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播出的各类体育比赛直播或录播节目。
具有明显的体育竞技性质,是各个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是关乎节目制作、播出和版权保护等多个环节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体育赛事直播:体育赛事节目是对各类体育比赛进行实时直播或录播的节目。
这些比赛的精彩瞬间、激烈竞争都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接呈现给观众。
2. 民族、文化、地域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体育赛事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体育赛事节目的播出能够展现各国家和地区的风情和文化底蕴。
3. 商业价值: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可以通过广告、赞助商等方式获取收益。
吸引更多的观众和粉丝也能够带动相关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4. 社会影响力:体育赛事节目对于社会的影响力是巨大的,能够激发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热情和参与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路径相比其他类型的节目,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路径更加复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版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节目的制作、播出和转播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相关的版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国内外的各类体育赛事,应当尊重并遵守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通过购买或者获取合法的转播授权,确保节目的版权得到保护。
2. 技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视频信号的传输、存储、编辑和处理等技术环节。
需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节目内容进行加密和保护,避免未经授权的窃取和篡改。
3. 市场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播出需要考虑市场的保护问题,包括其他节目的竞争、收视率的争夺以及赛事转播的基础设施保护等。
4. 法律保护:在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版权法、广播电视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确保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合法合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有其独特性质,它们被认为是文化遗产,也是社会发展和运动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应从政策、体制、机制建设和法治的角度进行。
一、制定相关政策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建设应制定完善的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学习发展经验,积极发挥赛事节目的传统文化和社会教育功能。
落实绿色体育服务工程,加强对赛事节目的环保和公共安全管理;建设高水平体育场馆,改善体育比赛环境;加大开发体育节目宣传推广力度,挖掘体育赛事节目的投资价值。
二、完善体制机制发展体育赛事节目,要改革传统体育比赛体制机制,完善和提高体育赛事节目的规程和管理,加强对体育节目参赛选手和非政府组织赞助者的管理,更好地管理体育发展领域。
同时,要设立既有新型足球赛事体系,又有创新精神的体育赛事节目管理机构,更好地完善体育赛事节目体制机制,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规范体育竞技行为为了促进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必须要落实体育竞技行为的规范,制定体育竞技习惯法,规范体育节目参赛者的行为,规范体育条例,明确体育法律的法治原则,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违章管理,使参赛者有更好的法治意识,使体育赛事节目走向规范化。
四、强化法治建设法治建设在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强对竞赛现场法律支持,探索适当的行政处罚,规范竞赛运动行为和体育赛事节目管理,保护运动员权益和社会权益,维护体育比赛的法律地位,保证体育赛事节目的建设能够安全、规范地运转。
总之,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治理机制,并尊重和遵守各种体育竞赛、竞技行为,以及非政府组织赞助者的法律法规。
同时,应加强体育比赛监管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治建设,以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利益,建设和谐文明的体育社会。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与传播也逐渐成 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形式。认定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需要从体育赛事节 目的制作过程和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考虑。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过程,包括了从赛评人员选择、现场拍摄、画面剪辑、 到最后的播出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独创性的元素,这些元素反映了 制作团队对赛事的理解和解读。例如,独特的拍摄角度、独特的剪辑手法、独特 的赛评风格等,都是构成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重要元素。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 状及不足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版权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合同法等途径来实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不足
(1)法律保护不充分: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体育赛事转 播权,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导致权利 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2)权利界限模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范围不够明确,容易引发权利冲 突。例如,在电视直播中插入广告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网络转发体育赛事视频 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权利纠纷。
3、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3)国际合作不足: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跨国性,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来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然而,目前各国在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方面的合作仍显 不足。
