
第三条法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法规解答两类。
立法解释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审议并通过的解释法案。
法规解答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定规定的权限对法规条文中的具体运用和理解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第四条法规解释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违背或超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规解答应当以法规为依据,不得违背或超越法规规定。
法规解释应以抽象性文件形式作出,不得对具体司法、执法案件作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归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立法解释案的受理、草案起草、公XXX法规解答工作。
建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质疑
3 一《 8 人大研究)06 20 年第 1 期 ( O 总第 18 7 期)
维普资讯
些“ 官员代表” 调离后 , 无合适人选担任团长, 影响了 无权提出人大代表辞职建议名单 ,党委组织部作为 只有组织人 民当家作主的义务 , 也 会议期 间人大代表工作 的开展 ; 闭会期间, 了这 党委的工作部门 , 缺少
以思想政治工作 , 最后 由代表根据组织要求提交辞 配置。 这一方面有利于一方选 民的意愿 的正确表达 , 呈 。最近江苏省灌南县则公开采用 “ 劝辞” 的办法辞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根据代表的建议正确决策 。
退 了 2 名人大代表。 以, 0 所 这种做法看似代表 自愿 , 代表届 内变动 , 打破了选举时名额的均匀配置 , 需要 实际是 由组织决定 的。有 自愿之形 , 而无 自愿之实。 调整 , 保持均衡 。 实践也证 明了这一点 , 凡是接到组织辞职“ 建议” 的 ( 工作需要 问题 。 三) 县市人代会期间 , 代表团团 人大代表 , 没有一个不接受的, 包括灌南县某乡乡长 长一般由乡镇党委、 人大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这
些“ 官员代表” 也便缺少 了骨干 , , 缺少了物质和经费 无权对人大代表辞职 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并作 出决 因而“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从设计到实践 , , 都不 的保 障, 正常的代表活动也难开展 , 即使开展了, 活 定 , 动质量也大打折扣。所以根据工作需要 ,该辞 的要 适 当。 辞, 该补的要补。 ( 违背法律 问题。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选举 二)
维普资讯
建 “大 表 职 度 质 立人 代 辞 制 "疑
口 倪 斌
自19 年湖北省襄阳市试行“ 99 人大代表辞职制 虽心有不愿 ,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露 了不情愿 , 然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先任命为副市长,再决定为代理市长。
第八条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第九条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局长。
第十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应先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
第十一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0年11月2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反馈与公开第六章报告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法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委托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罚
没财产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9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1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9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
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9年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3.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副省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在适当时候再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但不得提请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已于2022年7月1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9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三件法规的决定(2022年7月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将第六条中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修改为“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三)将第八条、第二十条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镇人民政府”。
(四)将第十条中的“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建设部门”修改为“市住建部门”。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建议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函[2009]16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14
【实施日期】2009.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建议办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成办函〔2009〕1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3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每月都向市政府转交了市人大代表“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建议内容摘编,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分解至相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办理。
为了贯彻市委副书记、市长葛红林同志在《6月份市人大代表“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内容摘编》上“即使是当前难以实施的,也要做到件件有回复”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我为成都发展献一策”建议的办理工作,更好地改进政府工作,现将
1 / 1。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1.24【实施日期】2010.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60185)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1
【实施日期】2018.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
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关于人大代表补选,资格终止以及辞去部分人大代表的公告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羊区人大常委会补选戴军、马琳,金牛区人大常委会补选王蓉、褚艳芳、赵华,成华区人大常委会补选张箭、刘光强,青白江区人大常委会补选张丽,新都区人大常委会补选刘任远,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补选陈志勇、王聪、何维楷,彭州市人大常委会补选董里,崇州市人大常委会补选欧昭,金堂县人大常委会补选杨晓涛,双流县人大常委会补选王梅、徐刚,郫县人大常委会补选杨东升,大邑县人大常委会补选廖暾、马良清,驻蓉部队补选罗相水、杨一平、曾祥雕为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戴军、马琳、王蓉、褚艳芳、赵华、张箭、刘光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