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的法经济学分析
济学 ) 方法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
其他 原则 。上 述规定 的不 统 一 , 导致 学术 界 对产 品
责任归责原则 的归纳及法律实践界的认识不统一 。 目 前学术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归纳主要有 : 我 国法律 对产 品责任 的基 本 规定 及 () 1 过错 责任或 过错推定 说。法学教 授佟柔 归责责任 的分歧
97
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13 : 第 5 条 消费者 、 用户因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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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原则 , 因为他 们对 产 品生 产过 程 中存 在 的瑕疵 无 碍 , 使法 官无 可适 从 , 上举 证 责任 规 定 的缺 陷 , 加 导 法知晓; 而对 生产 者应适 用严 格 责任原 则 J 。梁 慧 致 同类 案件 不 同判 决 或 同一 案 件 一 审 和 二 审 判决
( ) 格 责 任 或 无 过 错 责 任 说 。此 观 点 为 多 2严
如 无 销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 、 缺陷产 品以外 的其他 数学者 所 主 张 , 杨立 新教 授认 为 : 论 制 造者 、 只要 产 品有 缺 陷 并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 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 售 者 有无 过错 , ( 。彭 万林 教 授 主 张 我 ∞ 量法 》 4 第 2条规定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品存 就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认为 , 民法通则》 12 的规定 “ 《 第 2条 即表明产品责 [ ( 。王利明教授指 J 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集中在《 民法 任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1 “ 通则》 产 品质量法》 和《 及最高法 院的司法解释中。 出 :我国目前缺乏在产 品责任制度 中采用无过错 ”我 《 民法通则》 12 第 2 条规定 : 因产 品质量不合格造成 责任原则 的经济 和社会条 件。 “ 国的产 品责任 ”2 ] ’ 他人财 产 、 人身 损 害的 , 品制造 者 、 售者 应 当依 制度应 采用 过错 推定 原则 。 [‘ 产 销 法承担民事责任。《 品质量法》 4 产 第 1条规定 ; 因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规定和界定。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在此原则下,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因此导致了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和损害。
这是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产品。
3.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合理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如果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不得超出产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目的。
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严格责任又称“结果责任”。
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无罪过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不论其是否有罪过,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严格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第一,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的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因而有理由认为其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
但我国合同责任实际上并非奉行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因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尚有例外,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形下不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1)无偿合同的场合。
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
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
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
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
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场合。
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场合:(1)金钱债务。
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
中信银行校园招聘考试综合知识专项练习及详解(五)
中信银行校园招聘考试综合知识专项练习及详解(五)答题说明:本试卷第1—60题为客观题,请在客观题答题卡上作答,材料处理题为观题,请在主观题答题卡上作答。
请注意:考生必须在指定的答题卡上做题,在试卷上作答或在答题纸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
本大题共有2小题,每小题1分,共2分。
)1.胡锦涛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基本方式是:A.科学执政B.民主执政C.依法执政D.和谐执政【答案】C【黄建锋解析】2006年6月29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政。
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 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2.2006年6月10日是我国第一个:A.“文化遗产日”B.“土地日”C.“公民道德宣传日”D.“全国助残日”【答案】A【黄建锋解析】3.“我们不可能从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找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部现成答案,必须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实践来不断加以回答”这段话体现的这里是:A.调整与部分的辨证关系B.认识与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C.现象与本质的辨证关系D.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答案】B【黄建锋解析】4.今年是五四运动的88周年,五四精神的内涵是:A. 民主、科学、革新、进步B. 爱国、革新、民主、科学C. 民主、科学、革新、共和D.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答案】D【黄建锋解析】5.我国“十一五”期间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是:A.加快社会事业发展B.遏止生态环境恶化趋势C.健全并公平地分配公共服务D.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答案】C【黄建锋解析】“我国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首先表现在生活在农村和城市的居民、居住在不同区域的人口享有的公共服务有较大差别;其次,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也主要在于公共服务分配不公,导致了人们参与发展的起点不公、就业机会不公。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危(wei)险性较高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严格责任原则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迫使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1.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惟独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普通消费品的质量问题。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在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1.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多个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分销商等相关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能够确保责任的全面承担,避免责任方逃避责任。
二、生产者的责任承担2.1 生产过程责任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等。
生产者应竭力避免产品缺陷的产生,若产品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者修复。
2.2 质量保证责任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合格证明,并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三、销售者的责任承担3.1 销售合格产品责任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略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22 0 )2 0 - l0. 9(09O. 6 2 O 0 0