基本内容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数字化媒体,实时传播体育赛事活 动的音视频信号的一种文化产品。与其他类型的节目相比,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 有实时性、互动性和参与性等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直播 节目的传播途径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包括各种网络平台、社交媒体和移动终端等。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一直是各大电视台和广播台的宠儿,它们能够带来丰厚的收益,同时也是吸引观众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和盗播问题日益突出,这不仅给节目制作方带来损失,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需要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下面将就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进行讨论。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是什么呢?体育赛事节目属于文化内容,具有独创性和美学性,并且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传播出去的。
体育赛事节目不仅包括比赛的画面,还有解说员的声音、赛事的音效等内容,这些都属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内容。
体育赛事节目在知识产权上具有原创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体育赛事节目如何进行保护呢?目前,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路径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方面。
在法律保护方面,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法律法规,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那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版权局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打击,这也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技术保护方面,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大电视台和广播台也加大了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技术保护力度。
通过数字水印技术对节目进行加密,防止盗播现象的发生;通过密码技术对节目进行编码,只有购买了授权的用户才能解码观看;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直播观众进行实时追踪监控,杜绝盗播现象的发生等等。
这些技术手段能有效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对于侵权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除了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还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大电视台和广播台应该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规范自身的节目制作和传播行为,减少版权纠纷的发生;广大观众也应树立版权意识,理性消费,杜绝盗版盗播行为的发生。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体育赛事节目越来越关注,体育赛事节目的收视率不断提高。
而与之同时,因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所引发的纠纷亦频发,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审理了一批涉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案件,这类案件目前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案件。
但从研读各地法院的这类判决书中发现,人们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一、问题的提出:体育赛事节目应如何定性及保护(一)涉体育赛事节目案件的几种判决观点1.否定体育赛事节目视频作为动产,拒绝给予其物权保护在上海法院审理的原告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奥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体奥公司称,其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2010年度至2012年度亚足联赛事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播放权,被告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转播“中国VS乌兹别克斯坦”的亚洲杯足球比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体奥公司遂以我国《物权法》第2条为法律依据,将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视频作为动产,以该动产物权被侵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土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体奥公司主张涉案视频为动产,因动产为有体物,其具有一定的有形载体,从全土豆公司网站上的涉案视频的性质和形态来看,其应属于电子文件而非有体物,故体奥公司主张涉案视频为动产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依据体奥公司的主张适用《物权法》,并据此驳回体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终审判决未支持体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2. 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录音录像制品 ,并将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实时播放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基于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取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有体育赛事直播或录播节目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
体育赛事节目属性及其著作权保护探析
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6.05我国体育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其所带来的巨大的商业利润使其成为众矢之的,人人都想分一杯羹,加之网络技术的进步,许多电台、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对该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导致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进而影响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
因此,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问题探讨十分有必要。
一、体育赛事节目概念辨析体育赛事属于竞技体育比赛,运动员通过展示身体的技能以赢得比赛为目的,其本身并非是思想情感的表达或智力成果的体现;此外,体育赛事大都遵循一定的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既定的规则下进行比赛活动,未能体现独创性;再者体育赛事现场性较强,其中夹杂着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因素,且比赛过程具有不可复制性。
总体来讲,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体育赛事节目与体育赛事不同,其制作过程包括对比赛的拍摄、解说、机位的设置选择、主镜头的切换等方面,无不体现着体育赛事节目制作者的创造力,是其智力成果的体现。
从体育赛事节目的内容和形式上来看其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但具体应当如何保护,还需要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进行界定。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究竟是属于作品还是制品,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项的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独创性程度高的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称为影视作品),受狭义的著作权的保护,若独创性程度较低则属于“录像制品”,受邻接权的保护。
