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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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是否确认公司法人的合法身份,以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问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标准:一、控股股东的独立性控股股东是否与公司形成了独立性,即控股股东是否能够独立决策、独立融资、独立支配公司资产,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对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只有在控股股东和公司独立并保持相应的法律关系时,才能有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银行账户独立性公司法人是否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否单独用于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能够反映公司自身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同时,在银行账户和流水账单方面是否存在伪造、捏造等问题。

三、财务报表真实性公司法人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全部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虚增营收、虚减成本、虚增利润、虚假账务等问题。

财务报表真实性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公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司是否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制度,是否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全体员工和管理层。

公司管理层是否根据相应的制度来管理和事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相关方的关联性公司的股东、经理、财务人员、法人代表等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是否存在牵涉到公司损害的行为。

此外,公司的账户是否被恶意收收取高额手续费用,也需要进行审查。

六、公司的执照和行政许可公司是否在成立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执照和行政许可。

如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假冒注册等行为。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应该否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当公司法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与其宣传行为不符合时才能相应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时,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具体案例分析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管机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之间,因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互相转移、占用资产、股份或利益等,且该行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害,需要对公司的法人身份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但仍有近代或者现代的哲学家或者法学家继续沿用传统的人格概念来表达 自然人所具有的一般社会地位或者法律地位。也有个别国家民法典在对自然人人 格的概括保护之规定中使用“人格”一词。例如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项规 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
一、人格理论的起源和发展
把过时的人格理论作为法技术手段有条件地重新利用的工作,是由德国人 来完成的。其目的,当然不是为了给相互平等的自然人重新带上身份区分的面具, 而是为了将这一经过改造的面具戴到某些“适于成为交易主体”的团体的脸上, 使之与其他团体相区别,而这些拥有人格面具的团体,就是被称之为法人的那些 社会组织。在此,“人格”或者“法律人格”被赋予了一种新的特定含义,即其 仅具有“形式上的‘人,的内涵”,人格的身份区分功能由此在另一种意义上得 以复活。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
1.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被否认; 2.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否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导致公司与其背后的东被视为一体,则股东对公 司的债权相应的被否定,因为哪有自己向自己主张债权之理。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六)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只是一时、一事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法人性的补充。 1.尽量将比较成熟的司法判例修订到成文法中; 2.严格把握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要件; 3.应当在每一判例中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 ;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是什么?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公司是法人,法人是有“人格”的,就比如说股东,人事,业务等。

但是公司法人的人格也会混同的,会让人分不清情况。

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

以下就是公司法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一、概念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二、基本内容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

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

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

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

但上述几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公司与股东分离原则,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差别客观上不明了,财产丧失独立化,权利义务关系不明了,法人独立存在的根据丧失,故应揭开公司面纱,还其不具备法人独立人格特性的本来一面目,视公司与股东为一体。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特征
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具有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的一种类似自然人的法律身份,赋予公司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成员的权利和责任。

以下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一些特征:
1. 独立性: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与其所有者或成员分开。

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永久存在:公司法人人格通常是永久存在的,不受其所有者或成员变更的影响。

即使公司的所有者或成员发生变动,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仍然存在。

3. 拥有财产:公司作为法人有权拥有和管理财产。

公司可以拥有土地、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这些财产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其个别所有者。

4. 独立债务:公司的债务通常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成员的。

公司债务的偿还由公司本身负责,而不是由个别所有者承担,除非存在特定的担保或责任安排。

5. 合同能力:公司拥有签署合同和进行法律交易的能力,就像自然人一样。

公司作为法人,可以独立签署和执行与其业务相关的合同。

6. 司法诉讼:公司作为法人具有在法院进行诉讼的能力。

公司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司法程序,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

7. 税收责任: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税收责任。

公司需独立报税,而不同于其所有
者或成员的个人税务责任。

8. 股东责任有限:在许多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意味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通常仅限于其投资的额度,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总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赋予了公司许多与自然人相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公司的独立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nì xiànɡ)否定的适用(shìyòng)问题股东(gǔdōng)滥用公司法人(fǎrén)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tōngcháng)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

