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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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敬老院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争创省五星级和国家级敬老院的需要,结合华店乡敬老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独立门院、独立法人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名称、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管理原则。

敬老院遵循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敬老院组织机构职责、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制版上墙,接受群众监督。

敬老院设施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统一配备。

第三条敬老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切实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民政办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和集中供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乡政府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敬老院变更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更换院长,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乡民政办应当定期对敬老院的工作进行检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五条敬老院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代养业务。

第六条年满60周岁的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五天后无异议,方可组织申请人填写《华店乡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

村民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镇民政办审核。

镇民政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复核。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乡两委会研究,乡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其《审批表》分别由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各存一份;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敬老院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包括老年人的申请、补贴、服务内容等方面。

第二章敬老院的管理第三条农村敬老院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敬老院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敬老院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敬老院应当定期开展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发现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并督促其就医。

第三章老年人的权益保障第七条老年人有权在敬老院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服务,敬老院不得对老年人进行歧视或虐待。

第八条老年人有权参与敬老院的管理,可以通过提出建议、投诉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敬老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十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敬老院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虐待、侮辱老年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敬老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可由农村敬老院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遵守并认真执行。

养老服务员工的规章制度

养老服务员工的规章制度

养老服务员工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老服务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操守,服从管理,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条养老服务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基本工作要求第四条养老服务员工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熟悉养老服务业务流程,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养老服务员工应做到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热情周到,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六条养老服务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区域或擅离职守。

第七条养老服务员工应按照工作安排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严禁请假擅自缺岗。

第八条养老服务员工应服从领导管理,听从上级指挥,密切配合同事合作,维护良好的团队氛围。

第九条养老服务员工应保护养老院财产,不得挪用、私用公司物品,损坏公司设备,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

第十条养老服务员工需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不断学习养老服务知识,增强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员工应经常接受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增强职业技能和服务理念。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养老服务员工工作期间不得穿着不整洁的服装,不得化浓妆、涂口红,不得佩戴夸饰的饰物。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私自串岗、疲劳工作、赖班等。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员工应按照规章制度,不得私自带宠物或家属到工作岗位,不得接受他人代办工作。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员工应文明用语,不得随意放任或放任,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侮辱他人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私下与客户谈论公司内部事务。

第十七条养老服务员工不得随意调用公司资料、账本、记录等相关财务管理文件,不得私自拷贝公司文件。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员工需保证工作区域清洁,如有污染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杂物,确保工作环境整洁。

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及职责要求范文

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及职责要求范文

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及职责要求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敬老院内的秩序,提高老人们的生活质量,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敬老院的管理责任由院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敬老院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敬老院内工作、生活和服务的人员,在院内一切活动中必须遵守。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四条敬老院院长的职责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敬老院的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监督执行情况;3. 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经营管理,保证敬老院内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4. 沟通老人们的需求和意见,促进老人们的参与和满意度;5. 维护和改善敬老院的声誉,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服务人员的职责1. 给予老人们温暖和关怀,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2. 确保老人们的安全和健康,及时发现并处理老人们的生活问题;3. 做好老人们的日常护理,包括饮食、洗漱、康复等方面的协助;4. 开展适当的娱乐和文化活动,提升老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六条医护人员的职责1. 提供老人们的常规体检,及时发现老人们的健康问题,并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2. 监督老人们的用药情况,确保老人们按时按量服药;3. 协助老人们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老人们的日常生活能力;4. 配合安排老人们的就医事宜,并与医院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七条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1. 负责敬老院内部和周边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2.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老人们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3. 提供老人们的入住和出入的安全引导服务;4. 维护敬老院内的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老人们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1. 行政部门应负责敬老院的行政管理和人事工作,保证敬老院内各项制度的执行;2. 财务部门应负责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确保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3. 宣传部门应负责敬老院内外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相关活动;4. 管理部门应负责敬老院的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保障老人们的安全和舒适。

养老院养员规章制度

养老院养员规章制度

养老院养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院养员行为,保障养老院的正常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养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养老院养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养老院的声誉和利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的养老环境。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养员应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

第五条:养员应保持工作状态,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打瞌睡、看电视、玩手机等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

第六条:养员应积极配合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推诿责任,延误工作进度。

第七条:养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地点吸烟、喧哗、油漆等行为。

第八条:养员应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洁,不得将工作地点弄脏或堆放杂物。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养员应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文明礼貌接待,不得对老年人恶言相向或有辱老年人之行为。

第十条:养员应保守老年人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养员应关心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感受,不得虐待老年人或怠慢工作。

第十二条:养员应保持工作人员之间的和睦关系,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私下计较。

第十三条:养员应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不得消极怠工或出现抱怨抗拒的情况。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四条:养员应热情周到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怠慢服务或敷衍了事。

第十五条:养员应根据老年人的个性、需求和生活习惯,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不得一概而论。