(一)体育赛事节目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观众播放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其性质是一种具有商业性和娱乐性的公共文化产品。
体育赛事节目能够吸引大量观众观看,为广告商、赛事主办方等带来丰厚的利润,并且还能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和软实力。
因此,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和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版权保护是体育赛事节目的最基本保护方式。
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包括转播权、再制作权和表演权等。
转播权是指体育赛事的播出权,包括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方式向观众传播赛事现场的权利。
再制作权是指将体育赛事录像制成DVD、CD等再制品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体育赛事现场表演的权利。
版权保护可以通过政府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片制作法》等法律规定,确保体育赛事节目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保护方式。
商标是指为了区分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能识别并选择其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志。
在体育赛事中,商标可用于标识体育场馆、运动装备和赞助商等。
商标保护可以通过商标法来实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注册体育赛事节目的商标来确保其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保护方式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如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
专利保护可用于保护体育设备和体育场馆的技术发明。
商业秘密保护可以用于保护体育赛事的商业机密,例如体育赛事的策划方案、赞助方案、商业合作协议等商业秘密。
总之,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有商业性和娱乐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其保护路径和手段不可或缺。
通过版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手段,确保了体育赛事节目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探讨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
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
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
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相关概念辨析1、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是由相关组织者组织的竞技体育比赛活动,赛事活动中的主体一般包括组织方、主办方、参赛方等。
体育赛事的各方主体在赛事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组织方及主办方参与广告和门票收入的分配、参赛方获取奖金等这些权利多是通过合同和对赛事场所的控制而实现的。
而在以文化创作的成果为保护对象的著作权法上,应该说体育赛事本身并不产生著作权。
虽然有作者建议将体育赛事区分对抗性与艺术性两类,后者如艺术体操、花样滑冰等,主要表现的是技术动作的美感或艺术价值,追求的是一种体育美,故可受到著作权保护。
但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将体育赛事作为作品,理论上多数学者支持“竞技无版权的说法”体育赛事节目是指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在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对拍摄机位、镜头特写、回放、主持人解说、字幕、采访、情节编导剪辑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拍摄制作并转化传输为电子信号而形成的供广大观众在屏幕前观赏的节目。
一、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的保护现状(一)司法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模式由于《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未明文规定体育赛事节目是不是作品,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靠相关司法解释和自身对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理解来判断。
体育管理知识:体育赛事中直播版权的规范与保护
体育管理知识:体育赛事中直播版权的规范与保护随着人们对体育赛事的热爱和关注度日益增加,直播体育赛事的平台也不断涌现。
如今,除了电视台、网络直播之外,社交媒体、移动终端等多种渠道也开始涉足直播体育赛事。
然而,体育赛事的直播版权保护和规范却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体育赛事中直播版权的规范与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状,同时提出解决方案。
一、直播版权的规范与保护的重要性体育赛事的直播版权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媒介形式,将体育赛事现场的比赛内容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进行直播,网站或电视台支付一定的版权费用,成为体育赛事的授权直播方。
为了保护体育赛事及其赛事主办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直播版权进行规范与保护。
首先,规范和保护直播版权可以维护体育赛事市场秩序。
如果未能对直播版权进行规范和保护,直播平台可能随意直播各种体育赛事,这会导致体育赛事市场的混乱,影响赛事的收视率和商业价值,更严重的是可能会影响赛事主办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范和保护直播版权可以提高体育赛事的不可替代性。
直播版权规范和保护不仅可以为体育赛事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还可以提高体育赛事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通过保护直播版权,体育赛事可以更好地吸引粉丝和广告主的关注,进而提升运动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最后,规范和保护直播版权可以推动体育行业的发展。
由于规范和保护直播版权可以提高体育赛事的市场价值,因此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赞助商进入体育行业,从而促进体育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二、直播版权在体育赛事中的现状在当前的体育赛事中,直播版权的规范和保护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直播版权的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是对于网络平台的直播版权保护尤其薄弱。
其次,版权费用的支付存在问题。
一些平台为了争夺直播版权的竞争力,会选择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版权费用,这给体育赛事主办方带来了损失。
第三,版权维权渠道狭窄。
当平台侵犯了直播版权时,体育赛事主办方通常需凭借自己的力量和经济实力对平台进行维权,这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和成本。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摘要】体育赛事节目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性,但也面临着各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必须充分了解其性质,探讨不同的保护方式。
从法律保护、技术防护到商业保护,多方面的保护路径是必要的。
法律保护可以通过版权法等法律手段来维护体育赛事节目的权益,技术防护则可以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来防止盗播和侵权行为。
