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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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指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指南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指南一、业务描述:1.XX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当年获利,2017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其中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90万元。

2.管理费用60万元。

(1)2017年月均职工(全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总人数10人,支付工资1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软件研发的人员8人,工资8万元。

(2)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开发的设计费30万元。

(3)计提测试费20万元。

二、研发支出-工资1.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工资 1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10万元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10万元贷:研发支出-工资 10万元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2.税会差异:(1)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结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其他人员的工资不得列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科目。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8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8万元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8万元-工资 2万元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 8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2万元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3.申报表填写申报表栏次:详见附表三、研发支出-设计费1.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设计费 30万元贷:应付账款 30万元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30万元贷:研发支出-工设计费 30万元借:应付账款 30万元贷:银行存款 30万元2.税会差异:(1)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业务描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及流程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及流程一览表

银行注明“国债利息”的利息清单或国债净价交易交割 单。 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证明材料。
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决议。
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1、证监会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以报代备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减免税
减免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 点软件企业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可减 按1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 2.有关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 路设计企业名单或证明复印件。 3.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 明)。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 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限期办结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前台即办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窗口,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 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 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文书受 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资料进行核对, 即时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 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 知书》交纳税人。
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和符合条件的 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1)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1)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略-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分类一览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分类一览表
2.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4.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5.企业对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说明及安置的残疾职工在企业上岗工作的说明
6.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事后备案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事后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
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
事前备案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1.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提供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9年版)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填报。

纳税⼈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有关项⽬填报说明1.第1⾏“⼀、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额。

本⾏填报根据本期《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额。

2.第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填报表A107041第31⾏⾦额。

3.第3⾏“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新技术企业实⾏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1⽇(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填报表A107041第32⾏⾦额。

4.第4⾏“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额。

本⾏不得填报。

5.第5⾏“五、动漫企业⾃主开发、⽣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市发〔2008〕51号)、《⽂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主开发、⽣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要求1. 背景介绍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产业发展。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开发费用,以及技术开发费用中符合一定标准的比例加计扣除。

•资产折旧加速:对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年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1年。

•扣除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实行超额扣除政策,即研发费用的150%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优惠税率: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申请备案流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备案:3.1 累计研发费用核定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累计研发费用的相关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企业应当自取得专利权、获得技术开发成果或者发生研发费用的当期计入当期费用,在审核认定前年累计研发费用总额中予以扣除。

3.2 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并按照通知的要求、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企业可以在其纳税申报表中,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比例扣除企业研发费用。

3.3 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当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备案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资料,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

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基本信息;•最近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享受优惠政策相关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备案期限和具体要求4.1 备案期限根据国税总局税收优惠备案管理规定,企业需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进行备案。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行次填报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 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 “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 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 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优惠事项名称 2
* * * * * * * * * * * * * * *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0659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表单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本表“关键指标情况”第6至29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第31至40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其余行次均需填报。

2.第1行“企业成立日期”: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3.第2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产品登记证号。

4.第3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5.第4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6.第6行“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4从业人数”。

7.第7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2016.5.11——财税2016 49号文

2016.5.11——财税2016   49号文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财税[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5.第8行“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报。
6.第9行“五、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关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是指财税〔201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享受该项政策,须根据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选择“□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选择“□专用设备”。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18
五、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19
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17÷16)
20
收入指标
七、企业收入总额
21
八、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22
九、符合条件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21÷20)
23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一)自主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关键指标情况
11
人员指标
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12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13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14
二、大学专科以上职工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12÷11)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备案资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人员构成情况单位:人
企业人员配置表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企业经营情况单位:万元
研发投入情况单位:万元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经办人
优惠事项名称 备案方式(√)
享受优惠期间
主要政策依据
具备相关表

)年度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备案情况
月(季)度预缴期备案 ( )

年 月 日至
汇算清缴期备案 ( ) 年月日
文件(证 自 书)有效期 至
年月日 年月日
有关情况说明
提 交
资企 料业




年 月 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现我机关予以接
税务机关经办人:
(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
-----------------------------------------------------------------------------------------------------------------
清 单
企 业 声 明
. . . . . .
我单位知悉与本优惠事项相关的全部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 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公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您单位于
务 收,特此告知。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企业类型选择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享受优惠有关基本信息。

1.“企业类型”及“减免方式”: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减免方式,其中“减免方式”列中的11个选项为单项选择,选择不同的项目优惠金额将带入表A107040对应的行次;“企业类型”中,若享受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须选择软件企业产品类型,“一般软件”和“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两个选项必选其一;若享受重点软件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须选择重点企业类型,“大型”“领域”和“出口”(其中,“出口”选项仅重点软件企业选择)必选其一。

2.第1-3行“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1行“(一)线宽小于0.8微米(含)”: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

第2行“(二)线宽小于0.25微米”:是指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由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根据享受的政策选择优惠方式,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五免五减半”。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附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企业名称:经营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备注:上述资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袋报送。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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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资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袋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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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企业类型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电路生产企业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3.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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