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最先起源于美国由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开启的先列之后被其它国家所引用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和六十四条就明确的规定了作为公司的股东要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关联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 逆 向否 认 制 度
刘 娟 王 婕
摘 要 :“ 刺破公 司面纱制度” 起源于美国,这一制度在 大陆法系被称之为 “ 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我 国 《 公 司法》 第2 0条和第 6 4条 分 别是否认 司法人人格 原则在有 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具体规 定,但是 随着新 的问题 的 出现 ,股 东利用公 司来逃 避债 务时 ,单 纯使 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不够 的,这就产生 了逆向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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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第二个观点认为要求公司为股东 的债务承担责任会对公 司其 他善意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对于这个 问题 ,国内当前在公 司为股东的 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的时候是需要承担全部 的连带责任还是 限定 的连带责 任这个 问题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 为应该承担全部 的连 带责任 ,即 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完全清偿。第二种 观点认为公司仅在接收股东 转移的 财产范围内清偿 。第一种做法虽然保 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却 损害了 够公司和其他善意股东利益。而第二种做法是 ,只有公司在不 当的获取 的股东的财产范 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就 自然不会 对其他 的没有过错 的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再次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样 做会对 公司的合 法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我 国的公 司法规定公 司仅仅 以其公 司所有 的资产为 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公 司独立 的法人 人格转 移资产 ,这违反 了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 ,其转移到公 司的财产 本质上是不应该归公司所有的资产 ,从 而也就谈不上损害到公 司其 他债 权人的合法权利 的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昆山律师发布时间:2013-7-24 阅读:1068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其特点(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3款是修改后公司法的新增条款,其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是一条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该条款引起国内广大学者热议。

几乎所有公司法学者都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就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有学者甚至评价认为,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法是一项大胆的创举,是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公司立法的责任基础,公司法人格制度将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的人格予以明确区分,即三者均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也就意味着财产独立、意志独立,这就意味着各自的债权人不可以超越债务人本身而追向另外主体的财产主张债权。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制度不仅很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同时也比较好地维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三者各自债权人的权益。

然而这潜藏着一种道德风险,即股东可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层"面纱",以公司作为其从事不法活动和欺诈债权人的理由。

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滥用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校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人格否认制度1

人格否认制度1

论人格否认制度1.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这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或者说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

2.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及必要性英国的。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本质特特征。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一基础上就要求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行。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从该制度本身看,是针对公司幕后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设定,结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诸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规章之行为,该行为对正常交易秩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大的挑战性;(2)公司股东之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结果以“严重”为前提,“严重”程序衡量标准,需要结合行为股东主观恶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3)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或然偶然;(4)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设立公司之初的行为,还是公司运营之际的举动,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初衷是一致的。

但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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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什么规定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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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16条裁判规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16条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投资风险转嫁至债权人的情形时有发生。

对此,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规定于总则之中,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中一个主体出资设立的公司根据出资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方面,并不因为其仅有国资股东一人,而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债权人主张否认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的,仍应遵照《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由债权人对国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在一人公司的规定上,仍进行国资与民资的二元区分,不符合《宪法》精神,也与作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相违背,殊不足取。

第三,清算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民法典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

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种⼈⾝权利,与财产权利⼀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其是⼀种基本权利,被放在重要的位置加以保护,⽬前也是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那么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法⼈是否具有⼈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是具有⼈格权的,虽然不像⾃然⼈⼀样拥有⽣命、⾝体、健康权等具体⼈格权利,但是其仍然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些也是⼈格权。

⾮法⼈组织也和法⼈⼀样享有上述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格权有哪些特点
1、⼈格权是⼀种⾮财产权,因⽽与财产权相区别。

2、⼈格权是⼀种⽀配权,因⽽具有排他的效⼒。

3、⼈格权是⼀种绝对权,因⽽任何他⼈都不得妨碍其⾏使。

4、⼈格权是⼀种专属权,即他⼈不得代位⾏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也具有享有⼈格权,具体⽽⾔是⼈格权当中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其他的具体⼈格权是⾃然⼈才能享有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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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规定?

我国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规定?

我国对法定代表⼈有哪些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使职权的负责⼈,是法⼈的法定代表⼈。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必须是法⼈组织的负责⼈,能够代表法⼈⾏使职权。

法定代表⼈可以由⼚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关于法定代表⼈⼈选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使职权的负责⼈,是法⼈的法定代表⼈”。

《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

企业建⽴以⼚长为⾸的⽣产经营管理系统。

⼚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明建设和精神⽂明建设负有全⾯责任。

⼚长领导企业的⽣产经营管理⼯作。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为董事长。

⼆、法定代表⼈⾏为责任的承担1、法⼈须对法定代表⼈的⾏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对它的法定代表⼈和其他⼯作⼈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 由此可见,不仅法⼈须对法定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所签合同承担民事责任,⽽且法定代表⼈越权签订合同,但相对⼈不知其越权时,法⼈仍须对法定代表⼈的⾏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定代表⼈须对法⼈的违法⾏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九条规定,“企业法⼈有下列情形之⼀的,除法⼈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可以给予⾏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遭受重⼤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_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_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一、什么是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公司法人人品否定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大陆法系里面如德国、法国则称为直索制度,直索指“法人在法律上独立性的清除,假定其独立人品不存在情况”其法律观点为: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经过揭开公司法人这层面纱,直孛公司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公司法》第 20 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是新公司法的立法亮点之一,和老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还有以下亮点确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规定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门路,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增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确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撤消对外投资的限制,严禁关系交易。

等等,今日着重介绍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

二、这一制度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和掌握( 一)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法律依照1、《公司法》第 20 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股东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和章程,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益伤害公司或其余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债务肩负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表现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独立法人地位并伤害债权人利益时,依法能够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益。

