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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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需作返工
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
故和特大事故。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①直接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
②导致公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
公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较大事故:2(
①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②导致公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
公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②导致公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
公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及以上;
②导致公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
全以及公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各施工小组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在半小时内如实向项
目部报告,项目部必须在1小时内如实向项目经理部报告。
(1)事故单位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等。
(2)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虽然上报但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视为隐瞒事故。对隐瞒事故者,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交通部调查处理。
(2)工程质量重大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
意见报交通部批准。
(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交通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
(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交通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2、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未落实到位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1、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及施工小组研究制定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部工程部报项目经理部审核。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处理后或重新施工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自检,并按工程质量验收程序进行验收评定。
2、发生质量事故后,由项目部工程部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报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审核批准,批准后的纠正预护措施的落实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验证,现场监理同意后进行下道工序。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由项目部向项目经理部申请结案,并附上持有的相关证件材料。
第四条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