第十六条:养员应注意老年人的饮食健康,合理搭配饮食,保证老年人的营养摄入。

第十七条:养员应关注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并处理老年人的身体不适,确保老年人的健康。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养员应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擅自违反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养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和困难,不得隐瞒、掩盖或拖延处理。

第二十条:养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养员应维护养老院的公共设施和财产,不得私自挪用、破坏或浪费。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畴。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并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层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五保供养政策、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农村敬老院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对于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严禁接受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亲友和所在敬老院三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同时填写《入院登记表》。

入院对象要严格遵守《院民守则》以及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确保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九条农村敬老院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盘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敬老院管理制度

敬老院管理制度

敬老院管理制度敬老院管理制度1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安全登记制度。

二、制定差错登记制度,分析苗头,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三、执行安全培训制,不培训不能上岗。

四、抢救药品,物品,定位,定量,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五、严防养员意外伤害,对躁动,痴呆等特殊养员,要执行床边交接班制。

六、对各种设备,一定按规程使用,注意防火,防油,放热,防震等注意事项。

七、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八、严格饮食,饮水,人身等安全管理。

敬老院管理制度2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六、室内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敬老院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________、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

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实用8篇)

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实用8篇)

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实用8篇)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第1篇院长责任制一、主持院内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范敬老院管理,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设施配套化,环境园林化,生活舒适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文明窗口单位。

二、制订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抓好落实;并定期向民政办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切实安排好院民生活,积极组织院民参与伙食,内务,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抓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力。

五、搞好院户挂钩,做好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调查和服务工作,坚持定期走访制度。

六、积极稳妥地发展院办经济实体和农业副业生产,不断增强敬老院的经济实力,努力改善院内设施,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

七、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八、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和对院民的评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工作人员责任制一、服从院领导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各项专业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态度热情和蔼有礼貌,不准冷言冷语,更不得指责、吵骂。

二、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三、认真做好院民的日常服务,照顾老人日常生活,做好老人卫生工作,定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拆、洗、晒衣被;衣服做到春季三日一洗,夏季每日一洗,秋季每周一洗,冬季每旬一洗,被褥每月拆洗一次;做到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文明待人,周到服务。

四、关心老人的心理健康,经常与老人交谈,了解他们的想法,掌握他们的要求,说服疏导他们的思想;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贴心人。

五、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卫生天天打扫,内务日日整理,物品摆放整齐统一,保持院容整洁美观,达到窗明几净,无蝇、无蚊、无异味、无破乱,地面墙壁整洁。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农村敬老院的正常运营,规范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敬老院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由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院内收入等。

第五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应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
敬老院聘请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保障老人生活健康。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老人的生活环境
安全。

第六章福利保障
第十条
敬老院应为老人提供优质的饮食、医疗、康复等服务,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敬老院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或修订,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农村敬老院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敬请遵守。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1. 背景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需要依靠敬老院来度过晚年。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敬老院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如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等等。

因此,为规范农村敬老院管理,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出台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2. 敬老院管理职责农村敬老院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1 管理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做好食宿、医疗、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

同时,为老年人提供活动、文娱等服务,增强老年人的体质和文化娱乐生活。

2.2 安排敬老院的饮食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根据老年人的口味、饮食需求以及地域特点等,合理安排敬老院的饮食。

菜品应该有营养丰富、品种繁多、口味适宜等特点,保证老年人的营养供给和饮食安全。

2.3 处理敬老院中发生的事情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需要及时处理敬老院中发生的事情,如老人失踪、医疗事故、突发事件等等,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

3. 老年人的权利农村敬老院管理应着重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个人财物安全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确保老年人个人财物的安全,杜绝老年人的钱财被侵占或者丢失的情况。

3.2 精神文化生活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如音乐、书法、绘画、舞蹈等等,让老年人能够不断丰富自己的娱乐生活。

3.3 安全保障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有效避免老年人在敬老院中发生意外事情。

4. 敬老院的建设和维护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农村敬老院管理应着重进行敬老院的建设和维护。

主要工作包括:4.1 敬老院环境建设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对敬老院的环境进行清洁、整修、绿化等工作,让敬老院的环境更加优美,增加老年人的居住感受。

4.2 设施设备维护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对敬老院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避免影响老年人的生活。

4.3 农村敬老院建设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推进新敬老院的建设和老敬老院的改造升级工作,不断扩大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范围。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辽政办发[1992]44号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辽政办发[1992]44号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1992年7月7日辽政办发〔1992〕44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含镇,下同)举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农村举办的敬老院,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工作;(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乡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负责乡举办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二)审查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的人员、经费条件;(三)协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费有保障;(二)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三)有符合要求的卫生保健人员;(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八条举办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敬老院停办,必须有正当理由,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对养员作出妥善安排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对五保户,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院时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敬老院的制度规定办理手续。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文号: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单位:民政部发布日期:1997-3-18实施日期:1997-3-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控制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

