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非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包括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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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建房容积新规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
同时最高不超过15米,原则上最高四层。

城区自建房
建筑面积不得超600平方米
全市行政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适用该《办法》。

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火炬区代管区域)。

该《办法》对自建房进行了定义。

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另外,个人自建房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个人自建房参数均将设限
除建筑面积外,个人自建住房其他参数均设限。

在层数上,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

个人自建房不得超过四层。

在高度上:
自建房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
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
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

在用地红线上:
除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1]3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1]3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1〕3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含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下同)范围内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运行、使用、维护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其余镇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下称“雨水”)的管网、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各区办事处应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心城区规划断面24米以上(含24米)道路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断面24米以下道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各区办事处负责建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第一批)》(中府〔2013〕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附件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行政监督部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部门水利工程水利部门其他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中府〔2019〕60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交易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源领域包括管道燃气、加气站、供热等;交通运输领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其他公共交通等;水务领域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领域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市政工程领域包括基础信息设施集约化建设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4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租赁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财政部门5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项目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商务部门7海洋资源交易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8林权交易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全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农业农村部门9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全部农业农村部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10市政公共资源城市公共场地、场所;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市政公共设施、空间等冠名权;湿地公园、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1排污权交易定额出让排污权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拍卖排污权12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全部生态环境部门13用能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全部能源部门14涉法涉诉资产处置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全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15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采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医保部门医用耗材采购16河流资源交易河流、经营性河域、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全部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河砂开采权出让全部水利部门水权交易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228号、第275号)规定执行水利部门17空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全部民航部门18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全部自然资源部门19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全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0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21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港口码头、民办教育、加油站、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按照《中山市特许经营和有偿使用范围管理清单(试行)》(中府办函〔2021〕2号)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按照《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中府〔2019〕69号)执行自然资源部门22“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需公开遴选合作企业的旧厂房升级改造项目及综合改造项目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文)、《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文)执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实现投资项目代码在固定资产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环节应用,推动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范围内开展并由中山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代码生成、应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代码是指在项目相关审批环节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投资项目代码规范,赋予并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的唯一标识码。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 自建房能买卖吗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 自建房能买卖吗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自建房能买卖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大家应该都知道,所谓的“自建房”就是指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人,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

但是,这其实只是大众赋予它的定义,而中山却在不久前给它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明确自建房定义5月13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询社会意见。

《办法》对个人自建住房作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个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米的自主建设的住房为自建房。

其中,城区主要包括南区、西区、东区、五桂山办事处、石岐区、火炬开发区所管辖的所有区域。

《办法》还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米,层高高不得超过12米,楼层多不得超过四层,且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50%。

此外,在个人自建住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另外,如果是城区个人自建房的话,居住建筑面积可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是商业建筑面积就需缴纳该费用。

若是镇区个人自建房的话,需按标准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还强调了一点,自建房因规划道路、旧城改造控制原因需加固维修,且因维修加固而使房屋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或者因受河涌退让控制,需在水乡特色的基础上建设的,需征得属地政府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意。

自建房若属于规划绿地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

自建房可以买卖吗?自建房同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但这并不代表它可以自由买卖。

农村个人自建住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因此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自由交易,而是仅限于同村居民之间相互买卖,企事业单位的集资自建房也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现今有一些小城镇的个人自建房是可以取得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因此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样自由上市交易。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6]8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6]8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6〕8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十日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

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

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的门(楼)牌管理。

各镇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下同)应当支持镇(区)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一)门牌蓝底白字。

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二)楼牌左边书写名称部分,蓝底白字,右边书写楼号部分,白底红字。

规格90×50厘米。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9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四日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范围:(一)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二)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恰当。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范围:(一)工程是否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二)工程是否按规定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预留、预埋;(三)工程主体的施工质量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四)其它战时防护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防工程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能满足设计的战时和平时功能使用要求;(二)施工单位(含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核对工程质量等级,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
一、前言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是对于建筑工程的一种认可和表彰,也是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一种激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

