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新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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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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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2.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3.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4.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用,以驳回起诉为例)

5.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用)

6. 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7. 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8. 民事裁定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用)

9. 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式裁判文书用)

10. 民事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用)

11. 民事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2. 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用,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例)

13.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14. 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15. 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审理用)

01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用。

2.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且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02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3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概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的,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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