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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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全文(3)《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各宣传媒体根据全市垃圾分类宣传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市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应当将可循环利用物品、资源化利用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予以优先采购。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非营利机构、非政府组织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市鼓励通过研发、使用清洁生产技术、能源和原料,采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化菜场净菜上市、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适量点餐等措施,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公众监督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聘请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区两级政府对在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已纳入本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苏府[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持续得到改善。

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收、运、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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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全文(2)《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三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投放垃圾时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种类分类投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二)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其他区域,清扫保洁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三)负责收集容器的保洁、维修和更换;(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情况。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十六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收集。

第十七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收集、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三)负责收集、运输设施的保洁、维修和更换;(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相关情况;(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或利用:(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再生利用;(二)有害垃圾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三)厨余垃圾应当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模板】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模板】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我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 任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 放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我市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此外,条例规定大件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 放至收集容器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但废药品应当投放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 废药品收集点;易腐垃圾应当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 建委以及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 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 见和建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11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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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
(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六章 促进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苏州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

苏州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

苏州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1. 引言垃圾分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可以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延长资源的利用周期。

苏州市作为中国的先行者之一,在垃圾分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本文将介绍苏州市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措施,分析其成功之处和面临的挑战。

2. 政策背景苏州市是江苏省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苏州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政策,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文件,如“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3. 垃圾分类政策3.1 “一城一策”原则苏州市垃圾分类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一城一策”,即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垃圾分类方案。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政策的有效推行。

3.2 垃圾分类标识苏州市政府在各小区内明确设立了垃圾分类指示牌,并对垃圾桶进行标识,使居民在投放垃圾时能够明确分类。

不同分类的垃圾桶颜色也不同,进一步提高了居民的辨识度。

3.3 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苏州市政府积极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居民传递垃圾分类相关的知识,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3.4 社区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苏州市政府组织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班,培养一批专业化、有垃圾分类知识的志愿者。

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指导,解答居民的疑问。

3.5 垃圾分类考核奖惩机制苏州市政府建立了垃圾分类考核奖惩机制,对垃圾分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视程度。

4. 垃圾分类措施4.1 双桶制苏州市引入了双桶制,即每户家庭分两个垃圾桶,一个是可回收物的垃圾桶,另一个是其他垃圾的垃圾桶。

这一措施有助于居民将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有效地分开投放。

4.2 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苏州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购买了专门用于垃圾分类收运的车辆,这些车辆采用密封设计,防止垃圾交叉污染,提高了垃圾分类收运的效率和质量。

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公告

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公告

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公告《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现将苏州市市容市政局起草的《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办法》(送审稿)的理解,同时公布苏州市市容市政局起草的《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办法》(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5日前在网上直接提交,也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0;电子信箱:*************)。

附件:1.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5月19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过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产量剧增,世界各国的城市都面临着生活垃圾处理的巨大压力。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对减少生活垃圾处理量、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从2000年起相继开始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2000年开始,苏州市在一些居民小区尝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力争通过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

在此之后的十多年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努力拓展垃圾分类试点单位,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稳步实施。

2003年,苏州市与丹麦的埃斯比约市和意大利的威尼斯市共同向欧盟申请了“苏州市生态垃圾管理项目”。

苏州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

苏州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

苏州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垃圾处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垃圾分类作为一种环保举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苏州作为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也面临着垃圾处理难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苏州市政府制定了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

二、垃圾分类的意义。

垃圾分类是一种有效的环保举措,可以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垃圾分类也有利于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有助于节约资源和减少能源消耗。

此外,垃圾分类还可以培养市民的环保意识,提升整个社会的环保水平。

三、苏州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细则。

1. 垃圾分类范围。

苏州市垃圾分类实施范围覆盖全市范围,所有市民和单位都应当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具体分类范围包括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2. 垃圾分类标准。

(1)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材料。

(2)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等有害物质。

(3)湿垃圾,包括食材残余、厨余垃圾等易腐垃圾。

(4)干垃圾,包括纸盒、餐具、塑料袋等其他垃圾。

3. 垃圾分类收集。

市政府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垃圾桶,并在社区、单位、学校等场所设置分类垃圾箱,方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4. 垃圾分类处理。

