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针对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运行,是对国家秘密保护意识的强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的坚决态度和决心,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据这条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将国家秘密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者组织泄露。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非法的,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损害了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法律的追处是必然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未具备获取国家秘密资格的人员或组织,以违法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破坏国家秘密的保护体制,窃取、窜改、篡改国家秘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以非法手段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得国家秘密的内容、特征、范围等泄露,危害国家秘密保护,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够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合法使用秘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于组织和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
刑法学(第二十章)
二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刑法分论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
俘虏利益的犯罪
案例 导入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 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 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 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 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 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晚上8 时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发现岗楼的门锁被 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文章属性
•【案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通过QQ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的,其行为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正文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
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
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摘要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境外的机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回归之前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窃取,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盗窃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资料或物品的行为。
刺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使用各种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的行为。
收买,是指用金钱、色情和其他物质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员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料或者物品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卖、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它是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动方面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政党中的秘密事项,也应属于国家秘密。
行为人对不同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致使国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情报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泄露的、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况和材料。
不公开的单位内部情况、正常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应理解为这里的情报。
本条规定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个具体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实际上未能最终获取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为时,也应构成本罪未遂。
3司法解释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裁判依据】
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282-01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本文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
19971001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00312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第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就专业性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15)
司法考试⽇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较头疼的⼀个科⽬,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的⼀个难题。
为了便于⼤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法律教育对刑法分则进⾏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家。
第⼗章军⼈违反职责罪 1.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刑法》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2.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刑法》第422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刑法》第422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4. 投降罪(第423条) 《刑法》第423条 在战场上贪⽣怕死,⾃动放下武器投降敌⼈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效劳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5.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刑法》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6.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刑法》第425条 指挥⼈员和值班、值勤⼈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阻碍执⾏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刑法》第426条 以暴⼒、威胁⽅法,阻碍指挥⼈员或者值班、值勤⼈员执⾏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
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1/ 6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
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2/ 6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1年保密题库继续教育
一、单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C )年4月29日修订通过。
A、B、C、D、2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B )拟定,在一定期间内只限一定范畴人员知悉事项。
A、依照实际需要B、依照法定程序C、按照领导意图D、按照上级规定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C )年10月1日起实行。
A、B、C、D、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 C )年。
A、100B、50C、30D、105凡涉及()内容公文,一律不得在单位或公司办公自动化网上运转。
A、国家秘密B、商业秘密C、工作秘密D、个人隐私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均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A、公务员B、共产党员C、领导干部D、公民7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系统登录如采用顾客名加口令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 A )。
A、一周B、十天C、半个月D、一种月8一份保密期限为2年秘密文献,对的密级标注为()。
A、★秘密2年B、秘密★2年C、2年★秘密D、秘密2年★9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畴规定及时拟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
A、7天B、10天C、15天D、30天10属于国家秘密文献、资料和其她物品,由拟定密级()标明密级。
A、机关、单位B、办公室C、重要领导D、承办人11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惩罚,关于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依照被泄露事项和行为详细情节,予以( C )。
A、批评教诲B、诫勉谈话C、党纪处分D、行政处分12个人参加会议带回涉密文献资料应()。
A、由个人妥善保管B、交保密室登记、管理C、自行销毁D、退回主办会议单位13书面形式载体应在()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A、封面或首页B、封底或版权页C、书脊D、扉页14国家秘密区别于其她秘密核心是(A)。
窃取军事机密判几年
窃取军事机密判⼏年【窃取军事机密判⼏年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军事机密涉及国家安全,任何单位或个⼈都不得窃取军事机密,否则将构成犯罪,那么窃取军事机密判⼏年,关于窃取军事机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窃取军事机密判⼏年窃取军事机密构成⾮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员利⽤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量军事秘密;从作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法获取的。
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量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损失的。