这里的股东应包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2、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创办的其余公司被撤除或停业后民事责任肩负问题的批复》 ( 法复 [1994]4 号——下称批复 ) 第 2 条规定:“公司创办其余公司已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其实质投入的自有资本鲺注册资本不符,该公司被撤除或停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账债务的,创办公司应在投入自有资本鲺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肩负民事责任”。

第 3 条规定,公司创办的其余公司固然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但实质没有投入自有资本或许投入的自有资本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数额,应该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创办的公司法人承担,这一解说打破了《民法公则》公司法人依法应独立肩负民事责任的规定。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述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述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述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撩开法人的面纱理论”,其诞生于美国的判例法。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撩开法人的面纱”,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说。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的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使公司在实质上丧失了独立性,并因此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时,法律对公司人格予以否定,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属于公司发展的约束性规则。

其要求公司的经营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有序进行。

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中,“意味着公司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的名义、财产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

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投资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1]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所谓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如果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将明显违背衡平与正义,并给有关当事人或社会利益造成侵害时,受侵害方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以维护衡平与正义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2]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以及现状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

公司拥有着资金,技术以及信息等多方面的资源优势。

公司在现代各国的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概念,由于社会观念,法治传统以及历史发展的差异,世界各国对公司的定义与分类有着一定的差异。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涵以及外延,本身也是发展着的。

公司具有法定的人格,这已经是当前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通则。

各国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方面是为公司的发展营造有利的法律条件和市场条件,鼓励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公司这一“市场的宠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发展,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随着公司制度发展不断成熟,公司本身内在的利益价值追求成为公司发展的一大障碍。

谈谈你对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及“关联关系”的认识

谈谈你对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及“关联关系”的认识

谈谈你对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及“关联关系”的认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

具体言之:首先,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

公司要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

这种分离表现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和股东财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债权人确信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中的股东,以此来保证交易的安全。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贯彻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彼此独立,不可将二者人格混合。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1.减少和转移风险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而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对风险大小的补偿就是收益的高低。

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那么风险之大,可能无法预测。

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股东的责任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同不可预测的风险相比,无疑是减少了。

2.鼓励投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股东有限责任则能最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该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法人格否认制度所谓法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1」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内容,严格遵循和确保该制度的执行,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积极开拓高、精、尖、新领域中的高风险投资,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经济活动领域中,随着现代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跳跃发展,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在我国随机而生,不少人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

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措施来加以制止,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这就涉及到在特定条件下,需要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

本文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一分析。

[关键词]: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一、对我国当前存在的法人格滥用的现状分析在当前经济领域中,作为破坏公司法人制度形式之一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企业开办单位抽逃原有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够发现一些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早已被原出资开办单位抽回。

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而成为空壳法人,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还影响到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Untied StateV. Milw aukee Refrigerator Trainsity CO)的法官桑伯恩(Sanborn)判词中写道:“就一般 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相反的理由出现; 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 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这一 论断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经典论述。
6、其他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义务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1.客观上有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请求人只能是受到滥用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损害的公司
外部的当事人; 3.能够作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 限责任,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措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
1.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上的失衡 英美法学者形象地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 的“面纱”。这层“面纱”将公司和股东隔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法人人格“面纱”的遮掩下,股东实际上就将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 上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因而,导致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上的失衡。

法律法规知识:法律人格和法人

法律法规知识:法律人格和法人

法律法规知识:法律人格和法人法律人格和法人,是我们在生活中时常所提及的两个法律概念。

法律人格是指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则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体。

本文将以此为题,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与区别,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指在法律上被视为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即能够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某些组织(例如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这些个体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行使其权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律人格的核心是其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律上具有的一种能力,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创造、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岁或者已婚,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被剥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

进一步来说,法律人格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使得个体能够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侵犯。

此外,法律人格具有稳定性,即在法律上一个个体的人格属性常常无法改变,保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二、法人法人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相应权利义务的组织体。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人主要包含企业法人、非企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

这些法人具有与自然人类似、相对独立且不会随着个体的死亡而消亡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法律上,法人具有一系列权利与义务,例如拥有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力和义务、拥有独自担负合同责任的权利与义务等。

同时,法人也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存在使得组织体的运营更加规范化和稳定化,减少了个人责任,同时社会对于法人所投资的、办理的事务和行为都更加可信度高。

三、法律人格与法人的区别虽然法律人格和法人都具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力,但它们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方式和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独立法律主体,而法律人格则是个体本身所拥有的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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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一些规定,如果打算成立公司的话是需要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熟悉的,不懂的可以以及时咨询律师,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用合法的形式还有合法的手段来融资,关于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
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法人人格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在公司解散的时候应当先进行清算才能够注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清算就进行注销登记的,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损害,债权人是有权利到法院起诉股东的,包括公司的实际控股人都有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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