商业保护也是重要的一环,通过合理的商业模式和营销策略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商业利益。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通过多方面的保护路径,才能有效应对威胁,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生态系统。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性质、保护方式、法律保护、技术防护、商业保护、重要性、威胁、多方面保护路径1. 引言1.1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体育赛事节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可以带给人们娱乐和休闲的享受,更是连接广大观众与运动偶像之间的桥梁,激发人们对体育运动的热爱和参与。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体育赛事节目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视转播、网络直播等方式向全球观众传递体育赛事信息,推动了体育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体育赛事节目不仅可以带动体育用品、体育赛事门票等销售,还可以吸引赞助商的投入,助力体育产业的繁荣。
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通过体育赛事节目,人们可以团结在一起为自己喜爱的运动队伍加油助威,共同见证体育赛事的精彩时刻。
体育赛事也可以激励人们锻炼身体,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传递正能量,成为社会的精神支柱。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更在于其对社会文化、精神生活的积极影响。
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正常传播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2 体育赛事节目的威胁体育赛事节目的威胁主要包括盗播、盗录、盗用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盗播等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盗播不仅会给合法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破坏赛事节目的市场秩序和节目的观赏体验。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是指以体育比赛为内容的节目,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直播或录播,供观众观赏。
体育赛事节目具有高度的娱乐性和吸引力,能够吸引大量观众关注,也成为了各大媒体平台争相争夺的宝贵资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盗播、侵权现象的日益猖獗,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
本文将就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和保护路径进行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1. 娱乐性: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高度娱乐性的内容,观众可以通过观看体育赛事来放松自己的身心,感受到运动员们的拼搏精神和激烈比赛的场面,从而获得愉悦的体验。
2. 时效性:体育赛事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因为比赛结果是一次性的,观众如果错过了直播,就无法再次体验真实的比赛场面,这就使得体育赛事的直播节目具有了一定的稀缺性,也增加了其收视率和商业价值。
3. 商业化:体育赛事节目的商业价值巨大,不仅仅是广告投放的最佳平台,还可以通过付费订阅、赞助等方式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
各大媒体平台都纷纷争夺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以吸引更多的观众和广告商。
1. 立法保护: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国家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归属和保护范围,打击盗播、侵权等行为。
也可以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技术手段保护:采用数字水印、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在视频中嵌入隐藏的信息,一旦发生盗播等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数字水印进行溯源,从而维护节目的合法权益。
加密传输可以有效防止在传输过程中遭到非法攻击和窃听,确保节目内容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合作维权: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需要联合各方共同合作,包括版权方、电视台、媒体平台等,建立起有效的维权机制。
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各方可以共同出击,迅速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公众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提高他们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受到广大观众喜爱的节目形式,它可以丰富人们的生活,增加社会的活力,也可以增加体育产业的发展,增加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利益,促进体育赛事节目的健康发展。
我们来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
体育赛事节目是一种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传播的体育赛事,它具有观赏性、娱乐性和竞技性。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因为体育赛事节目可以通过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收益,同时也可以吸引观众,提升电视台、网络平台的收视率和人气,进而提升自身的价值。
体育赛事节目也具有内容创作的独特性,因为每一场比赛都是独一无二的,而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呈现出来的体育赛事节目也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
正是由于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这种商业价值和内容创作的独特性,也使得它面临着一些保护上的挑战。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盗播、翻拍等方式侵犯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了体育赛事节目的利益。
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也使得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面临一定的困境。
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利益。
我们需要提升社会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意识,这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法制宣传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认识,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远离盗版、盗播等侵权行为。
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手段惩治侵权行为,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的监管工作,确保版权的保护得到有效执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除了采取以上的措施外,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版权的管理与运营,这需要通过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进行统一管理与运营,为版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作者:周雨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7期周雨轩【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网络上观看各种体育赛事,由网络盗播等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断产生。