二、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背景
1. 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
2.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意义和作用
三、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标准
1. 结构安全性
2. 施工质量
3. 工期控制
4. 环保指标
5. 经济效益
四、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流程及评选方式
1. 申报阶段
2. 评审阶段
3. 公示阶段
4. 颁奖仪式
五、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影响与意义
1. 对于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激励作用
2. 对于社会信任度与品牌形象提升的影响
3. 对于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六、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案例分析
1. 案例一:某高层住宅楼
2. 案例二:某商业综合体
3.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
七、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展望与未来发展方向
1. 加强标准制定和评审机制
2. 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
3. 强化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八、结语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是对于建筑行业发展的一种积极推动,也是对于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一种表彰和激励。

我们相信,在不断完善标准和机制的基础上,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将会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于公布《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关于公布《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关于公布《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8日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倡导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倡导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进过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5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诚信行为的信息进行采集、审核、记录、公布、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中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1.25
•【字号】粤建质〔2024〕23号
•【施行日期】2024.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管理,推进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我厅组织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等单位对《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并经审查通过。

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统一使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由我厅负责
使用管理,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24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3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合理

中山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标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规划条件核实的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合理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的数值,但不超过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数值。

三、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数值按分段累进计算,每段适用不同的允许误差比例,详见下表一:表一:四、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相差数值,即为建筑面积误差值。

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规定的计算容积率面积计算;(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为计算依据;(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按分项面积与总面积同时计算。

五、建设工程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六、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已缴纳费用不予退回。

七、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未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超出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要求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础设施配套费外,须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超容补地价费用。

八、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规划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证建筑高度两者之间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详见表二):表二:十、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当为坡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檐口的高度;(二)当为平屋面时,建筑物室外设计主入口地面到屋面面层的高度;(三)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四)局部突出屋面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天线间或电梯机房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5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5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5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第四条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支取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预售人的用款申请资料并作出答复;(三)受理预购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

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一、引言中山市作为中国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蓬勃发展。

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是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重要性2.1 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是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公示优质建筑工程,引导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面积极参与,规范建筑施工过程,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2.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通过对优质结构进行公示,可以让大家了解到一些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优秀的设计理念和施工技术,还展示了高质量的材料、合理的施工工艺等。

2.3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示优质结构可以增加大众对建筑质量的认知,引导业主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并有效遏制建筑质量问题的发生。

三、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规范与实施3.1 公示的主体与内容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相关信息公示于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网站上。

公示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结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优秀建筑设计方案等。

3.2 公示的程序与时限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公示程序,并将建筑工程结构公示信息向中山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网站提交备案。

3.3 公示的效果评估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公示的效果应使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评估,对公示事项和公示内容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公示工作。

四、优质结构公示的优点与问题4.1 优点•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增强公众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建筑设计、施工等各方面的专业交流与共享。

•增加建筑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建筑行业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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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4、所有提供的资料或复印件须采用A4纸,复印件要清晰,并按各项申报资料顺序整理成册;
5、所有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件或资料,必须在办理业务前携带原件到本局业务办理窗口验证,原件验证后返还;
6、以下业务请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窗口办理,领取批复时须携带本局回执、经办人身份证到窗口办理,报省的业务,待省批复后另行通知领取结果。
注:①办理时限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②中山市建设局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1号(咨询电话:8389039)。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的复印件;(2002年4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需提供)]
2、规划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2002年8月31日后竣工的只需提供质量监督编号),或房屋工程检测鉴定((需提供由所在地建设管理所或区城管办出具的竣工时间证明)中建通[2006]79号、中建通[2010]7号));
4、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用地批文(或国土证)的复印件;
5、消防、防雷、环保、供电、供水、通讯、电梯、锅炉、人防、市政基础设施专项的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项目编号:G404-1010
非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包括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住宅)
提交资料须知:
1、填写的表格可在中山建设信息网(网址:)的办事程序处打印或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窗口领取;
2、以下应提交的资料,没有特别注明的只需提交一份;
3、1000平方米以上私人住宅需提供供电、供水。首层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四层以上或首层占地面积>400平方米的建筑物,根据中气字[2002]1号文规定需办理防雷验收,除按《山安消(防)[2002]2号》文件规定不需办理消防验收的其他工程需提供消防验收;
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及绿化验收资料的复印件(城区工程需提供);
7、《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2002年4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需提供)的复印件、《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的复印件;
8、《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复印件;
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0、测绘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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