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

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敬强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招聘,由县财政核拨专款的专门从事敬老院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内。

(五)身体条件:符合事业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县民政局按照敬老院人员比例确定招聘职数、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制定招聘计划,各镇(县中心敬老院)按计划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具体负责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民政局备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具体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二)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三)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四)与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选用合格人员。

第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一)拟聘用人员经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初审同意后,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一年一签(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人社局审核(一式四份),审核后返还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及受聘方各1份,县民政局及县人社局各备案1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养老院人员规章制度

养老院人员规章制度

养老院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院人员的行为,保障养老院的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老院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养老院的正常秩序,尊重他人,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氛围。

第三条养老院人员包括养老院工作人员和居住人员,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养老院人员。

第二章工作人员规定第四条养老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尊重老人,热情服务,保障老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

(二)服从养老院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老人或其家属的礼物、礼金。

(四)不得泄露老人的隐私信息,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禁止打骂老人,对老人要和蔼可亲,倾听他们的心声,提供精心的服务。

第五条养老院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居住人员规定第六条养老院居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尊重工作人员和其他居住人员,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二)不得在养老院内大声喧哗,不得酗酒、斗殴,不得进行赌博等不良行为。

(三)保持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

(四)自觉遵守养老院的作息时间,按时就餐,配合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养老院居住人员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被清出养老院。

第四章保安规定第八条养老院应设立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维护养老院的安全秩序。

第九条保安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密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保护老人的隐私,严禁收集、传播和泄露老人的个人信息。

(三)与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共同维护养老院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条养老院保安人员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养老院人员在执行本规章制度时,如有疑问或者建议,应当向养老院管理人员反映,积极配合养老院的各项工作。

敬老院规章制度范本

敬老院规章制度范本

敬老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敬老院内秩序,保障老人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敬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和医疗照料的机构,老人在敬老院的行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敬老院实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组成,负责监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敬老院的老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敬老院的形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敬老院的老人有权享受医疗、护理、营养等服务,但需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七条敬老院的老人必须积极参加组织的文体活动,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身体。

第八条敬老院的老人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营造和谐的氛围。

第九条敬老院的老人不得随意离开院落,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条敬老院的老人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服从敬老院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生活管理第十一条敬老院的老人入住后,须进行身体检查并填写入住登记表,确保身体状况符合入住条件。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老人入住期间,需遵守入住合同规定的居住时间,不得擅自更改或违规离开。

第十三条敬老院的老人需按时按量食用餐饮,不得浪费食物,否则将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敬老院的老人需保持个人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废弃物,保持卫生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敬老院的老人需按规定定时定点服药,不得私自增减药量或中断治疗。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老人需积极参加院内的文体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敬老院的老人需按规定定时就医,不得私自购买药品或服用未经医生开具的药物。

第十八条敬老院的老人需遵守院内的烟火禁止规定,不得在室内吸烟或乱扔烟蒂。

第十九条敬老院的老人需遵守院内的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走廊等地方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敬老院的老人需遵守用水、用电、用气等节约能源的规定,不得浪费资源。

第三章社会关系第二十一条敬老院的老人可以自由交友,但需保持合理距离,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

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二)身体素质。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

(三)思想素质。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五保老人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四)文化素质。

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五)业务素质。

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六)年龄要求。

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七)户籍要求。

具有所在乡镇农村户口。

每所敬老院新聘的常务副院长或工作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性,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时应聘到同一所敬老院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1.院长职责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招聘,由县财政核拨专款的专门从事敬老院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条件:(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内。

(五)身体条件:符合事业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程序:县民政局按照敬老院人员比例确定招聘职数、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制定招聘计划,各镇(县中心敬老院)按计划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具体负责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民政局备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具体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二)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三)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四)与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选用合格人员。

第五条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一)拟聘用人员经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初审同意后,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人社局审核(一式四份),审核后返还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及受聘方各1份,县民政局及县人社局各备案1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敬老院管理人员职责具体细则

敬老院管理人员职责具体细则

敬⽼院管理⼈员职责具体细则养⽼机构管理⼈员职责院长职责1、确⽴⼯作⽅针和⽬标并制定相应的⼯作计划。

2、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实施各项⼯作的落实。

3、掌握各部门⼯作贯彻执⾏情况,及时预防、纠正⼯作中存在的问题。

业务副院长职责1、分管全院的养⽼业务⼯作,组织实施年度相关⼯作计划。

2、负责对养⽼业务⼯作的督促,检查、总结、预防、纠正,严防意外事故的发⽣。

3、组织修改、完善各项业务⼯作的制度、规范、流程的制定,不断提⾼服务质量。

⾏政副院长1、分管全院的总务等⼯作,组织实施年度⼯作计划。

2、负责对总务⼯作的督促、检查、总结、预防、纠正,注意安全,严防事故的发⽣。

3、组织修改、完善各项总务⼯作的制度、规范、流程,不断提⾼服务质量。

总务主管职责1、负责全院的总务管理⼯作。

2、拟订本部门的⼯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本部门各项⼯作落实情况并予以考核,严防差错事故的发⽣。