但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却不统一。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二是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路径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进行探究,为我国法律在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法律保护路径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受信息网络产业以及体育产业迅速发展的影响,体育产业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侵权诉讼纠也越来越多。
2018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电视传送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法律问题纠纷,相继作出两份判决。
一是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认定,被告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播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理由是被告在其网站上实时转播原告的中超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
另一个是央视国际诉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上提供比赛片段的播放服务,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录像制品权利的侵犯,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
两个案件看似存在相似之处,但判决结果大相庭径。
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将体育赛事类节目纳入作品范畴,各法院的判决不一,学理界也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为“作品”说。
支持“作品”说又可细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构成“视听作品”,理由:第一,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制作可以拥有版权,因为其中体现了导播个性化的选择,蕴含“独创”成分。
第二,就体育赛事节目和“类似以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进行类别,两者本质上一样。
体育赛事直播在镜头应用方法上与电影类似,镜头同时拍摄一个场景与同一场景单镜头的多角度拍摄,摄像者和导演所做的事情已经构成了创作活动。
浅析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浅析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作者:蒋雨吟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随着体育产业不断发展,体育赛事节目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
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司法实践在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认定及对相关权利采取的保护方法存在分歧。
对于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我国著作权法应根据现实需要做出科学的调整,以保护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视听作品;转播权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76-02作者简介:蒋雨吟(1997-),女,汉族,湖南衡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及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迅猛,2013年,中国体育产业年产值为3575亿元。
人们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喜爱程度日渐攀升,体育赛事节目的收视率也不断提高。
但与此同时,因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
司法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及相关权利保护的方法存在分歧,并引发了社会热点关注。
本文将围绕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体育赛事节目,是指赛事节目制作者对正在进行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摄制,对画面进行取舍与编排并融入主持人的解说、实时采访、数据分析等内容而形成的供广大观众观看的节目。
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以德巴女足比赛为基础,在摄制过程中所能做出的表达非常有限,独创性上尚未达到《著作权法》中对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将其作为录音录像制品予以保护。
而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北京新浪诉北京天盈九州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编导对赛事录制镜头取舍、编排后形成的新的画面,构成作品。
两份判决在认定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时存在明显差异。
从表现形式来看,体育赛事节目同“视听作品”最为相似,都表现为一系列动态的画面。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路径选择
第16卷 第4期2019年 4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4Apr. 2019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路径选择管荣齐李祥萌(天津大学,天津300072)摘 要:体育赛事转播权不是一项法定权利,涵盖直播、录制、重播等行为,对应有多种法律保护路径。
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广播电视组织者权、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路径,世界上的典型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七个体育强国。
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路径的应然选择不外乎五种,即一般财产权或商品化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影视作品著作权、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专门法。
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邻接权不正当竞争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随着体育运动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收入迅猛攀升。
根据世界足联(FIFA)统计,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的转播收入达到24.28亿美元。
巨大经济利益背后,是相关各方的激烈博弈,其核心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
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非法定性,给其法律保护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非常有必要全面探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路径。
1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和保护路径选择逻辑体育赛事是指按照事先设定的统一的裁判规则,组织运动员现场参加的体育竞技比赛活动,如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界杯足球赛、亚洲杯足球赛、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等。
