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CCGF211.6-修饰、粉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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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用于改善外观和保护皮肤健康。

然而,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质,其安全性和卫生质量的监督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化妆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新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

条例的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规范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主要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化妆品安全评估根据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

这包括从原料的选择、工艺的控制到成品的质量检验等全过程。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安全评估,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件,才能合法生产化妆品。

在申请许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质量控制措施、生产工艺流程等。

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生产现场的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根据条例,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用途、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此外,对于特殊人群(例如孕妇、婴儿等)禁用的成分或配方,必须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提示。

化妆品广告条例明确了对化妆品广告的监管要求,禁止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呈现产品的功效和成分,并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宣传用语。

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卫生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将进行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

这包括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检查、取样检验、产品质量评估等。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对化妆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4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糖、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大类食品497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发现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4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其他化学污染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湖南、贵州、宁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家湘味好(经营者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泰灌肚,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众源海鲜冻品店销售的鲈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通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
查情况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
通告
2020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有关要求,2019年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30户。

经查,其中21户企业基本符合要求,6户企业存在质量管理缺陷,2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1户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根据检查的情况,我局已责令存在质量管理缺陷的6户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2户企业立案调查。

特此通告。

附表:2019年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附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7.27【实施日期】2017.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年7月27日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1.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则。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1.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1.4.4无重大检验差错的记录,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能够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抽检方案制定2.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或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19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19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19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建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章节同时废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原章节内容1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新增检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3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2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4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急性毒性分类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5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急性毒性分类法4光反应性活性氧(ROS)测定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6光反应性活性氧(ROS)测定试验方法5体外皮肤变态反应U937细胞激活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U937细胞激活试验方法6皮肤吸收体内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8皮肤吸收体内试验方法7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3928天重复剂量经口毒性试验方法8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4028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方法9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41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方法10扩展一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42扩展一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方法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建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章节同时废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原章节内容11两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方法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43两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方法12比马前列素禁用目录新增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表1序号128613拉坦前列素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表1序号1287 14他氟前列素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表1序号1288 15他氟乙酰胺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表1序号1289 16曲伏前列素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表1序号129017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修订后替换原检验方法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2禁用组分检验方法2.19化妆品中二噁烷的检验方法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2禁用组分检验方法2.19二噁烷18化妆品中二甲硝咪唑等12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2禁用组分检验方法2.35化妆品中二甲硝咪唑等12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2禁用组分检验方法2.1氟康唑等9种组分、2.2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2.3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2.35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序号出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66号通告)19化妆品中二硫化硒的检验方法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3限用组分检验方法3.2化妆品中二硫化硒的检验方法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3限用组分检验方法3.2二硫化硒。

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一、背景与目的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不断增加,化妆品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一些低质量、假冒伪劣的化妆品也开始大量流入市场,给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监督抽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化妆品是涉及到人们日常护理的领域,其质量安全非常重要。

通过规范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社会影响。

三、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主体与范围1. 主体: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主体应该是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监督检查团队。

2. 范围: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全性、生产工艺、原材料合规性及标签规范等方面。

四、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程序与方法1. 确定抽查目标:根据市场监测信息、消费者投诉和历史抽查情况,共同确定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标品类和品牌。

2. 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目标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抽查计划,包括抽查样本数量和频率等要素。

3. 样品采集:按照抽查计划的要求,从市场上随机采购化妆品样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相关检测和分析:对采集的样品进行相关的理化性能、微生物指标等检测,并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

5. 结果评价与处理: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结果评价与处理。

对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备案,对不合格产品制定整改措施。

6. 信息发布: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产品品牌,提醒消费者注意购买。

五、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1. 专业人员要求:抽查过程中应有专业医学、化学、化妆品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确保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2. 检测设备要求:使用国际或行业认可的检测设备进行抽查样品的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化妆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化妆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化妆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化妆品市场的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化妆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有效监督市场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一、抽检范围我们将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化妆品进行抽检,包括但不限于面部护肤品、彩妆品、洗发护发品、香水等。

抽检范围覆盖全国各地,确保全面监督化妆品市场的质量。

二、抽检标准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化妆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化妆品抽检的标准。

主要包括产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标识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抽检方法我们将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化妆品抽检工作,通过随机抽取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样品进行检验。

在抽检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确保抽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抽检程序1. 抽样:根据市场监督部门的要求,我们将在市场上随机抽取化妆品样品进行检验。

2. 检验: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包括成分分析、安全性评估、质量检测等。

3. 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对化妆品样品的质量进行评定,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 处理结果:对于不合格的化妆品样品,我们将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五、抽检结果公布我们将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检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抽检的样品、检验结果和评定情况。

同时,我们将建立化妆品抽检结果的信息公开平台,让消费者了解到化妆品市场的质量情况,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六、监督管理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化妆品抽检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们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化妆品市场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结语化妆品抽检工作是保障化妆品市场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我们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抽检工作,确保化妆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化妆品市场的质量安全,共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化妆品抽检实施方案范本