在 西方 国家 , 由于不 同的法律传统和法系 , 责原则 的产生和 发 归
展也各 不相 同, 但是这些 国家都存在几种 归责原则并举 的现象 , 由当
事 人 自由选 择 。
责任 的发展过程 。 同责任来源于英国 1 2 温特博特姆诉怀特 ” 合 8 年“ 4
~
案所 确立 的“ 没有合 同就没有责任” 的原则 。 16 年美 国法 院根 在 91
据“ 麦克福森诉别 克汽车 公司案” 确立 了疏忽 责任 原则。疏 忽责任 被
认 为是 一 种 侵 权 责 任 , 以疏 忽 为 理 由进 行 诉 讼 时 , 需 要 原被 告之 在 不
、
关 于 产 品 责 任 的 性 质
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分析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之前 , 首先必 须明确 产品责任 的性质 , 因为这 关系 到产 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确 定的问题 而产 品责任性质属 性的争
议 由来 己 久 。 主 要 有 如 下 观 点 :
略 = 产 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i [ 仑
王 晓 义
摘 要 随 着经 济发展 , 代社 会 中有 关产 品 责任 的 问题 不 断受到世 界各 国的重视 , 于产品 责任 的归责 问题 屡见报 端 , 现 关 传 统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挑 战。本文主要介绍 了产品责任的性质和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在 西方发达国家 司 法 实践 中的发 展 状 况 , 联 系我 国产 品责任 法 中采 用 的归责原 则, 并 简要 的 分析我 国产品 责任 归责原 则的 法律 完善 问题 。 关键 词 产 品责 任 归责原 则 法律 完善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9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经销商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即可。
2. 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设计、制造、警示或说明等方面存在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 合同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责任可能会通过合同来规定。
根据合同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产品责任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产品或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提供给市场的实体。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其制造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2.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销售、分销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实体。
经销商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保管和销售,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实体,可以是生产者或经销商。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损害。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对于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和说明不当等。
2.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机械设备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消费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疏忽、违约或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与产品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消费品等非危险性产品。
3. 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混合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混合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缺陷或安全隐患。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多元责任解析:产品责任、加害给付、请求权竞合、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举例:甲在A商店购买B公司洗衣机,使用时因技术缺陷爆炸,叶轮飞出击伤甲并损坏衣物。
一、具体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商店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显然违反了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因此A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可以要求A商店更换洗衣机、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
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既可以要求A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生产者)按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侵权法的适用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在此例中,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导致爆炸,造成了甲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B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可以向B公司索赔,也可以向A商店索赔。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包括衣物损失和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如何主张赔偿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可以直接向B公司(生产者)请求赔偿。
向A商店(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样依据上述法律,被侵权人也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A商店作为销售者,如果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损害,甲也可以向其请求赔偿。
同时向B公司和A商店请求赔偿: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甲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会导致责任竞合和重复赔偿的问题。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的任何缺陷或不安全性质负责,无需证明其过错。
2.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产品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对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标识和警示等方面。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3.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引入国内市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进口者应对其引入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4.供应商责任供应商是指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责任的承担范围1.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或警示等方面存在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造成危害。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各国对其规定各有不同。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产品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含义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2.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3.产品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就缺陷产品致损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即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来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二、两大法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各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并不一致。
意大利、荷兰采用过错责任,英国、德国等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国、卢森堡等国采用无过错责任。
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3年欧洲共同市场设专家委员会,于1976年完成立法草案,提出了产品责任法草案,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经历多年修改,于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致损承担严格责任,即侵权责任归责时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2.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英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通过典型判例加以确定的。