体育赛事不同于文艺表演,虽有比赛规则但没有表演剧本,其过程和结果具有相当程度的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1而这正是体育竞技的魅力所在;虽然追求更快、更高、更强(鼓励创新),但并不排斥使用他人原创的技术动作(禁止垄断),而这正是优秀运动员训练提高和脱颖而出的基础;虽然广受关注但也纷繁复杂,受到运动员、裁判员、记者、观众、场地、天气等多种因素影响,面临财政、安全、权利保护等多方面压力。
因此,体育赛事是一种即时发生的综合性的客观事实,其本身不宜成为一项专有权利的客体。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之版权保护研究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之版权保护研究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之版权保护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体育赛事直播已经成为人们观看体育赛事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重要性的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的重要性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体育赛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观众能够全面、及时获知赛事情况的重要途径。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对维护赛事的公平性和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版权保护措施,才能确保直播节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防止盗版和非法传播活动的发生。
二、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问题目前,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盗版问题。
由于直播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盗版行为层出不穷,导致各类盗版网站和非法传播途径层出不穷。
其次是跨境传播问题。
体育赛事具有国际性和跨地域的特点,这就带来了跨境传播的挑战。
再次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盗版、恶意篡改和直播内容未经授权传播变得更加容易。
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要求和惩罚措施。
其次,加强跨境合作。
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加强跨境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与网络平台的合作,依托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和版权保护。
此外,增加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是重要的解决方案之一。
采取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技术手段,能够有效防止盗版和非法传播行为。
四、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的前景和挑战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面临着前景和挑战。
从前景来看,随着人们对体育赛事的需求持续增长,对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需求也将日益增强。
同时,科技的不断进步也将为版权保护提供更多的技术手段。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1. 引言1.1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体育赛事节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巨大的娱乐性,可以吸引大批观众观看比赛,享受比赛带来的激情和乐趣。
人们可以在体育赛事节目中看到优秀运动员的精彩表现,感受到体育带来的快乐和激动。
体育赛事节目也是一种重要的媒体内容,可以吸引大量的观众收看,提升电视台和平台的收视率和用户粘性。
体育赛事节目往往具有很高的收视率,能够为电视台带来丰厚的广告收入和品牌曝光机会。
体育赛事节目对于体育产业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体育赛事节目的推广和传播,可以提升体育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赞助,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体育赛事节目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可以为观众带来娱乐和乐趣,还能够为媒体和体育产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应该重视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加强对其的保护和推广。
【字数:246】1.2 体育赛事节目的受欢迎程度体育赛事节目在当今社会中受到广泛关注和喜爱,其受欢迎程度不断增长。
人们热爱体育赛事节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丰富多彩的内容。
各种体育项目的比赛形式各异,涵盖了足球、篮球、网球、田径等各个领域。
观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喜好选择观看不同的比赛,满足了大众对多样化娱乐的需求。
体育赛事节目具有激烈的竞争和激动人心的氛围。
在比赛中,运动员们展现出来的技艺和拼搏精神吸引了观众的目光,让人们充分感受到运动的魅力和乐趣。
体育赛事节目也是人们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
通过观看体育赛事节目,观众可以与身边的朋友、家人进行交流讨论,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和互动,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体育赛事节目受欢迎程度之所以不断增长,正是因为它们的多样化内容、激烈竞争和社交交流等特点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让人们感受到运动的魅力和乐趣。
【本段字数:274】2. 正文2.1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体育竞技的本质、观赏性、娱乐性等方面。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路径【摘要】体育赛事节目作为重要的文化娱乐产业,既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也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本文从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出发,分析了其在娱乐、文化传播等方面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在内容保护、商业开发等方面的困境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权益,本文探讨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包括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和商业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结合当前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加强保护意识、推进可持续发展和提升价值的建议,旨在引导行业实践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努力,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体育赛事节目产业的特点和面临的挑战,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重要性、挑战、性质、保护措施、法律保护、技术保护、商业保护、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价值。
1. 引言1.1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体育赛事节目还承载着一定的教育和文化传播功能。
通过体育赛事节目,人们可以了解不同体育项目的规则和技术,培养体育精神和团队意识。
体育赛事节目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种体现,能够传播国家体育文化和价值观念,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传承。