化妆品抽检实施方案范本

化妆品抽检实施方案范本一、概述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明确化妆品抽检的具体工作安排和程序规定。

二、抽检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化妆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面部护肤品、彩妆品、洗发护发用品、口腔护理品等。

三、抽检对象1. 针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产品,抽检对象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市场流通的产品。

2. 抽检对象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的销售量、市场份额、投诉举报情况等因素,确保抽检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四、抽检内容1. 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安全性抽检,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成分含量、重金属、微生物、致敏物质等指标的检测。

2. 化妆品产品的标识、包装、说明书等内容的合规性抽检,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包装的完整性、说明书的准确性等方面的检查。

3. 化妆品产品的广告宣传的真实性抽检,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方面的检查。

五、抽检程序1. 抽检计划的制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市场情况和产品特点,制定化妆品抽检的计划和方案。

2. 抽检对象的确定:根据抽检计划,确定具体的抽检对象和抽检数量。

3. 抽检样品的采集:按照抽检计划,从市场上随机选取化妆品产品样品,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随机性。

4. 抽检样品的送检:将采集到的样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 抽检结果的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类处理,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通报。

六、抽检结果处理1. 对于合格产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于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七、抽检信息公开1. 将抽检计划、抽检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结果也要及时公开,确保信息透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总结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化妆品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6•【文号】市监质监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市监质监函〔202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复合膜袋等24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塑料杯、塑料瓶盖、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塑料菜板、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玻璃酒瓶、玻璃食品瓶罐、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器皿、不锈钢真空杯、不锈钢餐厨具、铝及铝合金不粘锅、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一次性竹木筷等24种产品。

本次共抽查3097家企业生产的3110批次产品。

其中,2批次产品仍在异议处理过程中,6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3089家企业生产的3102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15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9%。

(二)拒检情况。

在本次抽查中,未发现拒检情况。

(三)主要做法。

一是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招标遴选抽样检验机构,通过“双随机”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企业,随机匹配检验机构。

二是实施抽检分离,除现场检验外,产品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

三是远程监控抽样全过程,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二、抽查结果分析(一)复合膜袋。

抽查了26个省(区、市)603家企业生产的603批次复合膜袋产品,其中3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211.2 润肤、护肤类化妆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211.2 润肤、护肤类化妆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211.2 润肤、护肤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1.2—2010 润肤、护肤类化妆品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润肤、护肤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润肤、护肤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润肤膏霜、润肤乳液、面膜、化妆水、护肤啫喱等润肤、护肤类化妆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2.2润肤膏霜是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

分为水包油型(O/W型)和油包水型(W/O型)润肤乳液是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

化妆水是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化妆品。

分为单层性和多层性。

面膜是用于涂或敷于人体皮肤表面,经过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可分为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面贴膜、粉状面膜。

护肤啫喱是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凝胶状产品。

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5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857 润肤膏霜QB/T 2286 润肤乳液QB/T 2660 化妆水QB/T 2872 面膜QB/T 2874 护肤啫喱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QB/T 2333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QB/T 2334 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紫外分光光度计法QB/T 2407 化妆品中D-泛醇含量的测定QB/T 2408 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QB/T 2409 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QB/T 2410 防晒化妆品 UVB区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紫外吸光度法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

最新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最新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最新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抽样检验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抽样检验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实施国家和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第四条【检验机构职责】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拟订国家抽样检验计划和方案,按国家局要求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汇总、分析、报送国家抽样检验数据,组织开展质量分析和信息共享应用。

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关检验任务。

第五条【总体工作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以及抽样检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样检验,不得转移、藏匿化妆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配合对进口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工作。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管理,协助、配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及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停止销售。

第七条【信息管理】国家局建立抽样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检系统),定期汇总分析抽样检验数据。

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1. 背景介绍化妆品是人们日常护肤和美容的必备品,但由于化妆品涉及到人体健康,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成为重要的监管手段。

本章将从监督抽查对象、监督抽查规则以及结果发布等方面对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规范进行论述。

2. 监督抽查对象2.1 化妆品类别化妆品按照用途及成分差异可分为护肤品、彩妆品、美容器具等多个类别。

监督抽查应覆盖各个类别,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别产品的抽查比例。

2.2 企业规模及市场份额监督抽查应兼顾各类化妆品企业,并根据企业规模及市场份额进行合理的抽查比例分配,确保覆盖面广泛、公平公正。

2.3 经营环节监督抽查应包括化妆品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针对不同环节的企业,抽查的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保证全面监督。

3. 监督抽查规则3.1 抽查频率针对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监督抽查的频率应有所区别。

常规化妆品可按年度进行抽查,而对特殊用途化妆品或新出现的产品,应增加抽查频率,并对其关键指标进行重点监督。

3.2 抽查样本根据监督抽查的目的和要求,从市场上随机选取符合条件的化妆品样本进行抽查。

抽查样本应充分涵盖各个企业、品牌以及不同规格、型号的化妆品产品。

3.3 抽查指标针对不同类别的化妆品,应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抽查指标体系。

监督抽查可重点关注产品的成分安全性、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理化指标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4 抽查程序监督抽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包括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资料核查等环节。