其产品责任的归责有三种: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
早期英国的产品责任遵循的是合同理论,判例所确立的规则为“无合同则无责任”。
在这一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者但不能越过销售者去起诉生产者。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产品责任的合同责任已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英国就将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改为适用侵权法的过失责任原则。
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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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的特殊过错推定实质上与严格责任并无差别。但我 们认为在我国应当提倡用严格责任的提法,用以区分一 般过错推定。因为在许多学者看来,所谓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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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我们来讨论是否适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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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责任本来的含义,而只有"恢复权利的性质",它着 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它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 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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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还必须证明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存在。从立法技术 来看,"各国立法例多承认行为人得提出特定抗辨或免责 事由"。在产品责任法来讲,这些免责事由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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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事由,以及在 《民法通则》第132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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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缺陷产品负责,对缺陷产品造成之损害需承担赔偿 责任,从这一点来讲,就是制裁不法行为。《民法通则》 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关键词】 归责原 刖; 责任 ; 担保 疏息责任; 严格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 2. 938 [ 文赫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3 7 ( 0)2 05 — 3 0 —  ̄ 2 20 — 05 0 0 0
者或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消费者对产 品所要 求的特定 用途 , 而且消费者相信生 产者或销售者能够提供合适的产 品, 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 品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 途。担保责任原则 的优点 : 是消 费者 不负过 失举证 责 一 任; 二是依据合 同的一般原则 , 消费者不仅有权请求缺 陷 产品造 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和缺陷产 品以外的财 产损害赔 偿, 而且有权请求对缺陷 产品本 身进行赔偿 、 理、 修 更换 、 退货以及请求赔偿 产品出售时当事人合理预期 的间接 损 失。担保责任原则 的缺点是 : 担保具有 台同性质, 只有 双 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时. 能以违反担保为由请求 才 在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上 , 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 产 历了担保责任 、 疏忽责任到严格 责任 的发展过程。 担保责任 . 是指产品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 了对产品 的质 量、 性能以及使用安 全的 明示或 默示担保, 供了有 提 缺陷的产品 , 致使消费者 遭受人 身或 财产损害 . 产品生 产 者或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担保责任是从合 同法 的 角度 来理解产品责任的, 认为产 品责任是一种违反约定 的 担保 责任 , 即产品一旦投人流通 领域就意味着产品的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 已经作 出明示 或默示担保 , 保证消费者能够 安全 使用该产品。明示担 保是生产者或销 售者 对产 品的 性能 、 质量所作 的一种声 明或陈述。它起初由买卖双 方在 合同中协商确定, 后来又包括了产品的标签 、 广告 、 用说 使 明书上有关产品性 能、 量的说明。默示担保是基于 法律 质 的规定而产生的, 而不是 出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 口头 或书 面表示。默示担保分 为商 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 的默示 担 保两种。商销性默示担保 是出售 的产 品应符合 该产 品生 产和销售的一般 目的。适 合特定用途 的默示担 保是 生产 赔偿。也就是说, 腙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外 , 因产 品缺 陷遭 受损害的其他非购买者如受赠人 、 - X则不得提出赔偿 第= . 请求 ; 除零售商外 , 品的生产者 、 产 批发商也不承担赔偿 责 任 。因此, 担保责任原则 因受合 同关系 的局 限, 往往需要
产品责任制度及产品缺陷认定
试析产品责任制度及产品缺陷的认定摘要:中国近期一连串食品安全的问题,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要健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产品责任问题,即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责任归属问题,是我国目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涉及的突出领域。
本文在以严格责任制为归责原则的背景下,重点研究产品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从这个角度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构建做一个研究。
关键字: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自从2008年9月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开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引起了公众强烈的关注。
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件超出了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严重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重创。
这当然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
从法制层面来看,就应该厘清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
因此笔者想就产品责任制度问题做一个研究。
一、产品责任基本理论(一)产品责任概念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各种单行产品质量法规中规定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概念一直混同。
然而,产品责任并不能等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两者存在着如下差别①:其一,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二,判定依据不同。
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除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违约,即便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责任承担条件不同。
产品责任只有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出现时才能成立;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如何区分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如何区分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之区分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
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论产品严格责任及其适用——以“假冒品”为视角
