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分类采购目录及采购办法
医疗集团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工作方案
医疗集团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和采购效率,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的用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医改办关于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晋医改办发〔2022〕 5 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开展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改革药品采购“五统一”的的通知》(晋医改办发〔2022〕19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市医疗集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委员会和办公室。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中议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建市医疗集团药品集中二次议价评审专家库,议价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议价评审。
二、议价范围议价药品的范围是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必须是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中标的药品、价格及中标药品配送企业范围内进行议价。
- 1 -除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外,自议价采购之日起原则上一年一个周期。
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完成后,应当在 60 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三、议价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药品市场现行批发价为主要依据的原则。
(三)坚持质量与价格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竞价和议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预期价格降低的原则。
(六)坚持议价配送与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定议价配送企业时要优先考虑入围品种较多的企业和入围品种中基本药物比例较高的企业。
四、议价程序符合报名条件的药品生产 (经营) 企业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GMP (GSP)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按照二次议价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现场报名。
医院集采药品公开制度范本
医院集采药品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医院用药需求,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包括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目录的编制、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过程的执行、采购结果的公示等环节。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目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药品使用情况、库存状况等因素,制定年度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药品供应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药品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采购数量等内容。
第六条采购目录应按照药品类别、用途、价格等要素进行分类,并根据药品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动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采购方式与程序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方式应根据药品特点、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八条药品集中采购程序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等阶段。
各阶段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采购准备阶段,医疗机构应成立采购小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计划和目录,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时间、地点、评审标准等。
第十条采购实施阶段,采购小组应按照采购方案,组织药品采购活动。
采购过程中,应确保参与企业公平竞争,防止出现垄断、哄抬价格等现象。
第十一条采购评审阶段,采购小组应组织专家对参与企业提交的药品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药品质量、价格、供应能力、企业信誉等。
第十二条采购结果公示阶段,医疗机构应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XX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XX〕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以及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分类采购方式,实行招生产企业、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在保障药品质量和临床供应的基础上,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坚持全过程综合监管,规范采购平台建设,严格采购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 / 1三、适用对象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实施范围(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管理体系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1 / 1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蓝佛安2021年8月25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诊疗行为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单位、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医疗药品采购制度
医疗药品采购制度1. 背景和目的医疗药品采购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对药品采购的高效、透明和合法性,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卫生系统的药品采购成本。
在落实国家有关药品采购政策的同时,加强采购机构的管理,推进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此外,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和药品质量监管体系,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
3. 采购程序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和药品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确定药品采购需求。
3.2 供应商确认及采购方案的制定采购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筛选、征询,评估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并制定采购方案。
3.3 采购公告的发布采购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医疗机构网站等公开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明确药品采购的采购目录、采购规模、采购方式、应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和金额以及药品质量申报等要求。
3.4 投标和开标供应商可以根据采购公告的要求进行投标,在开标现场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标,维护公正、公平。
3.5 中标确认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药品采购合同。
3.6 供货及验收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如期供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验收标准对药品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药品及时确认收货。
对不合格药品,及时退货或协商处理。
4. 绩效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采购的过程和实施,以及药品的用量、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用于药品采购决策、采购规划以及供应商的评价。
5. 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对供应商进行注册、分类和评价。
采购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
对存在质量、价格等问题的供应商,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淘汰。
6. 药品质量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监管体系,对供应商提供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已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第一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doc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第二部分中成药.doc《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第三部分中药饮片.doc《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索引.doc《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doc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一、目录的构成《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二、目录的编排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
卫生院药品采购计划
卫生院药品采购计划1、医院采购办公室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其他科室不得自行购入药品。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负责监督药品采购工作。
2、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
配备和使用河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随意加价。
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得超过药品销售额的50%。
3、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由采购办索取供货方的材料,应所取的供货方材料包括:、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4、药剂科每月根据临床需求和实际库存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书,计划书交采购办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计划书由采购办负责网上采购。
新进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向采购办提交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进。
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计划书。
5、购入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6、县医院自收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后,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企业结算药款。
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的票据,并附有随货同行单。
票据交由财务科入账存档备查。
7、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和改进。
二〇一三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计划新华乡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开始实施以来,经过几个月的深入实施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已经逐步的走入正规化轨道。
二〇一三年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在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六枝特区基本药物管理办法》以及《六枝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的同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