市政府将建立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对不同类别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同时,加强对有害垃圾的安全处理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5. 垃圾分类宣传。

市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宣传栏、宣传车、宣传片等形式,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四、推进垃圾分类的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

市政府将加大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2. 建立奖惩机制。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苏州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

苏州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

苏州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一、前言垃圾分类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苏州市的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苏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

二、政策目标1.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2. 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垃圾分类新风尚。

3.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垃圾分类管理和治理力度,推动全面落实垃圾分类工作。

三、政策措施1.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体系(1)制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办法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收集方式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2)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配套设施,并加强设施维护保养。

(3)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积极性。

2. 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1)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垃圾分类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引导市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2)加强对商业、餐饮等单位的监管,推动其落实垃圾分类责任。

(3)建立健全市民参与垃圾分类奖励机制,激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3.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垃圾分类管理和治理力度(1)制定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2)加大城乡结合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效率。

(3)加强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环保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政策实施1. 政府主导。

苏州市政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

2. 多部门协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3. 市民参与。

市民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 监督管理。

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政策效果苏州市政府实施垃圾分类政策和措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中文名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uzhou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性质地方政府规章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目录.1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分类和处理.▪第四章激励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苏府办[2016]8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日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137号)和《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规划(2012~2016)》(苏府复〔2012〕90 号),结合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技术路线,建立起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降低垃圾产量,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推进解决我市垃圾处理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亮点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亮点

2016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亮点《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是CNrencai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亮点解读。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奖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1月7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经市政府137号令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至此,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规章的指引,将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亮点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共同推进与城市生活一样,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呈现越来越突出的趋势。

为此,《办法》覆盖城乡原则,把农村生活垃圾也纳入共同治理体系。

同时,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还对农村可堆肥垃圾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亮点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

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亮点三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同时,《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月7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苏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

苏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

苏州垃圾分类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地,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宣传教育1. 制作宣传海报和宣传册,展示垃圾分类知识和操作指南。

2. 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分类宣传牌,并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3. 组织垃圾分类知识讲座,邀请专业人士介绍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操作方法。

二、设施建设1. 在各个小区、乡镇等居民密集区域增设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垃圾桶和分类指示牌。

2. 在公共场所增设可回收物回收容器,便利市民投放废纸、塑料、玻璃等可回收物品。

3. 配备垃圾分类车辆,定期收运已分类好的垃圾。

三、法规制定与执行1. 制定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范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分类行为,并设立相应的罚则和奖励措施。

2. 加强垃圾分类监管力度,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定期开展巡查和检查工作。

3. 组织垃圾分类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垃圾分类意识。

四、社会参与1.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活动,组织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宣传和实践。

2. 在小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垃圾分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3. 举办垃圾分类知识竞赛和垃圾减量创意活动,提升市民对垃圾分类的关注和参与度。

五、效果评估与调整1. 定期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通过垃圾分类回收率、市民满意度等指标,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方案,优化垃圾分类工作的流程和策略。

3. 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研究垃圾分类工作的创新发展路径,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相信能够推动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为创建绿色、环保的生态城市贡献力量。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五章源头减量第六章促进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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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已于2015 年12 月8 日经市政府第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7 月1 日起施行。

[1]中文名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Suzhou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性质地方政府规章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目录. 1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 ? 第四章激励促进.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纸类、塑料制品、玻璃、金属、纺织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旧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废水银产品、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固体废物;(三)易腐垃圾,指家庭、农贸市场等产生的容易腐烂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瓜皮果壳、废弃食用油脂、枯枝烂叶、谷壳、藤蔓等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农村可堆肥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单独收集的被污染的纸类、塑料制品、纺织物和灰土等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二)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用地选址等规划管理工作;(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机肥的推广工作;(九)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首次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规划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第十四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及时进行修订。

垃圾投放时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二)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三)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定期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鼓励定时、定点、定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实现生活垃圾减量。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四章激励促进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

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年度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制度。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 农村地区的具体奖励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新闻客户端和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地铁、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二十九条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 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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