体育赛事节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也是传播文化、促进体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重视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和发展,共同努力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繁荣做出贡献。
1.2 体育赛事节目的挑战体育赛事节目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技术挑战、商业挑战和版权保护挑战等。
在技术方面,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需要高水平的专业设备和技术团队,要确保高清画质、流畅画面传输等,以满足观众对体育赛事的观看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技术如VR、AR 等也给体育赛事节目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商业方面,体育赛事节目的商业模式需要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赞助、广告、版权销售等商业模式的运营需要专业团队进行营销策划和执行,以确保持续盈利。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一点思考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一点思考随着各个APP和门户网站的迅速发展,人们观看体育赛事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灵活化,体育赛事节目转播的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但是由于理论上人们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立法上對此也是一片灰色地带,导致不同法院审判结果也不同,从而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体育赛事节目的属性界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联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提出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以类似摄制电影作品方法制作的作品,对其予以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标签:体育赛事;著作权;作品我国是体育大国,国民对体育赛事有着极大的热情,这势必会推动体育赛事节目的进一步发展,体育节目的各种播放形式以及各类视频网站平台的独家直播权,成为体育事业中收入保障。
但我国法律至今没有给体育赛事节目定性,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给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体育赛事节目到底该受到怎样的保护,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重点。
一、“新浪诉凤凰赛事转播案”①案情回顾及争议焦点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公司,后中超公司又与新浪公司签订协议。
协议规定新浪互联公司在两年内享有直播、录播、转播、延播等相关权利。
但2013年8月1日,新浪互联公司(原告)发现天盈九州公司在凤凰网上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比赛鲁能VS富力(8月1日)及申鑫VS舜天(8月1日)的视频直播。
点击进去后,显示的是凤凰体育宣传该场比赛的专门页面,而且该页面存在大量广告。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设置中超比赛的频道,并且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的视频,通过网络信息渠道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独占权利,也就是说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以类似拍摄影视方式创作的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
另外,被告的这种行为使得原告的点击率、流量、用户关注度等权益受到了侵犯,最终使得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也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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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有关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转播引起的各种争议越来越多,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电视节目”意义的不同理解,引发了对两者性质的讨论。
体育赛事的直播或转播行为,引发了著作权意义上网络传播权的一些争议,且在相同问题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多有不同。
本文通过分析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本质,厘清两者的概念和关系,明确赛事节目的作品性质和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地位,为实践提供指引。
前言2018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电视传送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法律问题纠纷,相继作出两份判决。
一件是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案),判决认定,被告在网络上未经许可转播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理由是,基于中国的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固定性”和“独创性”两个要件要求。
该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实时转播原告具有独家“门户网络直播权”的中超赛事节目,该体育赛事摄制的连续画面,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而且转播画面在实时传送的情况下并未被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因此不构成电影作品,因而原告的侵害著作权诉求不能成立。
另一个案件,是央视国际诉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纠纷案,被告被诉在网上提供巴西世界杯比赛片段点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法院判决虽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但理由不同。
此判决认为,世界杯比赛的摄制画面未满足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只能按照录像制品给予保护,认为被告在网络上提供比赛片段的播放服务,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录像制品权利的侵犯,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业内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上述两个诉讼抱有极大的兴趣,对诉讼结果期待已久。
判决公布以后,反响热烈。
赞成者有之,批评者更众。
综观两个案件,涉及的既有事实问题,也有价值判断的问题。
两份判决结果大相庭径,却遵循同一个逻辑。
之所以受关注,根本原因在于涉及体育产业的相关经济背景。
实证研究表明,体育赛事产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用于体育消费正逐渐地增加着社会财富”。
现阶段,中国已基本完成体育的产业化改革,体育赛事本身涉及到赛事组织者的巨大利益,诸如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等赛事主办方的协会制度早已与国际接轨,在法律中的地位不可回避,他们在经济上的获利主体之名早已确立,与赛事相关的财产权利,也是该产业链中首当其冲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我们遇到的并非有关体育赛事的性质及权益的纠纷,所以赛事本身不是当下关注的重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案的判决中,也对该问题有所交待,认为“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当然地拥有各项足球赛事的权利;其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这一交代表明,基于体育赛事的权利和基于对赛事的描述的权利两者是有区别的,而基于对体育赛事的节目编排和媒体传播的行为又进一步引申出两个问题:其一是知识产权问题;其二是对资源如何进行分配的市场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对相关权利配置和保障的缺陷,其中围绕电视体育赛事节目问题为中心,更涉及诸多焦点。