⼆、⾮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认定(⼀)⾮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对军⼈⾮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优先适⽤本章的规定,以⾮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问题,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因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轻,所以应定⾮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为作为⾮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如果是在战时将⾮法获取的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因战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重,所以应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将⾮法获取军事秘密的⾏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物资的⽅式⾮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定罪军队的许多武器装备、军⽤物资本⾝就包含需要保密的内容,如性能、构造、成份等,是军事秘密的载体。
为了⾮法获取军事秘密⽽盗窃武器装备、军⽤物资的,其⾏为同时触犯⾮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盗窃武器装备、军⽤物资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
当间谍卖情报泄露军事秘密是要坐牢杀头的
当间谍卖情报泄露军事秘密是要坐牢杀头的时间:4月26日地点:301教室人员:中队全体官兵授课:夏楠内容:《刑法》第431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应用中,非法提供绝密级文件资料3份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432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当间谍卖情报泄露军事秘密是要坐牢杀头的!面对如此严峻复杂的隐蔽斗争形势,我们该如何应对?这是我们每个单位和每名官兵都应该清醒认识和认真回答的严肃课题。
一、深入了解敌对势力渗透策反及窃密的特点渠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近来年,西方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的渠道和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主要有:(一)反动宣传,蛊惑人心。
(二)金钱收买,物质引诱。
(三)色情勾引,逼迫就范。
(四)攀拉关系,感情笼络。
(五)网上物色,伺机策反。
(六)搜集报刊,窃取秘密。
(七)技术窃密,手段多样。
二、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失泄密问题的原因教训面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心战、策反、窃密的猖狂进攻,我军内部极少数意志薄弱者被拉下水,有的叛国投敌,有的窃密资敌,剖析其原因教训,既有个人方面的,也有单位的,教训十分深刻。
(一)个人反面的原因教训一是忽视思想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二是贪图金钱享乐、私欲恶性膨胀;三是法纪观念淡薄、作风自由散漫;四是对外交往不慎、是非善恶不分;五是思想麻痹大意、缺乏防范意识。
(二)单位方面的原因教训一是对隐蔽战线敌情的严峻认识不足;二是对所属人员教育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对机关和核心泄密岗位人员考核把关不严;四是对泄密载体和文件资料管理混乱;五是对官兵上互联网行为监管不力三、切实筑牢“四反”工作的坚固防线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止,救次之,戒为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前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境外势力每时每刻都企图获取我军事秘密。
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而且事关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知悉,除了军事秘密的安全将直接受到威胁外,还将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所以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
本法第111条已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鉴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和国防安全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人发觉的秘密方法,暗中盗窃军事秘密的行为;刺探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诱使、指派下,为他们搜集、侦察、探听军事秘密的行为;提供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所掌握的军事秘密传递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所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一切搜集我国情报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论该外国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收买军事秘密,是指军职人员以金钱或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里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往与活动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事项。
涉军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涉军案件是指涉及军事人员、军事单位、军事设施、军事活动等与军事有关的各种案件。
随着我国军事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涉军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军事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涉军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军事人员犯罪的法律规定1. 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9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擅离、玩忽职守罪:军人擅离职守,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军事秘密罪:军人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阻碍军事行动罪:军人阻碍军事行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军人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军人职务犯罪是指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私分、贪污、受贿等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贪污罪: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受贿罪: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军事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1. 军事单位违反职责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军事单位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事单位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非法获取军 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国家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而军事秘密的保护更是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其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一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指的是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涵盖了与军事相关的各种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军事部署、武器装备、作战计划、国防科研成果等。
这些秘密信息对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战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要如此重视对军事秘密的保护呢?想象一下,如果敌方获取了我方的军事秘密,就能够提前知晓我方的军事部署和战略计划,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反制措施,这将使我方在战争或军事冲突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比如,敌方知道了我方的军队集结地点和时间,就可以提前进行袭击;了解了我方的武器装备性能和数量,就能制定相应的对抗策略。
这不仅会导致军事上的失利,更可能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呢?首先是窃取。
这就像是一个小偷悄悄地偷走了珍贵的宝物,窃取军事秘密的人通过各种秘密手段,获取本不应为其所知的军事机密。
比如,潜入军事禁区偷取文件、资料,或者利用网络漏洞非法进入军事机密数据库下载重要信息。
刺探则是指通过各种侦查、探测手段来获取军事秘密。
这可能包括派人潜入军事区域进行观察、监听,或者利用高科技设备对军事设施进行探测。
例如,使用无人机在军事基地附近进行侦察,或者使用特殊的监听设备获取军事通信内容。
收买则是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从掌握军事秘密的人员那里获取相关信息。
这种行为往往更加隐蔽,也更加难以防范。
例如,有人用重金收买军队内部人员,让其出卖军事机密。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并不要求获取的军事秘密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
只要实施了非法获取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这是因为军事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哪怕是获取但尚未使用的军事秘密,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
24刑法之军人违反职责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硝酸甘油爱国案例
硝酸甘油爱国案例
分析,
硝酸甘油爱国案是一起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成立的空前严重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2001年7月,深圳市安全保卫厅、深圳市公安局和中国海关总署共同侦破一起舞弊硝酸甘油爱国案。
案件发生时,深圳市安全保卫厅召集起了公安局、海关总署和相关企业人士组成一个由6名成员组成的“大队”,向厦门省内一具有军事秘密性质的企业展开突然袭击式侦查。
经过调查,联合行动小组查明,大批硝酸甘油被以非法手段渠道输入中国,同时冒充军需品入侵军售线路,经过深圳、厦门等港口出口海外,违背国家限制性价格定点中药方案,大量硝酸甘油洒向市场,影响国家安全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方被侦查发现,他们利用硝酸甘油的一种特定原料,实施欺骗行为,结合前述行为,严重损害和攻击国家安全,犯下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本案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治安维稳形势下社会全面治安工作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要求。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各类安全犯罪也日益增多,特别是违反国家安全,威胁国家安全的“黑”犯罪活动,需要加强政府统一部署和决策,进一步减少犯罪活动的危害。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
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
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
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
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
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逃离部队罪
•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 客观方面特点:(1)违反了兵役法规 (2)逃离部队 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
