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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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

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

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加

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2】

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主观过错,都应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归责并未要求考虑其主观过错,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有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第41条、42条的规定就是我国产品责任之严格责任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

严格责任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与产品责任的以人为核心的宗旨是吻合的。在产品责任中广泛适用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广泛。其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且赋予他们以合法的诉讼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使得那些与生产者、销售者没有任何关系,但却受缺陷产品侵害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有了合法依据。

2.严格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的最基本精神就是公平、正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一般都是具备一定财力的经营实体,而原告一方则是势单力薄的个人。原告在沉重的医药费、鉴定费、诉讼费及身心痛苦下,更加显得弱小。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们相对弱势地位。严格责任的适用,避免了受害人的痛苦与损失,使得受害人权利的实现更为可能。

3.严格责任大大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严格责任并不要求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证明被告人的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主观心理在想什么,除非其有很明显的倾向,否则外人是很难知道的。严格责任只要求原告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就可。对此三项的证明,原告更加轻松并且容易实现,在诉讼中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受害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加充分地实现,其痛苦与损失也能早日缓解。

4.严格责任有利于产品责任法的实施。产品责任法的实施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靠行为人自觉遵守,二是靠法院强制实施。以上两种途径,严格责任均有利于产品责任法的实施。首先,产品责任法

通过扩大受害人主体的范围以及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生产者、经营者产生威慑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以使得他们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于提高产品的质量,以减少被追现的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实施。对生产者来说,其最大的危机莫过于信用危机,一旦其被追责,受到法院的制裁,其在市场中的信用还能高吗,其产品还能广泛销售吗?肯定会受到影响。为了生存,生产都不得不按法律要求去实施,法律也就自觉得到了遵守。其次,严格责任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法院并不用去努力查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过错,只要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造成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法律的实施得到了保证,并且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

三、对完善严格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严格责任虽然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予以规定,但是其并不明确,太过于笼统,不利于产品责任的实现。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及合理性,应在我国产品责任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运用。对我国严格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1.在立法中明确严格责任。明确采用严格责任,既符合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今后对相关立法的修改中明确采用“严格责任”一词,并对其条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基本含义及三个构成要件。

2.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为辅的产品

责任体系。对我国产品责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争议与分歧,首先一点乃是我国并未明确我国的产品责任体系,法律规定的过于简单与粗陋。建议我国立法明确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为辅的新产品责任体系,在适当时机可以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以明确新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虽有其合理性,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辅之以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完善严格责任之缺陷,使得建立的新的产品责任体系更加完善、合理。

3.引入市场份额原则作为严格责任之补充。严格责任的承担者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如果消费者容易确定新产品的生产者,则容易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如果消费者不能确定产品的生产者时,其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救济。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市场份额原则作为严格责任之补充,以弥补此缺陷。市场份额原则是指当受害人无法确定引起损害发生的缺陷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时,允许受害人请求该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按其各自在市场中所占的市场销售份

额分摊责任。市场份额原则对严格责任的补充作用明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导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时,十分有必要借鉴市场份额原则,以保证当受害人不能确定造成其损害的缺陷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时,能够适用市场份额原则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注释:

【1】赵相林、曹俊主编:《国际产品责任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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