继续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杜绝采购国家规定的目录内以外的药品。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操作介绍
四、备案采购操作流程
4.1 规范备案采购的通知
四、备案采购操作流程
4.2 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原则及程序 1、分级备案原则。县市级由县市级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2、先备案后采购原则。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提出申请, 实行“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未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其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 3、谁备案谁采购原则。
三、公立医院低价药品议价采购流程
2.2议价管理
“议价处理结果”中查看医疗机构还价、同意议价、终止议 价的订单记录。
三、公立医院低价药品议价采购流程
议价采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可进行三个回合的议价, 第三次议价企业只能同意或者终止议价。
2.议价订单从医院提交后至次日24:00时为一个 周期,超时系统会对订单进行终止处理。
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 《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医药卫生改革背景及政策
“意见”的主要内容
1、坚持政府主导 2、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 3、实行网上集中采购 4、组织专家集中议标 5、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6、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7、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一、医药卫生改革背景及政策
集中招标采购方式
四、备案采购操作流程
4.4 备案采购程序
➢ 申请 ➢ 审核 ➢ 报备 ➢ 采购
附:景洪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表
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四、操作帮助
(一)操作手册下载
五、办事指南
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 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并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太原市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集中采购配送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省城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通过加强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药品耗材管理体制和供应保障机制,挤压药品耗材价格虚高水分,推动“三医联动”改革。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优价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三、实施范围省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政府办公立医院(省政府办医院、市政府办医院、县(市、区)政府办医院、部门办医院)、事业单位(学校)办公立医院以及其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等。
部队医院参照执行。
四、改革内容(一)成立药品耗材管理专门机构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成立药品耗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公立医院药品、器械、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管理、货款结算和使用情况实时监控和监督管理。
(二)组建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与三明市、宁波市等城市组成采购联合体,充分利用三明市、宁波市等城市在挤压药品耗材水分方面的成熟经验,实行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依法限价采购,大幅度挤压药品耗材水分,同时将药品耗材挤压出的水分的20%让利于患者、80%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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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分类采购目录及采购办法
第一部分基本药物
一、集中招标类基本药物
(一)目录内容
1.省集中招标中标基本药物:包含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列入招标范围的药品(含玻瓶和塑瓶大输液)。
目录中标注*号的为已招标且生产企业同意按中标价供货的妇儿专科非专利和急(抢)救药品。
本目录共471个品种、1387个品规,其中标注*号的有150个品规。
平台提供此类药品的中标企业及中标价格。
部分品规同时提供太原市与三明联盟的联动供货价,供以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参考。
2.国家定点生产基本药物: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的药品,目前有5个品规,其生产企业和价格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招标确定,平台提供此类药品的招标定点企业及价格。
(二)采购办法
将省级集中招标药品中标价格作为最高采购限价,对中标价已低于当地市场药店价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可按中标限价从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采购。
对中标明显高于当地市场药店价格和可能存在回扣问题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排查并列入二次议价的重点。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通过联合带量、带预算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由医疗机构按定点生产企业和价格采购。
二、议价采购类基本药物
(一)目录内容
1.玻瓶、塑瓶以外的大输液和50ml以上的治疗性液体:此目录包括《山西省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玻、塑瓶以外的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基础大输液药品,还包括50ml以上的治疗性液体。
目前有14个品种、1471个品规(动态调整),经生产企业申请并通过资质审核后直接挂网。
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作为参考。
2.低价基本药物:此目录包括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属于国家及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本目录共有403个品种、5252个品规(动态调整),其中标注*号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遴选的采购品规。
平台提供生产企业在国家日均费用标准范围
(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内的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及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作为参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网上遴选的品规。
遴选品规报价如高于当地市场药店零售价或企业不配合议价,可在本目录中突破原遴选范围另选生产厂家议价采购。
3.原标注特定企业生产和符合第一、二竞价组条件的基本药物:为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多样化用药需求,挂出了原国家及省价格文件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且未参加我省基本药物招标的药品,共93个品种、191个品规。
同时挂出了基本药物未中标品规中符合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方案第一、二竞价组条件的药品,共55个品种、117个品规。
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作为参考。
没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省份历史中标记录的品规暂缓挂网。
4.其他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无中标品规的,生产企业申请直接挂网并通过资质审核后列入此目录。
基本药物中标品规中已有企业申请调入直接挂网采购目录的,如无其他企业同品规药品中标可调入,同品规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也可申请挂网。
目前共有32个品种、167个品规(动态调整),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
作为参考。
(二)采购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根据临床需求,参照平台提供的我省上一轮中标价、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以及当地市场药店价格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议价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联合议价。
三、打包配送类基本药物
(一)目录内容
将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无企业投标、无企业中标或中标企业废标后品种短缺,临床必需的部分品规列入此目录(部分已有企业申请直接挂网的品规标注*号),打包向配送企业采购。
平台提供配送企业出厂价加价不超过10%的报价。
(二)采购办法
医疗机构或医院集团按不高于配送企业报价的原则从省级公开征询的配送企业采购。
第二部分非基本药物
一、集中招标类药品
(一)目录内容
1.省集中招标中标药品:此目录中列入的是全省公立医院2016年采购计划中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药品的中标品规,共466个品种、1282个品规(第一批)。
平台提供中标企业和中标价格,部分品规同时提供太原市加入三明联盟的联动供货价,供以市为单位或医疗机构联合议价参考。
2.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国家卫生计生委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的药品,首批有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吉非替尼(易瑞沙)三种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2个。
平台提供国家谈判或定点的生产厂家和价格以及定点生产药品生产厂家和价格。
(二)采购办法
将省级集中招标中标价格作为采购最高限价,对中标价格已明显低于当地市场药店价产品,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可按限价进行采购;对于明显高于当地市场药店价或可能存在药品回扣问题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排查并列为二次议价的重点。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通过联合带量、带预算议价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由医疗机构按国家确定的生产厂家和价格采购。
二、议价类药品
(一)目录内容
1.低价非基本药物:此目录包括国家及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内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目前有511个品种、3125个品规(动态调整)。
平台提供企业在国家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范围内的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
2.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药品:此目录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相关学会、协会遴选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示范药品目录中不属于基本药物的品规。
目前有84个品种、423个品规(动态调整)。
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
3.历史采购量小的药品:此目录包括全省公立医院2016年采购计划中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品规,经企业申请并通过资质审核后直接挂网。
目前有3123个品种、9596个品规(动态调整)。
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和我省上一轮中标价格作为参考。
4.其他直接挂网药品:此目录为公立医院2016年采购计划未涵盖和新进入山西销售的药品,目前有2753个品种、5293个品规(动态调整)。
平台提供北京市新一轮挂网价格作为参考。
(二)采购方法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参照平台提供的价格参考信息及当地市场价格,自主与生产或配送企业议价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院集团或以市为单位联合议价。
第三部分特殊药物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直接挂网,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议价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集团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执行国家及我省现行规定并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