(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 (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 (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投降罪
(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即有能力作战而不作战).(停止作战向敌人屈服) 犯罪主体,具有使用武器打击敌人资格的参战军职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的动机. (二)投降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 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敌人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某军官携带一批重要军事机密,在火车上因管理不善, 被小偷当做财物偷走,使国家军事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该军官的行为构成 A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B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C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D 玩忽职守罪
பைடு நூலகம்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1.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这两条法律之间有整体与部分之间法条竞合关系,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组成部分,但鉴于秘 密的特殊性,故单独设置了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具体适用 中应按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处理. 即,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的,应适用本罪;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则按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中的”非法提供”行为之间的界限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方法是多样的,也可能是把手中的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 两罪之间也就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是特别规定,凡 故意非法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不能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而应适用为 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国内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才以本罪处罚.
(一)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 法获取军事秘密行为。照本条规定,只要具备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 罪。 (三)主体:限于军职人员 (四)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 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 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大量 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军人叛逃罪
•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的行为。 • 【犯罪构成】
• (一)客体要件
•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以及军人永不叛国的义务。 • (二)客观方面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拉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 为。 •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 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 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 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进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 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 (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 (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逃离部队的行为, 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 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 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 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三)区分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既可以是中国军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国公民。 2、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而 不管行为人是被勾引、策动、收买,还是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逃离部队罪只表 现为逃离部队,并无投敌叛变的行为。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 目的投敌叛变的,这就不仅触犯逃离部队罪,而且触犯投敌叛变罪,一般应择一个重 罪即投敌叛变罪判刑
战时自伤罪
(一)战时自伤罪的概念和特征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 3.本罪的的主体是军人,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伤害自己 身体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战时自伤罪的处罚 第四百三十四条 占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 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事保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 密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
隐瞒.谎报军情罪
(一)隐瞒.谎报军情罪概念和体征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 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并给作战造成了危害. 犯罪主体主要是负有报告军情义务的军内侦查员,通讯员,机要员,以及 其他军内负有报告军情责任的军职人员. 主观上是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 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哪些 A 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 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的向我方阵 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出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 法继续作战 C 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倦睡着,导致仓库 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与偷袭的 敌人交货时受伤.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
• (一)概念 •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 (二)客观方面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窃取,是指秘 密偷取。刺探,是指打听和收集。收买,是指行为人用金钱等物质利益换取,非法提供,是指行为人 违反国家保守军事机密的法规,将偷取、收集、收买或自己掌握的国家军事秘密送给或告知境外机构、 组织、人员。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 (三)犯罪主体是特使主体,即现役军人 •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五)处罚
•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 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 手段,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文件、资料和实物等行为。
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 系到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 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 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 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 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 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佳能力,特种军事装 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 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军 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等。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 组成部分,按其重要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
一)拒不援救友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表现为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 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只能是参战部队的指挥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首先,在战场上;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时 ,有关指挥人员便产生了率部队救援的义务;其次必须具有救援友邻部队的 可能性,根据当时的环境,完全有条件组织救援;最后,没有救援友邻部队,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二)据不愿救友邻部队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 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 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出逃的,因触犯我国法律,为逃 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的,申请政治避难的等,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和其他一些个人 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 (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 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 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 职责 (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 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 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l09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 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