本文仅就其中涉及的事实问题,保护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以及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作一概要分析。
一、体育赛事的性质(一)体育赛事的构成体育赛事是一种有设计、有组织、按规则完成的竞技体育活动。
一场精彩的比赛,除了有参与竞技运动本身的运动员和裁判以外,观众在过程中的参与度也非常重要。
一场精彩的体育赛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置身其中的人们既是观赏,也是参与;乐在其中的观众既是现场的享受者,又能宣泄情绪,成为气氛的创造者。
对于观众而言,无论是在赛事现场还是在电视机前,往往都抱有一种类似观看演出的心态。
观赛过程本身可以给人带来无限精神享受,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好处,是一种利益,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
经济学认为,凡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交换价值,都可以买卖,因而都是财产。
按照经济学理论,一场体育赛事,无疑也是一项财产。
按照国际惯例,无论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还是国际足球联合会、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以下简称NBA)等专业的体育组织都明确认为,他们所组织的商业化的体育赛事是这些机构的财产。
按照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这些赛事被安排在一定的物质空间内,凡是要进入现场观看赛事,享受现场气氛,必须向赛事组织者购买门票。
门票价值中,包含了形形色色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产品使用费,也包含对体育赛事以及围绕体育赛事的所有服务的享受的对价。
同时,这些体育组织还拥有任何对这些赛事的商业利用和进一步开发的支配权利。
(二)体育赛事的属性由于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利益,可以通过事实上的人为措施和市场运作得以保障,但对该体育赛事的确切属性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传播技术的进步,导致体育赛事不仅具有令人现场享受的价值,还具有被描述的功能,第三人可以让无法到现场欣赏比赛的公众,借助各种通讯设备享受这些描述。
这些技术包括以无线电台广播传送的体育赛事实况加专业解说节目、电视系统传送的体育赛事加现场解说、评论的节目,以及通过互联网对视听体育赛事节目的传送等方式。
由于第三人需要获得体育赛事组织者的许可,方可从事描述的活动,并将其进行商业性的传播,否则,体育赛事组织者有权制止其描述及传播行为。
为此,人们开始思考:体育赛事本身究竟是什么,是作为物权对象的物,或是知识产权对象的艺术作品,还是其他类型的财产?赛事组织者作为赛事活动的控制人,究竟享有什么权利,寻求何种法律赋权和保护?这些就成为不断被追问的谜题。
有观点认为,可以参酌戏剧、音乐等表演艺术作品的表演对体育赛事给予保护。
首先,对于什么是戏剧作品的概念就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戏剧作品就是指剧本,剧本才是符合被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艺术形式。
一台根据剧本所展示的“活表演”是一个过程,一个过程无法被认定为作品。
反对者认为:给戏剧作品下定义,不是法学家的任务。
究竟什么是戏剧作品,应由文艺理论,尤其是戏剧理论给出答案。
而根据戏剧理论,戏剧属于“舞台表演艺术”,它就是一个过程,“戏剧作品实指在舞台上表演的‘一整台戏’,而不是剧本”。
作为独立、特殊的艺术门类,戏剧是以表演为中心,而非以剧本为中心的艺术形式,因而,也可以说是表演者的艺术。
那些独爱马连良表演的《借东风》的戏迷们,并不清楚甚至也不关心该剧目剧本的作者;从1986年延演至今的经典音乐剧《歌剧魅影》,最初就是音乐家韦伯专为歌唱家莎拉·布莱曼而打造,伦敦西区女王殿下剧院内海报中的最突出的信息,总是主演歌唱家的介绍。
所以人们通常说的“看戏”,就是要身临现场,欣赏演员的表演。
“戏剧”作为艺术作品,它的价值全在现场表演,而不在剧本。
“戏剧”是一个演员和观众相互呼应,共同完成的艺术实践过程。
没有观众就没有戏剧艺术。
如果剧本就是戏剧作品,那可以认为大家坐在家里看剧本就等同于“看戏”。
实际上剧本有其归属,它属于文学范畴,故称“戏剧文学”。
所以,看剧本不是看戏,不应把文学与表演艺术形式混淆。
其次,一场体育赛事是何种性质的事物,能否与一台戏剧等同看待,并给予作品的待遇,对此,见仁见智。
如若机械地套用表演艺术,严格以戏剧作品的构成要件衡量体育赛事,二者相去甚远。
比如足球赛事,比赛过程及其结果,往往充满悬念,我们通常说的“戏剧性”,就是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出人意表、令人难忘,但又是可接受的。
因为它符合“足球是圆的”、比赛没有铁定的赢家这一规律,历届世界杯都在不断上演着“夺冠热门爆冷出局”的戏码,正因为这些戏剧化的比赛过程,让一场现代体育赛事,不单单是一场体育竞技。
而实际上,赛场就是包括演出者、观众和服务人员各色人等融合于一身的一个巨大的剧场,体育赛事是组织者设计和组织的,集比赛、表演、互动、共享喜怒哀乐的一场盛大的娱乐活动。
比赛是这场盛大活动的一个要素,一个核心要素。
比赛和其他数不清的娱乐要素一起,构成体育赛事“交响乐”的盛大场面。
纵览各类赛事的开季比赛、总决赛,亦或是由赛事协会主办的明星赛或慈善主题的比赛,无不遵循这样的规律。
比赛过程中既有主打,也有陪衬,就像是红花绿叶,少了谁也不完美,现场观众的享受是多方面的、综合的。
另外,即便比赛本身,也不是信马由缰、漫无条理。
比如,世界杯的任何一场比赛,比赛中每个阵法,每一个位置,每个进攻套路和防守阵型,甚至每个动作细节,无一不是精心设计、反复演练的结果。
而比赛胜负,往往就取决于被人忽略的细节。
因此,主教练身负千钧重担,他就是导演,阵容的安排、比赛节奏的控制、进攻防守的战略战术、定位球的战术、对裁判员的态度和运动员的调遣,无一不是精确到尽可能的细节,无一不是智者千虑、千锤百炼的演练结果。
一场上乘的比赛,就是一台戏,是一场表达双方教练总设计、临场指挥、加以运动员技术、技能、技巧和临机创造力的斗智斗勇的辉煌表演。
所以,我们经常用“艺术大师”来形容杰出的教练。
正可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
尽管比赛结果不是设计出来的,但这仍不可否认一场赛事的作品性。
一场赛事给人们传递的讯息五彩缤纷、无穷无尽。
或许大家的认识还有差异,但是,本文认为,大型体育赛事的定性,本不属于见仁见智和萝卜白菜等好恶问题。
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其作为艺术作品,早已成为一个事实问题。
为了避免把问题引向体育赛事的争议,我们更愿意集中思想和智慧资源,用于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分析、认定上。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随着技术进步,围绕体育赛事而举办的活动,其内容和形式的展示往往超出单纯的赛事本身。
特别是洲际或全球性的大型体育赛事,其节目的最终呈现往往都通过精心设计,而成为集赛事、现代传播技术、表演及运动艺术、大众娱乐、运动员和观众于一身的,构成内容丰富、形式复杂、极富观赏性的辉煌表演,已经将一次次的竞技体育比赛过程,演变成为人类的盛大节日,奥运会、世界杯、欧洲杯、NBA,无不如此。
实践中,因体育赛事的录制、直播或转播等不同方式的传播,而产生的纠纷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作为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和转播者,在赛事直播或转播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是什么;以“电视节目”的表达方式呈现的体育赛事的性质是什么,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判决中的理解也颇有不同。
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不同定性,导致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及对侵权行为控制的范围的不同。
明确作为第二性的体育赛事节目的来源、构成和表达方式,是厘清体育赛事节目概念的基础。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素材首先,体育赛事最基本的素材就是由摄像机记录的比赛实况以及与比赛有关的各种活动画面和声音。
以世界杯或NBA为例,这些活动画面和声音,通过数十台架设在赛场内外不同位置的摄像机,作为导播的眼睛,由摄像师根据导播的要求、结合个人的判断,捕捉、记录由赛事组织者安排和推出的赛场及各种设备、广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球童、中场舞蹈、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志愿者、比赛场内外的秩序维护者以及球迷观众的场面、动作和表情等活动过程,这些要素事实上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