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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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和广大教职员工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二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运用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长、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一指挥,学生处、团委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共同负责(心理健康宣传、普查、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各系(部)分管落实(心理调查、宣传教育和个体心理问题学生的帮助等),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的

工作机制。实行课堂教育和课外辅导相结合、教育与指导相结合、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相结合、健康教育和自我救助相结合的工作网络体系。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归属学生处管理;各系配备1~2名经过心理健康教育培训的辅导员作为兼职心理咨询教师;院系学联会生活部和各班心理委员协助配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机构,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六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必选)课或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接受学生的个体和团体咨询,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试,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院德育工作提供资

料和依据。

(四)建立并完善校园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充分利用宣传板报、广播站和院内报刊,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加强与系(部)、班级的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三级心理保健人员会议;加强同兄弟院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或学术交流。

(六)进行心理保健培训,以及大学生心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健全和不断完善院、系、班三级心理保健网,为学院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第七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主要形式:

(一)开设全院性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

(二)进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以电话、信函和网络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五)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六)进行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第八条充分利用学院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健康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九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高职院校,尤其是我校学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计划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第十条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三)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须具有心理学、医学或医疗心理保健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有心理咨询师证;兼职人员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两年以上,且进行过不少于两个月的心理学知识、医疗心理保健知识培训。

(四)具有一定教学或科研能力,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守以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

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应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效应,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应告知来访者心理健康教育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六)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

(七)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如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立即报告系(部)、学生处和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及时中止健康教育关系,通知学生家长或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八)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不将个人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

(九)对于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由学生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如失职、失责或不适应岗位要求,将和考核工资挂钩;情节严重者,将调整工作岗位并由学院予以处理。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学院通过专、兼职教师和学生群团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干部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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