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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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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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锦州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锦州市《关于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锦人发[2011]102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工作的通知》(锦人发[2013]24号)、《关于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锦人发[2013]34号)等文件精神和人社部门核准我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通过推行岗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激发活力,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科学设岗,统筹兼顾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结构现状,留足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

2.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按岗聘用、以岗定薪,逐步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坚持科学论证,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分入轨和正常化管理两个阶段,逐步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4.综合考评,择优聘用明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择优聘用相应岗位层级和岗位等级,提高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自锦州市实施岗位设置以后(2011年11月28日)我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三、岗位设置总量、类别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经有关部门核准,学校共设置各类岗位695个。

(二)岗位类别学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个岗位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辽政办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0.01.15【实施日期】2000.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

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

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目前,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已基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积极稳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顺利实施,现就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问题。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要实现平稳入轨。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和等级,对现已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其中,2008年11月28日以后聘用(晋升)专业技术岗位上一层级人员,只能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对2008年11月28日至实行设岗聘周期间由下一岗位层级聘用到上一岗位层级,可能产生的下一层级等级差不予考虑。

第二步实行正常化管理。

实现平稳入轨后,进入正常化管理,事业单位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逐等级竞聘上一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对各单位每年使用的空余岗位数量进行核准。

二、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设岗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它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一层级竞聘晋升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

张智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智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智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33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智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张智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个人】张智博【当事人-公司】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律师/律所】白浩东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浩东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浩东【代理律所】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智博【被告】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本院观点】关于张智博的诉讼请求是否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张智博的诉讼请求是否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问题。

张智博主张其系通过事业编招考到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但在单位为其签订合同时,却将其签成工勤岗位,导致其工资六年不能晋级。

因而,起诉要求重新确认工资待遇,并补发应得劳动报酬49766.88元。

当事人如认为考录编制与实际录用编制存在不符,应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对此核实,如存在错误亦应由单位予以解决,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原审法院认定张智博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故对张智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15:53:40【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修订]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修订]

《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丹东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doc

丹东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doc

丹东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转发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丹人社发[2011]92号)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丹人社发[2013]83号),为做好事业单位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三级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二、申报条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1.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为我省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评选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本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本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范本丹东市XXXXX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XX年XX月XX日经X届X次教代会讨论通过)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V丹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丹人社发[201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丹人社[2013]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和岗位基本情况我校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129人,实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117人,空编12人;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23人。

符合聘用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117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设置正高级岗位8 个,副高级岗位39 个,中级岗位57 个,初级岗位25 个。

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为教师系列,辅系列为图书、档案、实验、卫生、会计等其它系列。

高层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五级、八级岗位)设在主系列,辅系列原则上不设。

1、正高级教师岗位层级为教授岗位,对应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岗位指数为3 个,四级岗位指数为5 个。

计8 个,已评5 人,已聘四级岗位2 人。

2、副高级教师岗位层级为副教授(高级讲师)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级岗位指数为8 个,六级岗位指数为15 个,七级岗位指数为16 个。

计39 个,已评76 人,已聘七级岗位57 人。

3、中级教师岗位层级为讲师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八级岗位指数为17 个,九级岗位指数为23 个,十级岗位指数为17 个。

计57 个,已评34 人,已聘十级岗位40 人。

4、初级教师岗位层级为助教(助讲)岗位,对应十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级岗位指数为10 个,十二级岗位指数为10 个。

计20 个,已评2 人。

5、十三(员)级岗位指数为5 个,三、岗位聘用人员范围1、2012 年12 月31 日以前在册,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0•【字号】辽政发[1994]20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4〕20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现将《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

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掌握政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

本着积极稳妥、分步进行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

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人社发〔2010〕207号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编制结构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因素,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其中: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因其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经批准超编用人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中,对大连副局级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丹东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丹东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丹东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转发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丹人社发[2011]92号)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三级、五级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丹人社发[2013]83号),为做好事业单位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三级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二、申报条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1.直接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为我省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市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2.评选聘用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主要参加者、三等奖主持者、市政府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持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聘任条件与程序第八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一)能全面履行本;(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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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的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继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又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实现事业单位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稳妥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

既要积极推进,更要稳妥审慎,确保改革顺利平稳,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J 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列人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上岗进级,按岗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一级、二级为国家设置的管理岗位,我省自三级开始设置。

现行事业单位厅级正职对应为三级、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详见附表)。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描≯至期毅,其中。

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燃啥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详见附表)。

1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详见附表)。

四、岗位结构11.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2.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

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单位机构规格确定。

领导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在总体控制目标以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员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16.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标准是:一级、二级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占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0%左右。

要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

17.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技术工一、二级岗位,主要在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

一级岗位只在基础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辅助技能岗位中设置。

对技能操作要求不高的技术工岗位,一般不设置一、二级岗位。

五、岗位条件18.事业单位岗位条件是指受聘到某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岗位条件包括岗位基本条件和各类岗位聘用条件。

19.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0.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是:(1)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受聘到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3)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4)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2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是:(1)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实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省属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实行职业准人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是:(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23.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进行,并具备转岗的基本条件。

其中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特设岗位24.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26.特设岗位的设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27.特设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特设岗位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聘用。

28.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七、岗位审核29.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岗位设置应体现本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管理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守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各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规定报其主管部门审核;(3)按管理权限报请政府人事部门核准;(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各单位制定出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5)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32.省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分别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省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其各市局、县(市、区)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4.建立《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制度,对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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