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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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办理流程

暂住证办理流程成都暂住证办理条件、须知及流程

1. 外来人口需要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三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以下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外来人口登记站(点)办理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主的户口簿申报登记;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店铺、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建筑方和承建方的治安责任人申报登记;

(四)暂住在寺观教堂的,由寺观教堂指定专人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五)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申报登记;

(六)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的,按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申报登记;

(七)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2. 在五城区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该场所从业的非暂住外来人口,从经营或从业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到该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外来人口登记站(点)申报登记。

3.属于下列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暂住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

(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

(三)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暂住的人员。

公安机关在给育龄妇女办理《暂住证》时,应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其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已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需跨该所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工作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应当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到从业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外来人口登记站(点)登记。

5.《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五日内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暂住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遗失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补办。

6.外来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缴销《暂住证》。

7.外来人口在本市办理就业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暂住证》办理流程

一、服务范围

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而到五城区及高新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的人员,凡年满16周岁需暂住一月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黑白或彩色免冠1寸照片两张;

2、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持户主的户口本,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持

房主的户口本或者租房合同,暂住在购买继承或自建房屋居住的,持房屋产权证,暂住在单位,持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办理窗口

成都市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黑白或彩色免冠1寸照片两张,暂住在居民家中的持户主的户口本,暂住在出租房屋的,持房主的户口本或者租房合同,暂住在购买继承或自建房屋居住的,持房屋产权证,暂住在单位,持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领取《暂住证》。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川价函【2002】208号)的规定,IC 卡暂住证收费标准是20元/证(卡);暂住证登记项目需变更、更正的按20元/证(卡)。

备注:IC卡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可连续使用三年。

山东暂住证流程:一、申请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二、受理程序: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填写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程序:承办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给申请人《暂住证》。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填写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一)外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地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来人员离开本地,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四)外来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来源:(暂住证办理流程/s/371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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