4、对⼯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预防。

5、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类设施设备能正常运⾏。

财务主管职责1、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作。

2、拟订本部门的⼯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的预决算编制及每季度的财务报表分析说明⼯作。

4、负责督促、检查、各项⼯作落实情况并予以考核。

5、对⼯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预防,严格财务制度。

6、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对⽼⼈的服务⼯作。

会计职责1、负责院内各项会计事务处理,做好会计核算⼯作。

2、及时、准确编制各类会计报表,认真执⾏财务制度。

3、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据凭证拒绝登帐,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4、负责财务档案管理。

5、注重学习,提⾼业务⽔平。

出纳职责1、负责银⾏存款及库存现⾦的收付,做到⽇清⽉结。

2、随时核对库存现⾦和银⾏存款余额并将收⼊款于当⽇存⼊银⾏(按规定要求)。

3、负责对各种费⽤的收缴⼯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付款项,拒绝报销。

4、保管好库存现⾦,做好安全防范⼯作。

5、注重学习,提⾼业务⽔平。

农村敬老院员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农村敬老院员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镇敬老院管理绩效考核方法根据镇党委政府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绩效管理,即工作实效与工资报酬挂钩的要求,为促进敬老院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鼓励工作人员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敬老院工作实际,特制度如下管理考核方法。

一、方法和步骤1、个人自评、单位考核:年终敬老院对照镇考核方法逐项自评,结合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方法对工作人员每人单独考核,写出书面报告。

2、组织考核:由民政局、镇党委会同分管领导进展考核,按照考核方法逐项进展,临时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3、考核结果存敬老院管理办公室。

二、奖惩考核总分值为 200 分,分值基数为镇对敬老院考核主要依据之一,采取倒扣分制度。

〔一〕管理工作〔 80 分〕(1〕院务管理〔 10 分〕。

积极参与院务管理,按照平安岗位职责,认真履职。

考核分优秀、合格、根本合格等次,分别记 10、8、6 分。

(2〕出勤管理〔 10 分〕。

遵守作息时间,严格上下班纪律,有事请假原那么。

发现不在岗的扣 2 分每次。

(3〕财务制度管理〔 10 分〕。

财务健全,及时发放老人各种款物,及时报账,不按时发放老人零用钱扣 2 分;财务不健全扣 2 分;不及时报账扣 2 分,出现新的债务的扣3 分。

(4〕工作人员管理 (8 分〕。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敬老院的管理制度。

出现工作人员脱岗的一次扣 2 分,违反管理制度的一次扣 5 分,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得分。

(5〕财产平安〔 5 分〕。

院内无失盗〔 1 分〕;工作人员 24 小时值班(2分〕;遇重大自然灾害及时转移老人到平安处〔 2 分〕。

(6〕生活方面〔 5 分〕。

按照上级要求,核定老人生活标准,在吃、穿、住、照顾四方面进展,伟大标准的,分别扣分,吃〔 1.5 分〕、穿(1.5 分〕、住〔 1 分〕、照顾〔 1 分〕。

(7〕卫生方面〔 10 分〕。

衣服干净整洁,室内按要求布置〔精神病除外〕,衣服不干净整洁扣 1 分,室内未按照标准布置扣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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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

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二)身体素质。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

(三)思想素质。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五保老人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
(四)文化素质。

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五)业务素质。

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年龄要求。

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七)户籍要求。

具有所在乡镇农村户口。

每所敬老院新聘的常务副院长或工作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性,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时应聘到同一所敬老院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求得各部门各单位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扶助,不断改进工作。

(八)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管委会成员及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九)经常走访寄养人员,为她们解决生活困难,使她们安度晚年。

(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2.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敬老院的预决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分析。

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三)分科目独立建帐,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及时公布,每月定期向院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季核实帐目确保账证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四)负责办理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

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六)兼做仓库保管员管理仓库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并兼管食堂账务。

3.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如亲人。

(二)协助当地卫生院做好供养人员定期体检、防疫等工作。

如发现供养人员患病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协助做好病号护理工作。

并建立供养人员病历档案资料。

(三)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她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

劝导供养人员安心居住,以院为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倡导自强、自爱、自信、乐观、豁达的生活观。

并做好每天护理日记和供养人员每周谈话记录
(四)协助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出老年保健知识专栏,促进供养人员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五)组织院民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并做好院领导交代的其它事情。

4.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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