以缺 陷 的存 存 为要 件 ,损 害 赔偿 请 求 权 人 就 必 须 证 明在 产 品 中存 在 缺 陷 但 根 据 对 ” 陷 ” 缺 这一 概 念 理 解 的 不 同 , 格 责任 的 内容 也 严 就 不 同 了 。关 于 严 格 责任 项 下 的” 陷 ” 缺 的判 断标 准 , 在 以下 两 种 存 观点。 1危 险效 用 基 准 、 危 险 效 用 基 准 ( s— ti t t, 着 眼 于 产 品 的 危 险 性 , r k u ly e ) 即 i it s 在 考 量 了危 险 和效 用 的基 础 上 再 判 定 产 品是 否 存 在 缺 陷 。这 一 标 准 最 早 见 于 美 国 16 9 5年 的 《 权 法 重 述 } 0 A节 之 中 的 ” 品 处 于 侵 42 产 不 合理 危 险 的 缺 陷状 态 ” 即便 如 此 , 里 的 ” 陷 ” 产 品 本 身 性 这 缺 是 质上 的缺 陷 . 是 消 费 者 判 断 的 结果 , 合 理 的 危 险 与 缺 陷 这 两 者 还 不 的关 系怎 么 样 等 问题 都 是 不 明确 的 。关 于是 否存 在 缺 陷 的 判 断 , 美 国学 者韦 德 教 授 认 为 : 缺 陷 的判 断 中 . 果 排 除 生 产 者 的 主 观 要 在 如 件 。 必须综合 考虑与过失判断一样 的要素进行 判定 , 结果 , 就 其 就 必须 通 过 产 品 的有 用 性 和 危 险 的 重 大 性 的 比较 衡 量 来 决 定 ,也 即
消 费 者 的权 益 及我 国产 品在 国际 上 的声 誉 , 同时 也 是 许 多 发 达 国 家对 我 同产 品制 造 贸易 壁 垒 的重 要 原 因之 一 。但 在 《 民法 通 则》 颁 布前 . 国 没 有 制 定 任 何 产 品 责 任法 律制 度 , 了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我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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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
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
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
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
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主观过错,都应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归责并未要求考虑其主观过错,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有违法行为、受害者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第41条、42条的规定就是我国产品责任之严格责任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
严格责任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与产品责任的以人为核心的宗旨是吻合的。
在产品责任中广泛适用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
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严格责任的适用对象广泛。
其适用于一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且赋予他们以合法的诉讼权。
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使得那些与生产者、销售者没有任何关系,但却受缺陷产品侵害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有了合法依据。
2.严格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律的最基本精神就是公平、正义。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一般都是具备一定财力的经营实体,而原告一方则是势单力薄的个人。
原告在沉重的医药费、鉴定费、诉讼费及身心痛苦下,更加显得弱小。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们相对弱势地位。
严格责任的适用,避免了受害人的痛苦与损失,使得受害人权利的实现更为可能。
3.严格责任大大降低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并不要求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证明被告人的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主观心理在想什么,除非其有很明显的倾向,否则外人是很难知道的。
严格责任只要求原告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就可。
对此三项的证明,原告更加轻松并且容易实现,在诉讼中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受害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加充分地实现,其痛苦与损失也能早日缓解。
4.严格责任有利于产品责任法的实施。
产品责任法的实施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靠行为人自觉遵守,二是靠法院强制实施。
以上两种途径,严格责任均有利于产品责任法的实施。
首先,产品责任法
通过扩大受害人主体的范围以及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生产者、经营者产生威慑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以使得他们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于提高产品的质量,以减少被追现的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实施。
对生产者来说,其最大的危机莫过于信用危机,一旦其被追责,受到法院的制裁,其在市场中的信用还能高吗,其产品还能广泛销售吗?肯定会受到影响。
为了生存,生产都不得不按法律要求去实施,法律也就自觉得到了遵守。
其次,严格责任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法院并不用去努力查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过错,只要证明受害人的损失是由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造成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的实施得到了保证,并且降低了司法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
三、对完善严格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严格责任虽然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予以规定,但是其并不明确,太过于笼统,不利于产品责任的实现。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及合理性,应在我国产品责任中得到更加充分的运用。
对我国严格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1.在立法中明确严格责任。
明确采用严格责任,既符合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议今后对相关立法的修改中明确采用“严格责任”一词,并对其条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基本含义及三个构成要件。
2.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为辅的产品
责任体系。
对我国产品责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争议与分歧,首先一点乃是我国并未明确我国的产品责任体系,法律规定的过于简单与粗陋。
建议我国立法明确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为辅的新产品责任体系,在适当时机可以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以明确新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虽有其合理性,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辅之以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完善严格责任之缺陷,使得建立的新的产品责任体系更加完善、合理。
3.引入市场份额原则作为严格责任之补充。
严格责任的承担者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如果消费者容易确定新产品的生产者,则容易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如果消费者不能确定产品的生产者时,其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救济。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市场份额原则作为严格责任之补充,以弥补此缺陷。
市场份额原则是指当受害人无法确定引起损害发生的缺陷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时,允许受害人请求该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按其各自在市场中所占的市场销售份
额分摊责任。
市场份额原则对严格责任的补充作用明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导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时,十分有必要借鉴市场份额原则,以保证当受害人不能确定造成其损害的缺陷产品的具体生产者时,能够适用市场份额原则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注释:
【1】赵相林、曹俊主编:《国际产品责任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
【2】方明《论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与完善--三鹿奶粉事件的启示》,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刘晓蔚.浅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j].江西社会科学,2006(8).
[2]贺光辉.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j].社会科学家,2007(1).
[3]肖旸,徐昌波.浅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j].法制博览,2013(3).
[4]顾斌.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d].苏州大学,2008.
[5]李莲.中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延边大学,2010.
[6]王姝娟.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