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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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大学学生管理协议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教育、宿舍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体育活动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教育实习安全教育、勤工助学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安全教育、学习和生活中的安全教育等。

第三条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领导,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及学校集中教育与班级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院集中教育坚持每学期3次,分别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间和学期末,每学期初学院集中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学院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安全教育主题。班主任要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救护能力。

第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主要包括防范知识教育、应急措施的教育、自我救护能力教育。

第六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按学校规定,制定安全预案,由学院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条件不具备时,学生不得擅自组织集体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等现实状况,避免或消除相应的危险,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集体的活动,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有对抗性、风险性大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学区存放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不得生火做饭,禁止私接电线和擅自安装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或违章用火用电,不得私自解决用电故障;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严防火灾、盗窃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学生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大学关于加强学生外出住宿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外住宿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学生在外住宿应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十一条建立外住学生报告制度,在校外住宿学生每周一向指定班委报到,每个月要主动向班主任汇报二次情况,班主任要对外住学生的情况进行记录,认真填写《学生外住情况记录表》,每月向学院党委汇报本班外出住宿学生情况,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或外出求职、面试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尊敬师长,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实习学校或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和接受实习学校或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维护实习学校或单位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实习学生应积极、主动与指导教师和学院保持联系和沟通,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报到。

实习学生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预防和消除实习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学校或单位,参与实习内容无关的活动所造成的事故,由实习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正常的学习下进行。不得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应主要在学校周边、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城镇或乡村范围内的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农村开展社会实践、实地考察、生产劳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支工、支农、支教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遵纪守法,增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从事具违法性、危险性或有安全隐患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校。

第十五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组织的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注重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学生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加强防盗、防火、防毒、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安全零报告制度、日报告制度、学生外出请假报归制度和点名制度,每晚由各宿舍舍长清点宿舍成员,并将情况报告班长,各班班长每天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本班同学的安全和出勤情况,每周各班做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向学院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杜绝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寒假、暑假和重大节假日,各班必须召开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对本班同学的去向、联系方式、离校时间、返校时间进行登记,并报告班主任和学院。对假期留校同学每班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实行每天点名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校期间的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并把情况报告班主任和学院值班领导。

第二十条学生要注意食品、药品、饮用水等饮食卫生。注意交通安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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