在整个抽查过程中,要保证程序的透明公正,避免出现人为干扰。

4. 结果发布监督抽查的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制度,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发布。

同时,要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避免不当泄露。

5. 后续处理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企业下架、查封违法产品、行政处罚等。

化妆品卫生规范2019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19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19年版
2019年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出台,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和财产安全,有效管理化妆品安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
更好地支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这一规范主要包括:一是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规则,坚持原料的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工和包装,严格遵守食品卫
生法规;二是对化妆品的功能类别、外观质量、成份报告、包装贴标、用户使用说明书、安全检验等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建立一
个更完善的安全检验体系,并明确了使用化妆品时的安全规则;四是
规定质量标准中排放物检测指标,对过量使用化妆品可能带来的污染
和危害作出了防范;五是规定具体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实施和责
任范围,确保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六是建立完善的市场
监管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劣质化妆品的整治和管理,有效
抑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可以看出,这一规范把安全放在首位,希望确保化妆品安全,从
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自信心,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稳定的市场
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使消费者能放心安心的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美容和保健产品的不断增加,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制定《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符合了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首先,要求化妆品企业或生产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检测、包装、标识等方面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技术标准。

其次,要求企业在开发新型化妆品产品前,必须经过风险评估,检测和识别化妆品的原料和成分,确保原料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确保其使用对人体健康无害。

此外,要求化妆品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客户投诉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尽快处理和解决消费者关于化妆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做到安全实用,改善服务质量。

同时,还要定期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还能促进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及应用安全,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可谓是一举多得。

履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政府也有责任加强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执行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服
务保障,并采取一定政策措施,严格制定新的技术规定,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的安全。

综合以上,通过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既可以有效的避免化妆品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又可以有效的提高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及应用安全,最终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72号公告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72号公告附件
其他接受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首家检验检测机 构的封样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样品。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对在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 他相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化 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记录。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 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 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 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 1 ——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
律责任。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信息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填
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序列号并发放工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已取得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等信息通过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公 布,以便化妆品企业选择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 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在检 验信息系统中更新信息。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 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 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 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 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 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 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 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 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9(以下简称本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
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并确保化妆品具有良好的质量。

本规范规定了所有化妆品生产者、经销商和使用者必须遵守的标准,以确保公众使用的化妆品产品安全有效。

本规范规定,所有新生产的或重新生产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所有有关法规和质量要求。

所有化妆品必须经过正确的质量控制,这包括原材料选择、加工过程、性能测试、产品包装和保存等环节的严格管理。

在本规范中,原材料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原材料必须可溯源,符合严格的检验标准,并达到BRC或IFS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质量要求也必须执行质量保证活动。

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在加工过程中必须实施严格的过程控制,建立完善的清洁、消毒和消毒措施,以及定期的环境检验,以确保生产期间的洁净无污染。

在本规范中,所有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性能要求进行性能测试,并且必须在到期日期前完成批量的性能测试,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性能检查。

此外,对于化妆品的包装和标签也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必须使用抗老化、抗氧化、可降解和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并且明确提供有关成分、使用方法、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身及周围环境的情况来正确使用化妆品。

最后,本规范还规定了所有化妆品的保存要求,必须在避光、干
燥、清洁的环境下进行,并且必须严格遵守保质期。

本规范旨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发展,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有效控制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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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6—2010
修饰、粉类化妆品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修饰、粉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修饰、粉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唇膏、化妆粉块、香粉、爽身粉、痱子粉、足浴盐、沐浴盐等修饰、粉类化妆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唇膏是以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

化妆粉块是以粉质为主体经压制成型的胭脂、眼影、粉饼等
香粉是以粉质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质化妆品,常见的有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等。

足浴盐适用于以盐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经过加工生产的足浴盐系列产品。

沐浴盐适用于以盐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量的辅料和添加剂经过加工生产的沐浴盐系列固体产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7 唇膏
QB/T 1976 化妆粉块
QB/T 1859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 2744.1 浴盐第1部分:足浴盐
QB/T 2744.2 浴盐第1部分:沐浴盐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2333 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334 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紫外分光光度计法
QB/T 2408 化妆品中维生素E的测定
QB/T 2409 化妆品中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QB/T 2410 防晒化妆品 UVB区防晒效果的评价方法紫外吸光度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

(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抽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70件。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抽样数量
6.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签封,并由受检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在《抽样单》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间”前完成送样工作。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化妆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化妆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粉类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粉类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为“痱子粉”,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痱子粉年销售总额。

如有任何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都需在抽样上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3.2 唇膏、化妆粉块、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
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7.2.23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可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必要时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除仅实测值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211.6—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晓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周泽琳)、国家香精香料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费玠)。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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